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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DNA鉴定的证据力复习过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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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DNA鉴定的证据力精品资料DNA鉴定意见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及证明分析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DNA鉴定技术得以广泛应用,为司法侦查工作提供了准确的侦查线索,拓宽了侦查途径,从而加快了破案速度,侦破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但是 DAN鉴定技术并非是绝对可靠的,它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而最终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度和可靠性降低。本文分析了DNA鉴定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并提出对其进行必要的证明分析,总结了 DNA鉴定意见在证明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提出一些创设性的应用规则,旨在提高DNA鉴定意见应用的可靠性,使其更好地为司法侦查活动服务。 【关键词】:DNA鉴定应用 证明分析

2、存在问题 应用规则一、DNA鉴定意见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DNA 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是刑事侦查技术和生物科技的一次完美结合,打破了传统的刑事侦查策略。DNA 作为每个人与生俱来的“身份证”,具有独特的科学性、准确性以及排他性,不仅能够证明不同个体的身份,还能够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是现代高科技司法的重要手段,并且被广大的刑事侦查人员称为证据之王,同时也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它广泛应用于伤害、强奸、交通肇事、亲子鉴定等刑事或民事案件中,为刑事侦查、司法审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DNA分析技术对现场遗留的指纹、毛发、唾液、血迹,甚至一些微量、腐败、污染等检

3、材,都能做到快速的同一认定,使现场生物物证的利用率大大提高2。 我国的DNA鉴定技术在吸收、借鉴国外DNA鉴定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完善起来。虽然我国应用 DNA 鉴定技术的时间较短,但是 DNA 鉴定技术却凭借自身高效快速的特点,广泛的应用到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等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这些学科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DNA 鉴定技术不仅为侦查活动提供了有效的线索,还能够直接指明犯罪嫌疑人,成为了打击犯罪的有利武器。尤其是在侦破凶杀以及强奸等重大疑难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从案发现场遗留的各种生物材料比如血迹、唾液等,从中提取 DNA,然后将 DNA

4、和嫌疑人相比对,为案件提供有利的证据。DNA 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可以应用到很多的案件的侦查,主要有凶杀案、强奸和强奸杀人案、以及拐卖儿童案等方面,下面我将对这些案件中 DNA 鉴定技术的应用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凶杀案件中 DNA 鉴定技术的应用。在凶杀现场最有价值的物证一般都是嫌疑人或者被害人遗留下的血迹,公安机关人员在对现场的物证进行采样后,递交司法鉴定中心进行 DNA鉴定,通过嫌疑人或被害人遗留下的血迹的 DNA 检验结构进行比较,由此得到一定的侦查线索或者是直接锁定犯罪嫌疑人。利用 DNA 鉴定技术能够给凶杀案件提供一定的证据,帮助公安机关人员早日破案,将凶犯绳之于法。 第二,强奸和

5、强奸杀人案件中 DNA 鉴定技术的应用。DNA鉴定技术能根据被害人阴道分泌物和男性精子结构上的差异将两者进行分离,提取纯精子的DNA,并且不受到阴道分泌物的影响,将案发现场中遗留下的混合版中精子的 DNA 进行分析,并且跟被害人体内遗留的精子的 DNA 进行对比,就可以得出相关的结论,利用这一鉴定技术,即使是轮奸案也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第三,拐卖儿童案件中 DNA 鉴定技术的应用。近些年来我国的儿童拐卖案频繁发生,为了提高解救被拐卖儿童的工作水平,公安机关利用 DNA 鉴定技术,建立了被拐卖儿童以及其父母的 DNA 数据库,在成功解救被拐卖儿童之后,通过 DNA 鉴定可以准确的帮助儿童找到自

6、己的亲生父母,给儿童拐卖案件有了一定的保障。第四,交通肇事案件中 DNA 鉴定技术的应用。在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后,为了确定肇事的车辆,公安机关部门可以根据车辆上遗留的血迹或者是相关组织的 DNA 检验结果,将其和被害人的 DNA 检验结果进行对比分析,那么就可以分析出这辆车是否是肇事车辆,从而将肇事者缉拿归案4。二、对DNA鉴定意见的证明分析 司法鉴定的主要理论基础是“同一认定”,即运用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以确定受审查的嫌疑人或物同犯罪案件中正在寻找的犯罪人或物是否同为一人或同为一物,或来源于同一个人或同一个物。法庭科学 DNA 鉴定指得是应用分子生物学的方法,对涉及法庭科学领域的包括血液、精斑

7、、唾液、毛发、骨骼、指趾甲等人体生物检材进行 DNA 比对,从而得出二者是否相同或者是否有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从而为案件的侦破、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DNA 鉴定技术有着强大的同一认定功能,它与其他诉讼证据相结合,才成为了法庭科学的强有力武器。但从法庭科学实践来看,DNA 鉴定结论和其他鉴定结论一样,也是证据的一种,将 DNA 鉴定结论应用到司法领域时还需经审查判断,评估其证明力的大小及可靠性程度,建立严格的采信标准,使之与司法规则相契合3。依据证明分析的理论方法,可从证明对象、逻辑推导关系、关联关系、关联强度和可信性五个方面对DNA鉴定意见进行全景透析式的证明分析,下面我主要对DNA鉴定意见的

8、证明对象、关联强度及可信性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DNA鉴定意见的证明对象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关于DNA鉴定意见,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即被告人的DNA纹型与犯罪证据DNA纹型匹配是否说明被告人就是罪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直接涉及DNA鉴定意见的关联性与证明性问题,这也是DNA鉴定意见司法适用中最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由于过分强调DNA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认为有了DNA鉴定匹配信息,就可以抓人、破案,甚至定案了。在英美法系,当陪审团评估DNA证据在一个特定案件中的证据价值时,他们通常通过建立下列逻辑链推导最终的案件结论:1.犯罪证据DNA与被告人DNA是匹配的;2.被告人是犯罪证据DNA的来源;

9、 3.被告人是犯罪的实施者。一般认为,DNA鉴定意见能够回答的应是第一个问题,即表述犯罪证据DNA分型信息与被告人的DNA分型信息匹配与否的问题。而能否从表述1推导出表述2,即从被告人与犯罪证据DNA纹型匹配得出被告人是犯罪证据DNA来源的推论,则要由裁判者根据DNA鉴定意见与案件其他证据作出决定。但是,如果仅根据表述1的信息,就推导表述2的观点甚至是表述3的观点,DNA证据信息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就被错误地放大了。因此,在普通法系,专家被要求避免对最终的待证事实发表意见,这是法庭裁决的事项。陪审员必须被告知对最终待证事实的裁判是他们自己,而不是专家1。DNA鉴定意见属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对争点

10、事实的证明是推论性的而不是直接性的。间接证据提供事实信息,通过这些事实信息从而推论出争点问题,这样得出的结论就更为真实可靠。 (二)DNA鉴定意见证明性关联强度分析 对DNA鉴定意见的关联关系分析除了要解决其与待证事实的实质关系外,还需要对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强度进行分析。如果说关联关系的实质性奠定了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链接通道或者桥梁,则关联强度就是通道的畅通度或者桥梁的坚固度,关联强度越大,则证明力越强。对于关联强度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DNA鉴定意见与鉴定材料来源同一; 2.由DNA鉴定意见推导犯罪嫌疑人是犯罪现场证据来源。 (三)DNA鉴定意见的可信性分析 对DNA鉴定意见的证明

11、分析离不开可信性分析。DNA鉴定意见因其是鉴定人员的言词表述,存在言词证据的可信性问题,又因其鉴定对象的有形性、鉴定技术设备的有形性而存在有形证据的可信性问题。下面,从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三个方面对DNA鉴定意见进行可信性分析。 1.DNA鉴定意见的真实分析。真实性是证据可信性的基础,证据虚假则证据的一切证明效力归于零。鉴定意见是以检材和样本为对象,运用鉴定技术,依据鉴定人员的专业性知识作出的专业性的判断意见。因此,检材和样本虚假、鉴定人资格资质弄虚作假、鉴定人主观恶意与疏忽等都会影响DNA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除此之外还可能存在人为造假,例如,伪造鉴定材料(检材和样本的统称)、调包;工作疏忽、

12、制度不完善导致错误(比如保管不善,容易污染、混淆等);鉴定人员资格、资质弄虚作假(比如买来的,替考得来的),或者能力不足(或者无能力,或者能力没有跟上技术的进步等)。这些因素导致最终的鉴定意见可能是虚假的。因此,在DNA鉴定意见的证据规则构建中,必须对这些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进行法律规制。 2.DNA鉴定意见的准确性/灵敏度分析。准确性/灵敏度是证据可信性的关键,一个证据的准确性/灵敏度越高,其可信性越强。按照概率论来说,概率越高,则准确性越高。对DNA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分析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鉴定材料特征的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鉴定材料的特征位点特定性强、稳定性强、反映性好,则其鉴定的准

13、确性就高。(2)鉴定技术与鉴定方法的准确性。(3)鉴定人能力强弱不同,会影响鉴定活动及其意见的准确性。(4)鉴定结果的可检验性、可对比性可判断鉴定意见的准确程度,比如运用双重鉴定、同步鉴定方法可比较、验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最后,DNA鉴定随机匹配概率高,只能说其精确程度高,但这并不表明这种几率不可能发生。 3.DNA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分析。可靠性是证据可信性的保证,鉴定过程的可重复性、一致性是确保DNA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客观保障;鉴定人、取证人、保管人、送检人的诚信、感知判断能力是证据可信性的主观保障;取证规范、保管规范、鉴定规范、鉴定审核、专家质询等是鉴定意见可靠性的制度保障。DNA鉴定技术操作

14、规范性、DNA鉴定技术标准的统一性等都会直接影响DNA鉴定可靠性的实现。因此,需要制定规范化的DNA鉴定意见品质保障制度1。 通过对DNA鉴定意见进行必要的证明分析,我们还可以从证据审查这一角度去确定DNA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从DNA鉴定的基本原理来看,DNA鉴定确有其明显优势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但是从法庭科学实践来看,将 DNA 鉴定结论应用到司法领域时还需与司法规则相契合。在诉讼中,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是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原理和方法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后所作出的书面判断意见,它是通过科学的技术和方法,结合鉴定人的经验,在实验数据的基础上得出的仅对所取的检测样本负责的确定

15、性结论,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DNA鉴定是鉴定结论的一种,本质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一种证据。在刑侦实践中,DNA 鉴定必须经过全面的审查判断,并与案件的其他相关证据契合在一起,确定现场留下的诸多 DNA 中罪犯所留下的部分,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DNA 鉴定结论只是证据链中的一环,单独的 DNA 鉴定结论由于不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直接认定犯罪事实,在实际认定犯罪嫌疑人时,要消除对不同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偏见,DNA证据还必须有其他证据同时存在。如果在案件侦破过程中过于依赖法医DNA分析技术,势必造成其他证据的流失,而割裂了DNA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系往往会产生冤假错案。科学鉴定允许一定范围

16、内的误差,但是当这种通过科学技术的手段得到的结论在刑事司法中用以决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时候,那么技术上 1的误差也是不能被接受的,让被告人去承受鉴定上的误差是极为不公正的。所以,为了保障法医 DNA 证据运用的惟一性,就必须有相应的正当诉讼程序予以保障。这种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主要存在于侦查程序中的法医DNA鉴定自身的程序,即法医 DNA 证据自身在检材的提取、保存以及送检等操作上的程序,这是确保法医 DNA 证据真实可靠的前提条件;第二为对所提交的法医DNA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程序,即在诉讼中尤其是在法庭审判阶段,为保障法医 DNA 证据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对其质证的程序3。三、

17、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DNA鉴定结论存在误差DNA鉴定技术以其近乎百分之百的准确性,一举取代了传统的“指纹证据”成为当代的“证据之王”。但是在学术界以及司法领域广泛推崇DNA鉴定技术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它的不足,一些由于DNA证据而引发的新型冤家错案也初见端倪,比如美国的辛普森案例,国内“山西李逢春”案等,都是实际发生的DNA鉴定争议的典型案例,这无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不能不审慎地对待DNA鉴定结论证据。 (二)相关的立法和证据规则严重滞后综观国外DNA鉴定结论应用和发展的过程,DNA鉴定结论的应用都受到了一定规则的限制,他们相关的立法、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也逐步制

18、定和完善起来。反观我国,在DNA鉴定结论的应用方面仅有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但没有与之相应的法律和应用规则,这就容易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的后果,要么不加分析地全盘接受DNA鉴定结论,要么抱着怀疑的态度“不得不”接受。关键原因在于DNA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很强,要对一件不熟悉的事物做出准确的判断,无论是谁都存在着智力不足的问题,更由于DNA鉴定结论通常被冠以“证据之首”、“证据之王”等,对DNA鉴定结论的任何不敬都可能被套上反对科学的“罪名”,由于缺少有效的交流手段,以及DNA鉴定的行业特殊性,公众乃至司法界均对DNA鉴定结论认识不足。 (三)DNA鉴定技术在应用上的研究空白在美国,DNA鉴定技术

19、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从开始的全面接受,到后来的有所怀疑、甚至排除适用,到现在理性对待,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就国内的司法现实情况而言,DNA鉴定技术正处在普遍接受大于理性审查的状态。原因是,司法系统对DNA鉴定技术缺乏客观的、理性的认识,有着十分强烈的盲目崇拜心态,并有着“照单全收”的态势。更深入的原因是我们其实并不知道DNA鉴定技术的缺陷和不足,不知道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环节,也没有人对此进行过专门的研究和阐述。认识的不足,必然导致司法适用上的问题2。 (四)泄露DNA 鉴定数据会导致一系列伦理问题 随着DNA鉴定技术日益普及,DNA 数据库涵盖范围

20、越来越广,许多伦理问题也相继出现。在法医 DNA 鉴定中,由于所用的是人体生物检材,更易涉及到敏感的隐私权,且DNA 包含了人类的全部遗传信息,DNA 鉴定所揭示的个体遗传特征可能会导致择业、择偶、医疗、保险限制甚至歧视等问题,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道德、人权等方面。这就要求我们要慎重选择鉴定材料3。 (五)DNA鉴定解决了困扰司法鉴定多年的,以生物检材进行人身同一认定的技术难题。但DNA鉴定技术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1.不同个体的DNA结构存在偶然重合的可能性; 2.DNA鉴定的污染可能性。目前DNA鉴定的灵敏度非常高,通常一根带毛囊的毛发,足以进行数百次检验,甚至可以利用汗液指纹中所含的超

21、微量DNA进行同一认定。但是,物极必反,正是由于DNA鉴定的高灵敏度,导致由于污染而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种污染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检材提取、保存、送验时形成的污染。在现场提取检材时,重复使用一套提取工具提取多处检材,没有执行严格的防止污染措施,从而形成检材之间的交叉污染,使本来不相同的检材变得一致;在提取犯罪嫌疑人的样本过程中或在保存、送验检材过程中,现场检材和犯罪嫌疑人的样本保存在一起,或在同时送验时由于操作不规范,造成现场检材与犯罪嫌疑人样本之间的污染,这种污染是最直接最致命的,直接导致现场物证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的错误结论。第二,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形成的DNA污染。这方面的污染主

22、要来源于实验室的环境污染、检验所用仪器的污染、药品的污染、技术人员操作过程中造成的污染等,这些污染是最不易被发现的,这些污染的存在,必然导致交叉污染,使事实上不“同一”的检材产生“同一”的假象,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5。 总之,提出DNA鉴定标准化的标准,以及DNA鉴定技术在侦查应用中的法律规制等内容势在必行。四、DNA鉴定意见的应用规则创设 (一)基于DNA鉴定意见与关键事实或者最终待证事实体系的关联性、与不同待证事实的关联关系强度,尤其是对其可信性的多重影响因素,有必要对DNA鉴定意见的司法证明进行法律规制构建鉴定意见可信性的保障规则体系(鉴定采样规则、保管链规则、双盲鉴定规则、同步双重鉴定规

23、则等);去伪存真的发现规则体系(证据开示规则、专家辅助规则等);采纳与采信的司法适用规则体系(比如违反规范必无效规则、独证不为证规则、体系证明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规则等)。其中很多规则已经是学界已经开展并有一定成效的规则,下面针对DNA鉴定意见证明的特殊问题,尝试创设并重点阐释以下三项新证明规则: 1.双盲鉴定规则 为了确保DNA鉴定主体的客观性、中立性,我们可以构建DNA鉴定活动的双盲鉴定规则,实现鉴定人与鉴定送检人之间的双盲。既不让鉴定人员知道检材、样本来源,也不让其知悉案情,纯粹就检材和样本进行纯技术性的鉴定活动。同时,鉴定材料(检材和样本)的送检人也不知晓案情和鉴定材料(检材和样本

24、)来源,以彻底实现鉴定送检和鉴定活动的双盲。为此目的,可更进一步隔离鉴定送检人与鉴定请求人之间的关联,实现彼此的双盲。这样,通过制度规范,在鉴定请求人与鉴定人之间楔人了送检人和鉴定受理人,实现了彼此的双盲,确保了鉴定的客观性。 2.同步双重鉴定规则为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防止因个别因素发生导致个案鉴定上的失真,有必要构建同步双重鉴定规则,通过对比实现去伪存真、互相补真的目的。让两个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同时进行鉴定,运用同一方法或者符合DNA鉴定标准规范要求的不同的鉴定方法同时进行鉴定,如果得到的鉴定意见相互统一,则说明鉴定意见准确性强;如果鉴定意见相互冲突,则鉴定的准确性出现问题。此时,一方面需

25、要查找鉴定不准确的原因,以纠正鉴定错误发生的环节;另一方面可考虑重新进行同步双重比较鉴定,此时需要更换新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同步双重鉴定规则可确保鉴定意见的比较优势或者相互的制衡,也可实现鉴定意见证据力的互补。 3. 绝对排除规则DNA鉴定意见是精确度极高的证据,但正因为其高度的精确性,任何些微的失误、瑕疵都可能会影响到DNA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所以,对DNA鉴定意见的司法适用应该谨慎与严格.笔者主张构建“绝对排除规则”,即任何可能造成DNA鉴定意见错误、误差的行为,都应该认定为“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理由。也就是说在取证、保管、送检等任何一个环节发生违反规范情形的,都应认定DNA鉴定

26、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外,从鉴定回避、证据开示、质证不充分、与其他证据矛盾等方面可确立裁量排除规范,因为此种情形主要是程序违法、矛盾排除,需要结合具体情形给予“合理解释或说明”的补正机会,确立裁量排除更为适宜1。 (二)在进行 DNA 鉴定时,应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保证 DNA 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第一,在采取、保存以及送检生物样本过程中应该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在现场采取证据的人员必须要按规定带上橡胶手套,禁止让技术不够的助手取证,在取得血液等证据之后应该及时的送检,以免血样搞混甚至是被他人掉包,最终导致 DNA 鉴定出现失误,甚至出现冤案,不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第二,统一规定

27、DNA 鉴定技术质量标准。随着 DNA 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逐渐扩大,世界各国对于 DNA 鉴定技术制定了统一的质量标准,一些发达国家研究和制定了 DNA 鉴定方法和制定方法的相关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 DNA 鉴定结果的规范性,同时也保证了刑事案件中 DNA 鉴定技术的有效作用。第三,不要盲目的相信 DNA 鉴定技术。DNA 鉴定技术由于自身的特性,越来越广泛被应用到刑事侦查案件中,并且在刑事侦查中占有一定的分量,但是由于鉴定过程中的种种环节,以及采样过程的不注意,都会导致 DNA 鉴定结果失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一些侦查人员对于 DNA 鉴定技术的认识比较少,对这一技术存在着一定

28、的误解,甚至认为弄一个 DNA 鉴定,就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要知道利用 DNA 鉴定技术只是鉴定结论的一种,没有其他的铁证还是不能够让嫌疑人伏法,应该结合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对DNA鉴定结论进行综合评断。在一个刑事案件中,一般都有多种证据,在审查DNA鉴定的证据效力时,不能孤立地进行审查,必须把DNA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审查,互相印证,如果DNA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就不能草率地认定它的效力4。五、总结 DNA 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是刑事侦查技术和生物科技的一次完美结合,打破了传统的刑事侦查策略,它带给了人们很多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被我们忽略的问题,我们要做的就

29、是实事求是,不要盲信,建立健全DNA鉴定技术应用规则及制度,进一步提高其可信度,让DNA鉴定意见在刑事侦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参考文献:1吕泽华,法学博士. DNA鉴定意见的证明分析与规则创设 。2吴琼. DNA 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研究综述 (第10卷 第1期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3月)。3彭小珊,王传超. DNA 鉴定技术及其在诉讼法视野下的审查判断 ( 法制与社会 2013 .5(上)。4于大钧. DNA 鉴定技术及其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洪 ( 法制与社会 2014 .9(中)。5王瑞恒,王蕊. 法医DNA鉴定结论的局限性及审查判断 (2008年3月 辽宁警专学报第2期)。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 谢谢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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