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项目建设质量保证体系一、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行政监督1、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以及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3、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二、项目法人质量管理1、项目法人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2、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
2、程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3、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三、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1、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2、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3、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
3、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4、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四、设计单位质量管理1、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2、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3、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
4、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4、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5、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五、施工单位质量管理1、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
5、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2、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3、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的认可。4、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5、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6、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六、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