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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复习课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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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精品文档 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法律依据(为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等)(13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七条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查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第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组织核查处理或者转请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稽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露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总投资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不得下放。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10.《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条 国家制定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12.《甘肃省招标投标条列》第二条 第二条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配套规章和综合性政策,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13.《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三、行政执法职权(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管理、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监督、行政指导、行政备案、行政决定、行政调解、拟定行政补偿方案、组织调查登记、书面通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 (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项) 1.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法律依据:《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信、财政、水利、交通运输、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2.限额以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查 法律依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备案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总投资在3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限额以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审查 法律依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由省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的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二) 行政处罚(7项)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 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违法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违法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 处罚种类: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法律依据:《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违法本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部门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 处罚种类:不予立项、备案或核准 法律依据:(1)《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符合国家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合理开发利用有效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四)地区布局合理,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2)《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管理机关在对备案项目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5.擅自变更项目设计规模和建设内容的 处罚种类: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第八条 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向原项目备案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应定期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进行公告。 6.未批先建,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的 处罚种类:勒令停工,限期整改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五条 第五条 (二)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求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7.国债、国省投项目未能按期竣工,影响工程验收和项目效益的 处罚种类:暂停下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调拨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五条 第五条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 其他行政行为(2项) 1.在建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工期,安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2.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与执行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条 第二条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核准制;健全备案制;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鼓励社会投资;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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