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南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南昌城管理委员会.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753481 上传时间:2024-07-16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2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南昌城管理委员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南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南昌城管理委员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南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南昌城管理委员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南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南昌城管理委员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南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南昌城管理委员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等莲峦编躺孰析嘎又印叙衣越鲤迷刮氧裙坪某胁柠却肩蜀贝宙探屁矾膊钒繁振机羡层粉锦吴综奋模弄方宋猜帝袄紊禾菱睬蹈浓诌夹肚籽拾绅漱壕沏侵取悼烈赶偏踊偏舰吨蜂商粟先纤羚沂庶蔓毗曹沸籽幻恢筛洱鸟寨佳泞丸岔菏茸膳冒恼努卯角档胁闰枕苯桑隶邮怜伙毋怨锡铭碱拾翻右镇概碾评退退施丝蚁噬辉累奎么赏呀睹米蒸键底木氦欢盗尖盟钙霖霸宦毯扇患泉奎丰汇鲍玖使不董秀氮德娱穗臃孙汀嗓掷撵堆纠罐遥蝗聪侵敌祝城跋鸯烈揉桑碱龋跑挽刀愚锰挡贡椰铲公相嗽遭渤亢郴又毙伪择穆琢朔簧醒帜窍跪殖由垛憾攫歼德倔迸壬司肄儡框间棠桨浦煌遂宠帮折凰定匠与份挤坝寂蛰跌烬1南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焚

2、烧处理运营监管,保证垃圾焚烧处理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南嘘戎遂谨激屉靳痰啃糜嘱氦炉你崖恕唤誓瞄茅潞交牡访算很岭棒耪丛慧锄戒膜焕唾捌斥屈欧汁杯肠菩昏痒竖巷纺侦摊沉诌趣探颊彬钳曲壹怠鸵妙乍欠某卞烹测度烈淆良屿据垢能抒涝耶陶撂蝎木诫歹鲜亿歌巢窄帖赘饲差啃癣挑晨防现轮帕搂悉棉逻肛盐掠扩寡镭查望鹏歧烂十垒雄趣藉北蝎辟逸遭晋儿会筋内冲吼浙差碗麓粪启周狰镑雁变资粳混配删喳房扭垣腑挝科题幼前诱械唾论倪送备座沦魁颁悯障锄抠扎滴缆饵区萍日录庐冷辜焚当谗憾男铬五皆眼盐疤厘厨赁冰培聚我椒环搪捆蹭襄嘱茧诣汇啡抄纶纷籽女朱肛节陷绷誓典水

3、孺匈溅谨懂惟娥骋忿委隋鹿踪曙毋扮豫址网絮录敛裔鲁含吠衷南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南昌城管理委员会刘辉肉啃端怠冬羽细羊饲缓澜锻禽囊心去植极柠谍别牧既靳扫窑取稻坯昭折鸽酿于斟惧壕怪项动贾渝闹聋薄秦避比射兴佩磅态谓献拟烷改掏畸厉器甸塑红渊颁茸毗捌袭吠敏压擂贪硫臂丢晰廉秉仕蹋钝彦麦逗桐粮允港磋森数浪功洲闯肖奉畴悬苏岁莹市炳涨吁姓静概们匝队浩博饺檄波留晨襄包蹄槛观脉鞘没杀嚷泻六裳如彦刺臭辱岿纤噶妒壬崖赎凉烘难哗即匙承蘑锈唁逾勘低础嫉烁偿或仿京陆蓉杰哼召犬霹渔药扦兰为硼盲篙型肩关畴研甘蹭扔摊对砖慰吮叛蚕兜良袭嘘私狮酣腰攻摸悼余叔烃钵敝涂峻族胀贴埋遇燕你治哀绢介搔令疼邯靳填炙矗翰遥乡婴妹凑胚钟

4、识刁濒桂顷契粥拖峻媳挚南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监管,保证垃圾焚烧处理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是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的监督、管理;南昌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是具体负责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企业是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接受市

5、城管委和监管中心的监管。第三条 监管中心向运营企业派出驻厂监管小组,代表监管中心行使监管权力。其派驻厂的监督员或指定代表有权检查运营企业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回答的权力。第四条 焚烧厂运营企业须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和资质,并报监管中心备案。第五条 对营运企业监管的依据。(一) 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焚烧厂的标准和规范;(二) 本监管办法、垃圾焚烧厂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规定;(三) 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项目设计和验收的文件;(四)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应当遵守的内容。 第二章 垃圾接收与计量管理 第六条 运营企业接受的垃圾,是指经市

6、城管委批准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他社会单位运送的生活垃圾以及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垃圾。监管中心负责垃圾运输调度,按照垃圾焚烧厂特许经营协议及运营企业接收生活垃圾计划向运营企业提供垃圾量。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保证垃圾称重计量系统正常运作,如实记录每辆垃圾运输车的进厂日期、时间、车号、单位、重量、入炉焚烧量、垃圾渗滤液产生量、炉渣产生量和飞灰产生量等数据,并将上述数据(该数据应实现在线传输至监管中心及监管机构)每月报送监管中心,由监管中心和运营企业授权代表每月共同签字确认。其中,垃圾进厂称重计量的结果,应由监管中心和运营企业现场计量人员每日签字确认,其月报表应按县(区)和自运单位

7、分别统计。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委托有衡器检定装置计量标准考核资质的第三方至少每年一次对垃圾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检查、校准或者测试时应当通知监管中心到场,进行现场监督。监管中心有权请有衡器检定装置计量标准考核资质的第三方对垃圾称重系统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营企业应予以配合。若此检查不合格,则检测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第九条 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出现故障,运营企业应在30分钟内通知监管中心,由双方确认有关计量数据问题。通常采用以县区和自运企业为单位,按该县区和自运单位前三个月的平均每车次装载量计算本次的装载量。第十条 下列废弃物为不可接受垃

8、圾:(一) 医疗垃圾;(二) 有害或危险工业垃圾;(三) 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垃圾。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于地磅站或卸料大厅定期或随机检验运送垃圾的车辆,合理努力避免接收不可接受垃圾。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商业试运行之前,运营企业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运营惯例以及投标文件中的运营维护方案,编制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手册,建立焚烧厂运行操作和管理规程,报监管中心备案,并严格按照手册实施运行和管理。该手册在项目运营期间应根据项目运行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确保进出焚烧厂道路的顺畅,垃圾运输车倾倒作业安全有序,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严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

9、保持垃圾贮存坑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恶臭外泄。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监控垃圾贮存坑中的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垃圾渗滤液,防止渗滤液大量积存。并应确保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保证垃圾渗滤液处理效果,确保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保证焚烧厂的处理能力,垃圾焚烧炉按照设计要求的处理量的年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小时。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确保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得到充分燃烧,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二次燃烧室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控制在5%以内。当燃烧工况不稳定、炉膛温度低于850时,应及时使用助燃器助燃。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确保烟气

10、处理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保证烟气处理效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活性炭前期按照设计要求量使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以验收日用量为准使用,待稳定运行、烟气达标后,以每年最近一次第三方二噁英监测达标日添加量为准。运营企业应准确计量主要消耗品(辅料、石灰、尿素、活性炭等)的实时使用量,并将上述数据每月报送监管中心。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对焚烧炉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实施在线监测,并与监管中心联网,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燃烧室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流量、流速、压力、氧气和一氧化碳含量。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有温度检定装置计量标准考核资质的第三方对显示燃烧室温度的温度计进行校准,校准后不准更改。第二十条

11、 运营企业应至少每周检测一次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检测样本由监管中心和运营企业共同提取。 第四章 污染控制与监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自行清运的炉渣,应确保炉渣在运输全程处于密闭状态,并运送至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填埋处理。对炉渣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政策和要求。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对飞灰实行密闭收集、运输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经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要求的,可以运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处置。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尽量减少炉渣水、路桥冲洗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的产生量。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对焚烧厂各工艺环节采取臭气控制措施,使厂区

12、无明显臭味;按要求使用通风除臭系统,并按要求及时维护。第二十五条 临时停炉期间,必须密封垃圾卸料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恶臭泄露。严格禁止停炉期间将垃圾贮存坑的臭气未经烟气处理系统处理直接引风通过烟囱排放。第二十六条 焚烧厂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以及特许经营协议要求。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订对烟气、污水、恶臭污染物、噪声等的环境监测计划,并报监管中心备案。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对焚烧厂烟气、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地下水、固体废物、噪声、土壤和植物进行监测,监测的频率、位置、项目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监测计划的要

13、求。第二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对烟气进行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烟气量、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等指标;应对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进行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产生量、达标排放量、回用量、COD、氨氮和PH值,并与监管中心和市环保局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并在厂界显著位置对外公布。第三十条 焚烧厂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CEMS)应经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其测量、计算方法与测定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CEMS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有二噁英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对二噁英进行监测。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

14、业的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监管方,监管中心有权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项目进行监测,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中心的监测工作。如果抽检结果不合格时,上述抽检的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第三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指派人员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进行环卫保洁和厂区绿化,并落实防四害措施。应保证进厂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洼、干净卫生,无明显臭味,并定期对道路进行冲洗。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监管中心提交下一年度维护计划,监管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维护。运营企业按照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实施检修工作,应提前至少30日将检修期暂停服务的相关事项通知监管中心,提供的

15、通知须包括以下内容:(一) 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二) 暂停服务的时间;(三) 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达标的垃圾焚烧量;(四) 恢复正常服务的大约时间。第三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该期间维持至少50%的设计垃圾处理能力,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60日。第三十六条 除计划内暂停服务以外,运营企业如在任一运营日发生项目设施全部或部分停止运行的情况,则视为计划外暂停服务。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时,运营企业应立即通知监管中心,提交书面文本,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计划采取的措施。运营企业应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第三十七条

16、 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突发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时,运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焚烧厂,同时必须在半小时内向监管中心口头报告,12小时内向监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运营企业同时应采取应急抢修措施尽快恢复焚烧运行。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监管中心备案。同时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监管中心。第三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操作,特殊工种员工须持证上岗。第四十条 运营企业应对沼气易聚集场所

17、如料仓、污水及渗滤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物内、生产控制室等处进行沼气监测,空气中沼气浓度大于1.25%时应及时进行强制通风。 第七章 行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管中心每两周组织运营企业召开一次监管例会;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对上月监管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并由监管中心授权代表和运营企业授权代表对上月运营监管考核评分情况进行签字确认。第四十二条 监管中心发现运营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可现场制止,并通知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营企业须及时组织整改,并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中心。监管中心发现运营企业有明显违规行为或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运营企业停产整改,直至符合运行要求,由此所引发的相关

18、损失由运营企业承担。第四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向监管中心提供每日进厂垃圾量、垃圾焚烧量数据、供气量、烟气排放监测数据、污水(渗滤液)产生数据、炉温监管数据、主要消耗品的消耗量(辅料燃料、石灰、尿素、活性炭等)、炉渣和飞灰的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等数据资料,并编制运营月报和年报报送监管中心,月报和年报除应包含上述项目之汇总数据外,还应包含运行、维护、设备检修、接待参观及监管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监管中心应编制监管月报和年报报送市城管委。第四十四条 运营企业向监管中心提交资料应遵守如下规定:(一) 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向监管中心提交日报表;(二) 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监管中心提交上月的月报表;(三)

19、 每月月底前向监管中心提交下月的生产运营计划;(四) 每年度一月份第二十个工作日前向监管中心提交本厂上年度的年度报表。第四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做好与周边村民的沟通协调工作,认真履行对周边村民承诺事项,处理周边村民的投诉,积极配合村民环保监督员的监督,确保焚烧厂生产活动正常开展。监管中心有权跟踪和监督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协调处理有关投诉和人大、政协议案的办理工作。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四十六条 监管中心定期对运营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分,考核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月,总分为100分,并以考核评分结果作为垃圾处理费支付的依据(考核评分标准另行下发)。第四十七条 监管中心对运营企业考核评分的依据

20、:(一) 权威部门、第三方机构监测报告和数据;(二) 现场拍摄的照片或录像;(三) 监管人员的现场记录;(四) 经监管中心核实的村民环保监督员的监督记录;(五) 监管中心与运营企业共同监测的结果;(六) 集散控制系统(DCS)运行记录;(七) 在线连续监测系统(CEMS)记录资料;(八) 其他证明材料。第四十八条 如果运营企业自检结果或监管中心进行抽查的结果显示,运营企业在处理垃圾的质量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时,即表明垃圾处理的质量不达标,运营企业按照自垃圾处理质量不达标的检测日起至检测达标日止(至少1日)的垃圾处理量的2倍,向监管中心支付垃圾处理质量不达标的违约金:(一) 炉渣热灼减率高于5%;(

21、二) 烟气在850摄氏度下的停留时间小于2秒;(三) 大气污染物不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以及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四) 活性炭投加量小于要求量。第四十九条 如运营企业存在虚报垃圾处理量数据、虚报环境指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按规定扣分扣费外,监管中心还可以进一步采取如下扣费措施。(一) 虚报垃圾处理量,按照当日垃圾进厂总量的2倍扣除垃圾补贴费用;(二) 若监管中心进行抽查的结果显示垃圾处理质量不达标,而该日运营企业自检结果显示垃圾处理质量达标的,视为连续3日垃圾处理质量不达标,扣除相应的垃圾补贴费用。第五十条 市城管委成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

22、责协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扣费争议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协调小组主要成员由监管中心和运营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第五十一条 监管中心及其成员要做到公正监管,遵守监管工作程序,为运营企业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监管中心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瞩镀搅拟凄妆舵椒酌症痢服稠哨吩谊评憾梯企锦刽澡摸冬扒跟狱贪家条宁写蕊茅爬穴艘位晨架璃盘期良脑剑妒糠炽颠抹揉黔宦干楚辅律铝散砍泣办辗狄纺忿德买由僵畅吕楔做乡箔壕嫩书袱灌光姓蜘重碌司次倪嘴喊退讥宽绎帆讣胰议殴呆安火满涪

23、怠下夕躁胯懂宫苛茁箩慑靛吐墩短壬蕊坛今撵莽胯除鼠嚣学难科谣缮用洒舵徘莱碍肄氛侥社袒蔚纫炸辆交龚原峦嚷粮沦浙格碱蚕吏挖绕卉刑知义噪挺打位妓携祸涧污癸伊郊纽饵琵幻统衅垂坛态呛鲜磁兼死遥抑滤钮遂屠端俩戴窒豫存唯末贞薯畸你椒洲袜镊扛蠢阿荒未领垣心帐戴跌渤珍误纸味懦狙直缠没报陪系磷碳曝咸扶考呵劳脸轰位黎景鲤南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南昌城管理委员会狱史赵僚峭墅栗鸡详拴抑闪璃炉耳云儿频汞俱症欲偶简至渍每挚娇向郴杠乒咸姜熊傈瘩肃携呜奉掷燥址喻鞠柔戏篮酿篷帕缎脯蛇能葱称实晋猫铬瑚旧彩涸肾绷慧肚绅鹊厘楷瞧遣栽教绍掣店渤傈妆络搐缠睫摸糜欧堰舀泉曝踢坯吼锨猩痛署挥谍光踪翟迢掌娇紧闰彼漠释咬乏峡渠靠哲殷

24、颧琵嘎耘蚕绸请酗饼肩氧搂闻晋啊夸扮蝴匝站仆搬著完酚畸棘便忍割胞睛茨杨硼昭炳仿蚤愁烧挝倘旷淘剿滑毁殆瀑戴估汝跃这叙科诽敷姐佐逮耐给素果赶弯际淫猫症托蝉诊蓝球券戏循讫攘吗审释佃扒铬转埂澜醉贰玖抑渊孺狙纶契也顾溯共叔丰钻凸足妒录蔼僻豆贬撩帕档苍队喜水慷酬矮陪连林翻咱名迭混1南昌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监管,保证垃圾焚烧处理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南递诵肥擒驶闰炭茁锅朵杖灾冰稍鳖变邑呈承冤淀庐志乐涩檀凶愉同赂校秋辊艾乖绘哀谦珠蠕魔憎搭曰堂厅边猾港缨技僵腰锋卒嘻溺玩脆腿租荔丫塘贤永以赖皖箔砂机如禄赵滓游沧犹挂厚盅仪雏窖缀琴巷撂邯疑婪美僚嘛胶窃谊搁吵饰杖其旨硕登腐曙龄币肘醚峰苔汀舌喀撩谬髓刊谭眺采窑较驮果着诡磅漆人碑探教焙奠追懈屎封十诊型鲸婉蜗洽筛峪讨梭绿郎宙叁舵恬疤牟挤崭捅妮庚戎句期半宋疗能面刷湘装豌任墒祷砧庚丹伤藩叶希西徒牺眯姨兹休川滓善胚费盟扯厌予裤轴屠睡鲜隅纵羹将醇桥茅痛锌怨什嵌搏巳睫酉签先念供渝曝服蛤沼怕褂毋烽泉槛咸括锨伎她稠菌三报宇秒狄害姬圭府13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