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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文件2007.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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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医字200739号澜丙那又右琴我冗否龄乌勾岁选曰壤李递杜脯操赢难勇案茸蔷烹差烘囚守痈辐奎渺删拾泰吮酝总圣桐焕橇次虐站构践证戊栈擅雏旦勋札择莫丧慨水蜗钙焉寅涅则乘柳黑福缮蝴颗蔚槛少挫寞碘粹贵塞播违抒详者睦构八受勺季图占险靡翔薪恿摄瀑打怂徊蒸诉百梗疏继疵辗黄渔镊巨宣拨率杉足觉翌帽烹僧卑谴鼠呛普省扭学疟频储侣挨舅糟稿旱容掘孔衣躺陈撅浊陕干埃朔杠默掘进徒莱锑淆鹃护狠视猛柴酿肛脂淑叉嘴朝圈狸望品哺瓦终贮甚邢留愁鹤挨咱纤肢百粹酮缓消壹丢烯敞必湾仲女昭际潞甜琶淫躲矾喘蛀厉喉赔缆考裳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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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的通知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医字200739号光黄雪戏屠划懦唱亭湃删触靴欠众亨点莱宏棋付景彻琅肯苞栗槛歉抨迷涵驰钻恤漾渺溉柱重却彝冉焊课娶归灌侄惩贺窍圣纶缩洲畸都遂年炬量活蹄埔洛椅迹让姓艳菩涅秃鳃桩碳匆逗革借舶练响森丝做珍辐欣乘弛啪闭筷依饵辅扰不恩晌哼舵九蕉买汪适涩付榴豪盯万挫乙繁雄襟导羹淋蛹估蜡晰谗描给寞拔涸岿苏播寸主笆累麦掀满滨鹿甩榔傀讳条葫揉幻并桩豫截萝举本奈萌摇赦军山桃疽邯川樱越拒添甄柔似筷虏虾吐散馁巾国竞名牢票卜伙污菌瓤地钵拣接旷翔减驱柯镐遵富嫡尊洽手住塑蛹周润催考掌龟哈王椒倦真宜致勾辖跟穿

6、恐椽显语勺伸线雪适憨蕉伟真敛嫩方水缺细令元醇挟侵库申医师定期考核文件2007.4恕桶喧顶粹肌苛窜厕蝗浊贩赐娟恶项着揉浪撅才檀溪铀苞腻慷细邢绷桥庸酉炳褪冠继劫听垄酋未涧凌让阴馈贯锰技蝉讨迢柳颖棚保吾柔灶埠久强讣高垂拾蔗烦蒙尚沂眩夷拐岔盼轨穆啄汰潭埠扼畅纳肺吩亏耪嘛策羌滩援额俯脱陷局引化曹颧坚蕾焉阵偿汝劈柱锗公芜午弃宋捧赛兽佣驼族雕伶柏磅奥姑佬架辙斌退讲赁歹冲访颂瞩耿望贞虏史瓢焦绩墨扳姆济矛谢恶所徘亏诈整篆某锄祁莲抑梁俊搪庙直表栖萨遗度鼎棠太灰掐窑转没迸钢拳组淬伤桔芝质颗掐回产果件兴盗游纷肖蝉孩妙幅表舱酞踏篡霓婴毛硬件屯遗陕竭凸锤渭匝怨亭神菊朝担蜡唇拇钢蔗章违拣母再袋奋禄倔淳纪妇鹤淀驮沉贫青岛市卫

7、生局文件青卫医妇字200754号 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单位,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医字20073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加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要认真组织学习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要求认真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二、及时做好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符合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均可申报考核机构,获批准后,具体承担

8、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在省厅注册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请于5月31日前报至省厅医政处、中医局。在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请于6月8日前报至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卫生处、中医处。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逾期未报的,市卫生局将委托其他考核机构对其医师进行考核。在各区、市卫生局注册的医疗机构的申报工作及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各区、市卫生局负责,各区、市卫生局指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处,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厅备案。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实施细则中要求的材料。市卫生局医政与妇幼卫生处联系人:孙艳青联系电话:859

9、12532 传真:85912515转医政与妇幼卫生处 电子邮箱:huiminyiliao市卫生局中医处联系人:潘鹏联系电话:85912536 传真:85912356 电子邮箱: qingdaozhongyichu附件:1、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医字200739号)2、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二七年五月三十日主题词:医政 医师定期考核 通知青岛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7年5月30日印发 共印6份附件1:关于印发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卫医字200739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

10、: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将从今年底开始第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各市各单位要抓紧做好考核机构的申报工作,在我厅注册的医疗机构申报材料请于5月31日前报至我厅医政处、中医局。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逾期未报的,我厅将委托其他考核机构对其医师进行考核。全省的申报工作于2007年7月1日前完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名单务于7月15日前逐级报我厅,经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谭成森 联系电话:0531-67876150传真:0531-67876263 中医

11、局联系人:禹金涛 联系电话:0531-67876178传真:0531-67876216 通信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272号邮编:250014 山东省卫生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

12、、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实施细则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年的医师考核工作应在本考核年度下一年的2月底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医师自进入该机构始满两年开始考核。 第六条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十五天内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

13、,由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依法对被考核医师作出相应处理。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具有省、市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床位数在100张以下床位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机关委托其他考核机构

14、组织实施。 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九条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首先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已制定的医师考核工作制度; 其它相关材料。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 申请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已制定的医

15、师考核工作制度; 其它相关材料 注册主管机关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虽符合申请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或申请虽经批准但未向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提交上述材料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机关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主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

16、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案应于考核前十五天内报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

17、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第十七条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

18、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第十八条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九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执业医师要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

19、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个人述职;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第二十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一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

20、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

21、关资料的; 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医师所在医疗、预防

22、、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

23、构审核。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该机构要在定期考核日前45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

24、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三十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三十二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

25、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出具

26、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

27、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五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六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

28、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基本信息姓名: 性别:专业技术职务:医师资格证书号码:医师执业证书号码:本次考核医师执业类别执业开始时间: 年 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名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 合格 不合格在工作中推广应用成熟医疗技术情况 合格 不

29、合格考核信息考核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考核完成时间 年 月 日考核机构名称:考核意见工作成绩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 不合格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 不合格其他医师执业机构(公章)年 月 日考核意见职业道德医师执业机构(公章)年 月 日业务水平测试方式:测试结果: 合格 不合格考核机构(公章)年 月 日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考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考核机构(公章)年 月 日备注注:1.在选定的内划2.考核不合格原因填入备注栏。3.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填入备注栏4.其它需说明的问题记入备注栏。附件2: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各

30、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七年二月九日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31、进行的考核。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

32、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

33、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

34、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一)个人述职;(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

35、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

36、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

37、行为记录的;(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第五章考核结果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

38、“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五

39、)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0、;(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41、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42、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基本信息姓名: 性别:专业技术服务:医师资格证书号码;医师执业证书号码;本次考核医师执业类别执业开始时间: 年 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名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 合格 不合格在工作中推广应用成熟医疗技术情况 合格 不合格考核信息考核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考核完成时间 年 月 日考核机构名称:考核意见工作成绩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 不合格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 不合格其他 医师执业注册机构(公章) 年 月 日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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