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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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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本文网址: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20 号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

2、益。第三条 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有偿转让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以及转让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的具体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金融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同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3、。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监督管理。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违法转让投诉举报制度。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奖励。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转让方案作出决定。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

4、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但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

5、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第十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清产核资:(一)已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且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未满两年的;(二)转让后,转让标的企业仍为国有绝对控股,且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6、规范会计核算的;(三)转让参股企业国有股权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第十一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用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但下列情况可以采用协议方式:(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二)转让给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三)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转让的;(四)转让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五)按照本办法第二

7、十条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依据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股权的,需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其他国有产权,按照企业管理权限,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含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子企业(含以下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按照企业管理权限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子企业(含以下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的具体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

8、市人民政府批准:(一)转让市级企业国有股权评估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企业国有股权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且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二)转让具有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重要收费公路经营权、重要景区经营权、重要港口经营权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国有股权且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三)转让市级企业物权评估价值在10000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企业物权评估价值在10000万元以上的。转让区县(自治县)企业国有股权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转让企业物权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10000万元的,应当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

9、政府批准。重要收费公路经营权、重要景区经营权、重要港口经营权等特许经营权的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五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政府对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六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定、决议文件;(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三)企业国有产权权属证明;(四)律师事务所或转让方的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10、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同时应当遵守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第十九条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请书;(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三)企业国有产权权属证明;(四)有权机构同意转让的文件;(五)转让说明书以及支持转让说明书的相关证明材料。转让说明书可对受让方的资质、商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条件。第二十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

11、,广泛征集受让方。国有股权转让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他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仅限国有股权转让);(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仅限国有股权转让);(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第二十一条 拍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90%以下50%以上(不含50%)的,应当取得同级国有资产监

12、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转让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50%以下的,应当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转让其他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90%以下的,应当取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按照本办法规定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并由受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出具国有产权交易凭证。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凭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制。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13、价款应当在国有产权权属变更之前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次付款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且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同时应当提供未付款项的担保。分期付款清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五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转让的;(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三)转让方故意隐匿应

14、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转让方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转让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企业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前款行为中转让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

15、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扣除全部或部分年薪,同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批准或者在工作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二)非法干预国有产权转让的;(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四)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第二十八条 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管理

16、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国有产权转让、违法办理国有产权权属变更登记、不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经营性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由有权部门履行审批职责。第三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企业兼并、股权转让和房地产转让等事宜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伴随转让,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土

17、地使用权的交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和“以内”,除注明外,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产权 办法 命令 报送:国务院。 市人大常委会。 分送:市委各部门,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 重庆警备区。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 位。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

18、年12月9日印发【重庆市政府网】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

19、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

20、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

21、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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