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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工程监理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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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是由社会上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受业主的委托和授权,以自己合格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为基础,依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包括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控制和服务等一系列技术服务活动;亦即实现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工程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它受业主的委托,可以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监理,也可以对工程建设的某一阶段或某一阶段部分工程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以及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 由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技术管理、经济管理、合同管理、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等多项业务职能,因此对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范围和深度均有特殊要求。鉴于目前监理工作在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成熟的经验,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研究探索,因此,本章内容未涉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36-2-1 监理单位的性质 在我国,工程监理单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除具有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的共性外,还有其本身服务性、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等特性。 1.服务性 工程监理单位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智力密集型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事务的经济实体,它本身并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也不是产品的经营者,既不向业主承包工程造价,又不参与工程承包商的盈利分成,它根据业主的需要,以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其工程建设的事务提供技术服务,并根据投入的人员、力量和取得的成果,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 技术服务是社会监理单位的重要特征之一。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监理报酬等;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检查验收、签发指令、书面报告、批准有关文件、见证、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独立性 (1)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过程中,是处于建设工程合同签约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是独立的一方,其工作职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管理施工合同、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其工作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其工作方式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知识管理工程建设的实施;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依法成立的委托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所确认的职权,客观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业主和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平等的合同约定关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是双方事先按平等协商的原则确立于合同之中的;委托监理合同一经确定,业主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 (3)工程监理单位具有依法成立的法人资格,在人事关系、业务关系和经济关系上必须独立;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不得同参与被监理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发生直接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时,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科学性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单位是知识密集型的技术服务企业,它必须具有一批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他们具有深厚的科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管理经验,具有能发现与解决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技术与管理方面问题的能力;同时,拥有一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而监理工程师均必须具有相当的学历,并有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丰富实践经验,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经权威机构考试合格、并经政府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证书,才能取得公认的合法资格。 只有具备上述条件,才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服务;它的服务才能够满足工程建设越来越高、技术越来越复杂的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要求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进驻施工现场。 4.公正性 工程监理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政策、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委托监理合同等;在工作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应维护合同的双方合法权益,应组织各有关方面协作、配合;当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或与分包商之间有合同争议或纠纷时,监理工程师是争议的第一调解人,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帮助协商、调解或作出决定;但其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业主和承包商没有强制约束力。无论哪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不满,都可以根据施工合同规定的解决争议程序寻求合理解决;但在得到最终解决前,双方都必须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作出公正性决定的前提是必须保持自己独立性和处理问题时的科学性。 36-2-2 监理的范围及内容 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是由业主根据需要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监理工作,也可以委托数个监理单位承担不同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在建设项目上进行的一切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工作,都必须是在被委托的权限之内,而不能取代业主(委托方)的决策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不能取代政府管理部门的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 36-2-2-1 监理范围 1.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2.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3.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4.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m2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5.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可以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8.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建设工程监理范围还有补充规定的,按补充规定执行。 36-2-2-2 监理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各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等。 在一般的情况下,监理工作的主要业务内容; 1.建设前期阶段的监理工作 (1)投资项目的决策内容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2)参与设计任务书的编制等。 2.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 (1)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评选设计方案; (2)协助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3)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4)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 (5)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审核设计方案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 (6)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3.工程施工招标阶段的监理工作 (1)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包括编制标底); (2)协助业主考查投标单位的承包能力和水平,提出考查意见; (3)协助业主依法招标、评标和定标; (4)协助业主与承建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协助业主与承建单位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 (2)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 (3)参加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 (4)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并提出审查意见; (5)督促、检查承建单位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和争议; (6)审核承建单位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清单及所列规格、技术性能与质量; (7)审批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建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划;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建单位实施进度计划; (8)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助业主编制用款计划;审核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并签证工程支付申请表;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9)督促承建单位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强制性质量控制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10)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技术性能和质量; (11)督促、检查、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和防护措施; (12)负责施工现场签证; (13)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编写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主要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或分阶段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政府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 (14)参加、督促和检查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5)督促整理合同文件、施工技术档案资料和竣工资料; (16)协助业主组织设计、施工和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工程竣工的备案手续; (17)协助业主审查工程结算; (18)督促承建单位及时完成未完工程尾项,维修工程出现的缺陷。 5.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工作 负责检查工程,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督促承建单位回访和保修。 36-2-3 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监理单位是技术密集型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除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外,还必须具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人员素质、监理手段、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等。 符合条件的单位,经申请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资格认证,确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及等级,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就具有进行工程项目监理的资格,成为可以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经济实体。 36-2-4 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备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管理水平及工程监理业绩等。 36-2-4-1 一般规定 1.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在2001年制定发布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该规定。 2.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36-2-4-2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1.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1)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2)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3)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2.业务范围 (1)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工程类别及等级见表36-1)。 (2)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工程类别及等级 表36-1 序号 工程类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 房屋建筑工程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28层以上;36m跨度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0000m2以上 14~18层;24~36m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0000~30000m2 14层以下;24m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0000m2以下 高耸构筑工程 高度120m以上 高度70~120m 高度70m以下 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12万m2以上 建筑面积6~12万m2 建筑面积6万m2以下 二 冶炼工程 钢铁冶炼、连铸 年产100万t以上或单座高炉炉容1000m3以上或单座公称容量转炉50t以上或电炉50t以上 年产100万t以下或单座高炉炉容1000m3以下或单座公称容量转炉50t以下或电炉50t以下 轧钢工程 年产25万t以上或装备连续、半连续轧机 年产25万t以下 炼焦工程 年产50万t以上或碳化室高度4.3m以上 年产50万t以下成碳化室高度4.3m以下 烧结工程 单台烧结机90m2以上 单台烧结机90m2以下 制氧工程 小时制氧10000m3以上 小时制氧10000m3以下 氧化铝加工工程 年产30万t以上 年产10~30万t 年产10万t以下 有色金属冶炼、电解 年产10万t以上 年产5~10万t 年产5万t以下 有色金属加工工程 年产3万t以上 年产1~3万t 年产1万t以下 水泥工程 日产2000t以上 日产1000~2000t 日产1000t以下 浮法玻璃工程 日熔量400t以上 日熔量300~400t 日熔量300t以下 三 矿山工程 井巷矿山工程 年产120万t以上 年产45~120万t 年产45万t以下 洗选煤工程 年产120万t以上 年产45~120万t 年产45万t以下 立井井筒工程 深度800m以上 深度300~800m 深度300m以下 露天矿山工程 年产400万t以上 年产100~400万t 年产100万t以下 铁矿采、选工程 年产100万t以上 年产60~100万t 年产60万t以下 黑色矿山采选工程 年产200万t以上 年产60~200万t 年产60万t以下 有色砂矿采、选工程 年产100万t以上 年产60~100万t 年产60万t以下 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年产60万t以上 年产30~60万t 年产30万t以下 磷矿、硫铁矿工程 年产60万t以上 年产30~60万t 年产30万t以下 铀矿工程 年产30万t以上 年产20~30万t 年产20万t以下 石膏矿、石英矿工程 年产20万t以上 年产10~20万t 年产10万t以下 石灰石矿工程 年产70万t以上 年产40~70万t 年产10万t以下 四 化工、石油工程 炼油化工工业工程 原油处理能力在500万t/年以上的一次加工及相应二次加工装置和后加工装置 原油处理能力在50~500万t/年的一次加工及相应二次加工装置和后加工装置 原油处理能力在50万t/年以下的一次加工及相应二次加工装置和后加工装置 油田工业工程 原油处理能力150万t/年以上、天然气处理能力150万m3/d以上、产能50万t以上及配套设施 原油处理能力80~150万t/年、天然气处理能力50~150万m3/d、产能30~50万t及配套设施 原油处理能力80万t/年以下、天然气处理能力50万m3/d以下、产能30万t以下及配套设施 输油气管道工程 100km以上 30~100km 30km以下 储油气容器设备安装工程 压力容器8MPa以上;大型油气储罐10万m3/台以上 压力容器1~8MPa;大型抽气储罐1~10万m3/台 压力容器1MPa以下;大型油气储罐1万m3/台以下 乙烯工程 年产30万t以上 年产11~30万t 年产11万t以下 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 年产4万t以上 年产2~4万t 年产2万t以下 有机原料、农药、染料 投资额2亿元以上 投资额1~2亿元 投资额1亿元以下 轮胎工程 年产30万套以上 年产20~30万套 年产20万套以下 制酸工业工程 年产硫酸16万t以上 年产硫酸8~16万t 年产硫酸8万t以下 制碱工业工程 年产烧碱5万t以上;年产纯碱40万t以上 年产烧碱2~5万t;年产纯碱20~40万t 年产烧碱2万t以下;年产纯碱20万t以下 化肥工业工程 年产20万t以上合成氨及相应后加工装置;年产24万t以上磷氨工程 年产8~20万t合成氨及相应后加工装置;年产12~24万t磷氨工程 年产8万t以下合成氨及相应后加工装置;年产12万t以下磷氨工程 五 水利水电工程 水库工程 总库容1亿m3以上 总库容1千万~1亿m3 总库容1000万m3以下 运河工程 流域面积1万km2以上 流域面积1000~10000km2 流域面积1000km2以下 水利发电站工程 总装机容量250MW以上 总装机容量25~250MW 总装机容量25MW以下 六 电力工程 火力发电站工程 单机容量30万kW以上 单机容量5~30万kW 单机容量5万kW以下 核力发电站工程 核电站 输变电工程 330kV以上 220~330kV 220kV以下 七 林业及生态工程 林业局(场)总体工程 面积35万hm2以上 面积35万hm2以下 林产工业工程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 生态建设工程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 八 铁路工程 铁路综合工程 新建、改建一级干线,单线铁路40km以上;双线30km以上及枢纽 新建、改建一级干线,单线铁路40km以下;双线30km以下,二级干线及站线 专用线、专用铁路 铁路桥梁工程 桥长500m以上 桥长100~500m 桥长100m以下 铁路隧道工程 单线3000m以上,双线1500m以上 单线2000~3000m,双线1000~1500m 单线2000m以下,双线1000m以下 铁路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 新建、改建铁路(含枢纽,配、变电所,分区亭)单双线2000m及以上 新建、改建铁路(不含枢纽,配、变电所,分区亭)单双线2000m及以下 九 公路工程 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高速公路路基;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级公路 公路桥梁工程 独立大桥工程;特大桥总长500m以上或单跨跨径100m以上 大桥总长100~150m或单跨跨径40~100m 中桥及以下桥梁工程总长100m以下或单跨跨径40m以下 公路隧道工程 长度3000m以上 长度250~3000m 长度250m以下 交通工程 通讯、监控、收费等公路机电工程;高速公路环保工程 标志、标线、护栏、护网、反光路标、轮廓标、防眩设施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一级公路环保工程 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级公路的标志、标线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二级公路及以下各级公路环保工程 十 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年吞吐能力 海港:杂货150万t以上,散货300万t以上;河港:杂货250万t以上,散货300万t以上 海港:杂货100~150万t,散货200~300万t;河港:杂货200~250万t,散货250~300万t 海港:杂货100万t以下,散货200万t以下;河港:杂货200万t以下,散货250万t以下 码头吨位 海港:2.5万t级以上码头;河港:5000t级以上码头 海港:1~2万t级码头;河港:1000~5000t级码头 海港:5000t级以下码头;河港:500t级以下码头 航道、疏浚 通航万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复杂航道;通航1000t级以上船舶的内河航运工程项目 通航万吨级以上船舶的沿海及长江干线航道;通航300~1000t级船舶的内河航运工程项目 通航万吨级以下船舶的沿海航道;通航300t级以下船舶的内河航运工程项目 投资额 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其他水运工程项目(指建安费) 投资在5000~8000万元的其他水运工程项目(指建安费) 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水运工程项目(指建安费) 十一 航天航空工程 民用机场工程风洞工程 飞行区指标为4E及以上,大型跨音速、超音速风洞及特种风洞 飞行区指标为4D,中型跨音速、超音速风洞及特种风洞 飞行区指标为4C及以下,低速风洞和各类小型风洞 航空专用试验设备工程 大型整机、系统模拟试验设备工程 大型部件模拟试验设备、整机试验设备工程 中、小型模拟试验设备、部件试验设备工程 航天器及运载工具总装车间,发射试验装置工程 研制、生产航天飞行器、运载火箭、大型动力装置等基地 总体设计部(所),总装厂,发动机、控制系统、惯性器件、地面设备及大型试验台、试车台等综合性建设项目 各类试验室、计算中心、仿真中心、地面测控站、研究用房和试制生产车间等单项工程 十二 通信工程 有线、无线传输通信工程,卫星、综合布线 省际通信、信息网络工程 省内通信、信息网络工程 地市以下通信、信息网络工程 邮政、电信、广播枢纽及交换工程 省会城市邮政、电信枢纽 地市级城市邮政、电信枢纽 县级邮政、电信枢纽 发射台工程 总发射功率500kW以上短波或600kW以上中波发射台;高度200m以上广播电视发射台 总发射功率150~500kW短波或200~600kW中波发射台;高度100~200m广播电视发射台 总发射功率150kW以下短波或200kW以下中波发射台;高度100m以下广播电视发射台 十三 市政公用工程 城市道路工程 各类市政公用工程 (地铁、轻轨单独批) 各类城市道路、单孔跨径20~40m的桥梁:500~3000万元的隧道工程 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 给水排水建筑安装工程 2~10万t/日的给水厂;1~5万t/日污水处理工程;0.5~3m3/s的给水、污水泵站;1~5m3/s的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单孔跨径20m以下的桥梁; 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 总储存容积500~1000m3液化气贮罐场(站);供气规模5~15万m3/日的燃气工程;中压以下的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150万2m的热力工程 500万元以下的隧道工程 垃圾处理 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工程 2万t/日以下的给水厂;1万t/日以下污水处理工程;0.5m3/s以下的给水、污水泵站;1m3/s以下的雨水泵站;直径1m以下的给水管道;直径1.5m以下的污水管道 十四 机电安装工程 各类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工业、公用工程及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 说明:1.表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表中“机电安装工程是指未列入前13项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及其他工程工业机电安装工程; 3.未列入本表中的国务院工业、交通、信息等部门的其他工程,由国务院有关工业、交通、信息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工程类别中划分等级。 36-2-4-3 资质申请和审批 1.资质申请 (1)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2)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中央管理企业目前是指如下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装备)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上述企业的所属监理企业是指:1)全资子公司;2)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2.工程监理企业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1)按照《规定》的要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14个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2)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的,其注册资金应达到主项资质标准,从事过其增项专业工程监理业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 (3)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可以与其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每年资质审批期间独立申请。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批准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的相应栏目中注明经批准的工程类别范围和资质等级。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工程类别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3.资质申请材料 (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如实填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凡出现填报不符合要求,包括主要数据、印鉴不全及关键性文字难以辨认等情况的,资质审批部门将不予受理。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须报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有关附件材料一份。其中,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每申请一项资质,须增填一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和总结、监理业务手册等可用复印件,但对申请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的,复印件无效。 (2)监理工程业绩是指已竣工工程,并应出具由业主签字的工程验收意见(复印件)。 专业工程是指《规定》的工程类别表中除房屋建筑工程外的其他各类工程。 注册资本金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金。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工程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3)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逐步实现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申报。近期可暂实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文字材料两种方式进行申报。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监理工程师有关情况、监理工程业绩要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申报。 4.新设立企业申请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5)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6)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资质升级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新设立企业申请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6.资质审批 (1)甲级审批 1)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2)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2)乙、丙级审批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涉及铁道、民航方面的乙、丙级资质审批,鉴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甲级资质相同。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3)新设立企业的审批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丙级监理企业标准的前三项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4)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后的审批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5)增项资质的审批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增项资质,其申请、审批程序与资质升级相同;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增项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于每年的年检工作完成后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报建设部备案。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增项资质,由中央管理企业向建设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负责审批。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6)晋升资质的审批附加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1)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3)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5)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6)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7)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7.资质证书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晋升资质的审批附加条件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后有效。乙、丙级资质证书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有效。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资质证书编号为:[ ]工监企第(*****)号。其中,[ ]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建],其余的是地区简称,如上海市为[沪]。( )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01年为01;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号。 (4)工程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有关变更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办变更手续。 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除按照前款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或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申请。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6)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7)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办。向建设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提供下列材料: 1)遗失情况说明; 2)申请补办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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