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关于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监管指标的考虑
裘 企 阳
融资租赁业务是向客户提供租赁融资的金融业务。这里说的融资租赁业务,是指任何经审批设立的融资租赁机构的主营业务,无论这些机构的当前的类别名称及审批监管部门有何不同。
任何金融业务都必定有风险,融资租赁业务自不例外。之所以要对融资租赁机构实施监管,是因为,作为从事某种金融业务的机构,其营运资金的压倒部分来自外部,其负债率必定要远远高于任何非金融类企业。
对融资租赁机构实施监管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坚持审慎经营原则。也可以说,是保护融资租赁机构的外部债权人的权益。而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条件以及融资租赁机构的股东权益或资本收益,则不应是监管的内容
融资租赁机构审慎经营原则考核指标可以如下:
一)最低资本指标
二)资本充足率指标
三)租赁债权的风险分类及质量评估指标
四)对不同风险类别的租赁债权的损失准备计提指标
五)对风险集中度的控制指标
六)对对外担保的控制指标
一)最低资本指标
现行的5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指标规定,总的来说是适宜的。但是有三点改进建议:(一)无需因经营外汇业务而另加5.000万美元;(二)就新设立的融资租赁机构而言,可以设定一个分期达到该指标的宽限期。例如,设立时,不低于1.25亿元;自设立时起的12个月末,不低于2.5亿元;自设立时起的24个月末,不低于3.75亿元;自设立时起的36个月末,不低于5亿元;(三)这里说的“资本”,应该是指所有者权益同损失准备计提之和。
二)资本充足率指标
现行的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10%的规定,就量而言,是适宜的,只是“资本总额”一语宜改为“所有者权益-各类损失准备计提”。需要着力的是,如何对融资租赁机构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作出量化规定。对此,一是不妨完全套用我国商业银行所采用的指标;二是就其风险权重理应是100%的租赁应收款而言,计算时应扣除负债栏内的租赁保证金的数额。此外,考虑到我国现有融资租赁机构的实际状况,《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的许多细化的规定,如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附属资本上限、除各类损失准备计提而外的其它扣除项(商誉,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等),目前阶段暂时可以忽略。
三)租赁债权的风险分类及质量评估指标
(一)租赁债权的风险分类
建议采用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8」151号文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中制定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标准,把租赁债权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租赁债权。
五类租赁债权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承租人始终严格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其财务状况表明,经营业绩良好,综合偿债能力充分。
关注:尽管承租人目前无实质性拖欠,但经营业绩恶化或出现了一些有可能减损偿债能力的事由,例如因投资过大而使资产负债率上升或者存货非正常上升之类。
次级:承租人财务状况明显恶化,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清偿包括本公司租金在内的全部到期债务,已经发生租金的实质性拖欠。
可疑:承租人不但已经有实质性拖欠,而且没有把握可以通过执行抵押或担保而使本公司完全避免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公司仍不能实现租赁债权或实现率极低。
分类标准可参考上述《指导原则》的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操作说明〉掌握。
(二)租赁债权质量评估指标
(A)不良债权率。不良债权率是不良债权占租赁债权的比率。
不良债权率=不良债权÷租赁债权
(B)逾期债权率。逾期债权率是逾期债权占租赁债权的比率。
逾期债权率=逾期债权÷租赁债权
(C)加权平均账龄。加权平均账龄是各期租金及延迟利息的拖欠天数以各该拖欠金额为权数的加权平均值。以承租人为单位的该数据是该同一承租人诸合同的加权平均账龄。某融资租赁机构的该数据是该机构全体承租人诸合同的加权平均账龄。
加权平均账龄=(拖欠金额A×账龄+拖欠金额B×账龄+拖欠金额C×账龄+拖欠金额D×账龄+…………+拖欠金额W×账龄+拖欠金额X×账龄+拖欠金额Y×账龄+拖欠金额Z×账龄)÷(拖欠金额A+拖欠金额B+拖欠金额C+拖欠金额D+…………+拖欠金额W+拖欠金额X+拖欠金额Y×+拖欠金额Z)
四)对不同风险类别的租赁债权的损失准备计提指标
建议按照租赁债权的风险类别采用以下的损失准备计提指标:
(A)正常类:3%
(B)关注类:5%
(C)次级类:25%
(D)可疑类:50%
说明:上述建议指标较之中国人民银行2002.01.01发布实施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要严一些,理由是,现有融资租赁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尚很欠缺。
五)对风险集中度的控制指标
现行的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的规定,其精神是对的,分散化原则是一定要坚持的。只是,一则,“租赁+贷款”的表述,是不妥当的。融资租赁机构根本不应该有任何贷款业务;再则,参考《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的规定,这里说的融资余额,不应笼统地指对同一承租人的一个或多个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融资余额。如果是直接租赁,当然是指租赁融资额的全部;而如果是联合租赁或杠杆租赁,则应该限于该机构在该余额中自担风险的部分。至于委托租赁,则由于该机构完全不承担资金风险,是该机构表外业务,因此也就不在本指标的考核范围之内。据此建议,这一条的表述改为“对同一承租人的自担风险的租赁融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15%。这里说的同一承租人,是指承租人本身及其全部关联企业的总和。这里说的承租人,当然包括同本机构订立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本机构的股东和任何关联企业”
六)对对外担保的控制指标
(A)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所有者权益的50%。
(B)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
(C)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机构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3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