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协议 全文 出租方: 协议编号: 承租方: 签署地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依据经济协议法及相关要求,根据平等互利标准,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资品名、规格、数量、质量。详见协议附件(略)。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累计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应在协议届满前日内,重新签署协议。 第三条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条 押金(确保金) 经双方协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元。承租方交纳后办理提货手续。租赁期间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赁期满,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押金余额退还承租方。 第五条 租赁物资维修保养 租
2、赁期间,承租方对租用物资要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保养费用。租赁物资退还时,双方检验验收,如有损坏、缺乏、保养不善等,要按双方协商议定租赁物资缺损赔偿及维修收费措施,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偿付赔偿金、维修及保养费。 第六条 出租方变更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租赁物资全部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赁物资新全部权方即成为本协议当然出租方。 二、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违约责任: 未按时间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违约金。 未按质量提供租赁物资,应向承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违约金。 未按数量提供租赁物资,
3、致使承租方不能准期正常使用,除按要求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期租金违约金。 其它违约行为。 二、承租方违约责任: 不按时交纳租金,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违约金。 逾期不还租赁物资,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违约金。 如有转让、转租或将租赁物资变卖、抵押等行为,除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资外,承租方还应向出租方偿付违约期租金违约金。 其它违约行为。 第八条 处理协议纠纷方法:实施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协议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双方各执份。本协议附件份全部是协议组成部分,和协议含有相同效力。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人: 法 定 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挂: 电 挂: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协议司颁布 日 期: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