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
为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我市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工作的全面开展,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基层,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标准。
一、社区消防组织建设
(一)组织机构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街道办事处、驻社区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1.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或社区代表消防安全议事会制度,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下设消防工作办公室并设有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挂牌上岗,负责本辖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协调和管理。
2.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任组长,社区民警、居委会治保主任任副组长,业主委员会主任、物业公司查险员、保安队员、驻社区单位的保卫人员、消防志愿者组成的社区消防工作组,负责本社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3.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或义务消防队员经培训上岗,熟悉防火灭火基本知识。消防志愿者由退伍军人、公安民警、单位安全干部和热心消防工作的群众组成,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巡逻等活动。义务消防队员由物业企业、社区单位职工、保安队员、治安协勤等人员组成,从事社区内的防火宣传和初起火灾的扑救。
(二)工作职责
1.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落实所辖城市社区消防工作业务经费。在发挥政府投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要积极倡导社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出资,驻社区单位和居民捐资,鼓励集体、个人投资办城市社区消防事业,严格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管好用好所筹资金。
(2)将社区消防建设和管理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本地其他工作统筹安排,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工作会议,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3)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开展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4)负责辖区非消防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5)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6)负责社区消防宣传设施和公用消防器材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7)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非消防重点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8)建立健全社区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完善社区消防档案;
(9)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2.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本社区消防工作,将辖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消防安全工作有部署、有安排、有检查,按照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部署消防工作任务,实施城市社区消防管理;
(2)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与居民住宅区的物业单位和驻社区单位、个体工商户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
(3)对辖区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及居民住户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和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4)督促做好辖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5)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
(6)发动居民参与城市社区消防管理,制定居民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材料,为辖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重点服务;
(7)辖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火灾扑灭后,应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3.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掌握、指导辖区消防工作;
(2)建立消防监督档案,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3)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处置辖区内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4.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各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对本单位职工和辖区居民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4)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居民住宅通道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二、防火检查
(一)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应当对管理单位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的主要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单位、部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4.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5.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6.燃油、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时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较大火灾隐患或在限期内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上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机构查处。
(二)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单位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防火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社区义务消防队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提示居民注意消防安全,组织开展灭火训练,及时发现并扑救初起火灾。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建立24小时消防巡逻制度。巡查的内容包括:
1.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2.小区消防车道或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3.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的内容、部位、频次及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三、消防宣传教育
(一)社区内设立消防宣传阵地,在社区内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消防画廊、居民防火公约,居民楼道内设有消防警示牌,居民普遍掌握防火公约、消防警示内容。
(二)利用广告、宣传栏、画廊、社区网站、文化活动站等阵地,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常识、消防法律法规、家庭防火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在社区内经常组织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119宣传日开展一次居民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活动。
(三)将消防知识教育纳入市民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加强对未成年人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每半年对辖区内个体经营户及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每年组织一次消防灭火和逃生演习。社区居民、个体经营户及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素质普遍提高,掌握火灾预防扑救基本常识。
(四)在冬春季节、重大节日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定期对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学生放假期间,对中小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向居民家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五)适时组织居民参观当地消防教育馆和消防站,增强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每年组织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进行灭火与逃生演练,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火灾、会自救逃生。
四、社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建有消防水源和室外消火栓,并有明显标志。
(二)设置有人值守的消防服务站或在社区治安亭、居民楼、院内设置公共消防器材箱。消防器材箱内配齐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斧、救生绳、应急照明、消火栓扳手等器材。服务站和社区治安亭内除配备消防器材箱外,还应设报警电话、应急照明手电筒、防烟面罩等。
(三)消防器材箱配备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少于2个,合理布局在24小时有人值守的点位。
(四)公共消火栓无埋压、圈占、损坏现象,消防车道无占用。
(五)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保养制度健全并落实。
五、消防业务建设
(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设有专(兼)用消防工作室、专用消防档案柜,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及防火检查的设备、设施。
(二)消防工作室内悬挂张贴社区消防建设示意图、社区消防组织网络图及社区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例会制度、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消防工作职责)。
(三)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有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消防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
(四)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室建有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1.社区消防基本情况档案;
2.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档案;
3.火灾隐患档案;
4.火灾统计档案;
5.防火检查档案;
6.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7.消防会议记录档案;
8.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9.其他有关档案。
(五)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建有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1.辖区消防基本情况档案;
2.辖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档案;
3.防火检查、巡查档案;
4.消防器材配备及维护保养档案;
5.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档案;
6.消防会议和活动记录;
7.消防组织档案(消防工作组、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8.火灾事故记录档案;
9.其他有关档案。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无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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