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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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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

2、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第三条 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 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

3、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

4、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

5、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 (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 (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 (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 (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 (二)

6、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 (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 (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 (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 (五)参与评标; (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 (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 (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 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

7、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 (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 (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六)依照有关规定,

8、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9、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 (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

10、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 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 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 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

11、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 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 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 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 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 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 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 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 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

12、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 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 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

13、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七)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

14、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六)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

15、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第二十条 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16、,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

17、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 (四)与委托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

18、(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学校招投标办和监察审计室应及时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学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明确部门职责,提高缴费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体制 第一条 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学生有按规定交纳学费的义务,学校有按规定收取学费的权利,学校各职能部门、院系有依法宣传、催缴学费的责任。 第二条 学费是学校

19、运行和发展的主要收入来源,学校党政领导要齐抓共管,分管领导靠上抓;校内收费在院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院收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费政策的研究、论证、审定、监督和检查工作;学费收缴实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制,把学费收缴工作作为各院系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岗位职责,院系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学生管理人员都要把学费收缴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加强宣传和思想工作,明确责任和分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确保学费按时足额收缴。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收费政策,未经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收费。 二、部门职责 第三条 计财处负责学费收缴的组织工作,根据上级的收费文件制定、申报学校的收费项

20、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印发学生缴费通知、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缴费地点,进行收费公示,打印收款收据,具体办理收费事宜,及时向院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各院系汇报和反馈学费收缴情况。计财处处长对分管的收费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协调督促院系学费收缴工作,做好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和特困生的学费减免工作,把学费收缴和助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办学效益。学生处处长对分管的收费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按时将新生、专升本学生和退学、休学、留降级、出国等涉及学生学籍变动情况通知计财处、学生处和各院系, 严格按规定把好注册关和考试关。教务处处长对分管的收费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21、各院系具体负责学费收缴工作的落实,加大收费宣传和学费收缴工作力度,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对欠费学生,要定期向学生家长通报欠费情况、宣传国家的收费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争取学生家长的积极配合,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费。各院系党政一把手对本院系的收费工作负总责。 三、欠费处理 第七条 处理范围:有能力缴费但拒不缴费属于恶意欠费的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已经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后不缴纳应缴部分的学生。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未缴足学费的,各院系不予注册,计财处停发其生活补贴,从缴足学费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生活补贴;本学期三个月内缴足学费的,欠费期间停发的生活补贴全部补发;超过三个月但

22、在本学期内缴足学费的,欠费期间停发的生活补贴补发50%;超过一学期的,欠费期间停发的生活补贴不再补发。 第九条 本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一周之内仍未缴足学费的,由院系、教务处与其签订停学协议,保留学籍,待缴足学费时恢复其学业;第二学期仍未缴足学费的,第二学期考试成绩无效,列入学籍处理范围。 四、考核 第十条 学费收缴任务列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范围,同时列入上述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岗位职责,统一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完成情况由组织部负责考核;先进集体评选由人事处负责。 五、其他 第十一条 缴费时间为每学年的开学前后,具体时间以届时规定为准。学生须凭计财处开具

23、的收款收据报到注册。 第十二条 实行先缴后助原则。学生应按时足额缴纳学费,交费后确实存在经济困难的,可申请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对特困生可以考虑学费减免,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未按时缴纳学费的,不予考虑助学问题,不得参加先优评选,是学生干部的予以罢免。 第十三条 休学后复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一律按复学后所在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专升本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升入本科学年新生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调整时,公寓管理中心须在每年暑假前书面通知计财处,据以办理住宿费变更事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鲁轻院财字(2001)17号文同时废止。 学校财产是学校资产的重

24、要组成部分,各类校产的采购、领用、保管、报废行为直接影响学校的教学及其他教学辅助活动,为了规范和加强校产管理,维护校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我园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校产管理的规范秩序和长效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地减少校产的消耗,提高校产的使用效益和寿命,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我园财产的管理还需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健全手续,财产清点,还要各班、各室教职工的重视和配合,把财产登记工作做得更完善,更长久,是我们每个教职工应尽的职责。 财产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财产保管员-z、图书保管员-z、 食堂物品保管员-z、校产登记员-z(中大

25、型固定资产) 一、园内财产管理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二、设立专门库房,财产入库,物归一处。(小二班旁边楼梯间、中一班旁边楼梯间、车棚仓库、后二楼中三班旁边图书室、食堂储物间) 三、对所购物品、设备及时登记、编号、造册、入帐。(王成梅、耿志玲) 四、做好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物品分别列帐,做到有帐有物、帐物相符。(耿志玲) 五、各部门设立专门保管员。由专人领取,保管并做好保管登记工作。 附:中心幼儿园班级财产管理制度 一、每学期开学班主任清点班级财产,给财产管理员过目以后双方签字。如有报废物品,则由财产管理员注“作废”、交园办审核后生效。 二、学期结束,班主任再次清点财产给保管员过目,双方签字认可。 三、“班主任财产登记簿”登记后交给财产保管员保管 附:中心幼儿园财产出借管理制度 一、财产由专人负责清点,登记入帐。(耿志玲) 二、财产出借时,填写借还表,办理借领手续,归还有帐。 2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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