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地税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县地税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纪检监察工作制度2007-02-02 21:54:43第一章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地税人员的行为,进一步推动的税系统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平阴地税的实际,特作出“十五不准”规定: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和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2、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不准拖欠公款。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
3、不得收取任何报酬。第二章民主理财小组工作制度第二条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是:民主理财小组在县局党组的领导下,在组长的具体负责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对本局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汇总、报告工作,监督财务公开制度的执行。第三条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纪律是: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开展工作。遵守保密规定,对检查审理的情况,不得随意横向截留,更不准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第四条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要求是:民主理财小组应不定期的由组长召集学习现行规章制度、文件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民主理财小组要广泛听取、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向局领导及有关职能科室提出理财
4、的合理化建议。民主理财小组依照规定进行理财时,财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确保民主理财工作的顺利完成。第五条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内容是:检查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物品采购是否与实物相符,价格是否合理,发票是否真实,招待费是否超标准,大型开支是否有预算,固定资产购置是否实行政府采购等。财务公开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公开制度是否健全,财务公开是否及时,财务公开内容是否齐全、属实。第六条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程序是:(一)日常工作程序每月5日计财科会计人员将上月财务收支明细表报送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在组长的组织下,对其内容进行检查核实,理财小组有权对一些不合理的单据提出疑问和建议。对审
5、查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督促计财部门进行整改,计财部门应在10日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汇报民主理财小组。(二)审查工作程序民主理财小组于季度终了5日内,拟定对上一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查计划,报经分管局长及纪检组长批准后,通知计财部门,实施审查工作。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查终结,提出审理报告,报纪检组长和分管领导。审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财务收支基本情况,落实财务公开制度情况,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审理结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民主理财小组对办理的审查事项,建立审查档案,并由民主理财小组管理。第三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第七条为贯彻从严治党方针,全面落实党的十
6、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由县局局长与各分局局长、科长(主任)及各单位负责人与一般同志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内容是:(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税务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确保落实到位。(二)经常听取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报告并进行分析研究,定期廉政谈话,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解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三)加强对“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解决在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四)积极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
7、,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根本上、源头上预防和消除腐败。(五)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有关政策法规,有效地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六)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分局、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七)严格依据条例及相关程序,考察、考核、推荐、提拔、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八)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九)全面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二十一项规章制度,切实把“两权监督”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第四章家庭助廉责任制度第九条家庭廉政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有益补
8、充。搞好家庭廉政建设有利于加固反腐败防线。第十条家庭助廉责任制度的责任目标是:(一)家庭成员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无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贪污腐化、公款吃请、公款娱乐等到不廉洁行为发生。(二)地税干部应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家庭成员无为纳税人说情开脱、以权谋私现象。(三)地税干部及家属严格遵守八小时以外管理的各项规定,无参加纳税人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无参加纳税人组织的外出游玩活动等。(四)家庭成员团结互助,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无违法违纪和违反社会公德现象。第十一条家庭助廉责任制度的责任内容是:(一)关心地税事业,积极支持配偶开展工作。(二)监督配偶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及时提醒应注意的问
9、题。(三)监督配偶八小时以外的各项活动,协助配偶净化社交圈,建立正常的社会交往和联系。(四)不接受纳税人赠送的礼品,礼金,不参加对配偶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五)支持配偶依法治税,不为纳税人说情、开脱。(六)不借配偶名义谋取私利,做到行为规范,一身正气。(七)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积极宣传税收政策法规。第五章加强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八小时之外活动的具体规定是:(一)禁止八小时之外有损地税形象的一切活动,禁止干部职工参加纳税户的邀请的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禁止用公款组织或参加纳税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外出游玩活动;禁止用公车和纳税单位车辆外出钓鱼、打猎、游玩,不得用公车接送孩子入托上学
10、、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国;严禁酣酒、赌博、打架斗殴、涉足色情场所、参加封建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禁止着税服参加宴会、娱乐等活动;禁止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参与企业和个体等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报酬的顾问活动。(二)严格请示汇报制度。双休日、节假日外出远途旅游人员,必须事先向主管领导告知去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八小时之外遵守规定情况列入定期报告的内容,按时报告。第十三条严格八小时之外活动的责任追究规定:为使八小时之外活动各项规定落实到实处,县局对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损害地税形象、给地税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对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得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负责人,要按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第六
11、章税务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税务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出租私房和参与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功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关担任主管人员情况。除配偶、子女外的近亲属经商纳税情况。个人购置的移动通讯工具
12、、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以及超过二千元以上的家电、家俱等大件物品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个人购买汽车、移动电话、电脑、家庭四千元以上的开支项目,应在30日内将有关票据复印件报监察部门,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对发生第十四条所列的其他事项,应在发生后30日内向监察部门报告,填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第十六条县局将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调查了解、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明查暗访,对弄虚作假,违反廉政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七章税情恳谈工作制度第十七条税情恳谈会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分局局长主持;分局长每季度走访纳
13、税人不少于15户。第十八条详细记录恳谈内容,尤其是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为税不廉等情况,不得擅自改动和遗漏。在职责范围内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当场给予答复或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第十九条税情恳谈工作内容包括:(一)税法中有关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方法、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规定。(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意见、建议、要求和批评。(五)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基本评价,行使职务的权利和义务,执法过错追究。(六)行政复议法、行政
14、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税务执法的补救措施及规定。第八章社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第二十条社会特邀监察员的范围: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自愿接受聘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及民主人士等。第二十一条社会特邀监察员的活动在纪检组长领导下,由监察科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信函、登门走访、座谈会、电话沟通等方式,每半年至少与他们联系一次,每年召集一至二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地税执法、廉政建设、文明服务的意见或建议,通报地税局执法廉政工作的动态,总结本期工作经验。对于社会特邀监察员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列出落实时间表,按时反馈整改情况。第九章廉政谈话制度第
15、二十二条在遇到下列情况时,要及时谈话。(一)干部得到提拔重用,手中有了一定权力的时候;(二)干部在工作中有了成绩,受到表彰、奖励,或遇到挫折的时候;(三)干部职务、岗位调整的时候;(四)发现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等方面有问题,尤其在公款吃喝玩乐,公款使用通讯工具和住房等方面存在问题,群众有所反映的时候;(五)在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干部后,需向干部通报、转达意见的时候;(六)干部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指示精神、民主集中制和局党委的工作意见等方面出现偏差的时候;(七)干部出境、出国的时候;(八)干部遇有生病住院、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的时候;(九)干部对配偶、子女和
16、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群众有反映的时候;(十)干部有重要情况或思想问题需要向上级反映的时候。第二十三条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具体分工是:(一)本局副职一般由局长或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谈话;(二)正、副分局长(科长)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或市局组织人事处负责同志谈话;(三)科室以下干部由本科室领导或本支部书记谈话。第二十四条各分局、科室、各支部的谈话情况要有提纲、有记录,并及时总结上报。第十章个人廉政档案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个人廉政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个人简历;(二)个人住房情况;(三)重大事项登记;(四)个人收入情况;(五)
17、收受礼品登记;(六)个人廉政鉴定;(七)提拔任用干部廉政鉴定意见;(八)违纪查处情况;(九)廉政事迹及奖励情况;(十)特殊岗位人员离任审计情况;(十一)廉政谈话情况;(十二)其他廉政事宜。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不得收受纳税人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应在收受之日起30日内上交监察部门,并予以登记,上交人、监交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监察部门负责上交礼品的登记、保管工作,对上交的礼品要切实加强管理,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上交礼品的处理,由监察部门按照上级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经纪检组长审查后,报局党组批准,严格按程序办理。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廉政档案
18、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未按规定填报或弄虚作假的报局领导批准后,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第十一章政务公开制度第二十八条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便民和廉洁勤政为基本要求,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促进地税执法水平的提高,进一步树立地税良好社会形象。第二十九条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一)部门职能、年度税收任务及完成情况;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二)地方税收法规、政策;地税征管范围;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事项、程序、条件和时限及纳税违章处罚等有关具体纳税规定。(三)税务人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服务承诺及有关廉
19、政规章制度;投诉和监督举报办法。(四)纳税人关心和反映强烈的有关涉税问题。主要包括:纳税定额、税务家属经商纳税情况、纳税人违章处罚情况等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五)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其他公开内容。第三十条政务公开的形式是:印发纳税指南、税务人员执法反馈单和税法宣传单,普遍建立税收政策宣传公开栏、纳税定额公开栏、违章处罚公开栏。建立监督保障制度,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建立局长信箱和局长接访日制度、聘请特邀监察员等多种形式,强化社会监督效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信息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公开。第十二章关于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实行登记上交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税务干部一
20、律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是指:各类商业购物代金券、各类商业电子消费卡、高消费俱乐部会员证、礼仪储蓄单以及债券、股票、支票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第三十二条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10日内应主动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并填写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登记表。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上交的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应及时登记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市局监察室。第三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登记、保管全局税务人员上交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凡个人上交
21、的,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后必须开具收据以备查存。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保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应每半年统计一次,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局领导审批。未经局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第三十六条对于收受的应上交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在规定期限不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十三章关于干部个人收入申报的规定第三十七条为增加全局干部职工收入情况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第三十八条全局干部职工均须依照本规定申报个人收入。第三十九条申报内容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3、
22、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5、各类彩票和竞赛活动中奖等偶然所得。第四十条申报时间。申报人于每年七月下旬申报上半年收入情况;次年一月下旬申报下半年收入情况。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纪检监察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第四十一条申报受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局纪检监察部门分别受理申报人的收入申报,统一印制、发放干部个人收入申报表,并按照廉政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第四十二条监督考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于不申报、不按时申报或不按规定申报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
23、分。第十四章其他工作制度第四十三条严格按照省局“十条禁令”的规定做好各项税收工作,“十条禁令”的主要内容:1、严禁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2、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对纳税人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3、严禁为亲友及他人的纳税事宜说情;4、严禁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压价购买纳税人商品;5、严禁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6、严禁索取、赠送或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礼品;7、严禁无证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8、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非工作时间酗酒闹事,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9、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10、严禁参与一切形式的赌博活动。第四十四条关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
24、工作制度依照平阴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关于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制度依照平阴县地方税务局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各分局的专(兼)职纪检员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发现违纪违法的行为和线索,要及时向县局汇报,知情不报者,免去其专(兼)职纪检员职务。专(兼)职纪检员要及时、有效地制止本单位的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协助县局纪检监察人员查办案件。第四十七条除以上规定外的,依照省市局纪委、监察室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规定、办法执行。第十五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工作制度由县局监察科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奖惩。第四十九条本工作制度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