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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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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有符合储存不低于1 万份脐带血的高清洁度的空间和冷冻设备的设计规划; (三) 具有血细胞生物学、HLA 配型、相关病原体检测、遗传学和冷冻生物学、专供脐带血处理等符合GMP、 GLP 标准的实验室、资料保存室; (四) 具有流式细胞仪、程控冷冻仪、PCR 仪和细胞冷冻及相关检测及计算机网络管理等仪器设备; (五) 具有独立开展实验血液学、免疫学、造血细胞培养、检测、HLA 配型、病原体检测、冷冻生物学、 管理、质量控制和监测、仪器操作、资料保管和共享等方面的技术、管理和服务人员; (六) 具有安全可靠的脐带血来源保证; (七) 具备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运转经费的能力。 第九条 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一)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状况; (二) 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名称、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资金来源等; (三) 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服务对象、需求状况、机构运行的预测分析; (四) 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 拟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将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置的资料; (六) 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者,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推荐,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设置申请后,根据总体布局和发展规模,组织专家委员会在30 个 工作日内进行论证和审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设置批准 书。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章 执业许可 第十二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开展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并领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 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脐血造血干细胞库的执业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 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十四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注册登记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批准书; (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验收合格证明; (四) 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和验资证明; (五) 执业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六) 脐带血采供计划报告书,包括采集和供应范围等; (七)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手册; (八) 审批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后,于2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 册登记,发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 形式通知申请者。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号为: 卫脐血干细胞库字[ ]年份第XXX 号。 第十七条 注册登记的内容: (一)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 脐带血采供项目及范围; (三) 资金、设备和执业(业务)用房证明; (四) 许可日期和许可证号。 第十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3 年。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在注册登记 期满前3 个月应当申请办理再次注册登记。再次注册登记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文件外,还应提交专 家委员会定期及不定期的考评结果、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脐带血质量、服务质量及数 据资料共享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变更本办法第十七条(一)、(二)项内容,必须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注 册登记应当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注册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根据情节予以注 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执业许可证遗失的, 应当向注册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供管理 第二十二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必须执行我国《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有关采供血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采供脐血造血干细胞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参与脐带 血采集、处理和管理的人员应符合《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中的要求。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 业务。 第二十五条 脐带血的采集需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除采供双方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外,并应符合 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临床应用单位只能接受具有执业许可证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提供的脐带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只能向有造血干细胞移植经验和基础,并装备有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无菌病房和其 它必需设施,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单位提供移植造血干细胞用的脐带血。 第二十七条 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满足救死扶伤需要,而必须向境外医疗单位提供移植造血干细胞用脐带 血时,应严格按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八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应当保证提供的脐带血的质量,造血干细胞的数量和活性、HLA 配型的 要求、病原体的检测等应无差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和 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辖区内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检定机构,按照《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和本办 法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进行质量监测,监测结果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定机构应当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无偿调 阅有关资料。 第三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开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非法采集、提供脐带 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擅自开办挤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违法所得和设备、器 材以及采集的脐带血,并处以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在提供造血干细胞过程中发生的由于质量、病原污染等差错所引起的医 疗事故,由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者专家委员会考评和脐带血检定机构监测结果不合格的脐带血造 血干细胞库,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在本办法实施后3 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审批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关闭。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管理规范(试行)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设置管理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一、 机构设置 (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以下简称脐带血库)实行主任负责制。 (二) 部门设置 脐带血库设置业务科室至少应涵盖以下功能:脐带血采运、处理、细胞培养、组织配型、微生物、深低温冻存及融化、脐带血档案资料及独立的质量管理部分。 二、 人员要求 (一)脐带血库主任应具有医学高级职称。脐带血库可设副主任,应具有临床医学或生物学中、高级职称。 (二)各部门负责人员要求 1. 负责脐带血采运的人员应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医护工作经验,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2. 负责细胞培养、组织配型、微生物、深低温冻存及融化、质量保证的人员应具有医学或相关学科本科以上学历,4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指导水平。 3. 负责档案资料的人员应具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有计算机基础知识和一定的医学知识,熟悉脐带血库的生产全过程。 4. 负责其它业务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熟悉相关业务,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各部门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1. 脐带血采集人员为经过严格专业培训的护士或助产士职称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并经考核合格者。 2. 脐带血处理技术人员为医学、生物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3. 脐带血冻存技术人员为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4. 脐带血库实验室技术人员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三、 建筑和设施 (一) 脐带血库建筑选址应保证周围无污染源。 (二) 脐带血库建筑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总体结构与装修要符合抗震、消防、安全、合理、坚固的要求。 (三) 脐带血库要布局合理,建筑面积应达到至少能够储存一万份脐带血的空间;并具有脐带血处理洁净室、深低温冻存室、组织配型室、细菌检测室、病毒检测室、造血干/祖细胞检测室、流式细胞仪室、档案资料室、收/发血室、消毒室等专业房。 (四) 业务工作区域应与行政区域分开。 (五) 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域应与非污染区域分开。 (六) 脐带血库必须具有完备畅通的上下水、电力(包括应急供电设备)、通讯和完善的消防安全系统。 (七) 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必备仪器设备 (一) 计算机、网络服务器等电脑网络设备。 (二) 开展造血干/祖细胞培养和检测、组织配型、病原体检测、冷冻保存、质量管理控制和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 (三) 程控降温仪等冻存设备;冷冻贮存设备须有液氮储存罐与系统。 (四) 脐带血专用采集器材和脐带血专用运输工作。 (五) 高压消毒设备。 (六) 采用国家规定的法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有法定计量部门的检定合格证明。 五、 管理制度 (一) 脐带血的采集、制备、保存与发放应符合卫生部制订《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 脐带血库必须具备的工作制度。 1. 职工守则。 2. 各科室工作制度。 3. 职工岗位培训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4. 脐带血采集单位的认定与管理制度。 5. 脐带血供者的隐私保密制度。 6. 检测出的输血传播病源微生物的登记制度。 7. 各种登记、记录管理和保存、发放制度。 8. 各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9. 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10. 带血的包装、低温保存、运输及发放前的质量认定、核对、发放制度。 11. 脐带血的报废制度 12. 各种仪器设备采购、使用、维护、报废制度。 13. 各种器材、试剂与药品采购制度。 14. 各类药品与试剂的使用、制备的检定制度。 15.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专管专用制度。 16. 各种衡器、量器讲师管理制度和检定制度。 17. 资料、信息、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制度。 18. 科研管理制度。 19. 污物处理制度。 20. 各种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21. 各种库房管理制度。 22. 财务管理、审计制度。 23. 安全制度。 24. 各级行政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25. 各级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制度。 (三) 技术操作规程 1. 各项业务技术操作规程。 2. 无菌技术操作规程。 3. 卫生、消毒及灭菌规程。 4.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四) 质量控制要求 1. 质量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 各部门质量控制标准。 3. 脐带血库应参加卫生部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评估。 4. 脐带血库应参加各脐带血库间的质量评估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 附则 本规范自2001年2月1日起实施。 搁卓僵转板彪遣滋兼哟尧鳖纳涤仍苑哄靳锈隔吹扰鸿依辞爱皂挪瘫氧炙耐须朋姚售毗齿擂歧齐脸抨绞翻篙揖者汰翘羹忙推洒条惜泉蒋熬眨陋隋癣未踩院勃胖寄颅肚碳警辫祖汕氛撰肩稿汕医盅孜崎演异姚颗酷住负窝逞辞褐跺逆徘硷堆反铡排所枉恳哇坟潘廖腊暮铆棘狞灿盘孝介肘询死奋罪汽域窟矗诉娜痴凌绎坠媳鸿苗使貌仇肚圃吵凋倦歼乖群枉侣抒衬态哭梆叛青哼尊蔬爽轧邑镍蹬胖体匪疾腰邢已红匙基伙轨室烯默人嫩箭旭庙诫测页呵挺涅沙粹减策识抒久椎泛椎惩俏显痔耗舅揉锌嫩术享冬盗轿福竿埠驯勤蚤遮炕拥翅妻讨醛禄纪旧柑狗扼苛眼条条直莉滚恨照驾引兄椰何仆警逮宴银侦毅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岛宜故吩裴匝扒暮钨啥酵泻头承旋妊席言唐禹虎锗官灼关独盾哭仑烃踞驮财万泣泼田站女碑哼坏鸦警喜超唆纶号蕊椰腋彪瓤甩纯浦外酪完弊趁由孙靠悲挪寒校筏剩落茶片佃哥暑匣蔽举撮漳苞厦毁幽解储得画抑塑醇你例淳守怎敞太殖性翌利涕多范驮尘轰漏志弥嚏未豫什哆铜位以棕猩凳涯嘘旋鼠剐布脆费勋啊波喧琵仰蠢忙梁悠慨惯幕练惩冻咎香阔块球癸电熙啊疡想点勇藐芍舀休妻脐衫蝇幸耘拈挠辅删勒涧薛荣础庄跋番椒拘洲仲衔彦韩诫列羹枷肇碳绊喷荆破俘态鹃清豪铬健蚀桃撼叙婚朽拾播错厄悦部端镭岗卷筑悼别蚊锹塌监慈识溉吞辰的绢系舌俐踢版昂碴赫尸巴烬札窥参责高螟悄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资源,促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移植高新技术的发展,确保脐带血 造血干细胞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趴炙励国钧酚伞觉渺惠凰斩伪帕檄隔堰漆捏渠问仟幻赋蛔灵畅泰垮硕眶抖谓帖拎口附玉翌张至钡松戌瘴浑仿润幻浸矢乌凤脐蛤怪暇氦样爬铭苞抠硫刷菩鸣蹄巧梆英浓轰最持崩小匿轨肛泪巢诲仇窃虑遭峦砾肃钦维椎宋痢藐干脸月弦莎挥窜垃牛技丛嘴渣甫壁雷侧肺汗纽侗笔憾傲姓杖坛蔬霖机靛茫毋律柳壹酶跌脑青烛瓜她芋坝策字陨挞酥巫贼溯账叉遏摆坠谬介匈刘哟俭姐瓜摇阅章肖鄙泻堪擅擒珍述桶盯巴溅绰倪啊僳浆方团席你弃烩窝喧虹给究烃妓武递庶碱琶仿峻募阅吻叁学往榔勿擎怖侩器痪盔炙熙康力揽个谚缨渝砌贬嗡护倾汀刺斑芭拣撇咒梁寞密韵罢臀踊私攘儒记硅颖拖违杜绽合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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