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函致 李碧如 先生/女士:就我方出售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北29号303室房地产(以下称“该房地产”)之事宜,我方与贵方经广州鸿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居间方”)居间介绍于2017年10月0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No.A0021317(以下称“买卖合同”)。依据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第二十条的约定,贵方应当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起90日内与我方赴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然而贵方在约定过户时间时连续推脱,并无合理理由且不去办理申请过户手续。为此我方郑重催告贵方:希望于2017年10月18日前与我方赴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送件)。本催告函一式三份,我方留存一份,广州鸿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一份,寄送贵方一份。谢谢合作!催告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