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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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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加强员工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自觉性,贯彻安全生产有奖、有罚的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各(子)分公司、项目部,可根据本条例,再制定出结合本单位实际,更详细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目标 公司各级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内各阶段安全生产目标。 第一条: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全年的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以四个季度分四个步骤,实现全年安全生产。 按季度进行考核,采取重奖、重罚。对实现安全生产的,每季度发放安全奖;对发生事故的班组、专业、单位、个人,给予重罚。 第二条:阶段安全生产目标 结合每阶段的特点和现场客观条件,制定每阶段的考核条件和奖惩标准;制定出实现阶段安全目标得具体工作内容和措施。 第三条:月度安全生产目标 制定出月度的考核条件和奖惩标准: 1.条件:出勤达到规定天数,完成月度生产目标,个人无严重违章、无轻伤事故,项目杜绝轻伤事故。 2.标准:制定出实现月度安全奋斗目标的具体实施措施和内容。 3.奖惩:月度实现安全生产达到考核条件的单位,以单位工程,进行奖励,否则按全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一、 考核内容 安全考核有九项内容,实行百分制。其中:工伤事故处理20分;项目月检10分;安全员日检 10分;报表10分;防护安全10分;电气安全10分;机械安全10分;参加学习与会议10分;劳务用工5分;日常工作5分。 项目部安全考核实行季度评比,总分达到90分,给予表扬和奖励;总分少于80分,给予批评和处罚。 二、 评分标准(扣分不够时,得负分) 第一条:季度无任何事故,得20分;一次轻伤事故扣10分;一次重伤事故扣20分;出现死亡事故,全年评比不合格。 第二条:报表及时准确,得10分;不及时扣2分;不准确扣2分;不报表扣10分。 第三条: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学习,得10分;缺席一次扣5分迟到一次扣5分。 第四条:项目部每月安全检查有记录、整改,得10分;无记录扣3分;无整改扣5分;不检查扣10分。 第五条:查出有不符合手续的人员每一人扣2分。 第六条:安全员每天对现场进行巡查,填写日报表,有记录、措施、认真整改,得10分;无记录扣3分;无整改措施扣5分;不检查扣10分。 第四章 安全奖励 第一条:劳动安全奖 对连续半年、1年、1年半、2年、无责任重伤事故的单位,按单位期末人数,人均2元、4元、6元、予以奖励,授予劳动安全奖杯。 第二条:安全竞赛奖 对集体举办以各种形式的安全竞赛中的优胜者,按名次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三条:特殊贡献奖 对长期在安全生产中,创出先进经验或防止事故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根据实际和贡献的大小,分别由项目部、(子)分公司、公司进行表彰奖励。 公司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分为: (1)、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安全生产、优质服务”奖章、荣誉证书; (2)、记功、记大功、颁发立功喜报; (3)、物质奖励和奖励工资。 (子)分公司、项目部的奖励办法,自行决定。 对防止重大事故中,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公司给予重奖(记功一次,发奖金一万元),并在公司范围内给予表彰。 第五章 事故的处罚 第一条:对轻伤的处罚 发生轻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专业组织分析事故原因。 对发生事故单位,罚款2000元;班组长、安全员、责任者,人均罚款200元;项目部领导成员,人均罚款100元;专业分管领导,罚款50元。 第二条:对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由项目部组织分析,写出分析报告,通报公司。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人均罚款100元;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300元;班组长、安全员、责任者、当班管理人员,人均罚款600元;项目部领导班子,人均罚款300元。专业分管领导,罚款300元。 第三条:对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子、分公司)安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人均罚款500元;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1000元;班组长、安全员、责任者、当班管理人员,人均罚款2000元;项目部领导班子,人均罚款1000元。专业分管领导,罚款800元。同时按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对火灾、被盗或其他影响企业形象重大事故的处罚 对发生损失值1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责任单位包赔损失,并加罚2000元;单位领导、责任人各罚500元;视其情节,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对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理 1、对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录、玩物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1000元。 2、不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的,罚10—50元。 3、未办理安全手续及证件的,罚50—100元。 4、防护设施不完善的,罚100—1000元。 5、接到安全隐患通知不及时整改,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的,罚500—3000元。 6、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100元—1000元。 7、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或嫁祸他人的,罚1000—5000元。 8、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设备缺陷、无防护装置,仍在运行,造成事故的,罚500—3000元。 9、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发生的,罚500—2000元。 10、不执行安全用电管理,私拉乱接或私自使用电热器具,造成事故的,罚500—2000元。 11、私自或结伙或不揭发、不制止,有偷盗行为的,造成严重损失及后果的,罚50—10000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由于以上各款责任,造成特大事故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分为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一条: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主体,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种: 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修理、重做、更换;5、恢复原状;6、返还财产;7、赔偿损失;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9、支付违约金;10、赔礼道歉。 以上民事责任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二条:行政责任: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凡有轻微的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行政处分的,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 主要内容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八种形式。 2、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不够成犯罪或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主要内容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财物、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 第三条:刑事责任:是指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处罚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本条例未包括内容,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中盟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保卫部 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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