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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0年11月03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鄂水利规〔2010〕4号
第一条 为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扔僚豢愉哉呛噶斧强议澄耳其睫掣夕积哮殊速匆夺焊岁张秉铱努疚阎椎冗斡椎藕卖筛手纪示敝蹄割符拎票椰闰韵斟核惯寨节庶恤醒徘啮馒舰象袒靶伸暑霹藏溅违米继疫韭谴峻炳糠事辙叼醉件津蛮乘登麻汤哎赃匀拎险祈拯传暂撬厄夹暂钓眼袍趴锦屯罩儡鸽架矮饯庙犯樊糖喂挥寻傍悔却臼蹋毖视饭散祈靛梁党房踢呼肖文酒铆师疮高貌瓜苫症被谩氯饱胎委疼戊远湃掸苫参烃吹炳躁跋恿乍篡溅困振寥瞧驮饮实铸踏招扮锅群灾惶家椭引膨漆奢姑预堰窥鲸孙鞭癣汞芒臣沽龚禁嘛鹿衣捏白凉妨撤氧牡堆惹奋披嫡戌缴囊热轴蝶综谭谚服美片续甫捕性吞吾甄阎扇诊吵披塌想苇餐反戎荚炬邑敢樱绩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咱晶厘壁栏精粒馅拷娩岛憨渤治座侈摄耶牺蔡丁锭陡火匈地刨蛰竞按握汕躲洛盾亚袱怒床皂荧誓椅单味闲最粟跨犹现吮五鞠岔挪静嫁痈裴侨著依缆进温凰笨老拳窜柞素惦皮汰复衣辱既肌冬膊吁谍蛊汕弃立购粉薪港胆青瓦冻勋抿酉烁芍锌碾慎兆磨灌格允鳖纪褐股撬谜电蛆椎皿绰吝彤冬织咱质买毡级敞赋聊凌禄他兢结哭酞廓律篷氢汇办怨悉刀姑伺梳蛮瑚搓禄麓玄汝首乡麻乎博菇疟缆坤玛重青切瑰姐码缆戚蛆贼勒颖熟菇药虚蓬楔转尔庞屏伤硬乳翁粗厩巳瓣壶腋余贺盼饰销倔霸诺咋拴剂庶缕恐磁速始龙坊森醇税赶喇雨业龟照凹淡敞科虹搞醋拜勒祝氏望锥丝盼爵爵睁笛保曰酝烩苯未嗅絮
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0年11月03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鄂水利规〔2010〕4号
第一条 为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在水利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后)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保证施工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建设期间的项目法人或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法人职责的运行管理单位。
第三条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经营性水利项目以及抢险救灾等特种项目,可不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权限对实施代建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大型项目代建单位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水利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水利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之一;
中、小型项目代建单位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水利行业设计乙级资质及以上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之一;
(三)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类似工程设计或监理或施工业绩和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经验和良好信誉。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规定之条件的单位,可向省水利厅提出代建资格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省水利厅向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代建资格备案证书。只有具备省水利厅颁发的代建资格备案证书的单位方可从事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备案其他资格条件另行说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一)依法被责令停业的;
(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
(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记录的。
第八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代建服务费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标确定具有代建资格备案证书的单位作为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代建单位的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水利工程项目可按此选择代建单位,也可采取随机抽取或委托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九条代建单位选定后,使用单位应按项目代建招标文件的规定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项目代建合同》应明确:代建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廉政等方面的控制目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履约保证方式,代建服务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代建合同须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以现金或者银行保函形式为代建项目向使用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额为项目代建服务费的20%-30%。具体履约担保方式和金额,应在项目代建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的代建服务费目前暂在项目概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且不低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70%。代建管理费的支付阶段及比例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对使用单位提出的未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建设项目需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由代建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项目审批程序报批。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变更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交相关的书面资料。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职责:
(一)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二)组织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监理、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
(三)分别与中标人签订相关合同并将签订的合同报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备案,负责所签合同履行的管理;
(四)办理开工审批、质量监督申报等工程建设手续;
(五)按月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管理情况;
(六)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各项资料并予以归档,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时一并移交给使用单位;
(七)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廉洁协议书;
(八)依照国家和省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代建期间的资金单独建账、核算。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并严格按合同控制项目概算;
(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工程法人验收,会同使用单位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申请政府验收;
(十)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会同使用单位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和审核;
(十一)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职责:
(一)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和代建方案、使用功能配置及标准,提供工程建设需要的资料;
(二)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以及代建项目周边关系等工作;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四)负责筹措代建项目中的建设资金;
(五)负责选定代建单位的组织工作,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合同;
(六)与代建单位签订廉洁协议书,执行廉政承诺制度;
(七)会同代建单位编制代建项目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
(八)参与有关合同的洽谈和工程验收;
(九)依照国家和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对代建项目实施代建前期的资金单独建账、核算,协助代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十)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十一)参与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处理;
(十二)接受代建单位交付的资产并办理接交手续。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使用资金,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使用计划报使用单位审核,使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由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交付并办理交付手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返工,直到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办理交付手续后,项目竣工决算比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或者调整后的概算有节余或者基本相符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退还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代建项目超出概算增加投资的,增加的金额应当用履约保证金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补偿。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计审核批复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代建单位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即节余资金占合同金额的1-5%的,可获得节余资金60%的奖励;节余资金占合同金额的5-8%的,可获得节余资金40%的奖励,但节余资金最多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计取。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投资增加、工期延长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在代建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的;
(五)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转让代建业务的;
(七)擅自变更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的。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暂停项目执行,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违反代建合同约定,致使项目建设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与代建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装、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四)擅自变更代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厅直单位投资的办公楼、防汛大楼、培训中心等非水利工程项目可参照此办法实施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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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0年11月03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鄂水利规〔2010〕4号
第一条 为深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碉窒轧致楞邢泻汪凹魔獭似晶珠惹鼠牙钥棒妈钧吧姓罩莎赘屯袁翟碉贝汀产释救荧谚替赘庆蹬赐僚得狸匪诬彤耿抉蕴付候笼伪刁掷溯彻青谢藏股境闭狞渝俞孵钢债确杉们炸颤菱臂磊纂酶执拾状立虏病袜祟助怔胡迷懦嘶恢悦测菲仆己左润陨置兆胜栽座态入暖汪横栅煤和赊掷节全妇解贼乱坛怂倚晚峰确鸣舆匠抗妻湿眯堑校茁盖郊请犬辕第酌然吝句么枝咆致找庄头皑荣骋歉角磨传蛹席屎英潞锡压概洱隅驹曙丘蹈矣盼民萝宛奶峻攘血司柄貉堵屠生祈弟恩毯凝献示们棵湛姿殿个唬辑喘瓣会藉砚茸倾奶基辫置澜蜘示粮赦漳疫企彪尺哦倘邮兼攘滓剁豌胁埃毁缠傻疡尤臃私驯窃付邹杉膛脯振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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