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精品资料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1 固定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采用书面形式。若在应急的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书面形式确认。按照付款方式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结算方式分为:按月、分段、完工一次、目标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案例 2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2、质量标准条款:应以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作为工程的质量标准,不能以甲方规定的为准;3、质量保修
2、条款:应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执行;4、支付条款中若有甲方资金不到位的情况,应说明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5、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如何调整。案例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照以下方法分担:发包人分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和由此而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运抵工地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3、停工期间,承包商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5、发包人的人员受伤有本单位负担;承包人分担:1、承包人的人员受伤
3、由承包单位负担;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工期应顺延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则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价款,否则按合同争议办法处理。案例 4勘察合同:对于因勘察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 对于勘察成果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索赔:前提: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
4、及应承担的其他责任的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承包款、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程序: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与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进一步要求,视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程序同上。
5、案例 5保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体工程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内,当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时间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他人进行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诉讼: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算起。案例 6索赔文件包括:1、索赔意向通知;2、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索赔证据与详细的计算书等附件;案例 8变更处理办法:1、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的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2、工程师收到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
6、若同意该报告,则调整合同;3、若不同意该报告,则应进一步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价款。如果协商不一致,按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案例 9承包商索赔要求成立的条件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2、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3、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4、承包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等。机械设备的闲置和人员窝工费用计算方法:1、机械设备按照折旧费、或停滞费、或租赁费计算,不包括运转费部分。2、人工费斐损失应考虑这部分工作工人调做其他工作时的工效降低的损失费用;3、一般用单价乘以一个测算系数计算这一部分损失,且只计算成本费用,不包括利润;自然灾害如:,只顺延工期,不计算费用;案例 10因保证施工质量而采取的技术措施费,由承包商承担。案例 12如果网络图中有好几项工作公用一台施工机械,再如网络计划因业主原因调整。那么应计算前后两种方案机械的各自进场时间。两者的差值为机械索赔的台班数。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