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封门林场防火公路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增林合同[2018]第 号-施工
甲方: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大封门林场防火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广州市增城区林业和园林局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的有关精神,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文本,住房和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等。下列文件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一) 本施工合同;
(二)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与乙方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
分通用合同条款,
(四)甲方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
(五)中标通知书;
(六)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七)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八)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九)图纸;
(十)工程量清单;
(十一)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二、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四)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三、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一)工程内容: 。详细请参照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二)承包范围:按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验收,乙方的综合单价及项目措施费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机械及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等调整各项收费而调整,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承包方式:本工程以总价包干形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承包范围内验收,乙方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及总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机械及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等调整各项收费而调整,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会对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
四、合同工期
本合同工程总工期为 个日历天,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如遇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工期可顺延。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五、质量标准
乙方承包的工程必须达到本项目设计验收标准要求,并能通过一次性验收。
六、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
乙方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及本合同关于安全生产职责的条款履行,确保工程无安全生产事故。
七、合同价款
(一)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
(二)本合同价款为中标价: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最终以财政结算评审价为准。
八、计量及付款方式
(一)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甲方向乙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15号。
(二)付款方式
在财政评审后拨款资金到位及请款资料齐备的前提下,甲方根据监理单位核定的工程量分期进行支付工程进度款。
1.签订本施工合同并进场施工15天内,甲方支付合同价的25%作为工程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根据工程监理核定的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按完成工程量造价的80%进行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最多支付至核定工程量的80%。
3、乙方提交整套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资料,经甲方审核后送财政局进行结算评审,结算评审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评审价的95%;
4、本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评审价的5%,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为期一年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清剩余工程款。
5.乙方在收款的同时应提供有效等额发票给甲方。
九、监理单位
甲方委托 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与甲方所签订的《监理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
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如下:
姓名: 职务: 总监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十、甲方代表
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甲方代表。其姓名、职务如下: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十一、项目经理
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
(一)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
姓名: 职务:
(三)专职安全员
姓名: 职务: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乙方负责保修 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包含的由乙方承包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进入为期 个月的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内,如出现质量缺陷问题,乙方应及时修复、返工,费用由具体责任方承担。缺陷责任期满,乙方向甲方申请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乙方确保工程各项目质量。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各项目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安全生产职责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组织监理人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则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驻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工人)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位,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配备不少于1名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人员如出现妨碍治安的行为,应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
6.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学习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12.承包期内如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四、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守则
(一)双方责任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甲方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三)乙方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5.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增城区地税局出具的《建筑项目完税证明》。
(四)项目廉政违约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十四(一)、十四(二)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十四(一)、十四(三)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十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
1.乙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并且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2.乙方对甲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施工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担责任。
3.乙方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乙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甲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4.乙方如违反合同工期和保修期约定的工程建设任务的,需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需支付中标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没收履约保证金。
(二)甲方违约
1.甲方应当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如果向乙方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乙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十六、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施工合同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价10%的广州地区银行为期一年的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30天后银行保函自动失效。对于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或在合同期发现原投标材料有虚假证明的,经报政府招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实后,依法进行处罚。同时,甲方不予退还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
十七、其他
(一)本合同自甲方、乙方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缺陷责任期满,且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调解,若调解不成,可向增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三)未尽事宜,甲方、乙方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增城区
(五)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盖章): 乙 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 址:增城区荔城街富国路6号 地 址:
电 话:020-82752183 电 话:
传 真:020-82752183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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