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合同号:2010202007008801-
中融- 森林矿业 信托贷款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目 录
释 义 3
第一条 信托当事人 4
第二条 信托目的 5
第三条 信托类型 5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预计收益 5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加入 5
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 7
第七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式 7
第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及赠与 9
第九条 信托财产费用和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式 10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2
第十一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3
第十二条 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6
第十三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17
第十四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7
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7
第十六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9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19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 20
第十九条 通知与送达 20
第二十条 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1
认购风险申明书 23
鉴于
委托人系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委托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中融- 森林矿业 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以资信守。
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编号为2010202007008801 的《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根据本合同设立的“中融- 森林矿业 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
(3)信托计划:指“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委托人:指基于本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应为符合《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人。
(5)受托人: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受益人:指在本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7)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的货币资金。
(8)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因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9)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中融- 森林矿业 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融—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书面文件。
(10)信托利益:指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11)信托受益权: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利益的权利。
(12)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份额或赎回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本信托成立时以人民币1元为1个信托单位。
(13)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用于取得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4)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15)信托计划募集帐户:受托人开立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16)借款人:指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
(17)保管人: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
(18)信托年度: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
第一条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
法人名称或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
名称: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洋
联系地址: 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邮政编码: 150090
联系电话: 0451-84615095
传真: 0451-55511466
第二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向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森林煤矿技改扩能,以受托人的专业投资管理为委托人谋求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三条 信托类型
3.1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由受托人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的集合资金信托。
3.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预计收益
4.1 信托计划的规模:预计为人民币壹亿肆仟万圆整(¥140,000,000元),对应信托单位壹亿肆仟万份,最终以信托成立时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4.2本信托计划期限为24个月,信托期限届满,信托财产未能及时变现的,信托期限自动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4.3 本信托受益人的年化预计收益率为:
100万元≤认购金额<300万元,年化预计收益率为9%;
300万元≤认购金额<600万元,年化预计收益率为10%;
600万元≤认购金额, 年化预计收益率为11%;
第五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与加入
5.1 信托成立: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推介期可由受托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信托计划在满足如下条件时受托人可宣布信托计划成立:(1)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且募集金额壹亿肆仟万元;(2)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金额达到壹亿肆仟万元。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 30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委托人。退还委托人的利息以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基数,以信托资金交付日至信托资金返还日的前一日作为期间进行计算。委托人在推介期内即信托计划正式成立前向受托人申请撤销信托计划认购手续并收回信托资金的,受托人不向其支付利息。
本信托合同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5.1.1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5.1.2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1.3受托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5.2委托人应在推介期内签订本合同并将信托资金交付受托人。本信托合同委托人的认购金额为 万元,即 万份信托单位。
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将上述认购的信托资金交纳至以下由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户 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光大银行哈尔滨和平支行
账 号: 75960188000050668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前述信托计划募集账户内的认购资金将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户 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
账 号: 0142014040000168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 森林矿业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然人需本人签字;法人需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3 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委托人的认购信托单位不低于 100万 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照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5.4认购资格要求
5.4.1中国境内的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信托单位,其中个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5.4.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5.4.3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时,须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
(2)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3)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4)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第六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将信托资金向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用于森林煤矿技改扩能,受托人通过贷款利息收入的取得来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借款人以森林煤矿为信托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贵州省盘县云贵矿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信托资金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
第七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式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7.1 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份额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7.2 信托利益分配的原则、时间和方法
7.2.1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7.2.1.1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全体受益人。
7.2.1.2受益人年预期收益率
= [(信托利益-信托资金)/信托资金]×(360/信托计划存续天数)×100%
7.2.2 信托利益的分配时间和方式
7.2.2.1 信托利益分为两次支付:
(1)信托自成立之日起届满一个信托年度且收到借款人支付的第四笔贷款利息后10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一次信托收益,支付方式为:
向认购信托金额为(100万份≤认购金额<300万)的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本金×9%×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
向认购信托金额(300万≤认购金额<600万元)的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本金×10%×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
向认购信托金额(600万≤认购金额)的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本金×11%×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
其中,信托实际存续天数系指信托自成立之日起届满一个信托年度所经历的天数。
(2)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信托利益,支付方式为:
向认购信托金额(100万≤认购金额<300万)的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本金+信托本金×9%×第二个信托年度起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实际存续天数/360;
向认购信托金额(300万≤认购金额<600万)的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本金+信托本金×10%×第二个信托年度起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
向认购信托资金(600万≤认购资金)的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本金+信托本金×11%×第二个信托年度起始日至信托终止日的实际存续天数/360。
7.2.2.2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分配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人。保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后 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利益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7.3 用于信托利益分配的受益人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企业账户□存折□银行卡
第八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及赠与
8.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8.1.1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权份额可以转让,但应符合以下转让限制条件:
(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8.1.2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需提交文件
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受托人对此转让不予认可。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1.3办理转让确认手续,受托人按照转让信托份额对应金额的0.1%收取手续费。
8.2继承
8.2.1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
8.2.2办理继承需提交文件
继承人应提交:继承法律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继承法律文件包括: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有关本信托计划收益权的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2.3继承办理手续费
办理继承确认手续受托人不收取手续费。
8.3赠与
8.3.1信托受益权可以赠与。受益人将信托受益权赠与他人时,应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全部赠与。
8.3.2办理赠与需提交文件
赠与人和受赠人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8.3.3办理赠与手续费
办理赠与确认手续受托人按照赠与信托份额对应金额的0.1%收取手续费。
第九条 信托财产费用和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式
9.1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种类
9.1.1 信托费用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9.1.1.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信托计划营销费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资金汇划费等。
9.1.1.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含银行代理收付手续费、受托人报酬、保管人保管费、银行贷款管理费、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9.1.2信托税费
指在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应缴的费用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金及其它费用。
以上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及税费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信托份额,承担相应比例的信托计划费用。
9.2 信托财产税费的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2.1 信托费用的计提
9.2.1.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中即时扣除。
9.2.1.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9.2.1.2.1 受托人报酬
9.2.1.2.1.1 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
9.2.1.2.1.2受托人信托报酬率为2.15%/年。
9.2.1.2.1.3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为:信托报酬按季度支付,分别于受托人按季度收到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首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第二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第三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第四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第五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第六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第七次支付的金额为:信托成立时的信托财产总额×2.15%×当期实际天数/360;
最后一次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支付的金额为:在满足信托受益人信托本金及信托预期收益后信托财产的盈余部分。
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保管专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的如下账户划拨:
户 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账 号: 0200000309239114948
9.2.1.2.2 保管人保管费
9.2.1.2.2.1保管人按保管合同提供信托财产的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9.2.1.2.2.2 保管费计算方法:保管费=信托资金× 0.1 %×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0。
9.2.1.2.2.3 保管费支付方式为:保管费按季度支付,分别于受托人按季度收到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后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专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人。
9.2.1.2.3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
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署相关合同,约定支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审计费等相关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书,从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具体支付方式为: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收款帐户。
9.2.1.2.4受托人实现债权的信托费用,如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等,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从信托财产中进行提取。
9.2.1.3受托人没有以固有财产垫付信托费用的义务,但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记入当期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划付。具体支付方式为: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9.2.2 信托税费的计提
本信托运作过程中的各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9.3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0.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信托清算。
10.1.1 信托合同期限届满且未延续;
10.1.2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0.1.3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10.1.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10.1.5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10.1.6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10.1.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0.1.8 全体受益人申请要求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0.1.9 发生本合同十七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10.1.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10.1.1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10.1.1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7条的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10.2 信托计划的清算
10.2.1信托终止后,受托人通知保管银行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及相应的税费后,计算信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10.2.2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同意清算报告无需进行审计。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受托人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0.2.3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10.3 信托财产的分配
10.3.1受托人以变现后的信托财产在扣除各项信托费用后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10.3.2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受托人按本信托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第十一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1.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1.1 委托人的权利
11.1.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11.1.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1.1.1.3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11.1.1.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11.1.1.5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1.2、委托人的义务
11.1.2.1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有完全的权利处置该资金。
11.1.2.2 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信托计划指定的认购账户。
11.1.2.3 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11.1.2.4 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的约定。
11.1.2.5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11.1.2.6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11.1.2.7委托人行使自身权利以不侵害其他委托人的权利为限。
11.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1.2.1 受托人的权利
11.2.1.1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1.2.1.2 有权依照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
11.2.1.3 受托人没有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及税费的垫付义务,但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前述费用、对第三人所付债务,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1.2.1.4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1.2.2 受托人的义务
11.2.2.1 受托人除按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11.2.2.2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文件中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1.2.2.3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1.2.2.4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1.2.2.5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必须依据信托文件中规定,于信托计划终止时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1.2.2.6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11.2.2.7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1.2.2.8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1.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1.3.1 受益人的权利
11.3.1.1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委托人享有的权利。
11.3.1.2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受益人依据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11.3.1.3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益人有权选择新受托人。
11.3.2 受益人的义务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或者确认,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受益人应当按照受托人的要求向其提供各项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有效。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11.3.2.1必备证件:
本合同原件;
受益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受益人为机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1.3.2.2 办理手续:
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
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
11.3.2.3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及加按手印;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若受益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2.1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12.2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2.2.1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12.2.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2.2.3 更换受托人;
12.2.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2.2.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2.3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
12.4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12.5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2.6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13.1信托清算报告
13.1.1 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受益人;受益人在此同意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13.1.2受益人自收到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3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清算报告所列的有关事项解除责任。
13.2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
13.2.1每个信托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
13.2.2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应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作临时披露。
第十四条 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若本合同的受托人在现行法律、法规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则根据信托法的规定,首先由委托人选任新受托人,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大会选任。如信托计划项下的全体受益人对新受托人的选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15.1 风险揭示与对策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5.1.1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针对其对本信托计划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并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5.1.2信用风险。本信托计划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将直接影响本信托的本金及收益。
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1)借款人以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森林煤矿,采矿权证号:5200000820995)(评估值为人民币51140.80万元)为信托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2)贵州省盘县云贵矿业有限公司(云贵煤矿,采矿权证号:5200000820966)(评估值为人民币28564.46万元)为信托资金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
(3)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云尚煤矿,采矿权证号:5200000640044)(评估值为人民币21438.46万元)为信托资金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
(4)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号码:5202022201884)为信托资金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措施为将来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15.1.3管理风险。由于受托人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信托的管理,导致信托资金遭受损失。风险防范的主要措施:
我公司已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建立了决策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为了控制管理风险,我公司将履行公司法、信托法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框架内,保障信托资金的安全。
15.1.4抵押权实现风险:若借款人无法实现正常到期还本付息而需处置抵押物时,存在抵押物大幅折价变现或因行政审批等原因未能及时变现的风险,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正常兑付,甚至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5.1.5贷款提前终止的风险:由于借款人提出提前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导致贷款提前终止的风险;
15.1.6其他风险。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
15.2 风险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因贷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并支付利息、行使抵押权、担保权导致信托期限延长等原因对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其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六条 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6.1 违约责任
16.1.1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16.1.2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6.1.3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导致信托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6.1.4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16.2 法律适用及纠纷解决方式
16.2.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16.2.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合同当事人各方约定管辖法院为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 15 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
(一)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本计划存续期内,如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受托人在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以信托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将披露资料存放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1)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2)发生与信托事务相关的诉讼、仲裁,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资金使用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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