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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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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 和田市塔乃依南路木尕巷12号 房屋,第 号房,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房屋租房期限为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为 年,每月租金¥ 元(大写: )一共租金¥ 元(大写: )押金为¥ 200 元(大写: 贰佰元 )。(租期满后,乙方结清在房屋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退还乙方所交押金),电费、水费、煤气费由乙方自行缴纳。
三、乙方在使用该房期间,不能转租、转让或倒卖该房,不能利用该房做违法乱纪之事,不能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和破坏屋内设施,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乙方在租房期间所产生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期满后,无须甲方负责任何经济赔偿。在租房期间,出现任何问题、意外,与甲方无关。
四、如房屋拆迁,合同将自动终止。
五、乙方在使用该房期间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煤气费的支付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在租金期满提前3天内向甲方交纳下一次房租,逾期不交,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强行收回该房。
七、在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治安管理及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八、乙方如不继续租房,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如乙方违约按房租两倍赔付。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653201195802151550
联系地址:新疆和田市南二环路台维孜木巷1号
电话:13699302904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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