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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网调度规程(发布)讲课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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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网调度规程(发布) 精品文档 湖北电网调度规程 The Hubei Grid Dispatching Code 2008-xx-xx发布 2008-xx-xx实施 湖北省电力公司 发布 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前 言 为加强湖北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保证湖北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本标准的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附录四、附录五、附录六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七、附录八、附录九、附录十、附录十一为规范性附录。 执笔:蔡剑青 编校:邹圣权 刘 勇 詹学磊 刘江平 孙建波 王满意 代 伟 车方毅 胡 翔 赵严凤 王友怀 李 伟 汪大山 李献新 杨 平 周少雄 喻正祥 殷建刚 谢迅品 杨 璃 宋彩丽 初审:杨先贵 李小平 程 旭 审核:杨 勇 陈明珠 蔡 敏 批准:周世平 本规程由湖北省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将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建议或意见及时反馈至湖北省电力公司。 目 录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则 5 5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 5 6 调度管理制度 7 7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9 8 设备检修管理 11 9 新设备投运管理 13 10 有功调度及频率管理 15 11 无功调度及电压管理 16 12 调度操作规定 17 13 电网事故处理 23 14 电网稳定 30 15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 33 16 电网通信运行管理 35 17 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 36 18 水库调度管理 37 19 并网管理 38 20 电网调度运行信息管理 40 附录一 省调管辖设备 40 附录二 省调委托地调管辖设备 48 附录三 省调许可设备与备案设备 49 附录四 国调许可设备 49 附录五 华中网调许可设备 49 附录六 湖北主网电压考核点 49 附录七 新设备投产前应报送的相关资料清单 50 附录八 电网调度术语 52 附录九 省调调度员职责 73 附录十 调度员交接班制度 75 附录十一 省调操作指令票示例 76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湖北电力系统电力调度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原则。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用电及其他活动中所有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2.《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15号 3.《电网调度管理条例释义》 电办[1993]223号 4.《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令第432号 5.《电网运行准则》 DL/T 1040-2007 6.《电网运行规则》 国家电监会22号令 6.《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GF-2003-0512 7.《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电监安全[2007]45号 8.《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 GB/T15945-1995 9.《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规定(试行)》 能源电[1993]218号 10.《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分原则》 电政法[1994]607号 11.《电业安全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 408-91 12.《电业安全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 409-91 13.《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监会4号令 14.《电网调度规范用语》 调办[1994]87号 15.《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 755-2001 16.《220-500kV电网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 559 17.《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DL/T 684 18.《3-110kV电网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 584 19.《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285-2006 20.《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DL/T 995-2006 21.《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T 516 22.《交流采样测量装置运行检修管理规程》 Q/GDW140-2006 23.《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电监安全[2006]34号 24.《国家电网调度系统重大事件汇报规定》 调技[2006]43号 25.《华中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2007-03-01 26.《湖北电力系统检修票使用规定》 鄂电调通[2000]203号 27.《湖北电网监控中心及220kV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 电司调[2007]34号 28.《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网设备检修管理及安全考核的通知》 鄂电司安[2000]05号 29.《湖北省电力公司发电机进相运行管理暂行规定》 鄂电司生[2000]129号 30.《湖北电网新建输变电工程并网调度服务指南》 31.《湖北220kV及以下主网黑启动方案》 32. 《湖北电网设备停运管理工作流程》 33. 《湖北电网发电机组并网调度服务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常用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电网调度专业术语见附录八。 3.1 电力系统 由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 3.2 电力系统运行 在统一指挥下进行的电能的生产、输送和使用。 3.3 电力调度机构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3.4 电力调度 电力调度机构(以下均简称为调度机构)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规范运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3.5 电网企业 负责电网运行和经营的电力企业。 3.6 发电企业 并入电网运行的(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的)发电公司。 3.7 主网 电网主干网架 3.8 电力用户 电网企业向其供电的个人或企业等社会组织。 3.9 操巡队 负责对无人值班变电站设备进行巡视和操作的运行单位。 3.10 地区监控中心 集中管理地区内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负责接受省调的调度指令、指挥操巡队的工作、监控无人值班变电站的运行情况。 3.11 电力调度系统 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运行值班单位指发电厂、变电站(含换流站、开关站)、地区监控中心、大用户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 3.12 电力调度管理 指调度机构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等。 3.13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 包括各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的运行值班员。 3.14 负荷备用容量 为平衡负荷预计误差和瞬时负荷波动而预留的备用容量。 3.15 事故备用容量 为防止系统中发输电设备故障造成电力短缺而预留的备用容量。 3.16 检修备用容量 为完成发输电设备检修任务而预留的备用容量。 3.17 一次调频 并网机组具备的通过原动机调速器来调节发电机组转速,以使驱动转矩随系统频率而变动的功能。 3.18 特殊运行方式 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与正常运行方式(包括正常检修方式)有重大变化时,电厂或电网相应的运行方式。 3.19 黑启动 整个电力系统因故障停运后,在无外来电源供给的情况下,通过系统中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启动,带动无自启动能力的机组,逐步扩大电力系统的恢复范围,最终实现整个电力系统的恢复。 3.20 安全自动装置 在电力系统中发生故障或异常运行时,起自动控制作用的装置。如自动重合闸、备用电源和备用设备自动投入、自动切换负荷、自动低频(低压)减载、电厂事故自动减出力、事故切机、电气制动、水轮发电机自动起动、调相改发电、抽蓄水改发电、自动解列及自动调节励磁等。 3.21 水调自动化系统 由水电厂内采集水文、气象和水库运行信息的子站、调度机构内对水库运行进行监视、预报、调度和管理的主站及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系统。 3.22 继电保护故障信息管理系统 由收集各厂站内的继电保护装置动作信息及故障录波信息的子站、具有管理和分析功能的主站及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所组成的系统。 3.23 调度自动化系统 由采集电网和电厂运行信息及完成控制功能的子站,调度机构内具有分析、应用、管理功能的主站和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构成的为电力调度管理服务的系统。一般包括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SCADA)、能量管理系统(EMS)、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DTS)、电力调度数据网络系统、电能量计量系统、电力市场运营系统、水调自动化系统、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稳定监测系统、调度运行管理系统(OMS)、配电管理系统(DMS)、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相关辅助系统(调度模拟屏、大屏幕设备,GPS卫星时钟、电网频率采集装置、运行值班报警系统、远动通道检测和配线柜、专用的UPS电源及配电柜、相关二次回路等)等。 3.24 电力通信网 由各种传输、交换、终端等设备组成的电力系统专用通信网络。包括基础网(光纤、数字微波、电力线载波、接入系统等)、支撑网(信令网、同步网、网管网等)和业务网(数据通信网络、交换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等)。 3.25 电力通信机构 电网企业内归口负责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电力通信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它履行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通信网的调度权。 3.26 复用保护通信设备 复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信号的通信设备。包括复用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信号的电力线载波、微波、光纤等通信设备及配线架、相关线缆等辅助通信设备。 4 总则 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准则》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制定本规程。 4.2 湖北电网调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 4.3 湖北电网设置三级调度机构,即省级调度机构、地区(市)级调度机构、县(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地调、县调)。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下级调度机构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省调与三峡梯调、清江梯调的业务关系按相关规定执行。 4.4 电网调度机构依法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活动。 4.5 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地区监控中心等运行值班单位,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各级调度机构按照分工在其调度管理范围内具体实施电网调度管理。 4.6 凡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等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4.7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湖北省电力公司。 5 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 5.1调度管理任务 5.1.1 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1) 保证电网安全运行和连续可靠供电(供热),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充分发挥网内发电、供电设备能力,以按最大范围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优化调度,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 3) 依据有关合同、协议或规定,保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5.1.2 省调的主要职责: 1) 接受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指挥,负责湖北电网的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及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2) 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 3) 负责执行上级调度下达的联络线控制标准,负责湖北电网的调峰及所辖范围内无功电压的运行和管理; 4) 指挥湖北电网事故处理,组织和参与电网事故分析,制订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的措施; 5) 负责湖北电网月、日的负荷预测与电力电量平衡工作 6) 编制和执行湖北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 7) 开展稳定计算,编制所辖电网安全稳定规定与事故处理预案; 8) 负责编制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年度停电检修计划,并根据年度检修计划安排月、日检修计划; 9) 负责湖北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专业管理,并对下级调度机构同类专业进行技术指导; 10) 负责对电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对电网规划和建设有指导性的措施与建议;参与湖北电网规划编制工作及电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审查工作; 11) 批准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接入电网运行,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负责制定新设备投运、调试等调度方案; 12) 参与电力生产年度计划的编制,依据年度及年度分月计划并结合电网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月、日调度生产计划,负责实时调度中的相关指标的统计考核; 13) 负责电网经济调度管理及管辖范围内的网损管理,提出降损措施,并督促实施; 14) 负责编制和实施电网“黑启动”方案; 15) 负责制定事故和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报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16) 组织调度系统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17) 统一协调水电厂水库的合理运行; 18) 负责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19) 协调有关所辖电网运行的其它关系; 20) 行使上级部门或者上级调度机构批准(或者授予)的其它职权。 5.2 省调调度管辖设备划分原则 湖北电网内,除上一级调度机构管辖外的以下设备为省调管辖设备: 1) 并入湖北电网运行,装机容量在1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和50MW及以上的水电厂的主设备; 2) 220kV变电站的220kV设备和线路(包括500kV变电站的220kV设备),其中部分终端变电站的220kV设备和线路的调度管理权(含继电保护整定及一次设备操作)交由相应的地调行使(见附录二); 3) 220kV主变中性点接地装置; 4) 管辖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5) 管辖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及其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调速系统、自动发电控制装置(AGC)、自动电压控制装置(AVC); 6) 管辖发电厂、变电站的远动装置和远动专用变送器、电量采集装置、电力数据网设备,以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网控电气自动化、机组AGC及DCS接口设备、AVC及广域相量量测系统(WAMS)接口设备。 省调管辖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一。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定期修正,及时公布。 5.3 省调委托地调管辖设备的划分原则 省调管辖设备中,其状态变化对主网运行方式影响不大,但对地区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发、输电设备,可委托地调管辖。地调对省调委托管辖的设备行使调度管理权并对省调执行许可与汇报制度。 省调委托地调管辖设备明细表见附录二。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5.4 省调许可设备与备案设备的划分原则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主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为省调许可设备。省调许可设备检修前相关管辖单位应按规定向省调填报设备检修许可票并按检修票相关规程执行。 地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其操作对省调管辖范围内的发、输、变电设备或对主网运行方式可能产生影响的,为省调备案设备。省调备案设备状态变化前后相关管辖单位均应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汇报。 省调许可设备、备案设备表见附录三。省调可根据电网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6 调度管理制度 6.1 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不论其投资主体或产权归属,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并网前向电网企业提出并网申请,根据调度管辖范围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严格执行。 6.2 省调值班调度员是湖北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直接对下列受令人发布指令: 1) 发电厂值长(值长不在时,电气值班长或单元长代)、梯调值班调度员; 2) 地调(省调直调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 3) 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操巡队受令人; 4) 变电站值班长(值班长不在时,正值班员代)。 6.3 各单位在运行值班人员名单有变化时应及时报相应电网调度机构,省调应按月将省调值班调度员轮值表予以公布。 6.4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6.5 发布、接受调度指令,双方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调度指令应简单、扼要、严肃认真,使用统一调度术语并使用普通话。受令人接到指令后,应复诵指令内容,发令人认为无误并认可后,方可执行。执行完毕后,应立即汇报。发、受令双方均应作好录音、记录,录音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6.6 值班调度员应对所发布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受令人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对调度指令有疑问时,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其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撤消,若发令人重复其指令后,受令者应迅速执行。若认为执行该指令将明显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受令者可拒绝执行,并立即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值班调度员和单位领导人。 6.7 受令人不得擅自更改调度指令。受令人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指令,其后果由受令人和相关的领导人负责。 6.8 调度管辖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 6.9 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得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任何调度指令,电网企业主管领导发布的与调度业务有关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执行。 6.10 电网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启动电网应急指挥系统并组织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专业人员为领导决策提供技术保障。 6.11 各级电网调度室严格实行人员出入管理制度,任何与调度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调度室。 6.12 当发生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情况时,上级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指挥操作下级调度管辖的设备,操作后应及时通知下级调度值班调度员。 6.13 受令人同时接到两级调度指令时,应由高一级调度决定先执行哪一级调度的调度指令,受令人将执行情况分别汇报两级调度值班调度员; 受令人同时接到两级调度相互矛盾的调度指令时,由高一级调度决定执行哪级调度指令。 6.14 值班人员发现电网异常时,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值班调度员应将电网异常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 6.15 湖北省内各级调度机构应执行经政府相应主管部门批准的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 6.16 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管理 6.16.1 湖北电网无人值班变电站由地区监控中心统一管理。 6.16.2 正常操作时,省调涉及无人值班变电站的所有调度业务只与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进行联系,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负责按相关指令指挥操巡队进行现场操作。 6.16.3 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情况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对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或操巡队受令人发布指令,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员及操巡队受令人应在值班调度员指挥下按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事故处理。 6.16.4 其它未涉及事宜按照《湖北电网监控中心及220kV无人值班变电站调度运行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7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7.1 调度机构应根据调度管理任务的要求,编制电网年、月、日运行方式。 7.1.1 年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 1) 所辖电网上一年运行情况分析; 2) 新设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计划投产时间; 3) 年度和分月用电负荷预计; 4) 发电设备和主要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及其进度表; 5) 年度交易计划及网供计划; 6) 水库控制运用计划; 7) 年度及分月电力、电量平衡; 8) 年度和分月各发电厂最大出力及发电量计划; 9) 电网接线方式及其潮流分析; 10) 电网稳定计算分析及稳定措施; 11) 电网主要设备的安全电流和控制电流; 12) 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 13) 短路容量分析; 14) 安全自动装置和低频减负荷装置的配置及整定; 15) 无功电压计算分析; 16) 高压网损计算分析; 17) 电网调峰、调频及经济调度要求; 18) 电网运行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及改进措施或建议。 7.1.2 调度机构应于每年12月份前编制完成下年度运行方式,经电网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后下达执行。 7.1.3 月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 1) 月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 2) 电网主设备检修计划安排; 3) 新设备投产预安排; 4) 跨区、跨省电力交易计划及网供计划; 5) 水库调度运用计划; 6) 电力、电量平衡及备用容量安排; 7) 各发电厂出力及电量计划安排; 8) 节日、重大检修方式下的潮流、电压和稳定计算、相应措施及反事故预案; 9) 电网内各中枢点电压(或无功)运行曲线及其允许的电压偏差值; 10) 提出月运行方式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和要求。 7.1.4 每月25日(遇休息日顺延或提前)由省电网企业主持召开湖北电网月运行方式会议,确定下月运行方式,由省调编制完成后下发给有关单位执行。 7.1.5 日运行方式编制的内容: 1) 电网有功日负荷预计曲线; 2) 电网主设备停电检修时间表; 3) 短期电力交易计划及网供计划; 4) 备用容量安排; 负荷备用容量不低于最大发电负荷的2%~5%;事故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但不小于电网中一台最大机组的容量;检修备用容量一般为最大发电负荷的8%~15%。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输电网络的送(受)电能力。 5) 各发电厂的有功出力曲线及调峰安排; 6) 各地区的日用电计划曲线; 7) 主设备检修方式通知单(包括接线方式、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变动)和稳定措施通知单; 8) 操作任务及注意事项; 9) 重大方式的安全稳定措施和事故方式的安排; 10) 节日方式的安排。 7.2 各发电厂、地区电网的运行方式应与主网的正常运行方式相适应。发电厂的运行方式应保证发电厂的安全运行,特别是厂用电系统的可靠性。地区电网的运行方式应首先保证主网的安全。 8 设备检修管理 8.1 检修分类 1) 计划检修:凡年度检修计划中所确定的大、小修以及月运行方式会议上安排的检修。 2)事故检修:由于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被迫停止运行需要进行的检修。 3)临时检修:除计划和事故外的检修。 8.2 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设备检修的工期和间隔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规定,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安排; 2) 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应根据设备健康状况,向电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检修需求计划,电网调度机构应在此基础上考虑设备健康水平和运行能力,与申请设备检修单位进行协商,并统筹考虑技改、基建等工程的配合停运,尽量减少设备重复停运; 3) 调度机构应针对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发输变电设备能力、安全稳定裕度等方面的安全校核; 4) 设备检修应做到相互配合,如发电和输变电、主机和辅机、一次和二次设备等之间的检修工作应相互配合; 5) 同一停电范围的设备检修,不同维护单位要相互配合,同步进行。 6) 尽量减少临时检修,但为了防止事故和设备遭受严重破坏,在电网安全运行许可的前提下,可安排临时检修。 8.3 设备检修的申请、批答 8.3.1 计划或临时检修,应提前两日(工作日,下同)向省调申报检修票;对电网运行方式有较大影响的计划检修或试验,除按规定填报检修票外,还应提前十五日向省调提交相关方案和要求(如启动方案、试验报告、施工措施等),省调应于计划检修开工时间的三日前回复有关单位。 8.3.2 检修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检修设备名称、主要检修项目、工作起止时间、停电范围、检修后试验或试运行的要求等。检修票的填报应使用规范的设备名称、编号和电网调度规范术语,检修申请的内容应详细、清楚,如对运行方式有特殊要求或可能影响电力调度通信、自动化设备运行时,应在检修票内注明。恢复送电时需校验相序、相位及校对保护极性等应在检修票中明确提出。 8.3.3 省调检修管理人员应于检修前一日12:00前将批准的检修票发送至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于15:00前答复申请单位及通知相关单位,与检修票有关的运行方式通知单、继电保护通知单、稳定通知单应于17:00前由调度机构相关领导批准后发送至值班调度员。原则上下午不批准检修票。 8.3.4 需报国调或网调的检修票,省调检修管理人员应于计划开工前两日9:00前根据检修票内容将检修票向国调或网调检修管理部门申报(星期日、一、二开工检修的,应于上星期四9:00前提出申请),经国调或网调值班调度员答复给省调值班调度员和省调检修管理人员批复后再批答申请单位。 8.3.5 设备因故障停运在6小时内不能恢复,则应转入事故检修,并填写事故检修票。 8.3.6 事故检修可随时向值班调度员申请事故检修票,值班调度员应尽快批复。 8.4 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应由设备所属单位的相关人员或电厂值长向省调提出检修申请,国调或网调管辖设备的检修报省调后由省调向网调申请。 8.5 在省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上带电作业,工期在一日内的,应在当天向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作业地点、内容和要求),经批准后方能进行,完工后应及时汇报;工期超过两日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向省调提出书面申请。 8.6 凡影响省调管辖设备的运行或备用的检修和试验工作,均应在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方能进行,完工后应及时汇报。 8.7 省调批准的设备检修工作,应在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允许开工的调度指令后方可开工。 8.8 计划检修因故不能按期完工,应在原批准的计划检修工期未过半以前向调度办理延期手续,计划检修原则上只允许延期一次。 8.9 因电网原因,已批准的检修票因故不能按计划开工时,调度机构应立即告知检修申请单位。 8.10 已开工的检修或试验,如电网紧急需要,省调值班调度员可以根据情况终止检修或试验,将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8.11 因设备检修或试验,相关单位需借用非管辖的设备时,应按照省调管辖设备的检修申请流程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所借设备的一、二次操作,均由借方负责。 8.12 设备检修时间的计算 8.12.1 发电机组、调相机:设备从运行(或备用)状态转为检修状态时开始,到转为运行(或备用)状态为止,一切操作时间(包括启动、试验等)均算在检修时间内。 8.12.2 输变电设备:设备从运行(或备用)状态转为检修状态后,从值班调度员通知开工起,至值班调度员接到完工汇报为止。 8.13 如设备检修影响省调通信设备运行时,省调和省电力信息通信中心应在设备检修前做好协调工作。凡涉及复合光纤架空地线(OPGW)、复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等通信设备检修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的地区通信管理部门向省通信调度报“湖北电力通信工作检修票”,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检修工作。 8.14 其它未涉及事宜按照《湖北电网设备停运管理工作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9 新设备投运管理 9.1基本原则 9.1.1 新设备投运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发电和输配电(含用户)设备(以下简称新设备)竣工后接入电网运行。省调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投运应遵循《湖北电网发电机组并网调度服务指南》、《湖北电网新建输变电工程并网调度服务指南》的有关规定。 9.1.2 省调应严格根据国家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在拟并网设备首次并网前组织认定其并网必备条件,以保证新设备并网后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9.2 基建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省调提交下一年度新设备投产进度表及停电施工需求计划表。 9.3 新设备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审查前半个月将有关资料报有关调度机构。 9.4 省调管辖范围内的新设备在投运前,建设单位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清单参见附录七),再由运行管理单位于预计投产前向省调提供该资料一式两份。 9.5 省调接到上述有关资料后,应开展下列工作: 1) 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2)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并确定厂站名称及一次设备命名编号; 3)下发调度值班人员名单,组织指导新上岗人员的培训考核; 4) 参加工程验收,下达调试调度方案; 5) 进行电网分析(包括稳定分析)计算,确定运行方式; 6) 进行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整定计算; 7) 调整电网功率总加、地区总加及发电、用电负荷报表; 8) 修改对限电序位表、远切负荷及减负荷装置的影响; 9) 补充、修改电网接线图及调度自动化信息并完成相关测试; 10) 修改电能量计量计费系统数据库及相关报表; 11) 修改雷电定位系统相关参数。 9.6 运行管理单位应在新设备送电前将有关实测数据报调度机构。 9.7 新设备启动前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提供调试方案,经启动委员会批准后,省调根据调试方案负责编制调度方案。运行单位应向省调提交具备投入运行条件报告和投入电网运行申请报告并将投产试运行方案、试验项目、带负荷要求及新设备运行规程、运行值班人员名单、现场联系人、投产试运行程序及时报省调。 9.8 新建设备投运前,有关调度专业技术人员应到现场参与验收并熟悉设备。对电网影响较大的新设备投产,需指派调度员进行现场调度。 9.9 对主网有影响的地调管辖范围的新设备投运,地调应提前一个月向省调提供电气接线图及其它相关资料。省调应于投运前三日答复。 9.10 凡资料不全、试验不合格、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执行反措以及电网自动化、通信、计量装置等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规定办理新设备投产试运行申请手续的,不能安排新设备投入电网运行。 9.11 凡接入电网的电厂和变电站,均应配齐二次设备,并与一次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运。 9.12 其它未涉及事宜按照《湖北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工作流程》相关规定执行。 10 有功调度及频率管理 10.1 湖北电网频率的标准是50赫兹,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赫兹。湖北电网频率按(50±0.1)Hz控制,按(50±0.1)Hz、(50±0.2)Hz分别考核。任何时间电钟与标准钟误差不得超过±30秒。 10.2 为监视电网频率,湖北电网内各级调度机构调度室、发电厂控制室、地区监控中心值班室和110kV及以上变电站应装有数字式频率表和电钟。电网频率表、电钟以省调(或上级调度机构)表计为准。 10.3 正常情况下,发电厂应按照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有功出力的偏差应在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的±3%以内,或按照值班调度员指令运行。发电设备不能按日发电调度计划运行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发生事故紧急停运的,按照现场规程处理,并及时汇报值班调度员; 2)发生临时性缺陷、燃料质量等原因无法按照日发电调度计划执行的,应及时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后按照值班调度员临时指令执行。 10.4 并网发电机组提供基本调峰的能力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发电机组其它各项运行指标与参数必须满足《并网调度协议》中的相关规定。 1)额定容量2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基本调峰容量不低于机组额定容量的50%; 2)额定容量200MW以下的火电机组,基本调峰容量不低于机组额定容量的30%。 10.5 所有并入湖北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机组正常运行时其一次调频功能必须投入,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不得退出机组的一次调频功能。 10.6 所有并入湖北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死区、转速不等率、最大负荷限幅等基本性能指标应满足《电网运行准则》中相关规定的要求。 10.7 并入湖北电网运行的2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机组、4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机组必须具备AGC功能。 10.8 具备AGC功能机组的AGC可用率、调节容量、调节速率、调节精度和响应时间等参数必须满足《湖北电网自动发电控制技术要求》的规定;机组的AGC功能投停方式必须按省调的通知执行,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需要临时投停机组的AGC功能。 10.9 具备AGC功能的机组正常运行时均应投入AGC功能,当调度计划出力超过其AGC 出力调整范围时,发电厂值长应自行退出AGC功能,并汇报值班调度员。当AGC功能退出后,机组出力按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运行。发电厂因设备消缺、运行方式改变不能按规定投入AGC功能时,由发电厂值长向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退出。机组AGC功能因故紧急退出后,发电厂值长应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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