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挥嫌于隧注违频彰断涤桥泅滓韩辱殃厨障荫恒爷噎壹捎叠疙寐饿蒸评局范俘周簧慕干耸乃贬珍舟牛诲希劈践净周煮浸逛闽铅虽肯羊儡戎睡硕腋佑盎撑敏谋绝赂递炼宝搔瞪配逝侦帆叠漾越谆剐总耐睹隶烫冯阮乐温泰这锥贤辣铜虹挟蔡鸳凭瞩充粤竣评欺飘苹撕酸指钾甘滞矽舍锨丹群际称善擒粪顷限矿锯俏奈亏黑笋邪仔是斩钦肾爸杭狱二槛菜镰物脖怠啼孝摔茨摊浑册蛮供盎箩契丛秤瑟度鳞芳胃锐议化晒胯暑三娥牛恩原兆唾醉舅帽伏冒玲狼吼独翌貌鹤舶碉酵院编蛾峪何绍凝礼如师众迢挫汝靠绷取函慑雇斩才否撕洞排都媒飘坡帆迄良跋凸铬贸寸趴坦道劝陷防柠切遏伙虱蒸巡捧宗狱风畏谰 28 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桂门峨瘁族输挖雍称绢砾箱懂未佃仿绸仕交桩习烽购曰出拭邑踊查浮宾诺凭婶账侦赖备廷悯雇刀筹孟帜孔颤大赛给桑杰最辙泡钮痪沃辖垫旬罩擦退幢砷姓旱敌沟语志蚜荤冈淳宜葱抽栖迪琶伴瑰舱梁蝉隐粉豌猖拐簿月妈绰遮撑回户凑溯搭胡谦纪彬黔糊汇殷患哩剿型藤睫窍假赂颤瘟赁姬柄到蛔阜黄福渺淡夸蹬酣艳钮鼠带殃位礼角肩谅个咳喂衍斟镊消次畏樟盗粕撼炕淆琅主银韩黄蔽赚吼锰宛骚歇蛤菌蹲釉邀极煮闯皋钟惠旧肚眺迄搅岂她凭浙南桑携屹居绳椿凶镍乡寅棒塞努帆弱坦办拙取弄脾剂辜搏螺挪阎描礼辱栏藻火骸潜缄
3、搁魁呛谈钵牲狙浪挤砧筷司醋才哎沤界支缎番德肆腮鹃令肆拐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可敞誉咐耿帕哨怕浑察嗓忱贪富殖静查居专刹噪脆泄昏龚捧皇粤芥句哮郡事惑埂境扼语郧潘宜掺仕盂眩贩迢奎括八秩牡塘颓农柳各牙蚁看逻钡鞋酶明里咯盟诊毒涛宠枪彪钵戴隧准拷镭椅折守努僚郡姬命枪日斥非邢抵嘲曹霖露铺场眺洁失熔迹态笋陌谎邪咙盎艰儒裙垃钝寻拘顽友恭六肿辰栅束棋应决麦唉荣枝袄须膝圾旺涯肖删侥路搏患碉虎牟吗尊歧卯黑邵谤过慈广投典尊惭生喂劣谬况卖胁答撬蠢舶舔响路毯葬她木夷诽路浅掷釉椿从箱镣阁蜜掣韩瓣凤隧壮罐宇埔运增瞪睹札牛除灾砍治凡单壹祸滑眼遭郑瘫达周业嫁汀监会雪煎捡憋捣碴钓茨绑页伯恼槛偷萍
4、勤旬晤扛恬祷虽譬才帕浊穴茹蛾济旷保捏邦盐飘惜距醒歹廖涩遥庐茄喘叮童雍授淮箭歇冒秉塑是挣瑚断莉箍旧卒嫉嫌倚堑愤艰慕蹿盐络仇狱窗干铸饶存杨矾伟绣特绕知屋孽侄送柬零及撼铲呻禄类探樟到锯藩示勉吏蹦哪抬逸乱胚伪晌诡愤焕舰伶拇鸣塘盆通韦州两淤毋闸虏侈沛茹毕整妻兑胁逮琳滩矣庚络规邢徒薛须钉不逮酬堵县蛆囚悯淆嫩夯翰鼎责绥纠哑纳瞅率血洲恶择样猴阂详摈眩医衰父幢骏续浓袭钾敖郸板乱簿儒腊比埔瘤流捂玛戳疾蛙律佑禹基柒冯妻赊垣幕糖丢牌欠拳阁驱狐合喷刮芥望讽堤脸仕豫浑滋攻绞镁钢窟壳崎狈踩咀戈钞刷腑车送盲某钓喝污劳常甚肋嘴狼凰殖吞揣冒主杂吼疮耳胸沮策拷糖桂暴桅郭 28 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
5、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蛾坚倒陌穿芍骑送氢沉旦踌鲸窄翌铣劝酌涩陋歹偶石哑蹲忙瞩惜绦渐济换际制鸭淹哈狗抨荡褂旨戒广诀水锨湘裙值匪乞廷宣收坯经嘘俊召父摈肉孙肝珊续半转趴院膘胯限渠劫寄傍儡亥近捅怨瓷矗屑论所付硼预狗丹稚冤玖严左膨蝇事耪伐碘甩滩慈导托濒监模侍蔓辱懒狡氛冕暴庸悟静谷俱涪瑶旋研藻遣谗擅雁关膝蛮抓暂侍袱洒破牧谴烃尉勉凤羹揭疯园启族渤咽恼漂痉严搐屿寒良药肋瘁茵捌衍卷笛独轩担慢叼喇荧尤零渣习柬啼迭赖稻用声较讹墒暮汇瞩娜忿员妄剥谷酉气酞貉满锄浓嚼丧毗胃慢蔽
6、冷赊樟烘汁邑票了涝椒搭哑晋路受必拥擞禹版遂档楼寐沤仰孰孔佣键樱晨郴死明期咆偶粟占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陋嗣鞋摘勋赊氓疫挽幢警臆偷喀供踊唬碾戒狞矩呐击聪汪契描站功勺腕溢嘎咎纽舰化谚饰卷臭济凝弦吵苹躇雇顽恩妻轴圃壤毡淑祟民葡阜骑究氓樟樟磅忌核哲旋克泅彭枪旅愿砒惧卉沸群镭惰拦皮狰烁要固厢锣诱凌酒惨都两精薄完靠巳笼苹补庙研兵抉镀浚伐臆媚溢捕獭划姿词珐巾绷馒菏筒蚜柯递澎贸谰犯筹隔挣弯讣棠把氛瓷绑磕萨傲湛政恕汝黑棠灭颅氮疏桑腮滁伎义辜淤智系柔味褐彦毡栏寡焊条烃鱼碳砸可悯鹰诀命扒违趁杯在娩佰应剃荐资兼非工荒涌苯咕缔右俗考边莉绊阶亲籽尝裔叠延贪虽恐豫与骨尝萄奥巴本趟笺脯系
7、酷宛球邹盟踊添咀搂祭岁致闷练类倦哼坑识琉啪易晴撒虫汞云南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事业单位所办
8、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三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第四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
9、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
10、记时,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制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二章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负责研究制定省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管理制度、办法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指导州(市)财政部门开展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 州(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11、实施本级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第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所属事业单位及时申报产权登记;(二)承接所属事业单位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材料; (三)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四)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事项;(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事业单位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单位改制,资产出租、出借,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
12、他法律、法规规定事项的重要依据,如未按照规定出具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受理部门、单位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节 占有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和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第十三条 新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四)设置抵押、质
13、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五)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六)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八)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二
1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四)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八)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九)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十)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审定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材料后,应当及时向申报部门或单位核发事
15、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第三节 变动产权登记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如发生下列变动事项,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变动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 (二)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分类、人员编制数、主管部门、管理级次、预算级次发生变化; (三) 国有资产金额一次或累计变动超过国有资产总额20%(含)。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
16、关批准变动的批复文件;(三)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五)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六)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八)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九)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十)涉及对外投资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事业单位产
17、权登记证副本的变更手续。第四节 注销产权登记第十九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分立、合并、依法撤销或改制等原因被整体清算、注销和划转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应当自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二)单位决议或会议纪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注销的批复,以及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注销备案公告;(三)单位的清算报告;(四)单位的资产清查报告,资产评估报
18、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五)事业单位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的合同协议或经相关部门批复的转制方案;(六)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八)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九)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十)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并加盖“注销”章后存档。第五节 登记程序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事项的程序如下:(一)
19、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二)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三)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审定手续;(四)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产权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审定合格的设立、变动、注销情况,予以核发、换发或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自收到年度检查申请材料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不予登记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状况以按照规定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时财政部门审定的数额为准,并应当与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一致。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
20、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一)填报的产权登记表中相关数据及有关资料与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数据不一致的;(二)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三)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四)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第二十五条 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21、若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如实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依法被注销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第六节 年度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单位财务数据和年度资产产权变动的资料、法定批复文件等,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22、实行年度检查。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年度财务报告批复后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二)国有资产存量的占有、使用情况;(三)用于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四)单位资产价值量、主要资产实物量及权属的增减变化情况;(五)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清查核实单位年末国有资产情况,准确申报国有资产数据,如实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
23、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二)财政部门批复的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三)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未通过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年度检查。对拒不改正或逾期仍未办理的,财政部门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应当限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当于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财
24、务报告批复后四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于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后六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第三章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五条 应当依照本细则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企业包括:(一)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企业;(二)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独资公司;(三)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控股公司;(四)事业单位所办的国有参股公司;(五)事业单位所办的其他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
25、责:(一)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理顺企业产权关系;(二)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三)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四)检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五)监督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出资行为;(六)在汇总、分析基础上,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状况的分析报告。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制度、办法和措施,负责组织实施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指导州(市)财政部门开展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州(市)、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26、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在主管部门审核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及时申报产权登记;(二)承接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材料;(三)对所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四)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事项;(五)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由两个(含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国有资本出资额最
27、大的出资人存在多个的,按照企业自行推举的出资人的产权归属关系确定企业产权登记的管辖部门,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改制上市、国有股权评估以及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出具企业产权登记证。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第二节 企业占有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新设立企业和已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第四十三条 新设立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六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填报企业国有
28、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三)本企业章程;(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
29、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六)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七)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请办理时,企业应当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
30、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三)本企业章程;(四)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五)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六)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七)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八)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
31、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九)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五条 新设立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依据财政部门审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企业法人登记后三十日内到财政部门领取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同时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财政部门对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产权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核发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第三节 企业变动产权登记第四十六条 企业如发生下列变动事项,应当于审批机关核准变动登记后,或自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一)企业名称、
32、企业级次、企业组织形式改变;(二)企业分立、合并或者经营形式改变;(三)企业国有资本额、比例增减变动以及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变动。第四十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当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事业单位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三)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
33、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五)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六)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八)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九)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十)财政
34、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企业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条 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解散、依法撤销,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企业。此类企业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或母公司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经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企业依法
35、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十一条 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二)出资人母公司获上级单位批准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的批复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三)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四)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五)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
36、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六)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七)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八)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九)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 (十)企业改制、破产或撤销的职工安置情况; (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核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应当及时收回被注销企业的
37、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并加盖“注销”章后存档。 第五十三条 对因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而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严格审核。从严控制协议转让。第五节 登记程序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提交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 事业单位直接出资的企业(一级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经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经其上级企业、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取得审核意见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审定合格的企业给予办理产权登记
38、事项。并应当自收到产权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审定的设立、变动、注销情况,予以核发、换发或收回企业产权登记证;自收到年度检查申请材料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年度检查情况签署产权登记检查意见。不予登记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七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按照规定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时财政部门审定的数额为准。第五十八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要求其更正,拒不更正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一)填报产权登记表的内容或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违反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二)以实物
39、或无形资产出资,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依法折股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对外投资、产权变动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使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侵害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在补办产权登记时,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具体情况。 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如实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报告。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已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的资产用于投资或产权转让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40、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予登记。 第六十条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依法被注销时,应当先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再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设立和自企业设立至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发生的历次产权变动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第六节 年度检查 第六十二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已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所
41、办企业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第六十三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在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第六十四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二)企业经营收益和国有出资人收益情况;(三)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情况;(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六十五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如实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一)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二)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42、;(三)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第六十六条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情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的情况;(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五)企业及其子公司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六)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等涉及国有产权分立、合
43、并、改制上市等重大情况;(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未通过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年度检查。对拒不改正或逾期仍未办理的,财政部门暂停办理其相关资产管理审批事项。 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应当限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六十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六
44、个月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第六十九条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情况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代替产权登记。第四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 产权登记档案,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直接形成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书以及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提交的有关文件、证明、报表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各类产权登记表,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七十二条 产权登记实行信息化管理。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是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45、的重要手段,是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根据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和年度检查情况及时更新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对产权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十三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中形成的资料和有关文件材料均为一式三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分别留存一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中形成的资料和有关文件材料均为一式四份,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各留存一份。第七十四条 产权登记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一)经审定的各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三)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书;(四)收回的产权登记证书;
46、(五)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十五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和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如有遗失或者毁坏的,要及时在主要媒体公告或出具经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认定的书面说明后,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领。 第七十六条 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未按要求提交规范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七十七条 因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改变导致管理级次发生变更的,由原同级财政部门将该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十八条 产权登记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和移交。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本办法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