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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官方-商务保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建议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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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商务保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引导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加速债权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保理公司,是指在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商务保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所称的商务保理业务是指商务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为客户提供资金或者通过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为客户提供债权管理、信用支持等服务。 第三条 商务保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商务保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商务保理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商务部为商务保理公司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务保理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   设立商务保理公司,应经各省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 各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商务保理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商务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    第七条 商务保理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务保理”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商务保理”字样。    第八条 设立商务保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人数;   (三)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五)商务保理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六)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立商务保理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主管部门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商务保理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商务保理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证明,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商务保理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商务保理公司所在省的商务主管部门: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务保理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商务保理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商务保理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商务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商务保理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商务保理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七)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商务保理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商务保理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省商务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商务保理公司所在的省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商务保理公司所在地的省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经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商务保理公司所在省商务主管部门: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商务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三)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商务保理公司,由所在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拟任商务保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话。 第十六条 经各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和主管部门批准,商务保理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商务保理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商务保理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省商务主管部门报主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东;   (六)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章程;   (八)变更组织形式;   (九)合并、分立;   (十)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商务保理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持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商务保理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商务保理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商务保理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商务保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并注销。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商务保理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商务保理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商务保理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商务保理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商务保理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商务保理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商务保理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商务保理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商务保理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商务保理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保理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六条 商务保理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商务保理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商务保理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和省商务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商务保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商务保理公司负有忠实守信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商务保理公司章程,致使商务保理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商务保理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商务保理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条 商务保理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五章 商务保理公司的资金来源    第三十一条 商务保理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十二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商务保理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商务保理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商务保理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商务保理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商务主管部门,并跟踪监督商务保理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商务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三十四条 在试点阶段,商务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商务保理业务。商务保理公司可自主选择开展商务保理业务的对象。    第三十五条 商务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受让应收账款、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    第三十六条 鼓励商务保理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商务保理业务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三十七条 商务保理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 第三十八条 商务保理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商务保理业务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七章 商务保理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九条 商务保理公司应根据各类商务保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商务保理业务管理规章,并针对商务保理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保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四十条 商务保理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一条 商务保理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冼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二条 商务保理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应建立出账审批制度,确保业务审批和财务核算相对独立;建立财务核对制度,定期与银行、借款人对账,确保财务一致;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和交接制度,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商务保理公司在市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商务保理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商务保理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相当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五条 商务保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设立职责明确的监察稽核岗位,配备有能力的监察稽核人员。监察稽核岗位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以保证监察稽核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商务保理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监察稽核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商务保理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省商务主管部门、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向公司股东、向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八章 商务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商务保理公司应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及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月向市、区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贷款统计表,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四十八条 商务保理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商务保理公司开业时,应在本区、县主要媒体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公告公司基本信息,承诺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坚决杜绝涉入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买卖,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务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按月、季、年对商务保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控风险情况进行监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视商务保理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条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商务保理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商务保理公司信用状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商务保理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一条 商务保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各省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报主管部门后,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取消其商务保理试点资格,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 第五十二条 试点阶段,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商务保理公司应委托一家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商务保理公司提供服务支持的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商务保理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托管银行应切实负起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商务部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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