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机关文化建设演讲稿:文明礼仪在机关 机关文化建设演讲稿:文明礼仪在机关 大家好!今天我们演讲的内容是文明礼仪在机关。礼仪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当今世界,礼仪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礼仪与发展同在,与进步共生。注重礼仪,学习礼仪,实践礼仪,已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共识。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特别是党中央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文明礼仪建设愈益成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 遵循礼仪规范,树立文明新风,开创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是时代的呼唤、时代的要求。继承中国传统礼仪文化,吸收西方礼仪精髓,建设有中国特
2、色社会主义的礼仪文化,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机关文明水平和机关工作人员文明素质,改进机关作风,塑造党政机关良好形象,为全社会的文明礼仪建设作出表率,市直机关工委决定在市直机关组织开展机关文明礼仪巡回宣讲活动。 大力提倡文明礼仪,切实加强机关文明礼仪建设,对于塑造机关良好形象,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素养,进而提高机关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都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点,文明礼仪有利于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文明素养 就个体来说,文明礼仪反映着一个人的交际技巧和应变能力,更反映着一个人的气质风度、阅历见识、道德情操和自我修养。在这个意义上讲,礼仪就是素养,
3、礼仪就是修养。机关工作人员既是机关中的个体,又是机关整体的有机组成,其文明素养如何,直接影响和决定着机关的整体形象。推动机关文明礼仪建设,从每一个具体的工作人员抓起,规范其礼仪,文明其精神,是一项事关党政机关执政能力、管理水平和精神风貌的大事。通过有效的礼仪学习、礼仪培训和礼仪实践,可以不断地推动机关工作人员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第二点,文明礼仪有利于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机关的一个很大特点就是按章办事,文明礼仪一个很重要的内在要求就是规范性,就是按规矩办事,这与机关的特点和要求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通过文明礼仪建设,可以有效地推动机关建章立制。不断规范工作流程,自觉维护工作秩序,严格
4、遵守工作纪律,会不断地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与此同时,通过文明礼仪建设,可以有效地推动机关作风建设,切实增强机关工作人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和意识,努力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部门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 第三点,文明礼仪有利于推动和谐机关建设 建设和谐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和谐机关的众多条件中,建设和谐的人际关系是很重要的一条。和谐的人际关系,既需要思想、组织、道德和纪律约束,也需要尊重、理解、信任和交流。通过加强文明礼仪建设,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共同用礼仪来规范彼此的交际活动,表达相互间的尊重,促进交际双方进行积极的沟通,增进相互之间的信任、了解和友谊,进而形成和谐、良
5、好的人际关系。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一般都喜欢与具有良好修养的人在一起或交朋友,觉得他们更容易亲近,更富有吸引力,更促使自己进步。有礼走遍天下,无礼寸步难行,指的是良好的文明礼仪对个人成长和发展产生的巨大影响。文明礼仪是一种具有潜在约束力的道德力量,潜移默化地熏陶着人们的心灵,引导着人们的行为,调节着人际间的交往。因而,机关文明礼仪的培育和锤炼,对于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尤其是推进机关建设和对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但因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根据劳
6、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
7、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无效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本文由屋檐人家文章资源站 收集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出处所有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