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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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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核发 一、法定依据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五条。 二、申报条件 (一)教学场所 1.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2.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3.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二)教学设备 1.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2.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3.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三) 教学人员 1.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2.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3.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现已下放至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四)组织管理制度 1.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3.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1.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纸质原件3份,变更申请申请人填写); 2.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原件3份,初次申请的申请人提供); 3.组织管理制度(复印件 3份,申请人提供); 4.培训生源预测情况(原件 3份,申请人提供); 5.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初次申请的:复印件3份,申请人提供,加盖公章、签字;变更申请的:1份,申请人提供,教学场所、准训规模变更的); 6.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 申请人提供 法人代表变更的); 7.从业人员名单(初次申请的:纸质原件,3份,申请人提供,系统信息比对教学和财务人员需附身份证及资质证明;变更申请的:1份,申请人提供,准训规模变更的,须附相应规模的教学人员身份证及资质证明); 8.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份,申请人提供 签字 初次申请需要); 9.教学设备清单(初次申请的:纸质原件,3份,申请人填写,教练车需附相应的行驶证复印件;变更申请的:1份,申请人提供,准训规模变更的,教练车需附相应的行驶证复印件); 10.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复印件 1份 申请人提供)。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勘察、专家评审)—审批—发证 五、原省级办理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特殊程序时限)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相关表格 1.福建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2.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及教学设备一览表 3.拖拉机驾驶培训学习(班)申请表 八、原省级办理单位: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具体经办人:索滏群 联系电话:0591-87516974 福建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培训机构 名 称 申请日期 培训机构 地 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变更理由 变 更 事 项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培训机构 签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 农业机 械管理 部门意见 领导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及教学设备一览表 从 业 人 员 教 练 车 姓 名 职 务 准教车型 证 号 教练车型号 教练车牌号 注: 本表须附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教学负责人学历证明复印件、教员证复印件。教练车证复印件、培训机构与教学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租用教练车的,还应提交教练车租用合同复印件。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表说明 1、申请人提交此表时,应附具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3)教学设备清单; (4)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 (5)组织管理制度; (6)生源预测情况。 2、本表一式三份,纸张规格为A4纸,请打印或用钢笔正确填写。 业户名称 申请日期 业户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 手 机 年培训 能 力 期 数 注册资金 (万元) 培训人数 教 学 设 备 示教板及教学 挂图(套) 模 型 教 具 (套) 电化教学设备 (套) 图 书 资 料 (册) 主要教学零部件 实物(件) 其 它 教学 设施 (㎡) 教 室 教练场地 其中硬化场地 办公用房 学员宿舍 人员 数量 管理 人员 理论 教员 教练员 教练车辆及配套农机具名称和数量 申请业户说明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农机管理 部 门 意 见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报送设区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两份,抄送所在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一份。 兽药广告审批 一、法定依据 1.《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2.《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十一条 3.《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 4.《兽药广告审查办法》(19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9号发布,1998年修正) 二、申报条件 已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或《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 1.《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五份; 2.境内企业做企业形象广告的还需提供:⑴营业执照(复印件);⑵《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复印件); 3.境内企业做产品广告的还需提供:⑴营业执照(复印件);⑵《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⑶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⑷法定兽药质量标准(复印件);⑸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样张);⑹其他广告真实性的证明文件;⑺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⑻广告样稿(包括文字、视频、音频等形式)。 四、办理流程 受理—初审—终审—结束 五、原省级办理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或7个工作日(直接申请终审)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相关表格 《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八、原省级办理单位:饲料兽药管理处 具体经办人:丘建华 联系电话:0591-87851058 兽药广告审查申请表 广 告 主: 申请单位(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经审查合格的广告作品文字内容及样件”一栏,如表中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填写,但需加盖审查机关骑缝章方为有效。其中“文字内容”包括影视、广播广告语言和文字内容。 3. 本表一式五份。存档一份,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一份。申请人三份,其中包括送发布地广告审查机关一份。 申请编号: 1.广告主 代表人 2.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3.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4.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5.经办人 身份证 号码 6.产品名称 7.广告制作 单 位 8.其他说明 9.全部证明文件目录( 证明文件附后) 出证者 出证日期 证明文号 证明提要 10.计划发布媒介( 列出媒介名称): 11.广告制作文稿、画面说明(本页不够可另附页) 12.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13.经审查合格的广告作品文字内容及样件(样稿粘贴、样片、样带另附) 14.终审意见: 审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15.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16.异地广告审查机关意见: 异地广告审查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17.异地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18.异地计划发布媒介( 列出媒介名称): 19.经办人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驻地住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一、法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三十五条 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2号) 二、申报条件 进口兽药已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注册证书》。 三、申报材料 1.《兽药进口申请表》; 2.代理合同(授权书)和购货合同复印件; 3.《兽药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生产企业申请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的,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所生产产品的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复印件; 4.《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生产企业为港、澳、台企业的,提交《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 5.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6.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7.产品中文标签、说明书式样。 申请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农业部依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七条核发的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批签发证明。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五、原省级办理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相关表格 1.《兽药进口申请表》 2.《进口兽药通关单》 八、原省级办理单位:饲料兽药管理处 具体经办人:丘建华 联系电话:0591-87851058 兽药进口申请表 申 请 单 位(盖章):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受 理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本表1~5栏由申请单位填写、提供资料。 3. 6~8栏由农业部填写。 4. 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申请编号: 1.申请单位资料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2.进口性质 3.进口日期 4.进口口岸 5.进口兽药资料 兽药名称 (中英文) 规格 单位 数量 生产厂(公司)(中英文)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号 6.行政审批意见 审核: 审批: 盖章 年 月 日 7.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8.备注 进口兽药通关单 1.进口商: 5.进口兽药通关单号: 2.收货人: 6.进口兽药通关单有效截止日期: 3.进口兽药生产厂: 7.原产地国(地区) 4.报关口岸: 8.进口兽药用途: 兽药名称 商品编码 规格 数量 兽药批号 单价 总值                                                         备注: 发证机关签章:           发证日期: 农药广告审批 一、法定依据 1.《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2.《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32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2002年、2004年、2007年先后三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4.《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200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十五条 5.《农药广告审查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第五条 二、申报条件 具有农药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号、产品标准号的农药研制者、生产者或者产品的经销商。 三、申报材料 1.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 5份 申请人填写 盖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份 申请人出具 盖章) 3.产品备案标签(复印件 1份 申请人出具 系统信息比对) 4.规范的并正在使用的标签、说明书1份(申请人出具 系统信息比对) 5.广告制作文稿、样件,部分广告内容须提供真实性的证明文件(原件 1份 申请人提供) 6.农药登记证(复印件 1份 申请人出具 盖章、系统信息比对) 7.生产许可批准证书或生产许可号(复印件 1份 申请人出具 盖章) 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提供1-6项材料(各一份)后申请人可以先申请初审,根据初审结果制作影视类广告或音响类广告作品,再申请终审。申请终审时除提供上述1-7项材料外,影视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光盘或录像带,音响类广告还需提供含有该广告内容的录音带。影视类广告和音响类广告也可直接申请终审。 四、办理流程 受理—技术审查—审核—审批 五、原省级办理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相关表格 《农药广告审查表》 八、原省级办理单位: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省农药检定所) 具体经办人:邹华娇 联系电话:0591-87850994 受理日期 农药广告审查表 广告名称或产品名称 农药生产企业 广告申请单位 审查机关 农药企业 法人代表 农药产 品名称 地址 邮政 编码 电话 传真 广告申请单位(需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广告制 作单位 其他说明 全部证明文件目录(证明文件附后) 出证机关 出证日期 证明文号 证明提要 计划发布媒介(列出具体的媒介名称): 广告制作文稿、画面说明附后 初审意见: 日期: 经审查合格的广告文稿、画面说明及广告作品(样片、样带)附后 终审意见: 审查机关签章: 日 期: 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发布地广告审查机关签章 备注: 填 表 说 明 1、本表请用钢笔填写(或打印)。字迹不清,填写项目不全者,不予受理; 2、 “产品名称”较多时,可以“某某等”表示; 3、 广告申请单位须加盖单位公章; 4、 影视类广告制作文稿,应列出详细的画面(或画面说明)、文字字幕和广告语音; 5、 经审查合格的广告文稿、画面说明需经广告审查机关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未加盖公章的广告文稿、画面说明无效; 本表一式五份。审查机关存档一份。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 一、法律依据 1.《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二十条 2.《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及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场所位置; 3.场所平面图(原件和复印件); 4.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无害化处理工艺流程图(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1.申请者提出申请,经办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经办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勘察结论。 3.经办单位根据对材料的审查和现场勘察结论,提出初步审批方案,经经办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审批机关领导审批并办理批证。 五、原省级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不包含特殊程序时限)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相关表格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八、原省级办理单位:兽医处 具体联系人:魏良宇 联系电话:0591-87825816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 请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 写 说 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规模 经营场所地址 场 所 类 别 1.动物养殖场 □ 2.动物养殖小区 □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4.动物屠宰场(厂) □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 6.动物隔离场 □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 所 附 材 料 清 单 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2.设施设备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4.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 审核人意见 □合格。 □ 不合格。原因: 审核人签字(1): 审核人签字(2):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动防合字第( )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令发证人 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明核发 一、法定依据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二、申报条件 需要从县境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五、原省级办理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原省级办理单位: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具体经办人:高斌 联系电话:0591-87850856。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含国内放蜂的检疫) 一、法定依据 1.《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 二、申报条件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单、进行屠宰检疫申报的还需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四、办理流程 1.产地检疫:检疫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临床检查—检疫结果处理。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屠宰检疫:检疫申报受理—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畜禽标识—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 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原省级办理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省物价局、财政厅 闽价费[2011]471号文件(2015年7月1日起停止收费) 七、相关表格 检疫申报单 八、原省级办理单位: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具体经办人:高斌 联系电话:0591-87850856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 一、法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十一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五章 3.《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7年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申报条件 以营利为目的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包括各种花草)的培育单位或个人,应在种植前向所在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申报登记,申请产地检疫。 三、申报材料 提交《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发证 五、原省级办理承诺时限 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取得产地检疫结果后三日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六、收费标准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文件(1992)价费字452号附件一第四条、第九条、附件二; 2.发改价格﹝2013﹞1494号; 3.财税﹝2014﹞101号。 粮谷类按货值0.3%,经济作物类按货值0.35%,瓜果类按货值0.45%;非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粮谷类按以上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类和瓜果类按以上标准的30%计收。 七、相关表格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申报单 八、原省级办理单位:省植保植检总站 具体经办人:陈军、黄月英、陈义明 联系电话:0591-87846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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