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 号 FNC06 共 1 页 第 1 页 值 班 管 理 制 度 第一条 本企业于节假日及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职员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 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需方法。 (二) 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 预防灾难、偷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 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方法和公务保密。 (五) 企业交办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企业职员值班,其时间要求以下: (一) 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次日早晨上班时间止。 (二) 例假日、日班早晨八时起至下午五时止(可随办公时间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早晨八时止。 第三条 职员值班安排
2、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班职员姓名悬挂于显著地方。 第四条 值班职员应根据要求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实施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企业或工厂内所指定地方食宿。 第五条 值班职员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行处理,事后方可汇报。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 值班职员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法处理: (一) 属于职权范围内可即时处理。 (二) 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络相关部门责任人处理。 (三) 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相关领导。 第七条 值班职员应将值班时所处理事项填写值班汇报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领导转呈检验,汇报表另定。 第八条 值班职员如遇紧急事件处理适当,使企业降低损失者,企业视其情给嘉奖。 第九条 值班职员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 值班职员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职员代理并呈同意,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企业职员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基础标准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