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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舟财建[2014]24号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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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舟山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投资成本,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依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3]24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 (一)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利用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的资金; (六)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由政府按规定授权举债融资取得的建设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企业自有资金、各类借款以及其他自筹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预算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两级和六大类。 两级包括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本级政府资金安排给下级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预算分类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其它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绩效优先的原则,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政府投资预算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充分衔接。 (一)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发改部门研究下一年度本级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相关工作,提出政府投资预算的编制原则、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意见。 (二)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及时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和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数、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三)财政部门配合发改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将具备条件的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按照轻重缓急编入年度政府投资预算。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以批准的概算内容为基础,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财政部门应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负责对政府性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本级政府年度投资预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结合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年度投资预算,积极落实拼盘资金,自筹资金应上缴专户管理的,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八条 公共财政已安排预算,但在该预算年度内未推进的且未发生支出的项目,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全额收缴已安排的预算资金,并纳入财政基建专户统筹使用。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等应按有关规定报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中心审核,财政部门根据造价中心审定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备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工程合同应在订立后7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合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同格式采用相关行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主要条款完整、合理,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内容必须详尽,应包括合同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项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确需变更的,其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 项目业主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政府投资项目的合同价变更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达到10%变更幅度的,由项目业主与有关项目承包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并在变更确定后14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抢险所发生的工程变更可作先行处理,事后按规定程序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确因设计变更等导致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审核时应重点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并区别对待:   (一)建设单位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深度不够的;   (三)招标时甩项、漏项,或招标时实物工程量计算严重误差的;   (四)工程实施中,主要材料、人工、土方外运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其他客观原因造成重大变更,如地质情况与地质勘探报告不符造成费用大幅增加等的。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和拨付,设备、材料货款按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工程合同有关价款规定必须内容详尽,具体应包括金额、支付条件和时间、结算方式、保修服务条款等项内容。   (一)预付款应在签订工程或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承包商或供货单位提交合法的履约保证手续后,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二)进度款按合同规定条款支付。原则上工程进度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合同价的85%时停止支付,工程完工并在工程结算审定前进度款最高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   (三)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应对项目工期、质量、结算金额等按合同约定分清各方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管理部门审定。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规定责任期满后,按约定程序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根据情况核减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一)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未遵循限额设计要求,任意突破项目概算并未依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的;   (二)施工图设计及预算、项目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而未报备的;项目招标标底、工程合同价违反规定超过已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或超过已审定招标控制价的;   (三)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的; (四)工程合同价变更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重新报备的; (五)工程结算报告未经项目业主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定的; (六)其他需核减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条件的,项目业主应按《舟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舟政办发[2013]93号)规定,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将竣工决算相关资料报送同级审计部门审核,并根据审计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复。 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第十六条 实施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代建的内容不同分为全过程代建和阶段代建(含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期代建)。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分阶段代建的项目,实施代建的阶段不得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实施代建的阶段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标准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七条 代建管理费列支标准根据代建单位产生方式不同和项目总投资金额不同,分类分档核定。 (一)通过公开招投标产生代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应不高于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详见下表),代建管理费标底高于取费标准的须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因特殊情况经规定程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按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乘以系数0.9确定; (三)采用其他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其代建管理费按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乘以不超过0.8的系数确定。 代建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建设筹建管理费,代建单位临时设施用房经费,管理人员工资补助,代建单位招投标有关费用等。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如下: 项目总投资 前期工作代建 取费费率 (以项目总投资减去土地费用为计算基数) 建设实施期代建 取费费率 (以工程建设费用为计算基数) 全过程代建 取费费率 (以项目总投资减去土地费用为计算基数) 不超过1000万元的 1.05% 2.5% 2.5%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 0.84% 2.27% 2.16% 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 0.67% 1.96% 1.76% 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 0.44% 1.58% 1.34% 超过5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的部分 0.26% 1.17% 0.94% 超过100000万元至200000万元的部分 0.11% 0.96% 0.72% 超过200000万元的部分 0.05% 0.87% 0.61% 注:当代建单位承担的前期代建工作包含政策处理时,前期工作代建取费或全过程代建取费基数调整为项目总投资数。 第十八条  财政和审计可根据需要,通过公开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社会关注度高、投资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假、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性投资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政府性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项目资金。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个人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相关人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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