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继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少民终字第25号.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3770446 上传时间:2024-07-17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继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少民终字第25号.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继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少民终字第25号.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继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少民终字第25号.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继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少民终字第25号.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继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少民终字第25号.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范文最新推荐- 继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乌中少民终字第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9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石河子市。 法定代理人:杜某某(系刘某某的母亲),1971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 以上二位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薛永江,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东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某,女,1941年出生,退休教师,住乌鲁木齐市。 以上二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孝军,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乌拉泊法律服务所法律

2、工作者。 以上二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媛,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山路116号1号楼1单元501室。 上诉人刘某某、杜某某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8)天民一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判后,原审被告刘某某、杜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将红山路502房屋判归叶某某、刘化某不妥,刘某某是杜某某和死者刘军唯一的婚生女儿,尚未成年,将来生活无法安排;其与母亲杜某某借住在杜某某的母亲家,现杜某某无固定工作,没有住房,而叶某某、刘化某有自己的住房,有稳定的养老工资

3、,还有其他子女照顾。请求二审法院从维护、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考虑,将红山路502房屋判归刘某某所有,其母亲杜某某愿意替刘某某给付叶某某、刘化某继承房屋份额的折价款。 原审原告叶某某、刘化某答辩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法定继承事实认定及处理正确。刘某某是未成年人,无收入,其母亲也无稳定收入,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死亡证明、乌鲁木齐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离婚协议、(2018)天民一初字第1883号民事调解书、150团的证明、一审法庭审理笔录及二审询问笔录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合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有上诉人刘某

4、某、被上诉人叶某某和刘化某正确。对被继承人刘军遗留的红山路502房屋,本院认为,首先,从目前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叶某某、刘化某对房屋的依赖程度看,作为被上诉人叶某某、刘化某有居住的住房,而上诉人刘某某将来依靠父亲留存的房屋在首府生活则显得依赖程度更重,该房屋地处学区较好,对于正值初中学习的上诉人刘某某显得尤为重要;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时,如果继承人的情况基本相同,一般可以平均分配。但对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义务较多的继承人,应予照顾。上诉人刘某某现未成年,为今后的生活、教育,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因此,

5、红山路502房屋由上诉人刘某某继承合情合理。上诉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叶某某、刘化某均认可房屋价值为18万元,三位被继承人应依法平均分割,故被上诉人叶某某、刘化某应继承的份额由上诉人刘某某给付房屋折价款。上诉人刘某某上诉要求房屋归其所有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杜某某不属本案法定继承人,故其提出的丧葬费及被上诉人叶某某、刘化某主张的分割债权均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作审理。原审法院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区人民法院(2018)天民一

6、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叶某某、刘化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刘某某、杜某某预交),合计6,00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杜某某与被上诉人叶某某、刘化某分别各承担3,000元。 以上应给付的款项折抵后,上诉人刘某某、杜某某应给付被上诉人叶某某、刘化某119,100元,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 波 审 判 员 马 骏 代理审判员 邓 颖 书 记 员 周晓栋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闵民一(民)初字第4148号

7、 原告王a,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先进村七组x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马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b未作答辩。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和了解之后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经几年的婚姻生活,已培养和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此双方均应珍惜。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因彼此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如能正确认识婚姻和家庭的意义,

8、本着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谦让的原则解决矛盾,各自承担起对婚姻和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对于原告所述被告之生活陋习,被告应当在日后加以改正,原告也应主动与被告进行沟通。双方婚生之女尚且年幼,如果双方离婚,也不利于子女的成长。本案原告虽坚持离婚,但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双方尚有挽回余地,原告也应充分考虑双方多年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给予和好的机会。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

9、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a要求与被告王b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新健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建亮 “十佳美德少年”事迹材料一、品学兼优,屡获佳绩安婧妍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她总是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虚心接受老师的教育、指导。她从小就懂得遵守纪律,讲文明,热爱集体,助人为乐;她热爱劳动,加强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

10、。学习上,她求知欲强,课堂上,她敢于提问,善于质疑,对所学的知识能理解地掌握;课外,她不满足于课堂上所学到的知识,大量阅读一些有益的书报,以开阔自己的视野、增长知识,碰到难题就向老师请教或自己查阅资料解决。六年来,她的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多次被评为区里、学校的“十星级学生”、“优秀班干部”,在区级素质大赛、演讲比赛和手抄报比赛、英语作文竞赛中获得多个奖项这一张张鲜红的奖状,都是她努力奋斗的结果。二、老师的好帮手安婧妍同学不 但品学兼优,还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凡事以集体利益为先。平时她严以律己,甘于付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高度责任心,是老师的得力助手,是班里其他同学的表率。她担任班级干

11、部,经常组织同学出黑板报,从版面设计到抄写,她绞尽脑汁,翻看资料。在班级日常管理中,她尽职尽责。每天组织同学们早、午自习井井有条。为了提高班级学习成绩,她把同学们结成对子,采用“以优带差,中游互促。”的方式,效果非常显著。在她这一组有这样一位同学,以前对学习无所谓,成绩差就自暴自弃,通过她的帮带活动,一学期下来,他变得特别好学,不懂就问,成绩明显进步。 三、生活的有心人学校开展的各项公益劳动或实践活动,她更是积极参加、认真准备,锻炼自己的动手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家里,她还是一个孝敬长辈、尊老爱幼的好孩子,主动包揽了力所能及的家务活:煮饭、整理房间、拖地板等。安婧妍不管是在学习还是在生活中都深受老师和同学的好评。她尊敬师长,她发自内心的尊重与敬爱,她说是老师给予了她知识,帮助她成长;是家长的殷切希望让她快乐成长,没有老师和家长的辛勤付出,就没有她所取得的众多成绩,因此回报老师和家长是她勤奋的动力。 7 / 7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理/案例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