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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区国省级公路土路口治理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BDQGLTLKZL2016-08
招 标 文 件
招标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代理机构:天津广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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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8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62
第六章 图纸 70
第七章 技术规范 7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宝坻区国省级公路土路口治理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宝坻区国省级公路土路口治理工程已由天津市宝坻区行政审批局以《宝坻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宝坻区国省级公路土路口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津宝审批投资[2016]79号)和《宝坻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宝坻区国省级公路土路口治理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津宝审批投资[2016]140号)批准建设,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出具了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编号:BDGL2016001)。项目业主为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招标人为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工程对宝坻区津围公路、宝芦公路、平宝公路、九园公路及唐通公路5条道路234个土路口进行治理。工程路线全长13km,路面面积4.6万平方米。
其中:宝芦公路的技术等级为二级公路,津围公路和平宝公路的技术等级为一级公路,九园公路和唐通公路的技术等级部分路段为一级公路,部分路段为二级公路。
2.2本次招标范围:
本项目范围为道路工程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人所发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3计划施工工期:2016年9月30日~2016年11月30日,共计62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和公路养护工程二类(乙级)资质,具有一项二级或以上公路工程(必须含路面工程)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4 依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文),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备选人、项目总工、项目总工备选人)进行行贿犯罪查询,经查询投标人单位和个人应无行贿犯罪纪录,否则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8日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3时30分至16时00分,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前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B1座17层购买招标文件。上述所有证件均应为有效证件,无论任何原因正在办理中的证件或证明均不作为有效证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不组织;
投标预备会时间:不组织。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30分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三楼第三会议室[【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79号(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立交桥旁)】。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上发布。
7. 招标文件关键内容
另见附件,最终以发售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招标代理机构:
天津广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南城东路10号
地 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B1座17层
邮 编:
301800
邮 编:
300040
联系人:
李丽
电 话:
022-58076065
电 话:
022-29241744
传 真:
022-27122218
联 系 人:
张齐、郝文杰
2016年9月2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天津市宝坻区交通局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南城东路10号
联系人:李丽
电话:022-29241744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天津广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B1座17层
联系人:张齐、郝文杰
电话:022-58076065
1.1.4
项目名称
宝坻区国省级公路土路口治理工程
1.1.5
建设地点
天津市宝坻区
1.2.1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1.2.2
出资比例
财政拨款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道路工程等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62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6年9月30日
计划交工日期: 2016年11月30日;
1.3.3
质量要求
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5
其他要求: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þ不接受
□接受,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
踏勘现场
þ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þ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1.11
分 包
þ不允许 (本次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
□允许
1.12
偏 离
□不允许
þ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9月22日9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2.1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þ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3.2.5
是否接受调价函
□是
þ否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10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电汇、转账支票、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4日16时之前
(1)如采用电汇
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开户名称:天津广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账 号:142001517010003042
投标保证金若采用银行电汇形式,并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电汇凭证上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且须注明“宝坻区土路口”,否则视为未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指定日期前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以银行到帐日期为准),并将电汇凭证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无效。
(2)如采用转账支票
若采用转账支票,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开出的支票交至天津广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B1座16层财务部)并换取收据,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3)如采用银行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在指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将银行保函原件交至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B1座17层,经核验后取得接收凭证,银行保函复印件及接收凭证复印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无效。不论中标与否,保函不予退回。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3年~2015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3年~2016年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4年~2016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þ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2份,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
3.7.5
装订要求
——
4.1.2
封套上写明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外层封套:
招标 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施工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外层封套:
招标 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三楼第三会议室【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79号(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立交桥旁)】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þ否
□是
4.2.6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开标时间:2016年9月22日上午11时00分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1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或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检查
(5)开标顺序:随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五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小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þ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名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
履约担保金额为10%签约合同价,保函由银行出具。
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形式:
þ保函、支票或现金(中标人自主选择)
□保函+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
9.5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招标管理站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33号
电话:022-23136735
传真:022-23136735
邮政编码:30005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3
补充第1.3.4项 安全目标
在生产过程中无生产责任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死亡事故的发生。
1.4.3
补充第1.4.3(16)、(17)目
(16)投标人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备选人、项目总工、项目总工备选人)有行贿犯罪纪录。
投标人需将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单位和个人行贿犯罪纪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2
补充第2.4款:投标控制价上限
2.4.1本项目投标控制价上限为750万元整。
2.4.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及投标控制价上限(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 专项专栏 招投标信息(http://
2
补充第2.5款: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5.1
第3.5.1项补充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应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能体现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要求的内容及其任职情况。(如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由业主开具的证明其任职的证明材料)
相关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时间为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
3.5.3
第3.5.3项补充
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出“投标人须知”附录3中相应要求的,发包人出具的能体现相应要求的证明材料也可作为业绩证明。
3.5.9
补充第3.5.9项
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指原件彩色扫描打印件或彩色复印件;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等除标明复印件外均指原件。上述所有原件和复印件必须是有效的。无效的或未能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而出具相关单位开具的正在办理或证明其有效的相关证明均不能作为其提供的依据,视同未提供。
3.7.2
第3.7.2项补充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7.3
第3.7.3项补充
如投标文件由授权代理人签署,委托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不少于120天。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在公证书内,加盖钢印,钢印应清晰可辨。投标人提供的公证书中应符合《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1]32号)文件中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的格式要求。公证词能体现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前往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在授权书上签字、盖章等内容。
3.7.4
第3.7.4项补充
投标文件副本应为正本的彩色复印件或黑白复印件。
3.7.6
补充第3.7.6项
投标文件中相关时间不得有明显错误,工程名称、招标人名称以及投标人名称不得有误,否则按废标处理。
4.2.5
第4.2.5项补充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2.1(2)
第5.2.1(2)目补充
检查投标人的证件(投标人只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5.2
第5.2.5项补充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
(3)未足额按时递交投标保证金。
7.1
补充第7.1款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如下内容: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中标公示3天。
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中标人企业业绩及人员业绩将进行网上公示。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
7.2
第7.2款细化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及本章第7.1款规定的中标公示期满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5
第7.4.5款细化为
如果根据本章第3.5.8项、第7.3.2项、第7.4.1项及第7.4.3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附录1 资格审查文件(资质最低条件)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有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资质和公路养护工程二类(乙级)资质。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近三年(2013年-2015年)平均营业额至少500万元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完成过一项二级或以上公路工程(必须包含路面工程)项目。工程交工时间为2013年1月至今,工程质量合格。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 员
数 量
资 格 要 求
项目经理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2013年1月至今担任过一项二级或以上公路工程(必须包含路面工程)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备选人
1
项目总工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10年以上公路工程施工经验,2013年1月至今担任过一项二级或以上公路工程(必须包含路面工程)项目总工;
项目总工备选人
1
注: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是指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标段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2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12.2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4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l.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 投标保证金;
(5) 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人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四项 施工组织设计附表九“合同用款估算表”放入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6) 项目管理机构;
(7) 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 资格审查资料;
(9) 承诺函;
(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 投标函;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 合同用款估算表;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招标人提供的光盘(或U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标段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和第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6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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