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务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实,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适用于中国境内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机场和港口等各类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含:全民全部制企业、集体全部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企业;有限责任企业、股份等各类组织形式企业。
非运输系统独立核实运输企业也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该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之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置同意证书、营业执照、协议、章程等文件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和其它变更登记等关键事项,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实施国家要求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应企业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收主管财政机关检验监督。
第五条、企业财务管理基础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控制、核实、分析和考评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努力提升经济效益。
第六条、企业应该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在营运活动中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消耗、收发、领退、转移和各项财产物资毁损等,全部应该立即做好完整原始统计。企业各项财产物资进出消耗,全部应该做到手续齐全,计量正确,并制订和修订燃料、材料等物资消耗定额和工时定额,定时或不定时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七条、企业筹集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它法人单位以其依法能够支配资产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内部职员以个人正当财产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和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域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资本金。
第八条、企业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章程要求,立即筹集资本金。资本金能够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性筹集,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最终一期出资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而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根据投资协议、协议、章程约定推行出资义务,企业或其它投资者能够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无形资产(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得超出企业注册资金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出20%,应该经相关机关审查同意,不过最高不得超出30%。法律另有要求,从
其要求。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置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出资。
第十条、企业筹集资本金,应该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汇报,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实书。
第十一条、企业筹集资本金,在营运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法抽走。法律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投资者根据出资百分比或协议、章程要求,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二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差额(包含股份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接收捐赠财产;资产评定确定价值或协议、协议约定价值和原帐面价值差额;和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根据法定程序能够转增资本金。
第十三条、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
流动负债包含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货款、应付票据、应付内部单位借款、应缴税金、应付利润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职员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久负债包含长久借款、应付长久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长久债券根据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价款超出或低于债券面值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四条、企业应该按期偿还多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应付项款,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十五条、企业流动负债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企业长久负债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计入创办费;营运期间,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其中:和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在资产还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还未办理完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价值。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流动资产包含现金、多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七条、企业应该建立健全现金及多种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含: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它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根据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实得款项和其面值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九条、企业能够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3~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企业,发生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存货包含多种燃料、材料、润料、包装物、备品配件、航空高价周转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
第二十一条、存货根据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根据买价加
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税金等计价。
自制,根据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根据实际耗用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根据评定确定或协议、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盘盈,根据同类存货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根据市价计价。
接收捐赠,根据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根据同类存货市价计价。
根据计划成本核实存货企业,对存货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之间差异,应该单独核实。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用或发出存货,根据实际成本核实,能够采取优异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部分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取计划成本核实,按期结转其应负担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用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包装物和材料、航空高价周转件,一次或分期摊销。
第二十四条、存货应该定时或不定时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需进行一次全方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存货,应该立即查明原因,分别情况立即处理。盘盈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存货,扣除过失人或保险企业赔款和残料价值以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很损失部分,扣除保险企业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出十二个月房屋,建筑物,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桥梁、隧道、涵洞,港务设施,飞机跑道、停机坪,运输设备、装卸机械和其它和营运生产相关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营运生产关键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元以上,而且使用期限超出两年,也应该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根据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根据买价加上支付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税金等计价。
自行建造,根据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根据评定确定或协议、协议约定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根据租赁协议或协议确定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收捐赠,根据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根据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余额计价。
盘盈,根据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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