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委托方申报办理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受托企业须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交委托企业回其所在地申报办理退税。代理出口业务一律在委托方办理有关退税事宜。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证明应据实提供以下资料:1、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5、委托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6、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
2、一致”字样;7、委托方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须加盖委托方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8、企业申请报告;9、电子数据申报软盘;10、代理出口证明申请表(加盖受托方企业公章);11、退税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出口企业须在所有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出口企业应将所有资料复印件单独装订成册,交退税机关留存。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代理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向签发代理出口证明的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协议
3、规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除外3. 出口发票复印件4. 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原件、复印件5. 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6. 载有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1. 受理审核(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
4、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3)审核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4)审核委托方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与申报数据一致。(5)重点审核单证收齐标志已经作了设置的数据是否附有核销单;(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2. 核准审核通过的,打佣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