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潞安集团和顺一缘煤业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潞安集团一缘煤业2012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坚强煤矿防治水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严格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安全生产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得防治水综合治理措施,确保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第三条 各掘进、回采等生产队组不得进行井下探放水作业,探放水工程必须由专业探放水队伍组织实施。探放水队、掘进
2、队必须实行分离管理,在探放水队确认安全前提下,掘进队方可施工。第四条 超前钻探适用于井下所有开、掘、采工作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实施超前钻探工作:1、 通风部门实施的”掘抽“工程能满足超前钻探工作需要的;2、 两条相邻巷道之间(小于30米)的联络巷道、车场、绕道等短巷,但当接近地质构造或巷道地质情况出现变化等特殊地质条件时,必须停止掘进及时进行超前钻探。第五条 矿井开掘采工作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探放水:1、 接近相邻煤矿水淹区、可能积水的井巷、采空区和老空;2、 相邻本矿已回采的工作面、老空积水区;3、 多煤层联合开采的矿井或区域开采下组煤层时上部煤层存在的采空区;4、 接近断层破碎带、
3、陷落柱、富水异常区等地质及水文地质构造;5、 接近顶板富水区;6、 接近其他可能吐水的区域。第六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办法的解释权属公司地测科。第七条 至本办法实行起,以往关于探掘一体化的相关规定废止,其他于此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职责及制度第八条 建立防治水工作领导责任制,总经理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矿总工程师师负责防治水工作技术管理,负技术责任;其他各部门负责方各个环节的相关责任。第九条 公司成立专业的专职探放水队伍,探放水队伍由矿地测部门负责管理。第十条 矿各部门职责1、地测科负责依据年度生产采掘衔接计划编制探掘年度总体规划;负责编制、
4、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相关制度;负责编制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计划;负责井下个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成果验收;根据地质条件的变化情况安排技术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汇总、整理、分析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原始资料并建立相关台账;编制钻探、掘进进尺日调度通报台账;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类防治水钻探成果资料进行集中会诊分析;负责向公司上报月、季、年钻探动态实施及完成情况。 探放水队负责对各类钻探设备的维护与管理;负责编制探放水队相关设备保管、人员管理等各类岗位职责;负责按设计进行井下各类防治水钻探的施工作业;负责钻探实施过程中原始记录的编录;负责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生产、地测、安全、通风、调度
5、等相关职能部门;2、 生产科负责严格监督掘进、回采工作面的推经进度;负责钻探现场施工环境的协调;配合完场对钻探资料的会诊分析等相关工作。3、 机电科负责配备各类钻探设备及其相关耗材配件,确保设备及配件的及时性个完好性,保证随时满足矿井生产需要;负责对钻探新技术、新设备的调研与引进等。4、 通风科责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瓦斯含量的监测;协助井下超前钻探、探放水钻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瓦斯涌出量变化的监测、分析与治理等相关工作。5、 安监科负责监管各类防治水钻探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其他相关环节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负责钻探现场工程的验收。6、 调度室负责探掘进尺的日调度通报;建立日调度通报
6、台账;负责向安全、地测、生产、通风等相关部门提供及时钻探与掘进进尺等相关资料,达到探掘进尺的信息共享。7、 劳企科负责落实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的人员配备;负责探放水队伍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及探放水和超前钻探专项资金的落实。第十二条 各矿要完善探放水和超前钻探的各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 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制度 2、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的措施落实及责任追究制度3、 设备的维护检修与管理制度4、 钻探从业人员管理制度5、 超前钻探、探放水钻探的设计编制及审批制度6、 钻探现场施工、监管、验收及安全移交管理制度7、 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技术规范8、 钻探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审批制度9
7、、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10、 探掘日报管理制度11、 以及其他探掘分享运行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章 人员配备第十三条 配备能够满足矿井生产需要的超前钻探、探放水等各类钻探工程技术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四条 建立探放水人员专用台账,及时掌握钻探从业人员的数量、培训、调动等相关情况。当从业人员不能满足矿井生产需要是要及时规定补充齐备。第十五条 对钻探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时上报主题矿井。 第四章 设备配置第十六条 配备满足矿井生产需要的各类钻探设备,且有钻探能力200米以上的探放水钻机。第十七条 各类防治水钻探设备由探放水队统一管理,探放水队要建
8、立钻探设备维护及配件、耗材使用等相关管理制度,设备要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第十八条 对各类钻探设备的基本情况及时上报主体矿井。第五章 技术管理第十九条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应在采区设计前完成三维地震、综合电法等基础勘探,基本查明地质及水文地质异常区。第二十条 根据批准的年度采掘衔接、矿井防治水年度规划编制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年度实施计划网络及工作安排、特殊区域及探放水区域钻探计划安排,以上资料及时上报主体矿。第二十一条 特殊地质条件的区域,探放水区域坚持“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收”的综合超前探测原则,严禁地质条件不清楚、水文地质条件不明时直接实施钻探工程。第二十二条 编制专项超前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
9、措施。钻探设计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巷道掘进实际情况针对性的编制,钻探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实施超前钻探的目的;2、 实施超前钻探等区域的地质及水文情况;3、 超前钻探现场布置、钻孔的位置、角度、孔数及各个钻孔的探测深度(要由附图标注说明);4、 相关的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5、 超前钻探孔的施工管理(监督管理、施工记录及资料收集等);第二十三条 编制设计前应摸清钻探目标区域的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摸清目标区域的富水情况、积水情况、积水范围、积水量、水质、水源、水压等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再编制针对性的钻探设计。第二十四条 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通风、安全
10、等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特殊地质区域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上报主体矿及集团公司地质处。第二十五条 承压水的探放、注浆、封堵等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第二十六条 钻探工程要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同时上报主体矿井和集团公司地质处,主要包括:1、 应安排专人及时上报超前钻探及掘进进尺的周、月、季实际完成工程量,以及超前钻探过程中遇到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异常区。2、 需上报周、月、季、年度探掘工程总结,总结必须内容全面、资料详实,不得弄虚作假。3、 各个探放水作业点施工前(一周内)必须上报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程量、施工时间、施工队伍等相关安排。4、 各个探放水工作施工过程中要安排专职
11、人员及时上报各环节的动态及变化情况,主要包括施工进度、排水系统、排水量监测等。5、 探放水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必须上报探放水工作总结,上报内容主要包括完成时间、实施工程量、总放水量、现场状态、效果评述、生产布置等相关情况。第二十七条 要实行超前钻探、探放水日调度通报制度,按通报制度严格执行,明确矿地测、生产、安全、调度、探放水队等相关部门职责,明确责任人及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控制钻探、掘进工程量,确保安全距离符合要求,杜绝超掘和漏掘的出现。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距离不达标等不符合标准的作业点,必须责令其停止掘进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 超前钻探、探放水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
12、要根据水文地质规程中的公式L=0.5KM的计算值来确定,但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米。 注:L-安全距离(米); K-安全系数(2-5); P-水头压力(MPa); KP-煤的抗张强度(MPa); M-煤层厚度(m)第二十九条 除超前钻探、探放水工程之外下列情况也应布置钻探工程:1、 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回采工作面的钻透工程;2、 复杂地质条件(工作面内存在三维地震、地面电发以及其他勘探手段解释的地质构造或异常区);3、 回采工作面坑透探测成果的异常区必须钻透,查明异常区地质情况;4、 回采工作面从切眼开始沿推进方向100米范围内。以上专项钻探工程应编制专项钻探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分管
13、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第三十条 地测部门应建立健全各类钻探成果台账,做好超前钻探、探放水工程的各类资料管理,主要包括:1、 超前钻探、探放水施工设计及安全措施。2、 钻探原始记录成果台账、汇总资料,钻探资料的汇诊分析资料及成果。3、 钻探施工记录包括文字及示意图,记录规范、装订成册、便于查阅。第六章 工程管理第三十一条 井下钻探工程的开、竣工应经矿地测、生产、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第三十二条 探放水工程应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进行探放水。第三十三条 超前钻探、探放水钻探工程施工现场迎进行牌板标识,牌板内容标识要全面、清楚,牌板悬挂要符合规定要求。第三十四条 井下钻探
14、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由探放水队、安全员、瓦斯员共同监督进行,并在现场作业记录本、管理牌板上签字确认,钻探施工各环节要实现闭合管理。第三十五条 特殊区域的专项钻探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由探放水队、安全员、瓦斯员、地质技术人员共同监督进行,并在现场作业记录本、管理牌板上签字确认,钻探施工各环节要实现闭合管理。第三十六条 井下钻探工程的交接班以及钻探工程结束后要实行探放水队、跟班技术人员、安全员的现场安全确认移交,保证钻探下一班或巷道掘进生产的安全。第三十七条 探放水队现场施工时必须严格执行钻探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当出现钻探技术参数变更情况时必须经现场跟班技术人员同意并报矿地测、生产等相关部门同意。第三十
15、八条 地测、生产、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分析汇总钻探现场各类相关记录,根据分析结果有效指导现场钻探工程和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第三十九条 地测科要结合现场情况综合分析,特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下的钻探、探放水工程必须坚持物、化、钻相结合的综合超前探测原则,防止因直接钻探导致矿井水害事故的发生。第七章 考核检查第四十条 组织地测、生产、通风、安全等相关部门建立检查与考核组,建立考核与评价机制,针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各部门职责、各环节管理、现场、资料等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价。第四十一条 依据集团公司文件设立年度探放水和超前钻探运行管理专项奖励基金,建立合理的奖罚机制,对探放水和超前钻探各环节严格考核
16、,奖罚分明。 山西潞安集团和顺一缘煤业地测科 2012-3-25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
17、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本的方法。对
18、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
19、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