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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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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毕 业 论 文 题 目:浅析农民工劳动权益 保障的法律问题 入 学 年 月 201X年 姓 名 XXXXX 学 号 XXXXXXXXXX 专 业 法学 联 系 方 式 XXXXXXXXXXX 学 习 中 心 XXXXXXXX 指 导 教 师 XXXXXX 完成时间201X年X月XX日 目 录 摘 要 2 关键词 2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概念界定 3 (一)农民工概念的界定 3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含义 3 (三)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范围 4 二、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意义 5 (一) 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5 (二)有利于逐步消除“二元经济结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5 (三)有利于缩小收入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 5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现状 6 (一)就业权益的维护与缺失 6 (二)劳动福利权的维护与缺失 8 (三)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与缺失 9 (四)相应的权利监督保护机制和救助途径的不完善 9 四、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 10 (一)制度缺陷是导致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缺失的根本原因 10 (二)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对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产生重大的影响 10 (三) 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社会意识还未引起普遍重视 11 (四)农民工自身素质是内在因素 12 五、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的政策建议 12 (一)改革现行户籍制度 12 (二)健全劳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13 (三)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投入,不断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综合素质。 13 (四)完善工会功能,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14 六、结束语 15 谢 辞 16 参考文献 17 摘 要 伴随着一个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及农村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农村人口会逐步向城市转移,并最终实现城市化,这是一条基本的经济规律。在我国,由于人口、历史条件、制度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采用了“农民工”这一不同于其它国家的特殊形式。农民工既不同于传统农民,也不同于城镇居民,成了社会的边缘人物,他们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必然产物,在这一转型时期,面对农民工这一新兴的社会群体,原有的一些社会制度已不能有效地对他们进行调整。由于他们在新的一轮利益博弈中处于劣势,正在形成的新制度又未必对他们有利。再加上一些城市居民对他们的歧视,他们成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现在诸多的社会问题,都是因此而产生的。农民工问题若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将会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农民工问题,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入手,通过分析其法律上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 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 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和谐;社会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民工概念的界定 农民工,通俗地说,就是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即其身份还没有或未能得以转换又在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1]。“农民工”一词最早是在1983年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提出来的。目前学术界关于农民工有两种较为典型的解释,一种称呼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是指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脱离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在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打工、经商以及从事其它服务行业为生的一类人群。他们在农村甚至还保留着承包耕地,但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已是非农业收入。另一种称呼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指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鉴于本论文探讨的是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本文所指的农民工具体指不改变户口登记地即户口在农村而进入城市长期打工、生活。具体而言:首先,农民工的户籍身份(社会身份)还是农民,与农村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其次,农民工主要从事非农职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已经具有了产业工人的重要特征。 (二)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含义  农民工权益是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及其利益,包括人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和特殊群体的权利及其相关利益,也就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确认并加以保障的权利及其合法利益。而我们所说的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从总体上讲,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保护,而不使其遭受到外界其他非法行为的侵害,这种权益保障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特色,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具体体现。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它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负责管理国家、执行法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政府制定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确认公民以法定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并保障公民权益得以实现。具体地说,农民工权益保障就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并排除其他非法行为的干涉或者侵害,使其各项权益得以实现。  (三)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范围 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最基本的、重要的权利,也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基本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和核心地位。从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看,它主要是指平等权、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文化教育权以及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2.宪法中针对劳动者权利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和休息的权利。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应促进劳动就业的方针,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为公民获得就业机会创造条件,这是公民(包括农民工群体)劳动权得以享有与实现的根本保证[2]。  农民工既作为农业小生产者,又是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该包括一些国家针对农业、农民特点所单独设立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这里主要是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套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等[3]。总之,农民工既作为一般公民,又是亦工亦农的特殊社会群体,不仅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还应包括一些针对农业、农民特点和城镇居民、工人特点所单独设立的各项权益。因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内涵是明确的。农民工既然拥有这些权益,个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应通过各种途径保障他们这些权益得到实现,使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而不受非法侵犯。  二、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意义   (一) 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经济发展,生活富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目标。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在我国总人口中占有很大比重。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经济状况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农村真苦,农民真穷”的状况依然存在。由于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占用逐年增大。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使我国农民的人均占有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再加上农村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较高,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加剧,在农村仅仅依靠土地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更谈不上经济的发展和生活的富裕。面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增多,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偏低问题,农民外出打工已成为改善自身生活状况的首选。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更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必然选择。   (二)有利于逐步消除“二元经济结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长期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桎梏,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目标,在加大支农力度,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不可否认,由经济的二元性所产生的城乡二元性和社会结构二元性,正被制度性地演变为人的社会主体身份的二元性。   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工作条件差,工作强度大,是城市居民所不愿从事的工作。在劳动密集型行业,一些重、脏、累、险等工种,基本上都是农民工。据统计,许多地区农民工占企业人员总数的80%以上,在企业的产值及利润中,农民工的贡献率不少于60%,但由于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的收益都很低。如果有的单位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不给农民工办理应该办理的各项社会保险,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将会严重受损,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整体推进,更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5]。   (三)有利于缩小收入两极分化,维护社会稳定。  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全社会的富裕。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地少人多的现状,从根本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民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差距逐年加大,不仅制约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严重影响到农村的稳定。农民工的劳务输出,既能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提高农民收入,逐步缩小城乡收入之间的差距,更有助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整体推进和健康发展。如果对进城务工人员不进行有效的管理,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切实的维护,就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极端讨要甚至不惜后果的违法讨要便是有力的佐证。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现状 (一)就业权益的维护与缺失 1.就业政策逐步走向公平,但是妨碍农民工公平就业的制度性障碍依然存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农民工的就业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控制到公平的演进过程,大致分为五个阶段[6]:(1)1979年—1983年为控制流动期。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农村劳动力流动受到严格的限制。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后,虽然解开了对城镇职工流动的禁锢,但加强了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限制。(2)1984年—1988年为允许流动期。国家准许农民自筹资金、自理口粮,进入城镇务工经商,从而使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流动进入了一个较快增长的时期。(3)1989年—1991年为控制盲目流动期。随着“民工潮”的出现,交通运输、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负面效应也开始显现出来。为此,各地政府开始加强对民工盲目外流的管理,引导农民“离土不离乡”,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从严或暂停办理农民工外出务工手续等。(4)1992年—2000年为规范流动期。这一时期,对农民工开始实施以就业证卡管理为中心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就业制度,并对小城镇的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但与此同时,受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下岗职工增加的影响,部分省市出台了各种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及外来劳动力务工的规定和政策。如上海在1995年发布了《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对农民工进入上海就业进行了行业限制。此后,青岛、武汉等城市也实施了类似的做法。(5)2000年以后,国家开始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积极推进就业、保障、户籍、教育、住房、小城镇建设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农村劳动力就业进入“公平流动期”。一系列政策的调整表明,中央政策及有关部门在改革城乡分割体制,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方面已开始迈出实质性步伐,而且《劳动法》也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是,部分地区出台的政策规章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规定用人单位对外地务工人员可以选择就业的行业、工种等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2.农民工失业现象未被引起充分重视。 有资料显示,约80%的农民工在城市中有没活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看,失业在3个月以上的占到90%,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20%,可以说,农民工是失业弱势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农民工在城里没有户籍,他们的失业情况并不纳入城市失业率统计。因此,地方政府在解决就业问题时往往不会优先考虑农民工的失业问题。 3.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但工资水平低,且工资被拖欠现象依然严重。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维护劳动者(包括农民工在内)报酬权的各种制度:一是工资宏观指导体系。在全国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工资指导线制度;在多数大中城市也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二是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劳动者能够依法参与企业的工资决定,正当维护自己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的权益。三是建立并完善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覆盖的是全体劳动者,因此对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尤有重要意义。四是加强监察执法。近年来各地政府把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追讨拖欠工资确立为维权服务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职能,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7]。 尽管如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被侵犯的现象依然存在:一是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低下。这已成为中国分配领域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有资料显示,珠三角地区农民工平均工资10年间只涨了67元,这显然是不合理的[8]。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平均每年以约10%的速度高速增长,而农民工工资多年来原地踏步。尽管各地都有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但是一些企业业主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水平与物价和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不成比例,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不断扩大。据湖南、四川和河南三省的抽样调查,农民工月实际劳动时间超过城镇职工的50%,但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1/4。二是各类拖欠工资、拒发工资的事件任然存在。尽管2004年1月建设部会同中央有关部委及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在农民工的被侵害的利益之中,拖欠工资、拒发工资依然是较为严重和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据全国总工会的资料显示,2014年年底,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可能在1000亿元左右,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行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 (二)劳动福利权的维护与缺失 1.休息权得不到有效保证。休息权是劳动者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农民工维权手册》也指出,农民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等休假权利。但是,当前很多企业里的农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而且没有星期天和节假日。据资料统计,进城务工人员有高达80.5%的人每天工作10-14小时,47.2%的人没有休息日。特别是赶上订单任务急任务重的时候,农民工有时要连续多日每天都要工作13、14个小时以上。休息权被剥夺,不但危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使他们普遍感到“太累”、“睡不够”,而且阻碍了农民工的全面发展。 2.健康权、获得劳动卫生和安全权被漠视。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虽然《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一些企业,尤其一些有毒有害的私营及中小企业,受单纯的趋利目标的影响,对安全卫生隐患重视不够,导致安全卫生事件频繁发生[9]。此外,用人单位为其组织的岗位安全培训力度较弱,不仅在职业安全教育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在劳动防护方面也缺乏重视,据有关部门数据统计,仅有47.5%的农民工能够按时领到用人单位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68.2%的女性农民工在“三期”没有得到应有的特殊保护。农民工大多数从事重、脏、苦、险等工作,不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教育,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和提供必需的特殊保护,很大程度地提高了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3.农民工享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实现的困难较多。职业教育的作用在于提高劳动者的基本技能,使其成为具有“一技之长”的实用型人才,对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既保证了安全生产,提高了生产和服务质量,也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缺乏劳动技能,难以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在跨地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中,有相当数量的人员没有稳定的职业和居所。在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仅占9.1%。在新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受过专业技能培训的只占25.6%。国家和省虽然出台专门文件要求各地开展农民工的培训,但目前仍面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培训力度不够。由于师资力量缺乏、培训经费不足、整合培训资源不够,各地尚未完全建立农民工培训师资力量人才库,尚不具备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条件,影响了培训工作的全面开展。二是农民工主体接受培训意识差。由于经济条件差,就业安于现状,认为培训既耽误时间,又影响收入,希望政府或企业出钱参加培训。三是培训经费紧张。由于劳务输出地一般都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比较困难,难以投入大量的培训经费[10]。 (三)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与缺失 尽管各级政府都在积极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仍然普遍缺失。在养老保险方面,全国已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医疗保险方面,除个别地区探索建立城镇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外,在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也引导流入城镇的农民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1]。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本身正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现在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有一定的局限,加之城市企业的认识差距等因素,绝大多数农民工事实上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之外,甚至享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突出表现为:首先是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伤残医治赔偿困难。工伤保险是对农民工没有制度和政策障碍的保障项目。但据农业部快速调查,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仅为22.9%,农民工面临巨大劳动安全风险,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经济赔偿,拖着伤残的身体回到原籍,成为农村新的贫困户。二是医疗、养老保险空缺,后顾之忧难以解决。外出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较低。而且基本养老保险难以跨地区转移,一些地方即使已参保的农民工也纷纷退保。三是在社会救助方面,农民工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一般很难或不能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或补偿。 (四)相应的权利监督保护机制和救助途径的不完善 1.缺失的权利监督保护机制[12]。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是监督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权利的基本依据和最初保障。《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分明的劳动关系”。然而,由于大部分雇主不愿承担责任,而农民工又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部分农民工被雇用时没有正式合同。 2.救助途径的欠缺。当农民工法定劳动权益受损时,合法有效的救济渠道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需要具备一些基本的条件:包括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专门知识、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或是得到外力援助等,但这些都是农民工所缺乏的。农民工侵权救济能力的缺失,尤其是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一方面使民工陷于孤弱无助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又刺激用工方铤而走险,不惜通过侵犯农民工法定劳动权益的方式换取超额利润。 四、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 (一)制度缺陷是导致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缺失的根本原因 从根本上看,城乡有别的二元户籍制度是导致农民工问题的根源。户籍制度是中国社会一项基本的制度安排,它把户口作为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重要凭据,因此户籍背后是附着的各种利益。我国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唯一与工人概念不符之处就是户口,农民工的户籍身份与他们从事的非农职业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农民工虽然其从事的职业是产业工人的工作,但是在户籍上仍然没有摆脱其农民的身份。由于很多权益在实践中都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与户籍制度挂上了钩,离开了户籍,这些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农民工这种非农非工的尴尬身份导致其与城市人口在劳动保障权益上的差别。例如,由于户籍制度的阻隔,农民工无法自由地进入城市的劳动力市场;即使被接纳,也只能被限制在“脏、险、累”的岗位中。甚至可以说,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体制的产生,城里人对农村人的歧视偏见,农民工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低下,以及企业主能够肆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政府监管缺失或不力,均源自于这种不合理的二元户籍制度。 (二)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对劳动保障权益维护产生重大的影响 农民工的就业特点基本上是非正规就业。所谓“非正规就业”是指各种短期的、临时的、地位不很稳定的以及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服务的就业形式[13]。由于非正规就业人员本身的特点以及我国非正规就业体系发育和管理的局限,给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增加了现实的难度。首先,非正规就业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使得非正规就业处于法律法规的边缘地带,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的后盾。其次,非正规就业为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发挥作用提出了新挑战。农民工的群体较大,但他们都是分散的个体,也缺乏正式和健全的组织,因此,在劳动关系中,没有力量联合的农民工经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再次,非正规就业的特点制约着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非正规就业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农民工往往很难在一个稳定的岗位工作相对长的时间,使得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似正规就业的劳动者那样有相对稳定的提供者,在操作层面上也不方便,这无疑给社会保障的企业责任者提供了逃避责任的借口和方便。例如,按照我国社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费要交15年后,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农民工往往在一个工地只干一个或几个季节,很难在一个城市或一个企业连续工作15年,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转移接续方面操作起来很难,从而极大地挫伤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三) 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社会意识还未引起普遍重视 1.现行法律体系在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上还存在问题。农民工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但这并不能说明农民工合法权益就有了法律保障或有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原因主要在于,《劳动法》存在位阶低、缺漏多、操作性不强,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同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虽然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了许多规定,却未能有针对性地对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为他们提供便捷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例如,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1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 2.企业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忽视农民工的权益。一些企业利用自身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利用法律的漏洞侵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据调查,用工者与农民工往往不签劳动合同,其原因在于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无力与企业及老板“讨价还价”,只要用人单位不签,他们就得顺从他们。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保护,用人单位不但会克扣和拖欠工资,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拒绝给工人交纳保险费,而且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农民工业缺乏必要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在社会观念上,城市人存在着对农村人的歧视和不理解。虽然农民工已经进城,但是他们农民的身份并未得到改变,城市人从观念上歧视农民工,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对农民工均有一种本能的排斥,造成了农民工的自卑感,使他们对自己处境得过且过,甚至在寻求救济和诉诸于法律解决的时候也受到歧视和冷遇,因此这种观念上的落后也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原因之一。 (四)农民工自身素质是内在因素 除了以上的制度性因素,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得到不公正待遇还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有关。农民工自身缺乏较高文化素质导致其竞争力低下。由于长期生活在农村,教育资源不足,受教育机会少,农民工群体普遍具有文化素质低、知识结构单一的特点,普遍缺乏从事高、精、尖工作的劳动技能。这不但限制了他们在城市中的就业范围,决定他们只能在那些对知识技能和科学技术要求比较低的行业里工作,从事的基本上都是些体力劳动。而且正是由于缺乏特殊技能,只能从事无差别的体力劳动,导致低端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无法与雇主讨价还价,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此外,农民工维权意识和自我救济能力较差。多数农民工文化程度低,自身素质不高,维权意识淡漠,自我保护防范意识差。例如,很多农民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担心“捆住自己手脚”、“堵了自己去路”。加之不了解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不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仅有少数人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绝大多数农民工不能及时地维权,很多农民工甚至不知道去哪些部门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14]。 五、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的政策建议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要切实地保障农民工劳动权益,需要各方面的协同发展,各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单纯地依靠行政手段或者法律体制的完善都难以持久、彻底地解决问题[15]。 (一)改革现行户籍制度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依然起到了强化和巩固城乡分离的“二元模式”的作用。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户籍不仅仅是确定一个人的身份,更为主要的是户籍背后附着各种权益。许多社会福利是按照户籍身份分配的,即使在城市里工作,身为农民户籍身份的农民工也无法享有城市人的各种“补贴”。 随着改革的深入,我们应当从维护宪法权利的高度来看待农民权益的问题,正视农民阶层在社会生活中受到的权利漠视地位。这就要求首先应该落实农民在迁移流动方面的“国民待遇”,为其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完善以居住地来划分城乡人口,以职业确定身份,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和寄居户口三种管理形式为基础的登记制度。实现居民身份证、公民出生证为主的证件化管理,实现以住户、生活基础为落户标准,同时与政策控制相结合的户口迁移制度。新的户籍制度通过变更户籍从而改变身份进入城市,最终取消农民进城落户的限制。 (二)健全劳动法制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一是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法”的颁布在中国劳动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确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建立了快速处理劳动争议的新机制。《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也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应推动地方加快立法进程,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废除同《劳动法》相抵触的地方法规、规章,不得干涉企业自由合法使用农民工,同时严格督促检查企业在使用农民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二是完善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全方位法律保护。继续完善《农民权益保障条例》、《企业工资条例》等部门规章。尤其在社会保障领域,应加快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明确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范畴,实现社会保险对农民工的全覆盖。三是完善劳动执法和司法机制,加大农民工维权执法力度。司法部门应本着降低救济成本,提高救济效率的原则,要认真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包括违反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履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义务,损害农民工权益等。劳动保障监察等职能部门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监察执法力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对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投入,不断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综合素质。 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和所掌握的科技技能较低,因而制约了他们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因此在注重加强农民工就业能力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培养其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即获得新的职业能力的能力,特别是要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首先,加强对农民工的技术培训,引导农民工自觉学习各种工作技能。农民工不应该总是从事脏、累、险这类城市人不愿干的体力活。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应平等对待其所有的公民而不应区分其出身,不应看其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是农民工还是正式工,这也是人权保障的要求;科技的飞速发展要求人们终身学习,这对于农民工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不仅不应歧视农民工,而应从建设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高度重视对社会弱者之一的农民工技能培训。其次,对农民工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强化劳动者自身的维权意识。要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也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第三,丰富农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工的素质,使他们能尽快融入城市生活。 (四)完善工会功能,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长期以来,中国工会更注重和保护拥有城镇居民身份的职工,在城乡之间流动的农民工则往往被工会组织所忽视。随着中央对农民工问题的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已被提到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工会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自身市场化的运行,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完善农民工维权的组织架构,改变农民工组织散漫、维权乏力的状况。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都要组织到工会中来;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在小企业多、农民工集中的地区、行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通过广泛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安排农民工参与其中,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对话权利,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保证农民工享有企业效益增长的成果;要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完善工会支持劳动者起诉原则,扩大法律援助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使用范围;帮助农民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加强工会民主,尊重会员在工会中的主体地位;工会要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此外,应继续完善《工会法》。工会传统的工作方式也与农民工的特点存在着不协调之处,农民工流动性大,分布散乱,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一直存在操作困难的问题,从而使农民工成为工会工作的盲点和空白。工会应转变传统的工作方式。根据全国总工会对会员会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均可入会,获得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会员资格。不再区分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农民工,不再受职工本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限制。各级工会组织积极推动建立双向维权、城际间维权机制,实现农民工维权“一地诉求、两地联动、双向维权”。总之,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职责,是新时期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六、结束语 农民工是伴随我国城镇化进程而衍生的特殊群体,农民工问题是社会发展过渡时期的产物,是一个长期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是一个应常抓不懈的工作,应当将农民工权益保障常规化,纳入正常工作之中,使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不因党中央、国务院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有所懈怠。当前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指标,到2020年我国城镇化率要达到56%,这就意味着今后每年要有1300万农民进入城镇。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谢 辞   本论文设计在XXX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论文初稿与定稿凝聚着XXX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设计期间,XXX老师为我提供了各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XXX老师一丝不苟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使我深受感动,没有这样的帮助、关怀和熏陶,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设计。在此向XXX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诸多教诲和帮助我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的辛勤栽培。各位指导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同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还参考了有关的书籍和论文,在这里一并向有关的作者表示谢意。 参考文献 [1] 史柏年:《城市边缘人——进城农民工家庭及其子女问题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 谢良敏:《中国农民工维权法规政策解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 韩长赋:《中国农民工的发展与终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 钱文荣、黄祖辉:《转型时期的中国农民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5] 谢德成:《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 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  [7] 张英洪:《给农民以宪法关怀》,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  [8] 聂伟:《农民工劳动权益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的调查》,《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02期; [9] 谢建设:《中国农民工权利保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10] 徐伟、朱伯玉:《〈劳动合同法〉与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求索》2011年第02期; [11] 曹纪元、任芳玮:《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制度的法律构建》,《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01期;  [12] 杨中领:《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障》,《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5期;  [13] 张继梅:《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求实》2011年第01期; [14] 李伟《谈农民工劳动权益现状及维权途径》,《才智》2011年第15期; [15] 施必鸿:《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期。   XXXX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评审表 姓 名 学号 学习中心 专 业 是否申请学位 题 目 指 导 教 师 评 语 及 成 绩 成绩:__________ 指导教师签名:____________ 学习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答 辩 小 组 意 见 很好 较好 一般 较差 非常差 撰写规范: □ □ □ □ □ 论文选题: □ □ □ □ □ 内容观点: □ □ □ □ □ 结论与创新: □ □ □ □ □ 特别说明: 成绩:___________ 组长签名: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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