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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內政部930520內授中社字第0930700745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60111內授中社字第0960700030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70310內授中社字第0970700371號函同意備查
內政部970815內授中社字第0970701240號函同意備查
一、 目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向學、力爭上游,特設置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基準。
三、 申請期限:
(一) 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二) 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四、 申請資格:
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及格,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五、 申請方式:
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一)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由學校開具證明。
(三)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 在學證明乙份。
(五) 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乙份(就讀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者免附)。
(六) 相關證明文件(其他足資證明確實就學困難之文件)。
(七) 印領清冊。
(八) 切結書。
六、 核發金額:
(一) 大專校院:每名新台幣15,000元。
(二) 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台幣10,000元。
(三) 國中(小)學:每名新台幣5,000元。
七、 審核:
由本會董事、監察人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之,審核通過後核發。
八、 本辦法提經本會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補充之。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學年上下學期助學金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姓名
性別
貼照片處
身份證
統一編號
出生
年月日
就讀學校
科系
及年級
申請學校
聯絡人
姓名
職稱
電話
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證明文件
□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 □戶口名簿影本
□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就讀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者免附) □在學證明
□低收入戶證明 □家境清寒證明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附註:
1.表列資料僅做為申請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審查之用。
2.如有任何問題及意見歡迎洽詢本會電話:02-89127636,網址www.rel.org.tw
23143台北縣新店市北新路3段200號5樓
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
颱風
茲證明 於 年 月 日 水災
地震
災害期間,居住於本鄉(鎮、市、區) 村里 鄰 路街 巷弄 號 樓,確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無訛,特此證明。
:
鄉(鎮、市、區)
公所名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蓋印信)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學年度第 學期助學金印領清冊
學校名稱:
序號
班級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 份 證
統一編號
助學金額
(元)
蓋章
備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計
註:
本清冊須加蓋學校校印。
校 長:
〔蓋職名章〕
會 計:
〔蓋職名章〕
出 納:
〔蓋職名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電匯往來銀行(請檢附領款學校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銀 行 別:
銀行代號:
帳戶名稱:
帳戶號碼:
切結書
1.本人非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第四點所稱大專校院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
2.本人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
以上若非屬實,願無條件返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
立切結書暨具領人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就讀學校:
電 話:
地 址: 縣 鄉鎮 里 鄰
市 市區
路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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