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奖励和处罚制度
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十二个月总结一次,在总结基础上,由企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优异集体和优异个人。
二、安全生产优异集体基础条件
1.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实施上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方法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实施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常常性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停增强职员安全意识和提升职员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验,立即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主动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员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降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三、安全生产优异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停提升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果断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要求行为,纠正和阻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给尤其奖励。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给扣发工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六、凡发生事故,要按相关要求汇报。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有意延迟不报,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给扣发工资总额处罚,并追究责任者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八、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处罚。最高不超出3%;对职员个人处罚,最高不超出十二个月生产性奖金总额,可并处行政处分。
九、因为多种意外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位工伤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十、工伤事故,是指职员在生产过程重,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包含以下集中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实施领导临时制订或同意工作任务而造成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同意在其它上所工作时而造成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和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汇报、参与行政指派多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车辆上下班,所乘坐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意外事故,造成职员负伤或死亡。
6.职员即使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因为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发负伤或死亡。
十一、职员因发生事故所受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家标准105日,但未达成重伤程度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相关重伤事故范围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伤害,损失工作日综合超出国家标准105日失能伤害。
3.死亡。
十二、发生无人员伤亡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通常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事故。
十三:发生事故单位必需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预防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需作出标志,具体统计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汇报,事故单位即向企业安委办汇报。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企业安委办接到事故汇报后,应快速指示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通常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相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汇报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收工会组织监督。
4.制订整改防范方法。
5.对事故有责任人作出合适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员。
十四、无人员伤亡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相关人员必需帮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与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安委办汇报,通常在二十四小时内汇报,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立即汇报。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书面汇报。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汇报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汇报随本单位汇报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依据公安部门裁定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标准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交纳。处罚最高款额以补超出上年度企业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处理赔偿事故。如企业经济损失超出保险企业要求免赔额,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私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按第2项要求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扣发十二个月以内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参考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同意驾驶企业车辆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奖金。
十五、事故原因查清后,假如各相关方面对于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十六、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级单位领导或相关干部、职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自己应尽职责,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实施相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或自行其事。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方法或方法不力。
3.不接收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她人安危,强令她人违章作业。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
5.对安全生产不检验、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说,进行违章作业。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
十八、各单位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法。
十九、本要求由企业安委办负责解释。
二十、本要求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企业以前制订相关制度、要求等如和本要求有抵触,按本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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