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流程图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环节办理人:唐飞 毕仁宇 本环节时限:1个工作日
一、所需材料:
受理理理
1.项目立项备案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项目土地使用证或能够证明土地权属的文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3.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已审定的项目总平图和单体图(包括总平面图 、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4.盘州市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原件一份(申请表应附以下资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关于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无误的承诺书原件一份;若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盘州市防空地下室建设报审表原件一份。)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资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窗口发出是否受理通知书
环节办理人:唐飞 毕仁宇 本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
审查
环节办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
环节办理人:黄兴泮 本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
环节办理人:唐飞 毕仁宇 本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证件
决定
环节办理人:唐飞 毕仁宇 本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流程图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环节办理人:唐飞 毕仁宇 本环节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一、所需材料:
受理
1.项目立项备案批文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2.项目土地使用证或能够证明土地权属的文件复印件一份(验原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 盖企业公章);
3.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已审定的项目总平图和单体图(包括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4.因地质、地形等原因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项目,提供地质勘查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5.盘州市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原件一份(申请表应附以下资料: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关于提供资料真实无误的承诺书原件一份;若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盘州市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报审表原件一份);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出具《受理通知书》
6.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证明材料和人防易地建设费减免申请表(申请表原件一份、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文件复印件一份)。
二、受理窗口发出是否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资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环节办理人:唐飞 毕仁宇 本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
审查
环节办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
环节办理人:黄兴泮 本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
环节办理人:唐飞 毕仁宇本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证件
决定
环节办理人:唐飞 毕仁宇本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3.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通信警报器设施撤出审批流程图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环节办理人:唐飞 毕仁宇 本环节时限:1个工作日
一、所需材料:
受理理理
1.填写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通信警报器设施撤出申请表(原件三份);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若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
3.规划部门审定的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原件1份);
4.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原件3份);
5.补建通信警报器设施合同书(原件3份)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出具《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退回资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窗口发出是否受理通知书
环节办理人:唐飞 毕仁宇 本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
审查
环节办理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
环节办理人:黄兴泮 本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
环节办理人:唐飞 毕仁宇本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证件
决定
环节办理人:唐飞 毕仁宇本环节时限:2个工作日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议、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流程图
立 案
市人防办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回 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或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案件审查
市人防办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市人防办负责人召集集体讨论决定
报市人防办备案
告 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
决 定
市人防办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 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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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立 案
市人防办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回 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或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案件审查
市人防办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市人防办负责人召集集体讨论决定
报市人防办备案
告 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指挥通信科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
决 定
市人防办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 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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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违反《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流程图
立 案
市人防办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回 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或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案件审查
市人防办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市人防办负责人召集集体讨论决定
报市人防办备案
告 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指挥通信科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
决 定
市人防办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 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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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7.对违反《贵州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处罚流程图
立 案
市人防办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回 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或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案件审查
市人防办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市人防办负责人召集集体讨论决定
报市人防办备案
告 知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指挥通信科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
决 定
市人防办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 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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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登记保存流程图
情况紧急的,在24小时内向市人防办负责人报告,并补批准手续
报 批
实施前向市人防办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实 施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告 知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救济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制作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强制措施
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违法的证据实施保存登记并报单位备案;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单位后,立即向市人防办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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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流程图
制定检查方案
公告或通知
(暗访不通告)
n 查阅资料
n 查看现场
n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n 取证
n 其他
市人防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
根据检查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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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人民防空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个人的表彰或奖励流程图
奖励公告
公布奖励方案
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
1.先进事迹报告
2.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申 报
受 理
n 专家评审
n 部门评审
n 有关部门审查
n 其他
评 审
公 示
奖 励
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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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流程图
制定检查方案
公告或通知
(暗访不通告)
n 查阅资料
n 查看现场
n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n 取证
n 其他
市人防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
根据检查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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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流程图
制定检查方案
公告或通知
(暗访不通告)
n 查阅资料
n 查看现场
n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n 取证
n 其他
市人防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
根据检查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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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对人民防空教育加强指导和检查 流程图
制定检查方案
公告或通知
(暗访不通告)
n 查阅资料
n 查看现场
n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n 取证
n 其他
市人防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
根据检查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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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管理流程图
制定检查方案
公告或通知
(暗访不通告)
n 查阅资料
n 查看现场
n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n 取证
n 其他
市人防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
根据检查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15.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流程图
制定检查方案
公告或通知
(暗访不通告)
n 查阅资料
n 查看现场
n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n 取证
n 其他
市人防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
根据检查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16.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流程图
制定检查方案
公告或通知
(暗访不通告)
n 查阅资料
n 查看现场
n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n 取证
n 其他
市人防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
根据检查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17.人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平战结合开发利用资产审批审批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2.……(详见释义表)
申 请
向市人防办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审 查
行政审批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 定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准予同意或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 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审批决定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18.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警报信号鸣放备案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鸣放时间、地点和事件起因、经过、社会影响的情况报告。
申 请
向市人防办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审 查
业务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 定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备 案
市人防办实施备案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19.平时开发和利用人防工程备案 流程图
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 请
向市人防办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审 查
业务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 定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备 案
市人防办实施备案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20.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审批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审批
申请表
申 请
向市人防办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审 查
业务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 定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准予同意或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 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审批决定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2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流程图
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 请
向市人防办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审 查
业务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 定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备 案
市人防办实施备案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22.人防工程项目档案备案 流程图
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 请
向市人防办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审 查
业务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 定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备 案
市人防办实施备案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23.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城市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 请
向市人防办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审 查
业务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 定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准予同意或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 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审批决定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24.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变更备案 流程图
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申 请
向市人防办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审 查
业务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 定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备 案
市人防办实施备案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25.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 流程图
制定审验方案
公告或通知
(暗访不通告)
n 查阅资料
n 查看现场
n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n 取证
n 其他
市人防办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审验
出具审验报告
根据审验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26.使用单位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转让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权审批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 请
向市人防办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审 查
业务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 定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准予同意或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 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审批决定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27.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 请
向市人防办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
审 查
业务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听 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 定
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依法作出准予同意或不予同意的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 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审批决定
办理机构:盘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业务电话:0858-3839109,监督电话:0858-383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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