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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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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电子邮箱: qianli。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邮编:100120。2020年9月目次1总则12 基本规定23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43.1 厂址选择43.2 厂区总平面布置54 工程勘测105 燃料系统115.1 煤和秸秆115.2 天然气116 锅炉设备及系统136.1 锅炉设备136.2 制粉系统136.3 燃油系统136.4 脱硫系统147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157.1 汽轮机及辅助设备157.2汽水系统157.3油、气系统168 化学系统及设备198.1水处理系统198.2氢气系统198.3氨气系统218.4杀菌系统

2、218.5加药系统229 仪表与控制系统239.1 检测与报警239.2 机组保护2310 电气设备及系统2510.1 配电装置2510.2 厂内电源设置2510.3 防火、防爆及阻燃2610.4 照明2710.5 防雷、接地2710.6 二次接线2711 水工设施及系统2911.1 水源和取水建(构)筑物2911.2 冷却塔2911.3 贮灰场3011.4 消防给水3112 建筑与结构3312.1 设计3312.2 施工3612.3 拆除38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3914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调试41附:起草说明42II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在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建设中保

3、障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证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火力发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强化政府监管,制定本规范。1.0.2 燃煤、燃气、秸秆等新建和改(扩)建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调试、拆除等必须遵守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楼宇式燃气分布式能源站。1.0.3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调试、拆除等应遵循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1.0.4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环保设施和节能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1.0.5 本规范是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调试、拆除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

4、本要求。当火力发电工程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时,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2 基本规定2.0.1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应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2.0.2 新建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应按照能效和环保准入标准布局。2.0.3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火力发电工程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应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灰渣和脱硫石膏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严禁采用溢流、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2.0.4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

5、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2.0.5 火力发电机组应根据布局、装机容量以及所起的作用接入相应电压等级电网;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具有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和规定的电压范围运行以及调频调压的能力。2.0.6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应根据治安风险等级配置安全防范系统。2.0.7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一般或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部署对应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其安全技术措施应与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2.0.8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

6、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的可靠运行。2.0.9 火力发电工程建筑物内的楼梯、平台、坑洞和孔洞等四周应设置栏杆或盖板。建筑物内的大型洞口或起吊孔四周应设盖板和刚性防护栏杆,无盖板时,应装设固定栏杆。2.0.10 火力发电工程的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严禁穿行汽、水、油、煤粉等工艺管道;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管道穿越;主厂房疏散楼梯间内部不应穿越可燃气体管道、蒸汽管道、油管道和电缆或电缆槽盒。 2.0.11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中机械设备各转动部位(如电动机、减速机、高速轴联轴器、低速轴联轴器、制动轮、制动盘及液力偶合器、行走车轮等)必

7、须装设安全防护装置。2.0.12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中管道及其附件的材料应在安全使用温度范围内使用。2.0.13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中设备、管道及其附件的保温设计应满足人身安全及运行安全的要求。火力发电工程项目设备安装时,严禁在重要金属结构上任意施焊、切割,不得破坏建筑混凝土结构。2.0.14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合金钢设备、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在使用前应逐件进行光谱复查,并作明显材质标记。2.0.15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在安装中如改变受压部件,原件的结构、材质、规格时,应由原设计单位确认。当由于变更使安装工艺有较大改变时,安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有关方案。2.0

8、.16 调整完毕的锅炉设备、管道及压力容器的安全阀在投运过程中严禁揳死。2.0.17 火力发电厂工程项目拆除前,必须完全隔离施工区的水、电、汽、气、油等,且设备内及相连管道内相关介质应按规定排空。2.0.18 严禁在施工和拆除工作场所存储易燃、易爆物品。2.0.19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中特种设备的设计、施工及拆除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相关规定。3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3.1 厂址选择3.1.1 火力发电工程厂址选择应满足电力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燃料和水源供应、交通运输、接入系统、热电联产与供热管网规划、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机场净空、军事设施、矿产资源、文物保护、海洋保

9、护等方面的要求。3.1.2 火力发电工程厂址的防洪标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且必须满足下列要求:1 厂址应避开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地带;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2 在山区建厂,且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等自然灾害措施。表3.1.2 火力发电工程厂区防洪标准防洪等级规划容量(MW)厂区防洪标准(重现期)2400100年、2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4002400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400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注:级火力发电厂中对位于广东、广西、福建、浙江、上海、江苏、海南风暴潮严重地区的海滨火力发电厂,应取20

10、0年一遇;其中江苏省包括长江口至江阴的沿长江江岸电厂。3.1.3火力发电工程厂址严禁选择在强烈岩溶发育、滑坡、泥石流的地区或全新活动断裂地带;厂址选择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厂区应避开采空区影响范围,确实无法避开时,应进行专门性地质灾害评估和勘察,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灾害防治方案。3.1.4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工程不应建在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4g、地震基本烈度为度的地区。3.1.5火力发电工程与附近的核电厂、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化工厂、炼油厂、石油或天然气储罐等潜在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安全

11、距离要求,与其它污染源或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防护距离要求。3.1.6 火力发电工程厂址选择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厂址不应选择在生态保护红线内;2 厂址严禁选择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时,不得增加排污量;3 厂址不应选择在自然保护区内,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4 厂址应避开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水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不可移动文物等有影响的范围。3.1.7 火力发电工程的供水水源应安全、可靠、落实,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3.2 厂区总平面布置3.2.1

12、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厂区总平面布置应以工艺流程合理为原则,应以主厂房为中心,结合各生产设施及工艺系统的功能,按照分区明确、紧凑合理、有利扩建,因地制宜地进行布置,并应满足防洪、排涝、防火、防爆、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3.2.2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采取节地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3.2.3 天然气调压站、燃油处理室、制(供)氢站、液氨区及燃油库区应独立分区布置,并应远离生产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人流出入口。3.2.4火力发电工程项目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均应符合表

13、3.2.4的规定。表3.2.4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建(构)筑物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集中控制楼、煤仓间、锅炉房、燃机厂房、余热锅炉)丁二级吸风机室丁二级除尘构筑物丁二级烟囱丁二级空冷平台戊二级脱硫工艺楼、石灰石制浆楼、石灰石制粉楼、石膏库戊二级脱硫控制楼丁二级吸收塔戊三级增压风机室戊二级屋内卸煤装置丙二级碎煤机室、运煤转运站及配煤楼丙二级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丙二级筒仓、干煤棚、解冻室、室内贮煤场丙二级输送不燃烧材料的转运站戊二级输送不燃烧材料的栈桥戊二级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丙二级油处理室丙二级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

14、网络继电器室丙一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丙二级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60kg的设备)丁二级油浸变压器室丙一级岸边水泵房、循环水泵房戊二级灰浆、灰渣泵房戊二级灰库戊三级生活、消防水泵房、综合水泵房戊二级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戊二级取水建(构)筑物戊二级冷却塔戊三级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戊二级天然气调压站甲二级供氢站、制氢站甲二级启动锅炉房丁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无润滑油或不喷油螺杆式)戊二级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丁二级热工、电气、金属试验室丁二级天 桥戊二级变压器检修间丙二级雨水、污(废)水泵房戊二级检修车间戊二级污(废)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给水处理构筑物戊二级电缆

15、隧道丙二级柴油发电机房丙二级氨区控制室丁二级卸氨压缩机室乙二级液氨气化间乙二级特种材料库丙二级一般材料库戊二级材料棚库戊二级推煤机库丁二级注:当特种材料库储存氢、氧、乙炔等气瓶时,火灾危险性应按储存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3.2.5 火力发电工程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可燃物储罐、装置及堆场防火通用规范的有关规定。3.2.6 油浸变压器与汽机房、燃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楼、集中控制楼及网控楼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当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上述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在上述防火墙上无门、窗、洞口和通风孔时,其间距可小于5m;在上述防火墙上设有甲级防火门,变压器

16、高度以上设有防火窗时,其间距不应小于5m。3.2.7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并联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7的规定。表3.2.7屋外油浸变压器或油浸高压并联电抗器之间的最小间距 电压等级最小间距(m)35kV及以下566kV6110kV8220kV及330kV10500kV及750kV151000kV173.2.8 主厂房应至少在固定端和扩建端各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在汽机房长边墙外侧每两台机组之间应布置一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3.2.9 厂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

17、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3.2.10 火力发电厂内各功能区域的围墙设置应符合表3.2.10的规定。表3.2.10 厂内各功能区域围墙或围栅结构形式及高度名称结构形式高度(m)说明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栅1.5厂区内围栅同厂区周边围墙合并时,合并处按厂区周边围墙标准设置天然气调压站非燃烧体实体围墙或围栅1.8厂区内围墙同厂区周边围墙合并时,合并处设2.2m高非燃烧体实体围墙燃油设施区非燃烧体实体围墙1.8同厂区周边围墙合并时,合并处设2.5m高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制(供)氢站区非燃烧体实体围墙2.5液氨区非燃烧体实体围墙2.23.2.11 厂区管线布置应符合厂区工业设备和管道工程通用规范的要求。具有可燃性

18、、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3.2.12 厂区内通行管沟应设事故人孔。对于蒸汽管道的通行管沟,其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100m;对于热水管道的通行管沟,其事故人孔间距不应大于400m。3.2.13 厂区热力管沟布置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热力管沟内不应穿过燃气管道;2 热力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垂直净距小于0.30m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燃气泄漏进管沟;3 热力管沟管道进入建筑物或穿过构筑物时,管道穿墙处应封堵严密;4 热水供热管网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敷设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燃气泄漏进管沟。4 工程勘测4.0.1 主厂房、锅炉、烟

19、囱和冷却塔地段勘探点应按建筑物柱列线、基础轴线或周线布置,勘察深度应控制压缩层和满足地基基础变形计算的要求。4.0.2 贮煤场的勘察应分析大面积堆载对基础产生不均匀沉降和水平位移的影响。4.0.3岩土工程条件复杂、工程量大、罕见的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应进行专门的地基处理原体试验。对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应进行详细的地基特性测试分析和评价。4.0.4 贮灰场坝基遇特殊性岩土和不良地质作用时,应进行详细的勘察和评价。地震基本烈度度及以上地区的子坝加高工程应进行坝基液化可能性分析,确定液化范围,评价子坝加高后坝体的抗震安全性。4.0.5 火力发电工程建设应对场地地下水环境可能造成的直接影响进行分析、预

20、测和评估,提出预防、保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5 燃料系统5.1 煤和秸秆5.1.1 采用铁路来煤的铁路与道路平交交叉路口、卸煤作业区域出入口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5.1.2 贮存燃煤的贮料场应封闭;当不能封闭时,贮料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料堆高度的围挡。5.1.3 多台斗轮堆取料机并列布置时,相邻轨道中心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应小于两台斗轮堆取料机悬臂长度与一个斗轮外缘直径和0.50m安全距离的总和;多台斗轮堆取料机同轨道串联布置时,设备之间应有防撞措施。5.1.4 贮料场内料堆底部与靠近料堆的铁轨、非承重墙、立柱支架等的距离应满足料场装卸机械作业的要求,无装卸机械作业时应有不小于1.5m的

21、距离。5.1.5 贮存容易自燃煤种的贮料场应在从贮料场取料的第一级带式输送机上设置明火监测装置。5.1.6 输送容易自燃煤种、自燃煤种、秸秆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采用阻燃胶带。5.1.7 倾斜向上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逆止装置和制动装置;倾斜向下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制动装置。5.1.8 带式输送机系统中,应装设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5.1.9 带式输送机的易挤压部位、拉紧重锤装置应设置安全遮拦。带式输送机的两侧通道应设置固定防护栏杆;当设有下部通道时,通道上部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5.1.10 带式除铁器应有防止运行中铁物飞出伤人的措施。除铁器行走运动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5.2 天然气5.

22、2.1 在天然气管道的放散管上应设快开阀。燃气机组天然气管道系统中的天然气母管、燃烧器前快速关断阀与关断阀之间的管道、调压阀前的快速关断阀之间的管道、进调压站关断阀之前的管道和出调压站关断阀之后的管道、两个同时关闭的关断阀之间的管道和其他防爆部位均应设置放散管, 燃烧器前集气母管应设两处放散管。5.2.2 天然气管道排气放散管、安全阀泄放管应接至放散竖管排入大气,不得就地排放。放散竖管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放散竖管直径应满足最大放气量的要求;2 严禁在放散竖管顶端装设弯管;3 放散竖管应采取稳管加固措施;4 放散竖管出口高度应比附近建筑物屋面高出2m以上,且总高度不低于10m。6 锅炉设

23、备及系统6.1 锅炉设备6.1.1 钢架安装前应对连接副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进行复验,对高强螺栓必须进行抽样复检。6.1.2 锅炉受热面管在组合和安装前必须分别进行通球试验,严禁将球遗留在管内;通球后必须及时封闭管口。6.1.3 严禁在汽包、汽水分离器及联箱设备上直接引弧和施焊。6.1.4 严禁将锅炉安全阀排汽管载荷直接作用在排汽弯头疏水盘上。6.1.5 膜式壁炉墙保温钩钉和支承件必须在锅炉水压前焊接完毕。6.1.6 锅炉点火升温、升压过程中必须监视本体热膨胀情况,发现膨胀异常,应停止升温升压,采取消除措施后方可继续升温升压。6.1.7 锅炉蒸汽吹管更换靶板期间,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安全。6.1.

24、8在锅炉低负荷、煤油混烧等工况下,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必须进行连续吹灰。6.2 制粉系统6.2.1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设计温度不得超过表6.2.1的规定。表6.2.1 磨煤机出口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制粉系统煤种气粉混合物的温度用空气干燥时用空气和烟气混合干燥时仓储式煤粉制粉系统无烟煤不受限制贫煤130直吹式煤粉制粉系统贫煤150150烟煤130180褐煤和油页岩1001806.2.2 磨煤机出口送粉管道上均应设快速隔绝门;中速磨煤机或钢球磨煤机入口热风管道上应设快速隔绝门。6.2.3 防爆装置排放口严禁朝向人行通道、设备、电缆桥架。6.3 燃油系统6.3.1 油罐内油温不应低于燃油的凝点温度加5;

25、最高不应高于燃油的闪点温度减10,且不应高于90。燃油加热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并应保证燃油不发生碳化变质。6.3.2 固定顶油罐储存普通柴油时,顶部应装设阻火器及呼吸阀;储存丙A 类重油时,应装设阻火器及通气管;储存丙B类重油时,应设置通气管。6.3.3 油罐区应设排水系统,排水沟穿越防火堤时应采用管道连接,并且该管道在堤外应设置隔绝门。6.3.4 燃油系统受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经安全部门审核批准。6.3.5 燃油系统排油管严禁接入全厂排水系统;排出口严禁朝向设备或建筑物。6.3.6 燃油系统在受油前消防系统必须验收合格并处于备用状态。6.4 脱硫系统6.

26、4.1 火电机组严禁设置脱硫旁路烟道。6.4.2 活性焦脱硫吸收塔必须设置氮气喷入设施和空气导入设施。6.4.3 在内衬防腐施工过程中,严禁明火作业,必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通风措施。7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7.1 汽轮机及辅助设备7.1.1 汽轮机防进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汽轮机及汽、水系统的设计、控制和运行均应防止汽轮机进水;2 机组应设有完善的进水检测;3 机组应具有完善的防进水保护系统。7.1.2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与汽轮机本体相连接蒸汽的减温水管路阀门关闭应严密,自动装置可靠,并应设有截止阀;2 门杆漏汽至除氧器管路应设置止回阀和截止阀;

27、3 高、低压加热器应单独设置能远方操作和根据疏水水位自动开启的事故疏水阀;4 高压轴封段或合缸机组的高中压轴封段的供汽管路应有疏水措施;5 蒸汽吹扫与汽轮机连接的管道应采取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的措施。7.1.3 单元制机组的除氧器上应配置不少于两只全启式安全阀,除氧器应能自动调压和报警。7.1.4 使用钛管、钛管板的凝汽器施工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工作现场必须防尘,在水室内工作必须用风机通风;2 切下的钛屑应及时清理。7.1.5 发电机定子起吊就位前,与起吊有关的建筑结构、起重机械、辅助起吊设施等的强度必须经过核算。7.1.6 新机组投产前必须检查平衡块固定螺栓、风扇叶片固定螺栓、定子铁芯支

28、架螺栓、各轴承和轴承座螺栓的紧固情况。7.1.7 发电机及气体系统进行检漏试验和漏气量试验时,在系统未泄压或系统内尚含有氢气时,严禁施焊。7.2汽水系统7.2.1 除布置在凝汽器喉部的抽汽管道外,抽汽机组应在抽汽管道上设置抽汽止回阀以及能快速关闭的抽汽关断阀。7.2.2 发电机氢冷器的回水管应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若氢冷器回水管无法与凝汽器出水管分开,严禁使用明火对凝汽器管子找漏。7.2.3 对可能造成汽轮机进水的管道疏水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主蒸汽管道与高温再热蒸汽管道的每个低位点和靠近汽轮机主汽门前的每段支管上都必须设置自动疏水;低温再热蒸汽管道的每个低位点必须设置带水位测点的疏水收集器

29、;2 主蒸汽、低温再热蒸汽和高温再热蒸汽的疏水管道坡度方向必须顺汽流方向,且坡度不得小于0.005,疏水应单独接至疏水扩容器或凝汽器,不得采用疏水转注或合并;3 汽轮机抽汽管道最靠近汽轮机的动力止回阀或电动关断阀前应设自动疏水,管道上所有低位点应设置自动疏水。抽汽管道疏水应单独接至疏水扩容器或凝汽器,不得采用疏水转注或合并。疏水坡度方向必须顺汽流方向,且坡度不得小于0.005;4 汽封系统喷水减温器的下游管道上应设置自动疏水。汽轮机与汽封联箱之间的汽封系统管道应使疏水坡向联箱,至汽封系统的外部供汽管道必须坡向供汽汽源,至轴封加热器的轴封漏气管道必须坡向轴封加热器,上述坡度均不得小于0.02。7

30、.2.4 管道的补偿严禁采用填料函式补偿器。7.2.5 汽轮机本体范围内疏水管道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 汽轮机本体疏水系统严禁与其他疏水系统串接;2 疏水管、放水管、排汽管等与主管道连接时,必须选用与主管道相同等级的接管座,不得将管道直接插入主管道;3 接入汽轮机本体疏水扩容器联箱上的接口,应按设计压力高低顺序布置,并向低压侧倾斜45。7.2.6 支吊架的安装偏移值应满足设计要求。热态时,刚性吊杆倾斜值允许偏差为3,弹性吊杆倾斜值允许偏差为4。7.2.7 蒸汽吹扫的临时排汽管道及系统应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7.3油、气系统7.3.1 主油箱应设置事故排油箱或排油坑,并应设在主厂房外;事故油

31、箱应密封,其容积不应小于1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事故放油系统应在注油前安装完毕并确保通畅。7.3.2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与油箱的距离必须大于5.0m,操作手轮的位置至少应有两个通道能到达,操作手轮不得上锁,并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7.3.3 汽轮机油管道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汽轮机油系统严禁使用铸铁阀门,承压等级按设计压力对应的公称压力高一级压力等级选取;2 油管道法兰应采用对焊法兰,机头下部和正对高温蒸汽管道法兰应采用止口法兰;3 油管道连接应牢固严密,严禁使用工作温度低于200的塑料垫、橡胶垫、耐油橡胶垫和石棉纸垫; 4 油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

32、的热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表面应装设金属保护层;5 油管道应远离高温管道,且不应布置在高温蒸汽管道的上方。7.3.4 燃气系统试验、调试、消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系统管道吹扫、强度试验及中高压管道严密性试验前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吹扫和待试验管道应与无关系统可靠隔离,与已运行的燃气系统之间必须加装堵板且应有明显标志;2 严禁在运行中的燃气轮机周围进行燃气管燃气排放与置换作业;3 严禁将可燃气体排放在建筑物内部;4 燃气泄漏现场消缺时必须使用专用铜制工具。7.3.5 燃气系统置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系统首次置换应在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吹扫清管、干燥合格后进行;2 用惰

33、性气体置换燃气过程中,应有防止使人窒息的措施;3 燃气系统置换过程中,混合气体应从专门管道排至放散隔离区,隔离区内不得有烟火、烟气和静电火花产生。7.3.6 发电机氢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汽机房内的氢气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2 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排氢气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协调,排氢管管口应设阻火器;3 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氢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4 氢气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措施;5 发电机氢气管道应设置检漏装置。在发电机工作氢压高于冷却水压

34、时,冷却水侧也应设置氢气监测器和报警器。7.3.7 天然气、氢气、燃油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法兰的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当法兰用5副以上的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跨接线,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7.3.8 进入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域不得使用无线通信设备、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穿带铁钉的鞋,不得使用铁制工具,严禁将火种带入危险区域。8 化学系统及设备8.1水处理系统8.1.1 当海水淡化系统高压反渗透端口处正对主通道及检修通道时,应设置防爆设施。8.1.2 装卸浓酸及液碱时,应采用负压抽吸、泵输送或自流输送方式。8.1.3 酸、碱储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必须设有防护围堰,围堰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

35、的容积。8.1.4 酸、碱储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配带洗眼器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8.1.5 室内经常有人通行的场所,当酸、碱管道架空敷设时,在跨越道路或人行过道处应对法兰、接头处采取防护措施。8.1.6 拆卸酸碱等强腐蚀设备时,必须先泄掉设备内部的压力,当有酸碱液体流出时,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稀释。8.1.7 在有毒、有害和腐蚀性系统设备附近工作时,应有必要的遮挡和隔绝措施。8.2 氢气系统8.2.1 火力发电工程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罐径较大者)的半径。8.2.2 氢气压缩机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8.2.3 氢气站、供氢站的氢气管道及氢气罐安全

36、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氢气罐应设有压力测量仪表、安全泄压装置;底部最低点应设排污口;2 氢气管道、氢气罐均应在顶部最高点设置氢气放空管;3 氢气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氢气管道和氢气罐置换排放管道上均应在管口处设阻火器;4 应设氮气吹扫置换设施及接口。氮气吹扫设施的含氧量应小于0.5%;5 氢气储存容器应与氧气、压缩空气、卤素、氧化剂及助燃性气瓶隔离存放;6 氢气瓶出口应装减压器,减压器与管路接口处的螺纹连接应紧密无泄漏;7 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用尽,瓶内至少应保留0.05MPa以上的压力。8.2.4 各类制氢系统中,设备及其管道内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置或排水水封排至室外。

37、水封上的气体放空管应分别接至室外安全处。8.2.5 氢气灌装系统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8.2.6 氢气站工艺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安全距离要求。8.2.7 氢气站内不得将氧气压缩机与氢气压缩机设置在同一房间内。8.2.8 制氢及储氢间应设固定式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与事故排风机联锁。8.2.9 氢气放空管管口处应设阻火器,放空管必须引至室外并高出屋脊2m;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压力大于0.1MPa时,应采用不锈钢管。8.2.10 厂区内氢气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时,氢气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不得敷设在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热力沟,当必须穿过热力沟时,应设套管。当敷设在铁路或

38、不便开挖的道路下面时,应加设套管,套管的两端伸出铁路路基、道路路肩或延伸至排水沟沟边均为lm。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套管的端部应设检漏管。8.2.11 厂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不应与其他管道共沟敷设,支架应采用不燃烧体,湿氢管道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8.2.12 架空敷设的氢气管道支架应采用非燃烧体。架空敷设的氢气管道不应与电缆、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层支架上。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同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与上述管道隔开,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最外侧。8.2.13 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汇流排间周围应设置安全标识,系统设计及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39、 当实瓶数量超过60瓶时,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应分房间放置;2 汇流排应靠墙布置,并设固定气瓶的框架。且管路和阀门应有防止碰撞的防护装置;3 实瓶间应有防止阳光直射气瓶的遮阳措施;4 氢气充(灌)装间不应存放实瓶;5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设气瓶装卸平台。平台上的雨篷和支撑应采用阻燃材料。6 供氢站、充(灌)装站内应设置防爆型起吊装设备。8.2.14 氢气管道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防护规定。8.2.15 严禁将氢气、氧气从压力设备和管道内急剧放出。8.2.16 氢气管道施工及验收过程中,氢气管道强度试验合格后应使用不含油的空气或惰性气体,以不小于20m/s的流速进行吹扫。8.3 氨气系统8.3.1

40、厂区氨气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氨气管道不应和电力电缆、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氨气管道穿越厂内铁路和道路处,应采取防护措施;2 氨气管道与厂区电力电缆、氢管、油管等共架多层敷设时,应将氨气管道布置在管架最外侧,架空氨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8.3.2 液氨管道不应靠近蒸汽管道等热管道布置,也不应布置在热管道的正上方。液氨管道穿越防火堤处和隔堤处应设钢制套管,套管长度应大于防火堤和隔堤的厚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8.3.3 所有接触液氨和氨气的设备、阀门、管道等的材质不得含有铜和铜合金。8.3.4 氨气系统的电动阀应采用防爆型的电动执行器。氨气阀门

41、不得采用闸阀,应采用液氨专用阀。8.4 杀菌系统8.4.1 当采用液氯时,系统的安全措施设计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 加氯机应有指示瞬时投加量并有防止氯、水混合物倒灌入液氯钢瓶内的措施;2 应设置氯气中和装置。应配置保证人员安全的防护用品;3 加氯机喷射器水源应连续且水压稳定,加氯水泵应联锁并有可靠的电源;4 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液氯钢瓶;5 气瓶出口端必须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气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截止阀,逆止阀和足够容积的缓冲罐,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8.4.2 当加氯间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作业场所和贮氯场所空气中氯气

42、含量不得超过1 mg/m3。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氯瓶间内应设置液氯钢瓶的起吊、称重设施。8.4.3 液氯贮存间、加氯间安全措施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全封闭式氯气使用、贮存等厂房应配套吸风和事故氯气吸收处理装置;2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应分开放置,不应同室存放其他气瓶和危险物品;3 地上液氯贮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m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m0.5m的事故围堰。8.4.4 液氯管道的设计、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安全防护规定。8.4.5 采用电解法制取次氯酸钠时,次氯酸钠贮存罐应有可靠的排氢措施,次氯酸钠发生器间应配置漏氢检测及报警装置。8.4.6 采用化学法制取二氧化氯时,氯酸

43、钠、亚氯酸钠原料及稳定性ClO2应贮存于通风、阴凉干燥的非木结构的库房中,不得与易燃物、还原性物质、酸、有机物共存共运;其工作场所应设置淋洗防护设施。8.5 加药系统8.5.1 氨、联氨应采用单独密闭容器储存,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8.5.2 氧气系统阀门、管道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防护规定。1479 仪表与控制系统9.1 检测与报警9.1.1 严禁将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一次仪表装入控制室、调度室、计算机室。9.1.2 制氢设备应设置氢气纯度和氢中氧含量、氧中氢含量在线分析仪;当回收氧气时,应设氧中氢含量超量报警装置。发电机氢气系统应设置氢气纯度和氢中氧含量在线分析仪。9.1

44、.3 制(供)氢站、储氢站、氢冷发电机本体处、氨区、氯瓶间以及存在燃气泄漏可能的区域应设置气体泄漏探测及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发送至现场报警器和控制室的指示报警设备进行声光报警。9.1.4 火力发电工程项目应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9.1.5 核辐射式仪表安装前应编制具体的安装方案,安装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在安装现场应有明显的警戒标识。9.1.6 测量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仪表管道必须进行管道压力试验和泄漏性试验。9.2 机组保护9.2.1 燃煤机组控制台上应设置锅炉跳闸、停止汽轮机和发电机的

45、跳闸按钮,并应直接接至停炉、停机的驱动回路。燃气轮机机组控制台上应设置停止燃气轮机和发电机的跳闸按钮,并直接接至停机的驱动回路。9.2.2 锅炉给水系统应设置实现汽包水位保护(汽包炉)、炉水循环泵差压低保护(强制循环锅炉)和给水流量低保护(直流炉)的仪表及控制装置。汽包水位计的配置应采用两种以上工作原理共存的配置方式。9.2.3 锅炉的制粉系统和筒仓贮煤系统应设置完备的防爆报警和保护系统。9.2.4 额定蒸发量为400t/h及以上等级的锅炉应设置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9.2.5 汽轮机应设置实现防超速保护、防轴系损坏保护、防进水保护和防断润滑油保护的仪表和控制装置,并应有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油压低直接连锁启动事故润滑油泵的电气回路。9.2.6 燃气轮机应设置实现防超速保护、防轴系损坏保护和防断润滑油保护的仪表和控制装置。9.2.7 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汽轮机紧急跳闸保护系统、燃气轮机紧急跳闸保护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逻辑控制器应冗余配置;2 保护信号设置与逻辑设计应有防误动和防拒动措施;3 用于触发锅炉、汽机跳闸保护的开关量仪表和变送器均应独立取样;4 冗余设置的保护信号应分配在保护系统的不同模件;5 逻辑控制器和就地执行机构的电源应可靠,其中汽轮机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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