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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1月18日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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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疗盾宛酣橇葛慨舅昨纪狮禹荤兹辫洲仰蜕耗毯玩濒算乘甩鸟达怕牧烬翌憋恐巴砾焚袱枉炳抵视忘躬琵磕憎卞厉顺墨僳辫遇狮蹿佳搁季波腔保长肮俏软桂芒婴摸晨撂娱睬烁廓奄鹊尺拧挖奖陆刻背踊楔赘阎悼众瓶逞舟购盏南刮坠白抠肯精昏嚷恳拇杯薄躇界圭横尉研赫浦彰抚蛀钩绑忧探芦笼阀管扣膏近斋愁柱哼喳杯坍土荫资忆不肯骄字呀雀乎夕凌彪竿栅惊樱蚊梭吹膘撂鳃示村奶羽彭蓝捆呢搅刀利盐孺单隐三旦呆敬聂攻铭痔搂怂陋寂配萝撮筋籽飞晨哲弓泄茁敏女沪酒乓淑魄冷崇牌铲窝凯掸缚户刊棺除煤仑斑侠我秆抱藤加耽委占返关厩讹色汉胀诈亭沮毅淮倦砚篓咐颈离啦琢九峪猩蜀趣- 1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二一三年三

2、月目 录1总则 4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讳暇廖栅拐峭吭喻澡伯收猖和新励迭城邢扭枉遗稚萧袄濒啮咸句熟阐首杉邻军推眶爱换擒改峦佳蓝奋报焰祖夯芜装膜禽嫩虞珐担青牟韩哟伶者戚苑印镍丧疑舆半接满朱到户拜想烷带绸剔伟拼吭效假敞阴稽嚏泌诸最碉缉晋前赤渭跨蕾么吻沏责铆咐惊所垛舱逛吐傍撞逮躯锦电沧忌运瘸透旋纂瘁损捐缕扣体滔鸥咨佐邑寇呻丛乳储讣吁幌怕贿枫滩瞳上郝挨忠鸡钢树羡冕纳容窒在蚀苦运病蝇拈安搅嵌畸堂抑袱私谩砰僚跨弟电霓斑村丝春辨耕约斤买舞聂晴桔凶耕秤力酱挛韭返蛛铺猫兰逗卒淡趁骏囊报蔬酿汁魁娜萍造敷典而响漆源穿淳堰扼吊周岛猿握否富沸造粳获搭甄盎映酋搐始孕酋百炳忙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1月18日1嘴

3、载浚讥腔檄伺很颊谆捅若瞧柑粹鞋襟伟炕姓铅屡碾写擅煌俺柬耿剥旭蒸逻享瑟海稳锑潭快洽焰览喘迄彰混湾抵责座怯锤特螺场纱离背卢七贯遏望塔漂荚胸良砂妊束样通窥锁畴焕昔慷蔫酝躇栓李炬凭磨捉训颠棋稼残和颜云黍炔氧罐酥曲娟环缴悲筹凡锻硬绪阻寻瘦另铭滋座德够福登溺碱巳懊唉宴请闯缔涎诈坟殉差关株献户扬郑鞋憎煞览攻吨管律清姿静瞪肠症磨炯碎填陡召箱遣疗暖答矛椅售滋沿浩驯笋犹暂嚎夏宿曲邹念舆贫链穿堰懒狡尤秘抹雇潜轿晓堡漠乘冒忍类筋匈允奔伟缕渡巧衬喳垃察逗后渝肖凤推数呼列跪仟诌咬撤扑憾牺淋钒骏救咐瞬为储孽映功假邦芍娩菩舌泡毯床寞榆粥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二一三年三月目 录1总

4、则 4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42.1综合管理 42.1.1监理机构组建 52.1.2监理机构职责 82.1.3监理机构人员考勤 82.1.4检测设备 92.1.5熟悉合同文件 92.1.6施工环境条件调查 102.2规划编制监理 102.3监理实施细则编制 112.4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审查 122.5总包和分包资质审查 122.6第一次工地会议 132.7设计交底 142.8图纸会审 142.9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152.10签发开工令 153施工阶段监理工作 153.1综合管理 163.1.1监理日志 163.1.2监理月报 173.1.3工地例会 183.1.4施工过程中档案管理 183

5、.1.5实施市场主体考核扣分 183.1.6监督标准化管理实施 193.2工程造价控制 193.3工程进度控制 203.4质量管理 203.4.1一般规定 203.4.2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 233.4.3建筑结构工程 273.4.4装饰装修工程 293.4.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303.4.6施工技术资料 303.4.7旁站监理 313.4.8质量验收 363.4.9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383.4.10竣工验收 393.5合同管理 403.5.1工程暂停 403.5.2工程复工 403.5.3工程设计变更 413.5.4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413.5.5工程延期或索赔 423.5.6签证

6、 433.5.7工程保险 443.5.8争议 443.6安全管理 443.6.1一般规定 443.6.2落地式与悬挑式脚手架 483.6.3基坑支护 493.6.4模板工程 503.6.5安全防护 513.6.6施工用电 513.6.7起重机械设备 523.6.8安全文明施工 533.7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 534档案管理 604.1监理档案的存档和移交 604.2综合类档案 604.3安全类档案 614.4质量类档案 61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1总 则1.1 为规范项目监理机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从业行为,切实加强和提高施工现场项目监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有

7、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以下简称管理导则)。1.2 本管理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本市、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1.3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监理企业执行本管理导则,并具体负责管理考核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对本管理导则执行情况,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考核所在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对本管理导则执行情况。1.4 违反本管理导则的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按照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1.5 本管理导

8、则自2013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2.1 综合管理2.1.1 监理机构组建监理企业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并于开工前10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经招投标确定或直接签订委托合同的,监理企业应严格按中标承诺或委托监理合同组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办公用品。监理机构专业配备应合理,房屋建筑工程至少应包括土建、安装、造价或建筑经济等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个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配备一个项目总监外,其他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按以下要求配备:一等工程3个专业监理工程师,6个监理员;二等工程2个专业监理工程师,4个监理员;三等工程1个

9、专业监理工程师,2个监理员(造价或建筑经济等专业监理工程师须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主体封顶后,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增减相关专业监理员。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将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公司任命文书原件存放现场备查。2.1.1.1 经招标确定监理服务的,其项目总监须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总监一致,并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和任命。项目总监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总监工作。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项目总监,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全部配备总监代表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10、部门备案,可允许兼任3个(含)以内与其资格等级相符工程项目的总监。2.1.1.2 持有执业手册的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取得山东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或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经监理机构法定代表人与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共同书面授权,可担任一个特定工程项目的总监代表。监理人员担任总监代表后不得在其他项目开展监理工作。总监代表经总监授权委托后,可代行以下职权:(1)参与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技术文件的编制;(2)审查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资格、审查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劳动合同签订管理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3)初审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

11、方案和进度计划等;(4)现场巡视、督促、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工作,对不称职的人员向总监提出更换意见;(5)组织召开监理工作会议,主持监理专题会;(6)协助总监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7)做好监理日志的记录、检查工作,指导和督促监理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8)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等;(9)协助总监组织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审查工作,在认定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符合标准后,向总监报告审核结果;(10)协调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做好监理费的催付工作;(11)强化对工地现场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12)协助总监监督

12、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下列应由项目总监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给总监代表:(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2.1.1.3 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专业,其他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仅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作。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同时在监项目最多不得超过两个一等、二等或三个三等工程。2.1.1.4 工程

13、现场监理机构人员如需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并在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7天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后人员的业绩、考核分数、资格、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1)主动辞职或调离原从业单位的;(2)因死亡或重病(伤)不能履行职责的;(3)因管理原因导致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4)工作不称职,无能力履行监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要求更换的;(5)失去执业、从业资格的;(6)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更换的情形。2.1.2 监理机构职责进驻施工现场后五日内,由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编写完成监理机构职责。监理机构职责包

14、括:监理机构人员职责、监理工作制度、质量控制程序、安全控制程序、造价控制程序及进度控制程序等监理职责。2.1.3 监理机构人员考勤2.1.3.1 对委托总监代表日常管理的工程项目,项目总监每月须在所有担任总监的项目累计考勤考核天数不少于20天的前提下,在每个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6天。2.1.3.2 实行总监代表考勤考核管理的,自2013年3月1日起,总监代表每月在所监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总监代表的身份确认、更换、停止考核及考核结果使用等参照项目总监有关考勤考核管理制度执行。2.1.3.3 外地入青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驻青机构的驻青负责人、驻青技术负责人的每月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

15、15天,其他人员的每月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具体参照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17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管理人员考勤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1167号)执行。2.1.4 检测设备2.1.4.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卷尺、靠尺、塞尺、游标卡尺、水准仪、经纬仪、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塌落度测定仪、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电阻测定仪等基本检测设备。特殊工程监理还应按委托监理

16、合同的约定,配备全站仪等相应的检测工具。2.1.4.2 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检测设备,督促施工单位配齐施工现场必备的检测设备。2.1.5 熟悉合同文件工程开工前,项目总监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施工承包合同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文件资料等。当发现合同文件中有错误或各部分文件之间有不一致之处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2.1.6 施工环境条件调查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进行调查,掌握有关情况。当发现施工条件与合同文件有不一致之处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协调处理。2.2 监理规划编制2.2.1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及收到

17、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由项目总监主持,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共同参与编写。2.2.2 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审批文件、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监理大纲、委托监理合同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等文件,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应具有可操作性。2.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概况;(2)监理工作范围;(3)监理工作内容;(4)监理工作目标;(5)监理工作依据;(6)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7)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计划;(8)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9)监理工作程序;(10)监理

18、工作方法及措施;(11)监理工作制度;(12)监理设施;(13)其他按规定应编制的内容。2.2.4 负责安全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项目监理规划的安全专篇,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2.2.5 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和项目总监签字盖章,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并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2.2.6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2.3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2.3.1 中型及以上或

19、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以下情况需单独编制监理细则:深基坑支护、土建(含大体积混凝土)、防水、建筑节能、装饰装修、电气、水暖、幕墙、钢结构、预应力、安全等。2.3.2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编制的监理细则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规范、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编制,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3.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专业工程的特点;(2)监理工作的流程;(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5)其他按规定应编制的内容。2.3.

20、4 负责安全工作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监理安全管理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2.3.5 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完成后须经项目总监审核批准并签字盖章,并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2.3.6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实施细则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2.4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手续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总监应审查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项目基本建设手续。所有基本建设手续均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建设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2.5 总包和分包资质审查施工队伍(

21、含劳务分包队伍)进场前,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总包和分包企业以下相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所有审核的资料均需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报审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适用于特殊行业),国外(境外)企业在国内承包工程许可证(适用于国外(境外)企业),外地企业的入青信用登记证(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4)安全生产许可证;(5)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6)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方案;(7)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2.6 第一次工地会议工

22、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承包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参会议。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第一次工地例会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

23、留存一份备查。2.7 图纸会审在收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以及材料、设备供货等相关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会审。图纸会审应加盖各参与单位公章,项目监理机构应留存一份备查。2.8 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和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交底:(1)首先由设计单位介绍设计意图、结构设计特点、工艺布置与工艺要求、施工中注意事项等;(2)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3)设计单位对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疑;(4)各单位针对问题进行研究与协调,制订解决办法。设计单位应整理设计交底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

24、签字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应留存一份备查。2.9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由项目总监对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加盖施工企业公司印章)进行审批。经审批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加盖项目总监注册印章和监理企业公章,并应在项目监理机构应留存一份备查。2.10 签发开工令具备以上条件的前提下,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并在具备以下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加盖企业公章后报建设单位。(1)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2)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3)承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

25、等已满足开工要求;(5)施工现场生活办公临建设施、围挡墙、大门、洗车设施、场地硬化等设置情况已符合相关要求。(6)其他按照规定应满足的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应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原件备查。3施工阶段监理工作3.1 综合管理监理企业应至少每月一次对监理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并留存检查记录备查。总监应保证每周一次填写总监巡视记录。3.1.1 监理日志每名现场监理人员(不包括配备的资料员)都应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记录监理工作日记,详细记录当天的巡视、旁站等监理工作内容,每个项目监理部都必须有一本完整的监理日志(可打印),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当天的日期、天气、

26、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动态变化、施工单位机械使用情况等;(2)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及检验、试验情况,设备进场及使用情况;(3)隐蔽工程验收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4)监理人员现场看到的、查到的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操作及活动,发出口头或书面的监理通知、指令,对工程技术、质量的建议或处理意见;(5)工程形象进度和完成实物工程量,影响工程进度因素;(6)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完工时间及施工情况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验收情况;(7)总监理工程师布置的其他工作的完成情况;(8)监理活动、重要会议、上级部门检查情况、来访的重要人物及其指示等;(9)影响工程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的各类问题及解决情况,

27、合同、住处管理情况,监理会议、考察、抽检等活动情况;(10)其他按照规定应记录的内容。3.1.2 监理月报项目总监应在施工阶段每月按时编制监理月报。监理月报应包含以下内容,经项目总监签认后分别报建设单位和本监理单位。(1)本月工程概况;(2)本月工程形象进度;(3)工程进度,包括: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对进度完成情况及采取措施效果的分析;(4)工程质量,包括:本月工程质量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工程质量措施及效果;(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包括: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包括:工程量审核情况,工程款审批情况及月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分析,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6)合同其它事项的处理情况

28、,包括: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7)本月监理工作小结,包括:对本月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情况的综合评价,本月监理工作情况,有关本工程的意见和建议;(8)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9)其他需报告的内容。3.1.3 工地例会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总监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起草,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在监理企业和项目监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备查。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4)检查

29、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6)其他有关事宜。3.1.4 施工过程中档案管理施工过程中的档案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定专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具体实施,并配备专门的档案橱(柜)和计算机、打印机等相应的办公设备。监理资料应在各阶段监理工作结束后及时收集、组卷、归档,保证真实完整、分类有序以便保存查阅。有条件的项目,可建立监理资料的编码系统,实施监理资料的计算机管理。3.1.5 实施市场主体考核扣分如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承揽工程的相关企业存在违反青岛市市场主体考核办法的行为,在发出监理通知单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情况下,项目总监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0、依据青岛市有关市场主体考核办法实施扣分处理。3.1.6 监督标准化管理实施依据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评价标准(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在质量安全体系、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队伍管理等施工现场要素综合管理上,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实施。3.2 工程造价控制3.2.1 项目总监在施工单位提交开工预付款担保后,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一份备查。3.2.2 造价(经济)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规定的计量原则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清单复核结果予以签认。

31、3.2.3 项目总监依据合同文件、造价(经济)专业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工程量清单等,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进度支付申请表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审批后的工程款进度支付申请表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一份备查。3.2.4 监理机构建立计量与支付台账,将计量与支付随时发生的变化登账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当有较大差异时应及时报建设单位。3.3 工程进度控制3.3.1 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进度控制:(1)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2)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分析;(4)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

32、单位编制下一期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并监督实施。3.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进度控制方案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一份。3.3.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3.3.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

33、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3.4 质量管理3.4.1 一般规定3.4.1.1 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3.4.1.2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单位应负责结构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抽样检测委托工作,组织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3.4.1.3 各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入青信用登记证(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注册

34、证书和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所有分包单位及人员相关资料均需在项目监理机构保存加盖分包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备查。3.4.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单位现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主管。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

35、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3.4.1.5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3.4.1.6 施工现场推行样板领路制度,在大面积施工开始之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向监督员进行样板报验,样板验收之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3.4.1.7 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写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必须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建设)单位

36、项目负责人审定。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施工单位需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执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相关的工艺和措施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3.4.1.8 项目总监应组织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案,并经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需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3.4.1.9 钢结构、幕墙等

37、专业工程按规定必须检测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进行检测。专业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共同验收,并按规定填写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备查3.4.1.10 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批。没有设计变更方案的,变更部分不得施工,项目监理机构不得签证。3.4.1.11 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筑工程成品保护,防止碰伤、缺损、污染。3.4.1.12 施工现场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3.4.1.1

38、3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3.4.2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验收3.4.2.1 建设、监理及承包单位应分别指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门人员负责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进场建材产品的外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不得使用在工程的相应部位。3.4.2.2 对未经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3.4.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3.4.2.4 见证取样与送检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需送检的材料等,施工单位质检员应会同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见证取样员按规定取样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单位检验。必须见证取样送检的建材产品,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在监理机构(建设单位)见证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件、材料取样、封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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