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2007年资产评估新准则讲解系列丛书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讲 解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编
目 录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基本要求 1
第三章 操作要求 2
第四章 评估方法 3
第五章 披露要求 4
第六章 附则 5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条文讲解 6
第一章 总则 6
第二章 基本要求 8
第三章 操作要求 16
第四章 评估方法 31
第五章 披露要求 43
第六章 附则 46
后 记 47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单独的机器设备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机器设备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单台机器设备是指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或者以单台的形式进行销售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组合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不必然等于单台机器设备价值的简单相加。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考虑机器设备所依存资源的有限性、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寿命、所依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能源等产业政策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明确评估假设。包括:
(一)继续使用或者变现;
(二)原地使用或者移地使用;
(三)现行用途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需要改变使用地点,按原来的用途继续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继续使用的机器设备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机器设备移位或者改变用途对其价值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假设等条件,明确评估范围是否包括设备的安装、基础、附属设施,是否包括软件、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等无形资产。对于附属于不动产的机器设备,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划分不动产与机器设备的评估范围,避免重复或者遗漏。
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对机器设备进行现场逐项调查或者抽样调查,确定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明确机器设备存在状态并关注其权属。如果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现场调查,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考虑抽样风险。因客观原因等因素限制,无法实施现场调查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判断,并予以恰当披露。
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现场调查内容。
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可以通过现场观察,利用机器设备使用单位所提供的技术档案、检测报告、运行记录等历史资料,利用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对机器设备的技术状态做出判断。必要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关注机器设备的权属,要求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对机器设备的权属做出承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机器设备的权属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
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恰当方式获得机器设备的市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必要的判断。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并恰当选择。
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一)明确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包括购置或者购建设备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成本、利润和相关税费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确定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
(二)明确重置成本可以划分为更新重置成本与复原重置成本。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优先选用更新重置成本;
(三)了解机器设备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以及可能引起机器设备贬值的各种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合理估算各种贬值;
(四)了解对具有独立运营能力或者独立获利能力的机器设备组合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一)明确活跃的市场是运用市场法评估机器设备的前提条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市场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可比资产的销售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
(二)明确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是运用市场法的基础,应当使用合理的方法对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差异进行调整;
(三)了解不同交易市场的价格水平可能存在差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可以作为评估依据的合适的交易市场,或者对市场差异做出调整;
(四)明确拆除、运输、安装、调试等因素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当:
(一)明确收益法一般适用于具有独立获利能力或者获利能力可以量化的机器设备;
(二)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合理量化机器设备的未来收益;
(三)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二十六条 无论单独出具机器设备评估报告,还是将机器设备评估作为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注册资产评估师都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编制机器设备评估报告时,应当反映机器设备的相关特点。
(一)对机器设备的描述一般包括物理特征、技术特征和经济特征,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需要描述的内容;
(二)除了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包括对评估对象的文字描述,使评估报告使用者了解机器设备的概况,包括机器设备的数量、类型、安装、存放地点、使用情况等;了解评估对象是否包括了安装、基础、管线及软件、技术服务、资料、备品备件等;
(三)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的描述,应当反映对设备的现场及市场调查、评定估算过程;说明设备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贬值情况等;
(四)在评估假设中明确机器设备是否改变用途、改变使用地点等;
(五)应当明确机器设备是否存在抵押及其他限制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条文讲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本条是制定本准则的目的和依据条款。
机器设备评估准则作为中国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体系下的一个具体准则,制定该准则的目的首先是规范和约束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本准则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如何履行评估程序、如何正确使用评估方法以及报告与披露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各类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必须严格履行准则的有关规定。
机器设备评估是资产评估的一个重要领域,通过规范机器设备评估行为,保证机器设备评估业务质量,可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准则的依据是《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是指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附属的特殊建筑物等资产。
本条是关于机器设备在资产评估中的定义。
在不同领域,机器设备的定义是不同的。
在自然科学领域,机器设备是特指“利用机械原理制造的装置,是将机械能或非机械能转换成为便于人们利用的机械能,以及将机械能转换为某种非机械能,或利用机械能来做一定工作的装备或器具”,并且要符合三个基本特征:(1)由零部件组成;(2)零部件之间有确定的相对运动;(3)有能量转换。
国际评估准则―厂场设备(IVS一3)中对机器设备的定义是:设备、机器和装备是用来为所有者提供收益的、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设备:包括特殊性非永久性建筑物、机器和仪器在内的组合资产;机器:包括单独的机器和机器的组合,是指使用或应用机械动力的器械装置,由具有特定功能的结构组成,用以完成一定的工作;装备:用以支持企业功能的附属性资产。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AS)中对机器设备的定义如下:机械设备,有形资产,用于生产过程中或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也可用于租赁给他人,或用于管理目的,一般使用可以超过一个会计期间的时间。
本条的定义充分考虑了机器设备的自然属性和资产属性。其自然属性是:人类利用机械原理以及其他科学原理制造的装置;其资产属性是:被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生产、经营或管理等目的的,不动产以外的有形资产。本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上述定义进行说明:包括机器、仪器、器械、装置,以及附属的特殊构筑物等资产。该定义充分借鉴了国际评估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以及自然科学中的机器设备概念。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器设备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单独的机器设备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组成部分的机器设备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条是机器设备评估的定义。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条将资产评估定义为“本准则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本条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定义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
美国评估师协会(ASA)将评估定义为:评估是确定价值的行为或过程。价值被定义为财产、商品或者服务的货币值。并对上述定义进行了延伸,认为评估也包括下列四种行为,无论它们单独存在或是共同存在:1.财产价值的确定。2.评估:(1)新产品的生产成本;(2)购买现有产品的重置成本或者生产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3)重新生产现有产品的成本或者生产同样产品的生产成本。3.确定影响价值的非货币收益或特征,对有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剩余使用年限、使用状况、质量或者其真实性等做出专业判断。4.预测资产带来收益的能力。对机械设备的评估以及其他一些商业资产的评估都包含上述四种含义。
同时,美国评估师协会将资产评估业务分为评估执业(Appraisal Practice)和估价服务(Valuation Service),评估执业中又分为评估(Appraisal)、评估咨询(Appraisal Consulting)和评估复核(Appraisal Review)。
本条充分考虑我国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的业务特点,未对机器设备评估相关业务以及评估咨询业务进行定义。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本条是关于准则适用范围的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包括:单独的机器设备评估以及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房地产评估等评估行为中所涉及的机器设备评估,须遵守本准则。本准则属于具体准则,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也应当遵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准则。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机器设备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本条是关于参照执行的条款。
除了本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客户提供与价值估算相关的业务或其他咨询服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上述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相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并考虑其他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
本条是关于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的合规性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是机器设备评估准则的制定依据,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机器设备评估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遵守本国或执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是各国对评估师执业的首要要求之一。如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中指出,“如果本准则中的任何部分与某司法管辖区域内的法律或公共政策冲突,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内仅该部分无效。”在阐述公共政策含义时,该准则指出,公共政策指那些目前被当地社会普遍接受的、得到法院司法程序或类似手段认可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守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时,应当对准则与法律或公共政策存在冲突,导致部分准则条款无效的状况进行充分披露。
《国际评估准则》中也指出,“评估师执业必须遵照其执业所在国的法律和规定。”如果国际评估准则与执业所在国评估准则或法律不一致时,“评估师应当对价值上的区别进行解释和量化”。
本条要求评估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准则。
1.注册资产评估师首先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包括:(1)针对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调整资产评估关系,规范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范围、程序、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规章制度中有关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3)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
需要强调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仅要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也要遵守涉及评估的其他法律法规。
2.为保持高度的专业水准,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评估指南和指导意见。
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的是专业中介服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具有高于一般道德标准的道德素养。除了遵守业务准则外,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及其他不恰当的行为。职业道德准则是资产评估准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本准则是针对特定评估对象―机器设备而制定的具体准则,主要涉及机器设备的评估原则、评估依据以及评估方法的应用等。本条款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从事机器设备评估时,应全面考虑其他相关准则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正确处理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协调问题。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评估经验,具备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专业胜任能力。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本条是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的条款。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该条从机器设备评估角度对资产评估师的胜任能力提出要求,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具备机器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应的机器设备评估经验,并具备基本的专业胜任能力。
与不动产及其他资产相比,机器设备资产具有许多特性,影响其价值的因素也不同,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熟悉机器设备的基本特点。机器设备评估是一门交叉学科,与许多技术、经济类学科都有密切联系,所涉及的学科主要包括机械工程、工程预算、会计学、经济学等。因此要求从事机器设备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一定的机器设备专业知识。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除了应具备机器设备的相关专业知识,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评估经验。上述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构成了从事机器设备评估所必须的基本的专业胜任能力。
2.当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某项特定业务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应当采取恰当的弥补措施,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机器设备种类繁多,按服务的行业可以分为冶金机械、矿山机械、纺织机械、化工机械、农业机械、发电设备等;按功能又可分为起重机械、运输机械、动力机械、粉碎机械等。
注册资产评估师即使具备基本专业胜任能力,也并不意味具备了各类机器设备的评估知识和经验。在注册资产评估师拟承接某项特定业务或签署评估业务约定书之前,必须充分了解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专业技能及所需的工作经验,若已有的知识及经验不足以支持其完成所需承接的特定项目,应当采取适当的弥补措施。包括:(1)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联合进行评估;(2)聘用具有所需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专业人士;(3)注册资产评估师通过学习达到要求。
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对评估师在执行某项特定评估业务而特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时,除了要求评估师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外,同时还要求评估师告知客户因对承接的相关业务所涉及的专业领域经验不足所需采取的必要措施。即使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相信,自己可以采取上述措施确保评估业务的完成,在接受评估业务前也必须向客户披露自己缺乏与该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经验的事实,说明将采取的所有必要措施,承诺通过上述措施可以确保圆满完成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必须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专业知识、经验的缺乏,并披露所有为完成评估业务所采取的措施。
该条同时规定“必要时应当聘请专家协助工作”。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过程中,当评估业务涉及的知识、技术超过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能力范畴时,可以并且应该聘请具有相应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专家提供协助。这里所指的专家包括个人或专业机构。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所聘请专家的能力进行评价;(2)对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调查;(3)对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4)对专家进行必要的资产评估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及作用,遵守评估执业道德。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专家不能代替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专家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起技术支持和协助作用,其工作不能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因此,专家的作用是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能因为允许利用专家工作,而忽视基本准则胜任能力条款的要求,承揽本人或本机构无力完成的资产评估项目。
国际评估准则和其他各国的评估准则都将专业胜任能力条款作为评估准则中最重要的条款和基本要求。《国际评估准则》中规定:“评估师必须具有根据公认专业准则有效完成评估项目的知识、技巧和经验。”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专业胜任能力条款最为严格和全面,将专业胜任能力作为评估师在接受评估业务前所应当承担的一项潜在义务。该准则规定:“在承接某项评估业务或达成业务协议之前,评估师必须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并具有胜任该项评估业务的知识和经验;或者作为替代方式,必须:(1)在承接评估业务前向客户披露知识、经验的缺乏;(2)采取所有必要或恰当的措施,合格地完成评估项目;(3)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知识、经验缺乏的状况以及为合格完成评估项目所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单台机器设备是指以独立形态存在、可以单独发挥作用或以单台的形式进行销售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的组合是指为了实现特定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不必然等于单台机器设备价值的简单相加。
本条是关于机器设备评估对象的条款。
该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机器设备的评估对象分为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并给出了单台机器设备和机器设备组合的定义。
除了少部分单台设备可以独立用于经营,具有独立获利能力外,大多数单台设备所能够独立实现的价值形态是单台、独立销售的变现价值。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的运营组合需要由多台机器设备组成,机器设备组合的市场价值不一定等于组成该组合的各单台设备独立进行市场交易所能实现的市场价值之和。
在确定机器设备组合的价值时,组成该机器设备组合的每一台机器设备在机器设备组合中能够实现的价值取决于该机器设备对机器设备组合的贡献,该组合中的每一台机器设备都是以与其他机器设备一起继续使用为前提。在价值构成上,一般应包括设备的运杂费、安装费、基础费、调试费用等。在贬值形态上,除了考虑单台设备自身的各种贬值,还应该考虑各设备之间匹配性引起的功能性贬值等。
一台机器设备作为机器设备组合的一部分所能够实现的价值,与这台设备单独交易时的市场价值是不同的。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决于它对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
本条是关于机器设备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评估价值应予考虑的因素的条款。
机器设备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所能够实现的价值取决于自身对该整体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该价值一般不等于这些设备单台、独立销售时实现的市场价值。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使用成本法评估整体企业价值时,对机器设备的评估依据是替代原则,即采用同等功能的替代产品的价格作为重置价,因为功能相同的机器设备对企业的贡献是相同的。机器设备的价值是指按原来的用途与其他资产一起持续使用条件下的使用价值,即续用价值,取决于被评估的机器设备对所生产产品的贡献。
通常,作为完整的企业的资产,除了机器设备,还有其他类型的资产,如:厂房、土地、流动资产、商誉等。上述组成整体资产的每个单项资产,或者被视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或者被视为脱离整体资产存在的独立资产。机器设备的续用价值只有在前一条件下方可实现。如果一台或几台机器设备与整体资产分割开,所能实现的价值可能只是变现价值。
机器设备的续用价值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资产产生的收益支持这个结论。机器设备在原地持续使用的价值包括安装费用和该项资产对其所运营实体的贡献,是以这项资产将与同一实体中其他所有已安装资产一起继续使用为前提条件的。该定义表示一项已经安装的、正在运转并为所在企业创造收益的资产的价值。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
本条是机器设备评估业务价值类型的选择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恰当的价值类型,市场价值与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的定义同样适用于机器设备评估。
由于机器设备的特点,注册资产评估师经常需要评估交易受到限制的机器设备的价值。强制清算是机器设备最常见的交易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机器设备在强制清算条件下所实现的价值称为清算价值,是一种带有强制条件的变现价值。一般情况下,清算价值不代表市场价值。
清算价值分为以下三种:
1.快速清算价值。快速清算价值也就是拍卖价值,是强制性的快速变现。所有设备的销售都是以单台为基础,以当时、当地方式成交;不考虑任何未知费用,如安装调试费用、运输费用等;买主负责所购设备的拆迁并承担风险。快速清算价值通常不包括附加价值,如:可以生产的产品、已有的安装、制造许可证、商标、客户清单、可持续经营等因素。
例如,企业以部分机器设备抵押获得银行贷款,因未能履约,所抵押的设备必须以拍卖的形式快速变现。设备原有的安装、可以生产的产品等因素,对购买者已没有意义,甚至在购买时要考虑拆除机器所需支付的费用。
2.有序清算价值。有序清算仍属于强制出售,与快速清算价值的不同之处在于全部设备必须在今后某一特定时间内变卖。这使得清算者有时间进行广告宣传和讨价还价,找到适当的买主,获得更合理的售价。
3.原地复用清算价值。原地复用清算价值是指某一企业由于经营失败,其生产设备必须被强制出售。但是导致企业经营失败的原因是管理,而不是外部的经济形式、市场等因素,更换新的管理班子可以使企业实现盈利。
这种价值概念较多地用于化工、钢铁等类型的企业,这些企业的设备安装费很高,设备通用性差,拆卸困难,市场变现的可能性极小。在这种情况下,快速清算和有序清算方式的清算所得也是非常少的。但是使用这一价值概念也伴有很高的风险,因为使用这一价值概念的前提是:企业经营失败确实是因为经营管理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在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的以持续经营方式购买该企业的潜在购买者,否则该变现价值是无法实现的。
“拍卖”一般指的是快速清偿价值,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在某些行业,以拍卖方式处理资产是行业的标准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正常的时间期间内拍卖,其价值可能等于有序清算价值,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等于市场价值。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考虑机器设备所依存资源的有限性、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寿命、所依附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能源等产业政策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
本条是关于执行机器设备评估时,应考虑的相关外部因素的条款。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机器设备评估时,应关注以下外部因素对机器设备评估的影响:
1.资源的有限性。机器设备的使用寿命受所依赖的原材料资源有限性的影响。原材料资源的短缺可导致设备开工率不足,原材料资源的枯竭可导致机器设备报废。
2.所生产产品的市场竞争及市场寿命。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需求减少,导致设备开工不足,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由于所生产产品的市场寿命终结也将导致生产该产品的某些专用设备报废。
3.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对于大部分机器设备,一般需要以某种方式安装在土地或建筑物上,移动这些设备可能对设备造成损坏,有些设备则完全不可以移动,移动这些设备将导致设备的报废。因此,本条款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机器设备评估时,要考虑与之相关的土地、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对机器设备价值的影响。
4.国家的能源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有些机器设备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高人类物质文明程度的同时,也对自然环境产生了破坏作用,带来了能源的大量消耗和环境的严重污染两大社会问题。为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颁布了《节约能源法》和《环境保护法》及一系列产业政策。这些政策对机器设备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限制,对机器设备的能耗和环保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设备的使用,加快了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国家的能源、环保政策对设备价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缩短了设备的使用寿命。根据《节约能源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实行了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政策,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器设备应立即报废或限期报废,缩短了一些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许多在用设备因不符合能源、环保要求而报废或在一定时间内退出使用,甚至包括一些没有出库的新设备。
尽管我国在推广节能产品、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政策,但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使用高能耗及落后机电产品的现象仍然很普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在评估时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对设备价值的影响。
(2)增加运营成本。国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严禁使用,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污的企业要征收高额的排污费,主要用能设备能耗超过限额的,按超限额浪费的能源量加价收费,导致这些高污染、高能耗设备运营费用的提高。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当了解评估结论的用途,明确评估目的。
本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应明确评估目的。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机器设备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客户确定的评估用途,明确评估目的。评估目的即进行评估的原因,是基于资产交易双方的需求对设备的预期用途所做的假设。评估目的是价值分析的基础,对价值类型的选择有直接影响。评估的价值必须与资产评估目的相一致,不同的评估目的所得出的价值结论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在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前提等情况下,确定合理的价值类型。
常见的机器设备评估目的包括:
1.整体企业价值评估。对企业进行整体价值评估一般出于更具体的目的,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企业股权转让或收购、兼并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生产经营一般保持不变,所评估的价值是企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价值。评估的资产范围除了机器设备,还包括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等。
当采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时,根据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了解,机器设备作为企业整体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价值取决于它对该整体企业价值的贡献程度。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并不是要确定这些设备在单台、独立销售时所能实现的市场价值。
当采用收益法评估整体企业价值时,注册资产评估师为了比较准确地预测未来现金流,有时也需要对目前企业正在使用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使用寿命,或对未来需要购置的机器设备的重置成本等进行评估。
2.设立公司。在设立新公司时,根据《公司法》的要求,股东可以用货币资金出资,也可以用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出资。当使用机器设备作为出资资产时,应对其进行资产评估,以作为确定注册资本金的依据。
3.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濒临倒闭,大多数情况下,评估目的是确定机器设备在强制出售条件下可能实现的货币价值。适用于快速清算价值或有序清算价值。因为债权人常常希望得到现金,而不是机器设备。破产评估还可能要求评估师确定机器设备的继续使用价值。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破产监管人及律师充分沟通,明确评估目的。
4.抵押。当贷款人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时,需要对用作抵押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银行通常按评估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发放贷款的额度。为了保证在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贷款能够全额回收,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以清算价值为前提进行评估,即抵押资产拍卖后能收回的价值。因为银行并不需要这些资产,而需要尽快获得现金。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贷款人有良好的信誉记录,信贷机构可能允许使用其他的价值类型。
5.搬迁补偿。当政府机构需要征用土地用于公共事业时,需要对原土地使用单位进行搬迁,其中可能包括机械设备,所涉及的评估一般为拆迁损失评估。
6.购买价格的分配。当企业以整体的方式购买一宗资产或一家整体企业时,在购买后需要估算每个组成部分的价值以便建立资产账,合理确定折旧,对资产进行价值管理。在上述情形下,需要注册资产评估师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执行上述评估业务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充分了解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
7.企业、合伙关系的解体。以解体为目的的评估,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公司制,都是以公允市场价值为基础,公平地确定每个合伙人或股东的应得利益。然而,解体评估也完全可能以清算价值为基础,尤其是相关各方都希望首先处理所有资产,然后再对所得的货币金额进行分配。
8.保险。保险评估需要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价值以补偿损失。可保价值是所有者、出租人、承租人、保险公司、代理商以及经纪人等所关注的。
以保险损失结算为目的的评估具有非常特殊和有限的目的:核实资产价值是否符合保单的要求,确定的价值和保险评估价值相等,惟一的区别在于损失结算的评估是在损失实际发生以后进行的。
9.管理建议。以管理建议为目的的评估所包含的内容可能相当广泛,通常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相关。这种评估一般是由企业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提出,其目的可能是确定企业的经济价值,也可能是其他目的。
10.资产出售。作为多余资产,机器设备在处置时也需要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确定设备的处置价格提供参考。以多余资产出售为目的的评估,一般需要注册资产评估师确定机器设备的变现价值。根据处置者的具体要求,可以是单台出售的变现价值,也可以是一宗机器设备整体出售的变现价值。另外,处置者对处置时间的要求对所能够实现的变现价值也有影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参照物市场的选择,如正常的二手设备交易市场,或拍卖市场等。
第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明确评估假设。包括:
(一)继续使用或者变现;
(二)原地使用或者移地使用;
(三)现行用途使用或者改变用途使用。
本条是关于机器设备评估假设的条款。
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对机器设备可能实现的价值将产生以下影响:
1.一台机器设备,或者被视为整体资产的一部分,或者被视为脱离整体资产存在的独立资产单独销售,所能够实现的价值是不同的。前者所能够实现的价值取决于该设备对整体的贡献,后者只能实现该设备单独销售的变现价值。
2.在机器设备中,一部分机器设备不需安装,可以移动使用,一部分需要永久地或在一段时间内以某种方式安装在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上,移动这些资产将可能导致机器设备的部分损失或完全失效。
3.机器设备是否按现行用途(原设计用途)继续使用,对机器设备的价值评估有很大影响。如果机器设备所生产的产品、工艺等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一些专用设备报废,或者要对这些专用设备进行改造,以适应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要求;设备的移动也会对某些机器造成损伤或完全报废,使设备原有的安装、基础等完全失效。
考虑机器设备的上述特点,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明确评估假设。包括:
(1)继续使用或变现;
(2)原地使用或移地使用;
(3)现行用途使用或改变用途使用。
美国评估师协会出版的《机器设备评估》中,根据机器设备的预期用途,将机器设备的评估前提假设分为以下三类:
(l)挪用于类似用途或其他用途时的出售价值;
(2)资产按照其设计用途的续用(或安装使用)价值;
(3)清算价值。
在上述分类以及市场价值概念的基础上,给出适合某一特定评估假设的价值定义。
1.挪用或用于其他用途时的出售价值
公允市场价值:是评估资产的货币价值,该价值应该是自愿卖方和自愿买方之阿进行交易时的价格,而且对买卖双方都是公平的,不是强迫的。同时双方都对某特定日期的所有相关事实非常了解。
公允市场价值―挪用:是评估的资产的货币价值,该价值应该是自愿卖方和自愿买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的价格,而且对买卖双方都是公平的,不是强迫的。同时双方都对某特定日期的所有相关事实非常了解,也考虑到了把资产移位时发生的成本。
2.续用资产(或者使用能力)价值
续用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是评估资产的货币价值,该价值应该是自愿卖方和自愿买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的价格,而且对买卖双方都是公平的,不是强迫的。同时双方都对某特定日期的所有相关事实非常了解,包括安装成本等。并假设经营收入能够支持价值结论。该评估价值包括所有正常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例如,安装以及其他保证资产正常运作的组装成本。
公允市场价值―已安装设备:是评估的已安装资产的货币价值,该价值应该是自愿卖方和自愿买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的价格,而且对买卖双方都是公平的,不是强迫的。同时双方都对某特定日期的所有相关事实非常了解,包括安装成本等。该评估价值包括所有正常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例如,安装以及其他必要的保证资产正常运作的组装成本。
3.清算价值
有序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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