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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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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 程 名 称: 大安市天然气利用工程
委托人(全称): 大安市大地燃气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吉林省安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资 质 等 级: 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合 同 编 号: RQJL2015---28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吉林省安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工程规模: 。
第二条 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标准和专用条件及有关附件中的措词和用法同义。
第三条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3.1 委托监理合同。
3.2 本合同标准和专用条件。
3.3 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3.4 监理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
第四条 监理的工程范围及工作职责
主要工程范围:(在□内打√)
长输管线工程
□
市政管网工程
□
庭院管网工程
□
户内安装工程
□
场站工艺设备安装工程
□
场站管道安装工程
□
场站电气工程
□
场站仪表工程
□
场站自控工程
□
其他工程
□
其他工程范围: 土建工程、商服用户施工工程、工业用户施工工程 。
工作职责:负责本工程主要设备材料进场检验,施工及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合同管理、信息文档管理、HSE管理、组织协调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对工程建设的目标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面维护委托方委托项目的合法权益,帮助委托方实现预定的合理建设目标。
第五条 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双方经协商决定采用下述第三种方法(在具体方法前的 □ 中打√ 或× )
□ 第一种方法: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1)监理酬金的计取,按照工程包干价总额 / 元(人民币大写 / 元整)的标准执行。
(2)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移交委托人之日起15日内,委托人应支付至监理酬金总额的(建议不高于95%),即 / 元;剩余部分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5日内结清。
□ 第二种方法: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1) 监理酬金的计取,按投标书工程结算金额的 / %支付。
(2) 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0日内支付监理酬金 / 元;竣工初验10日内支付至监理酬金总额的 / %;合同到期通过甲方组织的正式验收后10日内支付至监理酬金总额的 / %;剩余部分在工程保修期满后15日内结清。
□ 第三种方法:监理酬金的计取及支付方式
(1)监理酬金的计取:
(2)监理酬金的支付方式:根据工程需求,自监理人员进场3日内支付工程费用50%施工结束之3日内支付50%。达到100%
第六条 其他费用支付方式
6.1 因监理单位的原因使工期延误,监理单位同意按以下标准向支付违约金:每延长一个月的违约金=监理酬金总额÷监理期限(按月计);因此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同时应赔偿委托人的全部损失。
6.2 因委托人的原因使工期延误,在叁个月内不予补偿。超过叁个月,委托人同意按以下办法给予监理单位经济补偿:每导致工期延误一个月的补偿金=监理酬金总额÷监理期限(按月计)。
6.3 附加工作酬金和额外工作酬金已含在监理酬金总额中,不再另计。
6.4 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方应将监理酬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退赔给委托方,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条 监理期限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部分 合同标准和专用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汉语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内容
第四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
4.1 协助委托人进行招标准备工作,参与编制技术招标文件。
4.2 协助委托人审核施工图预算。
4.3 协助委托人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
第五条 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
5.1 协助委托人与承包人编写开工报告,协助委托人办理开工手续。
5.2 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审核确认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商。
5.3 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审查设计变更及费用。
5.4 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以及开工申请报告,发布开工令。
5.5 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委托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5.6 审核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
5.7 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包人落实施工安全保证及应急措施。
5.8 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5.9 负责施工现场签证的审核。
5.10 督促承包人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5.11 参加主要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5.12 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5.13 风险的识别、评价、提出处理对策并监督实施。
5.14 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
5.15 检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5.16 组织委托人和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5.17 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18 协助委托人成立工程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5.19 参与审查调试运行方案。
5.20 在调试运行期间,对出现的设计问题、设备质量问题、施工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5.21 建立资料的整理: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交给发包人。
第六条 保修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为负责检查工程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督促承包人回访、监督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监理人义务
第七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完成监理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监理人应有本工程所在地政府备案手续;监理项目部应有成立文件;总监理工程师应有任命书、执业资格证书;其他人员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监理人应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八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及时为委托人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等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监理人应将有关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完好移交给委托人,人为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十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方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否则,监理人应按照监理酬金总额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同时须赔偿委托方的全部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十一条 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在工程开工前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提供工程中需要的过程资料。
第十三条 在合理期限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与工程监理范围有关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四条 委托人授权一名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第十六条 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如下资料:
16.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16.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七条 委托人协助监理人解决办公室、宿舍及就餐问题,费用由监理人自理。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8.1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18.2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18.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18.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18.5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18.6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18.7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18.8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8.9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8.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工作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否则擅自换人,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承担每人次人民币一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合同,监理人必须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期。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如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的,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对违反第八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工作进入工程保修监理阶段。在工程保修期满,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0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6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属于正常监理工作的一部分。
第三十六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10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10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监理酬金以人民币支付,按照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合理期限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影响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予经济奖励,具体方法双方协商。
第四十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一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保证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不侵犯第三方的版权,委托人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 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住 所: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 编: 电 话:
监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13756670999
住 所:长春市贵阳街289号建设大厦2413室
开户银行: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东环城路分理处
帐 号:0710713011015200002863
邮 编: 130000 电 话:0431-87826266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甲方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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