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标:为确保药品质量和规范管理,确保企业及商业用户利益,预防无理退货。 2、 适用范围:适适用于商务部销售退回药品。 3、 商务部退换货管理制度3.1 销售退回药品范围包含以下情况:3.1.1 必需为本企业销售药品3.1.2 必需是药品使用期六个月以上药品3.1.3 必需是验收质量合格药品3.1.4 经确定为本企业责任不合格药品3.2 商务部内部退换货管理制度3.2.1 商务部商务代表在日程销售业务过程中,和商业用户沟通查询到货情况,提醒商业用户到货后应严格验收货物包装和数量,如发觉有破损和短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运输部门相关证实。如碰到包装严重挤压、潮湿和变形等,应在签收货物前和商务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处理,许可原箱退回或损坏部分药品退回。3.2.2 商务代表在接到商业用户因滞销而提出退货申请时,必需首先和厂家和外埠商务代表沟通,了解市场情况,分析滞销原因,同时审核退回药品必需符合以上3.1药品范围,经大区经理、经理同意同意后方可退回。3.3 退换货工作步骤商务部退还货工作步骤见:GYGFC-BG-042.13文件、GYGF-BG-062.1文件和“商务部退货作业步骤图”(编号:GYGFC-SW-08-P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