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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财务管理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3673331 上传时间:2024-07-13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40.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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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中科技大学财务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机关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基础标准是:正确落实实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和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关键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省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

2、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应学校财务情况,对学校经济活动正当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内容包含: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汇报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 学校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关键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教育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分级管理是指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收支在学校统一领导基础上,建立健全财经规章制度,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关系,依据财权划分、事权和财权相结合标准,由学校和校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管理。第六条 学校

3、财务工作实施校长经济责任制。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含有全方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法定权力,同时负担财经工作经济责任。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帮助校长全方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并实施“一支笔”审批制度。第七条 学校成立财经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或审定相关关键财经问题,其中重大财经问题还须分别上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关键职责是:1研究学校统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机构设置及财会人员管理措施;2研究学校经济分配政策;3研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教代会财务汇报;4研究学校重大融资、筹资、投资决议;5研究金额在20万元以上预算外追加项目。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主管

4、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行使校级财务管理职能。校级财务管理职能关键包含以下内容:1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订校内统一财经法规,规范学校财务行为;2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计划和远景发展计划,为校领导决议提供参谋;3统一决议和管理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融资、筹资等活动;4依据预算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具体编制和调整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落实实施,努力争取综合平衡;5集中管理学校财务收入,确保各项收入立即足额上交学校,预防学校财源流失;同时,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并合理调度和科学运作学校资金,有效控制和调整资金流向和流量,不停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和效果;6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资产,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

5、产保值和增值;7统一提供对外经济信息资料,包含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等;8统一组织全校性财经纪律检验工作和对二级财务机构会计业务领导和监督;9统一协调处理多种对外财务关系,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为学校财务工作营造很好外部环境。第九条 学校依据财会业务需要,在以下单位和部门设置二级财务机构,具体管理和核实本单位财会业务:同济医学院、东校区、东湖校区、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等。二级财务机构管理职能关键包含以下内容:1. 遵守和实施学校统一制订财务规章制度并接收财务处和审计部门监督、检验;2在业务上接收财务处统一领导;3有权根据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4有

6、权自主使用学校核拨各项经费和分配资源; 5有权自主使用学校人事部门核拨工资总额; 6在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和学校财经纪律前提下,有对应财务自主权。有权管理本级会计事务,包含编制本级财务预算,办理本级财务收支,按要求要求填报本级财务报表和决算,分析本级财务情况,落实本级增收节支方法,制订本级财务目标等。 第十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必需配置取得了会计资格证书专职财会人员,持证上岗。主管会计必需由含有财经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含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每个财务机构应配置两个或两个以上专职财会人员,实施钱账分管。财会人员依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安排实施定时轮岗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财会人员,归口财务处管理,各

7、二级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由财务处委派,其工资、福利、奖酬等均由学校统一发放。财会人员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部门办理。财会人员业务培训、考评、奖惩、业绩档案、后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负责管理。第十二条 校内会计机构新设、撤消及合并必需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同意并在财务处监督和指导下办理对应手续。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是指学校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含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标准 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总标准,以收定支,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需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2收入预算要坚持“

8、主动稳妥”标准; 3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确保关键,勤俭节省”标准,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 1预算必需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编制预算时既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实施情况和当年事业发展需要,又要依据预算年度收支估计及学校整体财力可能。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根据“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先维持,后发展”次序安排。 2校级预算由财务处依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提议方案,经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研究后报校党委常委会审议经过。 3依据我校实际,校部预算采取二级预算方法编制,即学校将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切块下达给校区或业务主管部门,然后由校区或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事

9、业计划进行预算指标二次分配。 4二级核实单位预算由二级财务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党政领导审议经过并报学校财务处核准后实施。 5全校汇总上报预算(包含学校和二级核实单位两级)根据财政部“二上二下”要求编制,即学校按主管部门基础要求编制学校年度预算上报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审核后下达学校年度预算控制数,学校再依据下达年度预算控制数对学校年度预算进行修改后第二次上报,经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后正式下达实施。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在校内含有法律约束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在预算之外新开口子,新批项目。为预防年度内不可预见开支,在预算安排时应留有一定预备费或机动费。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

10、为了维护学校预算严厉性、有效性,预算在实施过程中标准上不予调整。假如国家相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学校可每十二个月调整一次。调整方案必需经过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立案。 第十八条 必需加强对预算实施过程控制和管理,定时分析预算实施情况。收入预算是学校事业经济基础,在预算实施中,应采取有效方法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要求要求立即、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按月或季度拨款或预算指标,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预算支付,不得赤字运行。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和全校各级单位必需强化预算观念,强调计划性,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真正使学校经济运行步入良性

11、循环轨道,确保各项事业连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二十条 学校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非偿还性资金。关键包含: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隶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具体包含: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经费,包含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相关主管部门取得科学研究经费,包含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等和从其它部委、地方政府部门取得用于科学研究财政性拨款。 3其它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上述拨款以外事业经费拨款。包含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12、(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收入,包含: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收入,包含:经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培养费、学费、住宿费收入,和试验室、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等对外开放取得教学服务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收入,包含:经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结果、进行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所取得收入和其它科研收入等。学校对科研拨款和收入实施集中管理。凡科研课题组以学校名义和校外单位签署科研协议(协议),所取得各类科研经费全部必需汇入学校财务

13、处指定账户,由财务处按学校要求办理转账手续。各院(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收取,不得转移到院(系)办企业,更不得转移到校外单位。科研项目实施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负担项目标经济责任。 (四)经营收入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实经营活动取得收入。 (五)隶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隶属独立核实单位,根据相关要求上缴学校收入。 (六)其它收入,即上述要求范围以外各项收入,包含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依法组织收入,不得一味追逐收益而损害国家和公众利益。各项收费必需严格实施国家要求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要求正当票据。各单位

14、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升收费标准,不得自制自购收据和发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需按要求立即足额上缴财务部门,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实。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各项资金花费和损失。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关键包含:(一)事业支出, 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支出。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或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而发生在教

15、学过程中支出。 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负担科研任务,和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校图书馆、计算中心、电教中心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和科研活动所发生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学校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支出。 上述五项事业支出内容包含基础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员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它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等。 学生事务支出是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各类费用开支,包含助学金、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医疗费、学费减免

16、、贷学金减免、学生活动费等。 离退休人员保障支出是指学校用于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支出。 (二)经营支出是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实经营活动所发生支出。经营支出应该和经营收入配比,并根据权责发生制标准,加强成本管理,完善成本核实,做到对直接费用正确,归集,间接费用合理分摊,以正确反应其经营结果。(三)自筹基础建设支出是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资金安排自筹基础建设发生支出。学校自筹基础建设项目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相关部门列入基础建设计划。核定自筹基础建设资金纳入基础建设财务管理。学校应在确保事业支出需要和预算收支平衡基

17、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建支出。不得不顾财力铺摊子、上项目。要正确处理事业发展型项目支出和生活消费型项目支出之间关系。 (四)对隶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收入对隶属单位进行补助所发生支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有指定项目和用途而且要求单独核实专题资金,应该根据要求定时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题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该报送专题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书面汇报,接收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检验,验收。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办理各项支出过程中应勤俭节省、精打细算,反对铺张浪费、大手大脚。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审核,依据真实,有效、合理、正当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

18、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替换,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虚列虚报。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经费和核定定额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省标准,科学合理地制订。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该严格实施国家相关财务规章制度要求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相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要求,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统一制订,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立案,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章 结余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余是学校年度收入和支出相抵后余额。 第三十条 学校结余包含事业收支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事业收支结余又包含非专题资金结余和专题资

19、金结余。 非专题资金结余是学校未指定用途、能够自行支配净结余资金,是非专题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隶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和非专题教学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等校部统筹支出相冲抵后余额。 专题资金结余是指有指定用途和指定项目标而且要求单独核实和反应资金收支相抵后余额,包含教育经费专题拨款、科研项目经费、有指定用途捐赠款等。专题资金结余分为已完工专题结余和未完工专题结余。未完工专题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工专题结余经过“结余分配”结转事业基金。 经营收支结余是依据收支配比标准,年度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相抵后余额。经营结余能够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填

20、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对已完工项目标经营结余按学校相关要求分成份配后结转事业基金。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根据要求提取和设置有专门用途资金。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置专用基金关键包含修购基金、职员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和学校自设教学改革基金、科研发展基金、人才引进基金、硕士教育发展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根据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一定百分比提取,并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和根据其它要求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资金。 职员福利基金是按结余一定百分比提,用于职员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要求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资金。其起源包含按学生人

21、数和要求标准提取和按事业收入一定百分比提取资金和回收历年学生贷款和社会捐赠等。勤工助学基金是根据要求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酬劳和困难学生补助资金。教学改革基金是用于教学改革方面关键建设、教改项目配套或教学结果奖励等资金。科研发展基金是用于扶持学校基础研究、前期研究及科研项目配套等资金。人才引进基金是学校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而设置有相关用途基金。硕士教育发展基金是专门用于硕士培养专题资金。多种专用基金提取百分比和管理措施,凡国家有统一要求,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要求实施。凡自行设置,学校应制订对应管理措施进行管理。多种专用基金必需专户核实,专款专用。第七章 资产管理第三

22、十三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经济资源,包含多种财产、债权和其它权利。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能够在十二个月以内变现或耗用资产,包含货币资金、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货币资金是资金在运转过程中停留于货币形态资产,关键包含现金和多种存款。学校应加强对现金及多种存款管理,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措施办理现金及多种存款结算。 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学校应收末收、临时垫付或预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一个停留在结算过程中资金,是学校一个债权。学校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管理,从各个步骤上采取有效方法

23、,立即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及暂付款项,避免久拖而可能造成损失。通常应每十二个月清理一次。对校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财务部门可在单位预算经费中扣回或从个人工资中扣回。对确因无法收回或结清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再按要求程序同意核销。 借出款是指学校借给校内各独立核实经济实体,以偿还为前提周转性款项。借出款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以内。 学校对借出款要严格审批程序,对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和借款单位信用程度要作可行性分析,并按“择优扶持”标准在一定限额内借款。校内各单位应按时、足额将借款归还给学校。财务部门也应在借款到期前立即催还。对长久占用学校资金单位,财务部

24、门可从相关经费中扣还。二级核实院(系)借款标准上在本院(系)核实和管理。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资产,包含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耐用具、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加强对存货管理。首先应建立健全存货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步骤、各个岗位责任,尽可能降低存货库存和损耗,确保留货安全,提升存货使用效益;其次对验收入库存货要做好定时或不定时清查盘点工作。对存货盘盈、盘亏要立即调整,堵塞漏洞,确保学校存货账实相符,反应存货真实情况。 固定资产是指通常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阶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十二个月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

25、础保持原有物质形态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成要求标准,但耐用时间在十二个月以上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通常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学校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挂靠设备处,全方面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责,加强管理。 全校各单位固定资产,不管是自制和自建,还是外购和调入;融资租入,还是捐赠和赞助;改建、扩建使原有价值增值,还是资产重估使价值增值,全部必需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手续,建账建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关键组成部分,各单位不得私自出租。出借和转让。凡要出租、出借和转让固定资产,必需

26、经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校领导同意。 固定资产报废须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核销。其中大型、珍贵、精密仪器设备报废,应该经过相关部门判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学校各单位应定时或不定时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方面清查盘点。财务处每十二个月要和财产归口管理部门查对一次账目,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按要求程序立即处理,并对应调整账簿统计。 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管理措施,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预防固定资产流失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含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资产。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27、、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和其它财产权利。 学校无形资产计价遵照以下标准:购入无形资产,根据实际成本入账; 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在发生转让行为并经过评定机构评定后,根据评定价计入无形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计入相关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发生成本支出计入相关支出。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全部权或使用权而发生支出,均计入学校事业支出。 学校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事业支出,国家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三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投资。 学校房产、地产标准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主体只能是“华中科技大学”,校内二级核实单位标准上无权对外

28、投资。对外投资取得收益计入投资收益。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负担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债务。包含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是指学校和外单位发生借贷行为形成负债,包含金融机构向学校提供贷款和主管部门向学校提供周转金和其它部门向学校提供借款如科研借款等。学校对外借款和贷款主体只有“华中科技大学”,任何二级核实单位借款均须经学校同意。 借入款是以偿还为条件,并要按时支付利息或资金使用费。所以,学校要依据慎重稳妥标准,加强对借入款控制和管理,确保借入款在要求期限内归还。依据中国担保法相关要求,学校不对校办企业和其它单位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三

29、十九条 应付及暂存款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立即和相关单位和个人结清债务而形成负债。 学校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管理,立即组织专员清理,按时结算,不得长久挂账。 第四十条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应该上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和应缴税金等。 学校对多种应缴款项应立即足额上缴,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根据相关要求接收其它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各类款项。学校对代管款项首先要尊重全部者支配权,根据全部者相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其次必需实施财务监督,实施国家相关财经规章制度,不得因其全部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学校而不加管理,放任自流。学校对代管款项应合适收取管理费,并定时向相关单位或

30、个人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 财务汇报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汇报是反应学校一定时期财务情况和事业发展结果总结性书面文件。包含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 财务汇报包含月报、季报和年报,关键包含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基金变动情况表、相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关键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基金变动及办学效益等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事项和需要说明其它事项。财务情况说明书要相关键、有特色、有分析,有提议,能反应学校事业发展结果。 学校应定时向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汇报。学校各二级核实单位应定时向学校财务处和其它相关报

31、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汇报。 第四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利用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它相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财务情况、预算实施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和收入、支出和基金变动情况、财务运行绩效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善方法,为领导科学决议提供依据。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工作关键组成部分。 学校应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要求,依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定时进行财务分析,不停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二级核实单位财务分析指标体系,由财务处统一设置、修订,方便分析、比较,考评校内各单位财务管理情况。二级核实单位及相关财务人员应根据学校要求财务分析指标体系进行合理、具体

32、分析,如实反应本单位财务情况,为各级领导提供决议参考。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指财务监督主体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采取一定方法,对被监督客体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验,评价和督导活动总和。财务监督是落实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关键确保。学校必需接收国家相关部门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财务监督层次包含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含外部审计监督、财政监督、税收监督,物价监督等。内部监督包含内部审计监督和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对校内各单位一切经济活动监督。第四十八条 财务监督包含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审计部门和财

33、务部门及财会人员可依据实际情况对不一样经济活动实施不一样监督方法。 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关键内容。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根据会计法及其它相关要求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反应。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学校及所属机关(包含院、系,所、中心、直属单位、党群机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机关)。 第五十一条 学校基础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 第五十二条 独立核实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财务制度,不实施本措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隶属中,小学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订中小学财务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管理措施,报财务处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隶属医院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制订医院财务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管理措施,报财务处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可依据本措施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财务处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措施自二十二个月一月一日起实施,凡和本措施不一致,以本措施为准。第五十七条 本措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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