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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律师协会 行业指导(一) 】
天津**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作制)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所组员行为准则,对本所全体组员均含有约束力,凡加入本所人员必需认可并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本章程是本所根本制度,本所依据本章程标准可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但不得和本章程相违反。
第四条 本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依法开展业务,接收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所汉字名称为:天津**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为: Tianjin ******** law firm
本所律师及其它工作人员对外执业推行职务行为时只能用前款所列名称,并有义务维护此名称声誉。
第六条 本所住所为:************
第三章 宗旨
第七条 本所果断拥护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接收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精神,以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章 组织形式
第八条 本所是依法设置,由合作人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殊)一般合作制律师事务所。
第九条 本所系由以下执业律师作为合作人提议设置:
***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 执业证号: 身份证号:******************
……
第十条 本所依据发展需要,经合作人会议决议能够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
本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
第五章 设置资产数额和起源
第十一条 本所设置资产为人民币***万元整,由设置人一次性缴足,其中: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置资产总额**%;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置资产总额**%;
***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设置资产总额**%。
第十二条 合作人入伙和退伙,能够经合作人会议全体(或一定百分比)同意,只调整各合作人之间出资百分比,设置资产数额不变。
第十三条 变更设置资产数额和起源造成章程变更,应该报原审核部门同意。
第六章 责任人职责和产生、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本所责任人,对外代表本所。
第十五条 本所责任人关键职责有:
(一)领导本所业务活动;
(二)管理本所内部事务和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所规章制度确实定;
(四)提出副主任及部门责任人人选;
(五)制作本所工作汇报和工作计划;
(六)实施合作人会议经过财务预算方案;
(七)加强对本所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为律师参与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八)代表本所和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签署聘用协议;
(九)负责主持本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活动;
(十)依法负担对本所违法、违规行为管理责任;
(十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及合作人会议授予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 本所责任人从本所合作人中经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和变更,任期*年。(约定可否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本所依据需要设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合作人会议同意;副主任帮助主任工作,主任不在时,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七章 决议、管理机构设置、职责
第十八条 本所实施合作人会议领导下主任负责制。合作人会议为本所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作人参与。
第十九条 本所一切重大事项须提交合作人会议审议经过。合作人会议议事规则由合作协议约定。
第二十条 合作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本所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责任人;
(三)制订本所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汇报;
(五)审议本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汇报、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作人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作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变更、终止;
(十)其它需要提交审议关键事项。
前款各项中,第**、**项须经合作人一致经过,第**、**项须经除当事人之外其它合作人一致经过,第**、**项须经合作人**分之**以上经过。
第二十一条 律师大会为本所民主议事机构,由本所全体律师参与。
第二十二条 律师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本所发展计划并提出提议;
(二)对本所内部管理制度制订、修改提出提议;
(三)对本所分配方案提出提议和质询;
(四)听取本所年度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并发表意见;
(五)监督本章程和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实施。
律师会议每十二个月定时召开**次,由本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所依据发展需要,能够设置管理委员会,作为事务所实施机构,负责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责任人和组员由合作人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草拟本所内部管理制度;
(二)草拟本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汇报、收益分配方案、各项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清算汇报;
(三)提请合作人会议修改、解释本所章程、合作协议;
(四)实施合作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本所依据需要依法申请设置分所,经拟设置分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设置。本所对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和债务负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本所律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本所律师权利:
(一)取得本所提供必需工作条件;
(二)获取劳动酬劳及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三)参与本所律师大会,参与民主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要求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所律师义务:
(一)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
(三)接收本所管理,遵守本所规章制度,维护本所声誉;
(四)负担因过失给本所和她人造成损失赔偿责任;
(五)依法纳税;
(六)推行法律援助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本所内部规则要求义务。
第九章 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关键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所和本所执业律师必需严格遵守《中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中相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
第三十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内部管理制度,包含统一收案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汇报制度、统一收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人员管理制度、执业过失责任追究制度、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投诉查处制度、年度考评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一条 本所服务收费实施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所承接法律事务,由本所统一和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统一收取费用。
合作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所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建立并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纪律、财务管理制度和本所规章;
(三)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根据会计制度要求记账规则记账。
(四)自觉接收主管机关及税务部门监督、审计;
(五)依法纳税;
(六)根据相关要求,提留各项基金。
第三十四条 本所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和实施合理分配制度及激励机制。
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工资发放措施由合作人会议制订。
第三十五条 利润分配:
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在支付成本、分成、工资,缴纳税收,填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以后,剩下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百分比分配。
第三十六条 亏损负担:
如本所年度全部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成本、分成、工资,缴纳税收,填补上年度亏损,提取各项基金时,亏损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百分比分担。
如本所亏损是由某一合作人过失所致,则分担亏损合作人对有过失合作人享受追偿权。
第三十七条 本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八条 本所依法设置执业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参与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章 解散事由、程序及清算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全部下列情形之一,应该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置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
(三)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应该终止其它情形。
第四十条 本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报刊上向社会公告。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并依据相关要求进行清算,依法处理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作人组成,也可由合作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作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委托人和债权人。
第四十一条 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实施下列事务:
(一)根据法律要求,清理本所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本所组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赔偿金和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剩下财产,由合作人依据合作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合作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由合作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合作人根据实缴出资百分比分配;无法确定出资百分比,由合作人平均分配。
第四十三条 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作人依据合作协议对剩下债务进行分摊并依法负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受理新业务。未办结法律事务,由本所和委托人协商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该委托含有法定资质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清算汇报,经合作人会议审议经过后,由本所主任署名并盖章。在十五日内,向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汇报、本所执业许可证及其它相关材料,由主管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本所被注销后,本所业务档案、财务账簿、印章移管、处理,根据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章 章程解释、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合作人会议负责解释。章程修改必需经合作人会议全体一致(或约定一定百分比)经过,并报原审核机关同意。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司法局做出准予设置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合作人署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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