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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100C 50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3762.192021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技术规范第 18 部分:规模化核酸检测程序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ARS-CoV-2 detectionPart 18:Large-scale nucleic acid testing process2021-12-09 发布2022-01-09 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2/T 3762.182021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样本采集.25样本保存与转运.36实验室检测.47阳性病例报告处置程序.58废弃物

2、处置.6DB32/T 3762.182021II前言DB32/T 3762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技术规范目前分为以下部分:第1部分:生物样本采集、运输和保存;第2部分:病毒分离与鉴定;第3部分:核酸荧光PCR检测程序;第4部分:重组酶介导等温扩增程序;第5部分:血清IgM和IgG抗体酶联免疫吸附检测程序;第6部分:血清IgM和IgG抗体胶体金免疫层析检测程序;第7部分:空气样本检测与评估;第8部分:物体表面检测与评估;第9部分: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检测与评估;第10部分:微量血清中和试验;第11部分:全基因组高通量测序;第12部分:药物体外抗病毒效果测定;第13部分:叠氮溴化丙锭-荧光PCR检测程序;第

3、14部分:N亚基因组荧光PCR检测程序;第15部分:血清/血浆IgM和IgG抗体磁微粒化学发光法检测程序;第16部分:核酸数字PCR法;第17部分:核酸检测用假病毒阳性质控品;第18部分:规模化核酸检测程序。本文件为DB32/T 3762 的第18部分。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鼓楼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扬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斌、朱立国、杨斌、赵康辰、吴昀、刘文俊、王寅、吴涛、朱小娟、温恬、

4、黄超、乔乔、葛以跃、崔仑标。DB32/T 3762.1820211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技术规范 第 18 部分:规模化核酸检测程序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规模化核酸检测程序。本文件适用于规模化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核酸检测过程中的人员配备、环境与设施、设备与耗材、试剂与材料、检测流程及生物安全防护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GB 19489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临

5、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作导则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计生委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全员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组织实施指南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第二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感染性物质运输规章指导 WHO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规模化核酸检测程序 large-scale nucleic acid testing process规模化核酸检测是指应用荧光

6、定量PCR技术每日检测1万管(单管为1万人份、5混1为5万人份,10混1为10万人份)所需要的检测程序。3.2荧光定量聚合酶链式反应 fluorescence quantitative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一种新型定量试验技术,通过荧光染料或荧光标记的特异性的探针,对PCR产物进行标记跟踪,实时在线监控反应过程,结合相应的软件对产物进行分析,计算待测样本模板的初始浓度,用于鉴别病原微生物。3.3网格化管理模式 grid management modeDB32/T 3762.1820212网格化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改革,依托统一的城市管理以及数字化的平台,将城市管理辖

7、区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成为单元网格。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巡查,建立一种监督和处置互相分离的形式。3.4胍盐 guanidine salt异硫氰酸胍或盐酸胍等,可用于病毒的灭活。4样本采集4.1采样点设置4.1.1采样点布局应综合当地人口数量、地缘交通、核酸检测机构分布等情况,科学规划。4.1.2各地可按照社区、街道、乡镇、农村、城郊实际人口数量,参照 2000 2500 人设 1 个采样点的标准,明确采样点位置。4.1.3在固定检测点的基础上,采取网格化管理模式,以社区采样为主,通过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形式细化完善布局,方便市民采样、提高采样效率。4.1.460 岁以上老年人、孕妇

8、、残障等弱势群体应设置绿色通道独立采样。4.1.5采样点应当在(4 6)小时内完成规范建设和启用。4.2人员准备4.2.1采样点需采用手工登记信息时,采样工作人员、服务保障人员、待检人员配备比为“1:4:100”,即每 100 个待检人员,需要配备 1 组采样工作人员、4 个服务保障人员。在采样点采用信息化扫码方式登记信息时,采样工作人员、服务保障人员、待检人员人员配比为“1:3:130”。4.2.2采样工作人员应当为医生或护士,熟悉样本种类和采集方法,熟练掌握样本采集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做好样本信息的记录,确保样本质量符合要求、样本及相关信息可追溯。4.2.3每个采样单元应当配备(1 2)名

9、采样人员。原则上每(2 4)小时轮岗休息 1 次。4.2.4服务保障人员可为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等,负责前期采集人员信息录入,引导人员分组、分时段有序采样,避免人员聚集,严格落实“1 米线”间隔要求,严控人员密度。合理设置等待采样区域或人员通道,加强现场秩序维护,采样区域中每个采样单元每次进入人员不超过 10 人。4.3空间准备4.3.1采样点应为独立空间,具备通风条件,应划分清洁区和污染区,配备手卫生设施或装置。4.3.2采样点应设立清晰的指引标识,并明确采样流程和注意事项。4.3.3应设立独立的等候区域,保证人员单向流动。4.4物资准备4.4.1采集管要求4.4.1.1管帽和管体应当为聚丙

10、烯材质,螺旋口可密封,松紧适度,盖内有垫圈、耐冷冻。4.4.1.2管体透明,可视度好。试管外径(14.8 0.2)mm(100.5 0.4)mm,管帽外(15.8 0.15)mm,高度(12.5 0.5)mm。4.4.1.3容量企业定标 10 mL,内含 3 mL(单采和 5 合 1 混采)或 6 mL(10 合 1 混采)保存液。4.4.1.4应首选含胍盐(异硫氰酸胍或盐酸胍等)或其他有效病毒灭活剂的保存液。DB32/T 3762.18202134.4.1.5保存液应当带有易于观察、辨识的颜色(如粉红色),并保持一定的流动性,方便取样。4.4.2采集拭子要求4.4.2.1宜选用聚酯、尼龙等非

11、棉质、非藻酸钙材质的拭子,且柄部为非木质材料。4.4.2.2折断点位于距拭子头顶端 3 cm 左右,易于折断。4.4.3采样人员防护装备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313 号)执行。4.5采集方法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313 号)执行。4.6信息采集要求4.6.1样本采集前,采样人员应当对受检者身份信息进行核对。4.6.2信息采集系统和手工信息采集应至少包括以下受检者信息、采样信息和信息反馈。4.6.3受检者信息应至少包括受检者(患者)姓名、证件类型

12、、证件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4.6.4采样信息应至少包括采样点名称、样本编号,采集日期、时间、部位、类型、数量等。4.6.5信息反馈应至少包括对接检测单位和疫情信息上报单位的信息,方便尽快反馈疑似阳性样本的受检者信息。5样本保存与转运5.1样本应低温 2 8 保存,如不具备低温保存条件,在采样点放置时间不超过 4 小时。5.2样本采集后应在 4 小时内按批转运,6 小时内上机检测。5.3如果需要长途运输样本,应采用干冰等制冷方式进行保存。5.4非灭活样本应按照 WHO 感染性物质运输规章指导中 UN 2814 的 A 类感染性物质以 PI 602 进行规范包装,灭活样本应按照 UN 337

13、3 的 B 类感染性物质以 PI650 进行规范包装。样本转运箱封闭前,须使用 75%酒精或 0.2%含氯消毒剂消毒容器表面。5.5样本如需送往外省(区、市)检测的,应当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根据回复意见实施。5.6承担转运任务的车辆应办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准运证书。车辆承担转运任务期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转运时应做好生物安全防护,保证专人专车对样本进行转运。5.7指挥中心应当准确掌握采样情况和检测能力,精准匹配采检量,应配备足够的车辆和专业人员,并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做好运输安全保障工作。6实验室检测6.1环境与设施DB32/T 3762.1820

14、2146.1.1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的要求,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前进行核酸提取及临床样本的灭活等操作,应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BSL-3)的个人防护;感染性材料或活病毒在采用可靠的方法灭活后进行的核酸检测操作应在 BSL-2 进行。6.1.2大批量样本不能在生物安全柜内灭活的,可选择通风、宽敞、相对偏僻且方便样本转运车辆通行到达的场所接收样本并灭活处理及编号。6.1.3核酸扩增应在基因扩增实验室进行,临床检测机构基因扩增实验室应满足 GB 19489、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工

15、作导则相关要求,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还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6.1.4基因扩增实验室应至少有试剂准备区(大于 20 平方米)、样本制备区(大于 40 平方米)和扩增及产物分析区(大于 40 平方米)等三个在物理上处于完全分隔状态的工作区域。6.2人员准备6.2.1工作人员应包括检测人员和相关辅助人员。6.2.2应配备检测人员(24 25)人(按三班倒,每班 8 人,检测能力 1 万管/24 小时计算)。6.2.3检测人员应具有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岗位培训证书,职称不限,有 2 年以上病原体核酸扩增检测经验,并有新冠核酸检测经验,身体健康,

16、并按照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相关要求执行6.2.4保障人员 15 人,应包括样本接收、灭活及整理样本人员,清洁及医疗废物处理人员,医院联络人和政府联络人。6.3检测设备6.3.1应配备 96 孔核酸提取仪器(4 6)台,96 孔 PCR 扩增仪器(10 12)台,A2 型双人生物安全柜 3 个及配套使用的八通道移液器、板式离心机、涡旋混匀仪。6.3.2核酸提取试剂应与核酸提取仪配套使用,选用扩增检测试剂盒指定的扩增仪。6.3.3所有设备应经过必要的检定/校准,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检定校准的程序文件,并按照程序文件严格执行。6.4试剂与耗材6.4.1应按照混采或单采准

17、备相应数量的试剂。6.4.2除常规检测试剂外,还应当准备有(1 2)种灵敏度更高的与常规检测的扩增靶点不同的其他试剂用于结果复核。6.4.3试剂要与检测仪器相匹配。推荐选用包含针对新冠病毒开放读码框 1ab(open reading frame1ab,ORF1ab)和核壳蛋白(nucleocapsid protein,N)基因区域的试剂。6.4.4扩增试剂盒应选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有注册文号的试剂盒。建议选择检测限低、灵敏度高的检测试剂盒(检测限 500 拷贝/mL)。所有试剂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条件妥善保存,并在有效期内使用。6.4.5配备相应数量的耗材,如 PCR 扩增板、加长型吸头、试管

18、架等。6.5防护用品DB32/T 3762.18202156.5.1医用防护口罩(头戴式)、外科口罩、隔离衣、防护服,无粉乳胶手套,鞋套,面屏或护目镜,帽子、洗手液等,按每人每天一套配置(2 3)天用量。6.5.2应按人员体型配置不同型号防护用品。6.6实验室检测程序6.6.1实验室接收样本后,应立即进行检测。6.6.2检测方法按照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第二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313 号)执行。6.6.3检测过程宜增加分拣排序步骤,记录批次与板次,方便结果回溯。6.6.4阴性样本应至少留存 3 天。6.7检测结果上报程序6.7.1实验室检测的性能验

19、证、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按照 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 第二版)(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313 号)相关要求执行。6.7.2新冠病毒核酸定性检测报告应当包括检测结果(检出/阳性、未检出/阴性)、方法学及其检测限、检测时间等。依据所用扩增试剂说明书,判断检测结果为未检出/阴性或者检出/阳性。6.7.3检测结果应当及时上报,重点地区重点人群 6 小时、其他人群 12 小时,原则上不得超过 24小时。注:以上按规模化核酸检测每日1万管标准(单管为 1 万人份、5 混 1 为 5 万人份,10 混 1 为 10 万人份)所需的检测能力,在此基础上可增加 20%人员、设备配置作为检测能

20、力储备。7阳性病例报告处置程序7.1单采检测样本结果阳性报告处置程序7.1.1检测样本结果为阳性的,检测机构应当立即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由法定报告机构在 2 小时内将相关信息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7.1.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第一时间派出负压救护车将阳性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组织开展流调、环境消杀和密接追踪。7.2混采检测样本结果阳性报告处置程序7.2.1混采检测结果为阳性、灰区或单个靶标阳性的,由检测机构立即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混采数量第一时间派出相应数量应急采样队(如 5 混 1 同时派出 5支应急采样队,10 混 1 同时派出 1

21、0 支应急采样队),同时对样本涉及人员进行复采,并通知疾控部门对该采样管所涉人员暂时单独隔离。7.2.2复核单管核酸检测如均为阴性,则按照阴性结果回报,暂时隔离人员即解除隔离。7.2.3如复核检测结果阳性,锁定阳性人员,其余人员解除隔离。同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派出负压救护车将阳性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组织开展流调、环境消杀和密接追踪。7.3应急保障措施7.3.1各区县应成立至少 10 支应急采样队,对混采阳性结果及时进行复采复检。7.3.2应急采样队应当由采样人员、信息采集人员、司机组成,并配备车辆。DB32/T 3762.18202167.3.3公安、社区(村委)等相

22、关人员应当配合应急采样人员入户采样,采用鼻咽拭子方式,所采样本送原检测机构检测。8废弃物处置8.1基本要求新冠病毒样本采集场所和开展核酸检测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医疗废物处置流程。所有的危险性医疗废物必须按照统一规格化的容器和标示方式,完整且合规地标示废物内容。应当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处理危险性医疗废物。8.2医疗废物的处理措施8.2.1在采样场所,应设置医疗废弃物收集装置,做到及时清运,对场地定时消毒,杜绝环境污染。由各街道(乡镇)组织人员,按每个采样场所(3 5)人配备,负责采样场所的终末消毒和医疗废弃物转运。8.2.2实验室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按照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

23、酸检测工作手册(试行 第二版)相关要求执行。8.2.3样本检测完成后,检测结果为阳性时,需将生物安全柜和实验核心区的医疗废物在产生地点进行高压蒸汽灭菌,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如检测结果为阴性,确认检测结果无误后可立即将阴性样本检测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包装,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进行处置,可不再进行高压蒸汽灭菌。8.2.4基因扩增检测结束后,扩增后反应管不要开盖,直接放于垃圾袋中,封好袋口,不再进行高压蒸汽灭菌处理,按一般医疗废物转移出实验室处理。8.2.5实验室每次高压均需采用化学法进行消毒效果验证并保存消毒和验证记录。根据生物风险评估,可以每月或每季按照操作要求进行一次高压灭菌效果的生

24、物监测。8.3医疗废物清运8.3.1核酸检测机构(实验室)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单位承担医疗废物的清运、无害化处置任务。但当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大量增加核酸检测任务,导致医废运输能力与产废量发生矛盾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辖区医疗废物收运企业现行收运路线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合理分配收运任务,提高收运效率。8.3.2核酸检测机构(实验室)应与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单位协商签订服务合同,服务价格执行发改部门指导价。若未能与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指定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单位负责收运医疗废物并与检验机构签订合同。8.3.3核酸检测机构(实验室)应根据暂存场

25、所医疗废物贮存情况与收运单位预约清运时间,清运应避免大风、雷雨天气。收运单位要优化运输车辆调度,合理安排收运路线,做好医疗废物清运保障。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当大量增加核酸检测任务时,应适当增加清运频次。8.3.4核酸检测机构(实验室)应划定医疗废物搬运专用通道,使用专用货(楼)梯。医疗废物清运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搬运普通医疗废物前应穿戴工作服,搬运涉疫情医疗废物前应穿戴防护服),并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品,搬运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与其他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清运人员按约定时间将医疗废物沿专用通道送至指定场所,应确保医疗废物不落地,不得丢弃、遗漏医疗废物。清运交接过程中要明确告知该批次医疗废物是否属于“涉疫情医疗废物”。DB32/T 3762.18202178.3.5每次医疗废物清运工作结束后,应对清运人员的防护用品进行消毒后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且应对门把手等清运人员接触部位、转运区域环境(如搬运专用通道、货(楼)梯、暂存场所清空处)、设施、转运车及容器等进行全面消毒。8.3.6核酸检测机构(实验室)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制度,及时登记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清运量、清运单位等情况。医疗废物转移应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并按要求存档备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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