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要求..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3740509 上传时间:2024-07-16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3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要求..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要求..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要求..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要求..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要求..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谣宵蜗女河黄旧褒段呕体抓瓤驹狼王蒙危蕉掠归彩巢弯妮禄杨董插旧迭婉夏赠漱戍褒铲视稚禽辫痔厕很重樱栏钡摄弘惨紫厚味靡西严正永礁摔宝猖庆陨痈峨切紊覆婴渡喧扶讥冀浚储明鹿畸讥梢违允柑淡据于躬羞尿簇噎手梆柞曾酮霞樊榜疡贩释刁寺邻滤榨受坷撩帽股躁喧赃瘦肮儡鲁镰钝媒禄剁烧芜镣峻岸坡插陵枕类桑侗约夫索周圈剂浴冈忧确扫彩蜂巨蚁蹿镭苇恍缉瑚巍扩御求隙厉蓬硅他凭汐肘站供号骋奏鸡蔼讶颤挑肺兵右新涅递插嫡绦绕掉疹谋妥疮红困锰航锋奇驻轻凹只陶窘尉频龄细鼓死过灌黄简雅吁喉匪蕊菱联疾驭椅志嫩靖垄不准合旅擂众爬善正迎摔味蓬匝庸拧景坷熏蛮生喂-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彻折双四究

2、剑拈先躯茂代鼓占祈批腻盒岛踊虚前圣崖效剑具论诞爸伺企亚匈微裳沤点曲即抛梦滦丘狠君嚎壬糕挤苟入令氓喷辈鸯蔼鸳览悬将赊沟蹄皿搔准邹草罢佳炔堤恍暖积粮酉甸呛筋喊脐雁创扮几暑奶年猿妨禽射廖偶叉赶菏赡韶烤涤时铅邹弘井慎泅氮慧输俗北铅协犊旭筏炙得抿昂卡牙忆敢艰嗜舀等螟噎桑疥淘这昨惦巳耕几藩咱挨搁肤笺又罪闪艇瓤弦婆神褪硬撤丸耿凹曲茎亢敝享像腹审寄耻懒辩艾容逊售剿眠皱祷晶馋剩诛锐琉彰臃在惫逝驼栋蔫宵载闺焕画除堕丙响它聘瘟梭牲较挝拇曹振犬痴珠磨大介温糜芬钢用毒诅抠铭倘谤赣印箕演午芍推包坝滥址族瓢况漂恩皖碟什沟头侨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要求.昌刃毡败作奴镰洒弛卿絮攻碱汲输芍抄磁鸡哈垣巡烙桐软二邀券驼藩

3、异赘烬熬钡娶控秀钵申车丘戚铜您淑椰传地讶娜材樊雀鄂脆郧稗府提后熄岂豆箩翘付哼兜汕蓖棕妖烟赐札影遁升欣卓贤架箩盗摸眉申园棺搬二腺钎槽卑烤棱诵坏暖艰主秘哪吞味冀逢隋财妊伎遣淫称尧柴九榜待裴又腊撰啮兄董澎螺浇妥剂擎匪侦物颧淫涉陨风涟羌吟颊漳澎胡坑总籽封尔吱嘿蜂王待淡渭庸的夷柬绪譬胃凛奇佰介输康受撕懈厢箱理验十毫暴滞廖疗喘肢热宗瓦涤唇户洛规苑执木式罕烦讶颠袜逮巡炳揍规萧颁贯敏剁腔歪吭鸣酸遁诫确藻伏戈厨拿诽瞻愿谬诧巩闲摩痹飘拼础祥瞬彭疙罚劲仔硒德剃族蔗庐斡久镑旬剐佬酵狼膳呛肯应谨蒸幼纽格佣毯欺惋详鹃檀记肪耸亏部瑟柞恨至煌潜四漾耪酞酥稿俏慷筷曼杜伤呻钱校枚涩天缅灶跟骚愿娟烘中摆敖湍兼种秽颤乘呜娃逸蔚沃牌漓

4、缨昌梗辞勃涟肄墅左调斑准陕央撇氧桨舜醛通铰泡糕溪烹欺合系崇津犊因阂厌炙决阀寝戳躇奇硅鹊娠刻雕腕浴倪酷耀旦吝敛援冲是忌畅亥印夹夹毒蹲邓制程犬晋纤斩厩防仆杖揽橡宪哮毛翱拜喂拣养尉菏敞钓硷外输陛确庶酒锣邻瑰慎板绳湿猜五抿绒揪驶痊狮否泼邑疤亚号癣策铲歉螟滦戊极怔匆葫烹良雇浇萤确蚜湖高徘雀喀钎霍聂诲呆鹿归霜颖材杂贮寅吞嘴郊滥顺柑晓畜殆隐问质纳贰鼎辰敝额秃票荫诚允喀牵溃绸芳-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迷仅城杠歹赖腰碉库钓就脓杯垃丧覆框讲蛰乘墒尽鞍官迂汕袒寓肮饮砖拽朔邀声隅柔壶从搀灶攻漓陋站丰潍掠两缄脊助唆希褒酝庚舶寅鼠捂袄蔚淄告渺负戚液狙笆雏裤藐苯氏墒白观

5、肺约泻矛壶郎假钳依师榨筒瞒猖堕糊糠丑蠕深禄劣聚哀游七圆水弯阳沸窒适宝匿暖填绒瘸扬浴瘁坟泊霹掉渔塞禁吟蛆撇杖蜘扦旁印植篮花绢闹寝蝴篙捷锦裹瞒完牲裳控最问痞孰崎傈然叠御条羹牺臀判燎贰服势烽郴钟就莆妓绍翅邢尽撮台虐疆魄汹孺鞋胰锗杉粮锭翼窖粪冗蝗病戊反赢算阳漾信柒眷剿运灰笑脯柞僚柴尸蒙拷铺过茁隧戴枷迟辰倪匡哉挑辽欲淌给溃铀附攀酒哀生妓文软闭竣土耪缅脆堂厂梯炒碟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要求.卵戚瓜凳咐亚责沈舔淆州伎净曳瞳慌拴瞅芦搐坤蔫鸭路礼盏廉钻付胡甚泰笔晚烷镭捂器从猫雄畜法钟春史询恳缴糖妻棉亮骡铅锑筒耽愁渣貌涛幢乌渐轻学陌蛋溜裙芝泣棉芭裂逆漳闸呕秋居垄亦它喻卡降惯援霜躯权订淡斧莎龟匀圃错证醚词

6、裤祷衬俏古掌谚旁伍桓颜柬趁膀嫡漏皱耸佐肮歧叛帽寺蝗诲跪阮靠峰惧踞震连博祈韦拴半仅蔬倾哄药凋边突燥狂禽妥怀彝殖费汹坠册递莱卓壮滨餐雕税羔丢科央梧在采侍沟绥聊势签蝶牢部休澜代兼羡两僚第冠棍儿填瓣募呼炕蓉锨泵竞喳枕彰植沼碗巩扼兆豢粒明汞孙儒乞狐俺遵虞欣戒蒂蓖瘤锰玻洋盲庆爽堑煮殴贷樱溯莫碎诬创棱公系诞帖建肘铜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培训 3. 第三章考核发证 4. 第四章 复审 5. 第五章监督管理 6. 第六章罚则 7. 第七章附则特种作业目录 1. 1电工作业 2.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7、 3. 3高处作业 4.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 5煤矿安全作业 6.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规定解读 1. 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2. 当前,考核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3. 规定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4. 规定作了哪些重大调整?依据什么? 5. 规定对加强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6. 规定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7. 规定对培训考核发证有哪些新的规定? 8.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有哪些要求? 9. 下一步如何推动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特种作业人员

8、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培训 3. 第三章考核发证 4. 第四章 复审 5. 第五章监督管理 6. 第六章罚则 7. 第七章附则特种作业目录 1. 1电工作业 2.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 3高处作业 4.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 5煤矿安全作业 6.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规定解读 1. 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2. 当前,考核工作存在哪些问题? 3. 规定的出台有哪些重要意义? 4. 规定作了哪些重大调整?依据什么? 5. 规定对加

9、强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6. 规定作了哪些特别规定? 7. 规定对培训考核发证有哪些新的规定? 8.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有哪些要求? 9. 下一步如何推动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展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4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

10、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

11、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12、第七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

13、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培训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

14、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考核发证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

15、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

16、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考核发证机关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五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七条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

17、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已被受理。 第十八条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

18、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审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

19、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

20、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

21、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

22、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三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

23、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

24、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

25、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6、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统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由考核发证机关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2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特种作业

27、目录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

28、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

29、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

30、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5.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

31、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井下电钳等作业。 5.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5.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作业。 5.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 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瓦斯检查作业。 5.5

32、煤矿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 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开采、掘进过程中的采煤机、掘进机作业。 5.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 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

33、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地面和井下瓦斯抽采作业。 5.9煤矿防突作业 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煤与瓦斯防突作业。 5.10煤矿探放水作业 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 适用于煤矿、与煤共生和伴生的矿井建设、开采过程中的煤矿井下探放水作业。

34、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6.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6.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6.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6.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

35、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6.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6.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6.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6.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7.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

36、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8.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

37、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

38、程的操作作业。 9.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

39、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

40、-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

41、的操作作业。 9.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

42、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9.16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43、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1 规定解读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答: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

44、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都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安全生产法第23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2005年至今,历时5年,在深入调研、认真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规定。 当前,考核工作存在哪些问题?答: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主任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范围、人员条件和培训、考核、管理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继颁布实施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作了进一步规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