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文最新推荐- 2018领导班子党建工作总结 2018年,我局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工作,不断拓展工作新领域,开拓工作新思路,把为大局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工作的落脚点,夯实基础,较为出色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一、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一是认真制定工作计划。我根据全市党建工作会议有关精神,认真制定了我局的党建工作计划,落实了目标责任制。先后制定了各季度全局系统干部理论学习的安排意见、“党建工作计划”、宣传思想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纪检工作计划、信访工作计划、
2、普法工作计划、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双争活动方案、统一战线工作计划,制定了关于在两节期间开展党员教育培训、服务基层党员群众、文化三下乡活动方案、落实了平安创建活动目标责任书,加强工会工作,落实了工会工作目标。加强了老干部工作。一名同志在全市“创先争优”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文化馆党支部评为优秀党支部。二是认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全市第一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中,我局以“科学发展、改善民生、努力打造中国朝鲜族民俗文化城”为主线、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改善文化体育设施上水平、服务发展作表率”为中心,以“节庆文化活动”和“文化惠民活动”为载体。实现着力解决科学发展中存在的问
3、题、办好惠民实事的总体目标,动员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为全面开展特色学习实践活动打下良好的基础。全市学习实践活动启动后,我局党委着手组建活动领导小组,抽调人员专门从事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精心谋划活动方案,并从实际出发,针对各支部实际情况,做好分类指导,确定了班子成员联系对象。我们制定活动具体推进表,对每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学习培训上,通过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抓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支部两个层次的学习,要求学习时间不少于30课时。在调研上,各党委成员按照分工,结合实际,确定5个调研课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已完成调研报告5篇。思想讨论上,联系当前形势和我局实际,设定三个
4、讨论专题,广泛开展“我为科学发展献一策”等活动,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设立征求意见箱和座谈会,共征求意见77条,梳理问题5个,边议边改3项,为民办实事12件。党委还根据各支部工作实际,统一制做了材料夹100多个,进一步规范了学习实践活动的材料。到目前,党委对各支部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检查三次。党委与基层支部的学习活动得到了整体推进。学习实践活动得到了市学习活动小组的肯定,并在全市介绍了经验。三是抓好理论学习。党委根据市委宣传部理论学习提示的要求,制定了学习计划,明确了学习内容,认真组织以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活动。每个季度党委都下发理论学习提示,要求基层各单位
5、按照宣传部提出来的理论学习内容认真组织学习。为了确保集中学习时间,局党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每周五学习日制度和党委理论学习安排表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参加学习,确保参学率。每名同志要做好学习笔记,认真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党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今年共检查两次,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及时通报。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热情有了较大的提高,局党委先后撰写了依托学校、走体教结合培育人才之路、努力打造中国朝鲜族民族文化城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等三篇理论文章,其三篇理论文章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 四是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局党委按照上级要求积极组织开展“三会一课”活动,先后组织了机关支部十二次党员大会,上党课四次,民主
6、生活会两次。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学习会、民主生活会,积极参加“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讨论活动。每名机关干部都撰写两万多字的学习笔记。抓好党员队伍建设,上半年新发展了一名党员,预备党员转正一名,有两名职工向党组织提交了入党申请,壮大了党员积极分子队伍。 行政诉讼中有关行政规章的几个问题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及立法条件的限制,常会使立法出现疏漏和空白,而法律研究的目的就在于填补这些疏漏和空白。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及法律地位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行政规章。但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何参照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的
7、效力等级以及规章之下“规范文件”的概念、效力、法律地位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这就给行政司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拟就此问题发表管见,以供商榷。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何参照行政规章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对“参照”一词应作何界定,合法的行政规章必须具备一些什么条件,如何确定规章的合法性等,有必要作一阐述。一、对“参照”应该如何理解笔者认为,所谓“参照”就是指行政规章从总体
8、上说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具有绝对的约束,但是,如果行政规章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吻合,人民法院则可以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要界定“参照”的含义,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应当从立法的意图来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有权依法制定规章,行政机关有权依据规章行使职权,但是规章与法律、法规的地位和效力不完全相同,甚至还会出现一些规章存在暇疵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符合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对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可以有灵活处理的余地。2、从规章的性质来理解“参照”的内涵。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一
9、种重要权能,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因此制定规章的行为在性质上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制定规章的行为必须遵守行政行为的一定规则,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之内。另一个方面,如果从语文学的角度来理解,“参照”应是参酌之后而决定是否依照,并非“参考”与“依照”的简单合称。二、合法的行政规章必须具备的条件笔者认为,合法的行政规章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行政规章所涉及的内容必须是在发布该规章的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之内。严格意义上的权限合法的标准,应该是行政机关发布任何一个规章都必须有委任或者授权。因为就行政的性质而言,不能包括创制权,至少可以认为,制定发布规章
10、必须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二是行政规章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判断某个规章是否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规章所涉及的内容不得与更高层次的规范相冲突。2、规章必须与有关的更高层次的规范的原则、精神、目的相一致。3、行政规章的制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规章制定程序法的重点是要解决规章制定机关同与规章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相对方之间的关系问题,其关系的内容应包括批准制定规章的程序、事实的论证、宣传与通告,以及与受规章调整的各方面的协商、座谈、交换意见等,还包括向学术研究机构、专家的咨询、举行必要的听证会或者辩论会、利害关系人提供书面材料的时机和程序、
11、制定与发布规章的程序和方式等等。三、如何判断行政规章的合法性判明行政规章的合法性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判断主体,即由谁来判断行政规章的合法性;二是通过什么程序和方式来判断行政规章的合法性。1、关于判断主体问题。笔者认为,赋予人民法院以“参照”权,人民法院如果认为行政规章与法不符,即行政规章违反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有权拒绝适用。如果判断行政规章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有权作为裁判的依据。这种“参照”权在事实上是一种选择适用权,或者说是一种准确认权。2、关于确认程序和方式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程序和方式。凡是法院和当事人双方对案件所涉及到的行政规章的合法性的认知相同或无异
12、议的,可以直接决定是否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行政规章的合法性持有异议的,但比该行政规章层次高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以对所争议的事项已有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和法律等来进行裁判。凡是当事人对行政规章的合法性持有异议,而又没有高层次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等规范或者高层次规范比较笼统、原则,需要有权机关认可或者需要制定该高层次规范的机关作出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案件的审理,分别情况如下处理: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可或解释的,应当通过所隶属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认可或解释,需要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认可或解释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
13、全国人大常委会或送请国务院作出认可或解释,之后再恢复案件审理。行政审判中如何确定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的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如何确定其效力的高低,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其适用范围的大小来确定效力等级,即部委规章适用于全国,而地方性法规仅仅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因此部委规章的效力当然高于地方性法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部委规章属于中央立法,地方性法规属于地方立法,因此部委规章的效力要高于方性法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法律的内容来确定效力等级,对于技术性、业务性强的法律规范,应优先适用部委规章。笔者认为,在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
14、政法规不相抵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果发生地方性法规与部委规章冲突时,应适用地方性法规,这是因为地方性法规是人民法院的判案依据,而部委规章在行政诉讼中只是参照,而不是依据。再说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立法,属于立法权的范畴,而部委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由于行政权的从属性、执行性,也决定地方性法规比各部委规章的效力等级高。最后,从宪法对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表述来看,由于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等,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只须不与法律和国务
15、院的行政法规相抵触即可,说明地方性法规比部委规章的地位优越。规章之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法律地位我国行政诉讼法对除法律、法规、规章之外的其它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未加涉及,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用其它规范性文件”,从而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引用有了依据。但是,如何认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法律地位,则成为理论界研究的一个课题,而且笔者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也存在异议。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概念问题是研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于如何命名这些被法律遗忘的规范性文件
16、,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观点认为,直接用规范性文件命名,理由是抽象行政行为中,有一部分已用法律、法规、规章来命名,剩下这部分层次较低的,直接用规范性文件命名,一则可以使人一目了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二则可以说明其效力层次较低,它只属于一种文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使用行政措施这概念,这主要是胡建淼在其所著行政法学原理一书中提出来的,其依据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同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但是,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固然有其可取之处,却忽视了规范性文件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且使
17、用“文件”似有亦可包容具体行政行为之嫌,使得该概念模糊不清;第二种观点,从表面上看有根有据,非常合理,然而仔细深究却也存在缺憾:即人们常将行政措施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用它命名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同样会引起理解上的混乱。因此,在罗豪才主编的行政审判研究一书中又提出了“普遍性行政措施”这一概念,笔者认为这一命名较为恰当,用“普遍性”对“行政措施”加以限制,一方面保留下了法律术语行政措施,另一方面用普遍性限制了其仅指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二、法律效力普遍性行政措施究竟有无法律效力?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因为普遍性行政措施是最大量的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具体执行,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18、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大量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直接依据,如果不承认其效力,不仅会使大量具体行政行为处于无据状态,而且还会使本应受约束的行政机构各行其是,破坏了法制的统一。由于普遍性行政措施主要是一种目的在于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抽象行政行为,因而其效力范围应随其制定主体的不同及其管理的事项的不同而异。一般来说,该普遍性行政措施的制定主体级别越高,职权范围越大,其效力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同样如果该普遍行政措施所管理的事项的范围越大,其效力就越高,反之则越低。另外,从时间上考虑,普遍性行政措施的效力从属于其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具有溯及力。从上面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普遍性行政措施在效力上的
19、特征:1、执行性。普遍性行政措施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执行,其主要目的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创制法律。2、普遍性。普遍性行政措施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它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对象上是普遍的、不特定的。3、排斥司法审查性。普遍性行政措施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司法机关无权对其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它在效力上是排斥司法审查的,如果其违法也只能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权力机关予以撤销或变更。三、法律地位普遍性行政措施的法律地位包括两个方面,即其在执行中的地位及其在司法中的地位。普遍性行政措施在执行中的地位,是指其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应该说其在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最低的,即低于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
20、,其地位高于具体行政行为。普遍性行政措施在司法中的法律地位,是指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对此因行政诉讼法未予规定,因而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它只是对法律的执行,不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因而其既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不具有诉讼方面的意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其虽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能予以司法审查,但法院在审理与之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有权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据其合法性状况而决定是否适用。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合理,前者完全将普遍性行政措施排斥在诉讼之外,是不合理,也不现实的。其一,从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现状来讲,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依据,并不是法律、法规及规章,而是普遍性行政措施。如果在审判
21、过程中完全摒弃,会使众多具体行政行为陷于无据状态,而且还会打击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出现消极执法现象,影响行政效率。其二,从理论上讲,普遍性行政措施的制定没有严格程序限制,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因而这又决定了在诉讼中不能给予其与法律、法规、规章同等的法律地位。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对于普遍性行政措施赋予一定的法律地位是必要的,但关键就是在于判断其合法性状况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其所规定的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未加详细规定的;2、其内容必须是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而不能创制权利、设定义务;3、不能与比其效力高的规范相冲突;4、人民法院适用普遍性行政措施的前提是其必
22、须合法有效,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先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然后再决定是否适用。 加强师德建设,践行“三个代表”加强师德建设,践行“三个代表”-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思考与实践根据市、区教育局关于开展“师德建设年”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我校结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师德建设理念,积极加强师德建设工作,为实现六十七中的二次跨跃,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世纪素质教育需要的教师队伍。一、在师德建设的理论学习中,我们认识到:教师是立校之本,师德是教育之魂。强化师德建设,建设一支具有优秀的师德、师表风范,具有模范的师爱形象、具备高超的师识本领和掌握精湛师艺的教师队伍,是办好学校的根本所在,
23、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适应市场经济新型人才的需要。1.加强师德建设,塑造优秀的师表风范新时期师表的建设,在于学校切合实际制定完善的政治学习、业务提高计划及标准,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对教师的基本权利、职责和义务进行培养、检查和监督,让教师从思想上把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与社会公德融为一体,把学习、政治、正气与教书育人贯穿始终。树立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明确教育事业是教师用自己的劳动以人格来培养人格,以灵魂来塑造灵魂,严于律己,让文明的言行举止堪为学生的表率,从而对全社会的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产生积极而广泛的影响。2.加强师德建
24、设,树立模范的师爱形象师爱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和精髓。师爱是教师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的有效保证,是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是教师爱岗敬业热爱学生的体现,是教师教学中出自崇高的目的、充满科学精神、普遍、持久而又深厚的教育之爱。这种爱趋使教师无代价地对学生赋予亲近感、期望感和献身的热忱。为此,学校要实施师爱工程。对教师进行师爱形象塑造,要求教师要从热爱教育事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做起,要淡泊名利、积极向上、自觉锤炼自己,以全局为重,不为学生家庭地位状况来偏倚学生,也不以学生成绩和表现来薄厚待之,要针对每个学生具体情况,严而有格、严而有度、严而有恒、严而有方地面向全体学生赋予具体的教育爱,在尊重
25、保护教育学生的基础上,使学生健康地、生动活泼地茁壮成长。3.加强师德建设,具备高超的师识本领教育事业辉煌的前景和中华民族整体素质提高的曙光,是以教师高超的师识本领为寄托。师识包括教师自身的素质学识、教学质量意识,教学教改意识和适应教学发展的竞争意识。教师具备高超的师识本领,必须注重学历层次的提高,设计培训方案,及时稳妥地、有计划分批分期地选送教师进行在职或兼职深造、学历后的继续教育和自学研修。注重对“博学多才”的“经师”和对“道德高尚”的“人师”的培养,适当的安排各种观摩助教活动,鼓励教师加强自我文化建设和自我思想改造,端正认真严肃、实事求是、尊重真理、尊重知识的态度,监督检查教师是否对所教学
26、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正确分析和处理教材的业务能力,达到教育教学能力有明显提高,保证教学质量。培养教师养成学习教育学、心理学和钻研教学的自觉性,并增加文学、艺术、历史、哲学等方面的文化修养,达到教师综合师识本领的提高,从思想上彻底除去陈规,开拓创新,积极实践,不断前进。4.加强师德建设,掌握精湛的师艺教师有过硬的知识根基和教学技能,才基本具备参与未来的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时代教书育人工作的首要条件。为此,严格锤炼师艺技能是科教兴国的当务之急。新时期乃至跨世纪的教师要掌握精湛的师艺才华,第一必须具有精良的业务素质。第二,要重视教学思路上的革命,具有创新意识和超前意识。第三,
27、要侧重教学效果上的提高,具有学科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第四,要了解市场需求,把握科学前沿脉搏,培养创新人才。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在耕耘中拓宽视野,奋力拼搏,在执教中提炼师艺、升华师技。二、在师德建设的实践中,我们努力做到:1、加强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我们认真组织教师学习了教师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南京市教师教书育人规范等各项法律法规,组织学习了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师德建设年”的实施意见和白下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进行了师德建设动员,努力提高教师的思想认识,提升师德修养水平。利用橱窗、教育画廊和六十七中通讯等宣传阵地大张旗鼓的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公民
28、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的20字教师基本道德规范,为每位教职工配发了20字教师基本道德规范的讲解。在师德建设工作中,学校领导努力确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并做到身体力行,以率先垂范的人格力量感染人,成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排头兵。2、树立正面典型,促进自我教育加强师德建设需要进行正面宣传树立典型,让大家从身边的先进人物、优秀事迹中吸取营养与力量,进行自我教育。我校请市师德标兵田小华,市优秀青年教师江红等师德标兵来校作报告,激发了教师爱岗敬业的精神,同时进一步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全国十佳师德标兵”杨瑞清的优秀事迹,以榜样的力量来规范师德、师风。倡导廉洁奉献,不
29、收受礼品馈赠;倡导上门家访,不满足于用电话等方式和家长交流;倡导“蹲下身子”了解学生、师生间平等合作,不凌驾于学生之上教训学生;倡导义务辅导学习有困难的学生,不搞有偿家教;倡导尊重新生保护学生的人格,有有意无意地伤害学生。把每一个教师热爱事业与关心每个学生健康成长的具体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真正从思想上明确意义,使讲师德成为一种长期的自觉行动。我校金长龙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心里始终装着学生,为了教学生学会写好话题作文,他费时费力费神地去精选话题,精心编辑了一本20xx届高三学生话题作文选,充分体现了“以学生发展为根本”、“用心教学生”的精神风范。对这样的老师学校不仅为金老师出了专集,而且专门在全校大会
30、进行了表彰奖励。3、严格责任制度,规范育人行为学校定期研究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对每个教师师德表现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严格责任制,把师德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范围。制订了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十项措施、师德规范条件要求及考核评估细则、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和师德标兵评选条件。每学期学校都有针对性地进行师德专题学习教育并组织考核。同时严把教师入口关,坚持新教师岗前师德培训制度。加强师德建设的成效应该体现在提高教书育人服务质量的过程中。学校积极为教师创造和提供成长和发展的机会,引导教师把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作为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把教育教学工作真正当作自己生命成长的舞台,当作自己实现人生理想和价值的阵地。引导
31、教师树立素质教育新观念,钻研素质教育新技能,遵循教育规律,自觉地开展教科研活动,要求教师每学年学术科研文章不少于一篇;备好每节课,上好每堂课,批改好每本作业;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地对待每个学生;班主任每学期、任课教师每学年要与进行一次新切平等的谈话,了解每个学生的学习、思想、家庭等情况,对学生遇到的困难要给予关心;保持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尊重家长,虚心听取家长对教育教学的批评每学期不少于一次;进行家访,每学期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四分之一。我校在进行聋生初中随班就读的试验工作中,任教教师努力摸索,积极寻找有效的教学方法,如:放慢语速、说普通话、夸张口型、多用板书、多用教具、尽量演示等,帮助他们理解、
32、消化知识。平时经常利用课余时间和他们谈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在初中毕业英语口语考试中有三位聋生取得了满分,一人参加物理竞赛获去三等奖。4、完善监督机制,实现自我超越加强师德建设需要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完善师德建设监督网络。我们开展了学生、家长和社会评师德的活动。在全校各班发放教师师德反馈信息,由学生和家长直接投入校长信箱。按“公平对学生、工作负责任、按时上下课、作业认真改”等标准给教师打分,并写明近期家访的老师、谈心的老师、喜欢与不喜欢的老师以及心目中好老师标准等,由专人负责整理并及时向全校教师反馈,改进工作。积极受理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
33、依据有关法规解聘相应的教师职务,调离教师岗位,坚决取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依照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标准,对每个教师的师德情况定期进行考核,与年度考核、职称评审、竞争上岗等各项评比紧密结合起来,凡教师师德考核在90分以下者,当年不得评优,第一次不合格,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范待岗解聘。教师担负着培养人才的历史重任,高素质的教育工作者就是造就高素质的劳动者的根本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抓教师队伍建设就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抓教师队伍建设就是落实“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今后我们将不断强化师德建设,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以优质的教育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这不仅是基础教育工作落实“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需要,也是我们教育工作者落实“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17 /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