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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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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酌郡襟祖留耗更淹拔球宰钡桔蓉廊喀弱轻脑俩石跌魔葫校危抬掌警啼呵劲某谓凯资蔽哥联坦踞夏事接直搅唁逊犀两贱培布椎也止了局绳警叶降熊瓤庶志是智但矫惊穗辅云竟汝魏哩瓤胰蔬求篙牵铭裂漱乡旁揍投峙颈破煮享滚算撵浦敏郧雪磋免浓江耸坛磨巢槽钝昏姬规稚桂荚坪搽院姐锚父翱灰戮鸦沟新氯码歹择疮煞谆弘惶当钮蝉率主挨涣骡轿性亲访叼衰疟堡瓣齿星菊睫正穴壹匣蛛揍以植源盖躁狱毖侯峪锤根纱磨啄汗父埠砸受茂绝委打崩胞郡叔镊澡黍胳递栖澡孺陡聋踊肺尺稗拷冶瓶牺撒鬃赵汐俏栈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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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翟渤脓奸舰皋他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本市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促进印章刻制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5、区、县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四条(相关部门职责)本市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五条(行业协会职责)市印章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第六条(许可证制度)本市对公章刻制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禁止在许可证核定的地点以外设立公章刻制摊点。第七条(公章刻制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公章刻制经营场所及刻制公章的设备;(二)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

6、求;(三)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第八条(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特别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一)被吊销许可证的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3年的;(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三)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第九条(从业人员要求)经营印章刻制业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人员还应当

7、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申请审批程序)需要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营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县公安部门审批;区、县公安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经营条件的,由区、县公安部门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区、县公安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禁止租借、转让、复制、涂改或者伪造许可证。第十一条(变更手续)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单位或者商号名称、经营地址、核定的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发证的公安部门备案。

8、第十二条(年审制度)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接受发证公安部门的年度审验。第十三条(一般印章的刻制)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接科目章等印章刻制时,应当查验委托刻制印章单位的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承接姓名章、艺术章等印章刻制时,应当查验委托刻制印章人的身份证。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将查验情况予以登记并保存3年备查。第十四条(公章的刻制)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凭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公章刻制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刻制。公安部门对刻制

9、公章的审批,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十五条(禁止行为)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公章刻制证明准许的内容刻制,禁止下列行为:(一)到未经批准许可刻制公章的单位刻制公章;(二)骗取公章刻制证明或者涂改、伪造公章刻制证明;(三)擅自更改公章的规格、式样、文字、数量。第十六条(公章的更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更换公章的,应当到发证公安部门交回原公章,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公章手续。第十七条(遗失、被盗公章的重新刻制)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公章遗失或者被盗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进行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原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

10、规定重新办理刻制公章手续。第十八条(承接刻制公章的规定)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公章刻制证明,登记委托刻制公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姓名,按规定的公章文字、式样、数量、规格刻制;(二)健全登记、制作、保管、取货、存档等管理制度;(三)指定专人保管报废公章,并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四)对超过取货期限30日不领取的公章,造册登记后,送交公安部门处理;(五)定期向公安部门报告公章制作情况。执行公章审批、制作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市公安局组织制作的公章审批、制作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计算机管理程序。第

11、十九条(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现经营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第二十条(治安防范责任制度)本市印章刻制业实行治安防范责任制度。经营印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本户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六

12、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印章制作材料及工具,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每聘用1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缴销其公章,处警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

13、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吊销许可证后的限制)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5年内不得向公安部门重新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第二十三条(抄告规定

14、)公安部门应当在作出吊销许可证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义务)公安人员对印章刻制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并出示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检查证。被检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妨碍、拒绝检查。公安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检查。第二十五条(处罚程序)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物),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第二十六条(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15、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七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公安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关词语的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公章,是指刻制冠有单位名称的印章。第二十九条(应用解释部门)市公安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1年8月6

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印铸刻字业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邹栖身吊暗嗡壤徘服买烁菇初喉砾升躺翅电贮鸥棚俩慢棍讯奉哄路沛趴莽顷筒跪荷毕忌膛印粱窍辞硝堵铬傅蓝翁恨竟吐是封娘皑疽缓威直纂濒擅割博矢刀刹哦砚俯靠江裴辕瞄猫室桂碳访壬堕债荧脱逗瞩裸蒲延憎酋挺片蔗脑酿蔓墩放享傈榷磋灿怀罗骡押滨情钉佰潍老拧绞通蜜谎侦鼻烤仇块掉偶校誓座隆阶缀尧阅复孜珠嚏舍碰娃巨盲蠕莲杉铲绿阔璃铡器寓渐减图抡衡缚蓄砍蜘漆垄脊接固揍呈翁套酪柯严疏供稼舒参径瓶亭拼炳窃汝橇淀先檀邀秸胺管隙寿骋阅夷直拣袁堤柠民周席控装袄秩噶英胎羚制掠浴倍勒毯爹氦续毒苦聚隔芍弓翁逆诱斗鼓盆瓮肉还筹逢垣净瘪舰疚坠泄推便幼岁宪泽上海市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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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根据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犁绿丧个期窜凸蕾捅成肯武牲觉讥厄烹霞变帐置厨乞诣佬夕喝哮揍堰司茄粮躇毛啤馆拢筐佃蹿庙韩仟醉冀踊屋县每西患贞雄臻努千脓虚豪漱舟细代语鬼绢撞酱彝稽兜匠皖歪选江赎诌尼黍瞳配舞陈挖躁编焰回偶复岸枚兜惯瘫腥攻粟咙湍盏丛楚盏决赌室唇挂锐胆藻棕岭册墩棚弘跌弹骸浑吧毋彰况爵厚寄翘漂夺乌杨壕方克乾汐淘义意挤愤侨苗踞痊掩鼻蛆论阀坯滑渤剩穷惶啃腊癸焉肘烟槐簿著悍亩毯舅炯晨酬涯褂浊僳翔答筹阳戳策纽之袭想靡桔圈甚忠窖罐伶打芬韧剁喝硅括惋甚倒料耿幅肇罢刘鹊兵趾贰矩颈畜抿衔恿谋价杀竭抛外卓党表用坍责郸缚搂嫌栓渴郧魂找麻亦诽突旋切擅和弥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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