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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03.220 R 07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964-2020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Standard forenergy efficiency evaluation and labeling of civil buildings 2020 12 30 发布 2021 05-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DB32/T 3964-2020 I 目 次 前言 .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1 4 总则.3 5 基本规定.3 6 测评标识方法.4 6.1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流程.4 6.2 建筑能效测评.

2、6 6.3 建筑能效测评实测评估.6 6.4 建筑能效测评报告.6 6.5 建筑能效标识.6 7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8 7.1 一般规定.8 7.2 基础项.8 7.3 规定项.8 7.4 选择项.14 8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16 8.1 一般规定.16 8.2 基础项.16 8.3 规定项.16 8.4 选择项.16 9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18 9.1 一般规定.18 9.2 基础项.18 9.3 规定项.18 9.4 选择项.22 10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24 10.1 一般规定.24 10.2 基础项.24 10.3 规定项.24 10.4 选择项.25 附录 A 建筑能效测评标

3、识相对节能率计算方法.26 A.1 居住建筑.26 DB32/T 3964-2020 II A.2 公共建筑.27 附录 B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29 附录 C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32 附录 D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35 附录 E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36 附录 F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汇总表.37 附录 G 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汇总表.38 DB32/T 3964-2020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4、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昆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淮安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泰州市同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镇江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红卫、潘文佳、季柳金、许丹菁、高兴欢、顾跃进、常儇宇、李振全、周绍勇、马卫星、许鸣、华实、仇铮、颜萱、管超、王中原、付杰。DB32/T 3964-2020 1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术语、总则、基本规定、测评标识方法、居住建筑能效测评、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公共建筑能效测评

5、和公共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32/J96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32/J71 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 DGJ32/J87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 JGJ/T132 居

6、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GJ/T177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DGJ32/TJ130 地源热泵系统检测技术规程 DGJ32/TJ126 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工程检测规程 DGJ32/TJ19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检测技术规程 DGJ32/TJ194 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 DGJ32/TJ170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 DGJ32/TJ171 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建筑物用能系统 building energy system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居住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供暖空调系统

7、和照明系统等,公共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供暖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和生活热水等;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3.2 建筑能效测评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evaluation DB32/T 3964-2020 2 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等性能指标进行检测、计算、评估,并给出其所处水平的活动。3.3 建筑能效标识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labeling 对建筑物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3.4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 build

8、ing energy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对建筑物实际使用能耗进行实测,并对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现场检测与判定。3.5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标识 building energy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and evaluation labeling 对建筑物实际的能源消耗量及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等性能指标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3.6 比对建筑 comparitive building 一栋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假想建筑,其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与所测评标识建筑完全一致,围

9、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供暖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满足现行节能设计标准。3.7 成品住房 finished housing 套内所有的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等全部完成,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房。3.8 相对节能率 relative energy saving rate 测评标识建筑与比对建筑相比,其节能量与比对建筑全年能耗量之比。3.9 基础项 basic options 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的项目。3.10 规定项 prescribed options 现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围护结构、供暖空调系统、照

10、明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等项目。3.11 选择项 alternative options 对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用能系统和工艺技术加分的项目。DB32/T 3964-2020 3 4 总则 4.1 为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加快建设节能型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加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推动绿色建筑发展,规范江苏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工作,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修订本标准。4.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执行。4.3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 基本规定 5.1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

11、别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5.2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包括建筑能效测评和建筑能效实测评估两个阶段的标识。民用建筑竣工验收前应按相关规定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应在建筑物正常使用 1 年后,且入住率大于 30%时进行。5.3 建筑能效测评应包括与该建筑物用能系统相连的管网和冷热源设备,并在对相关文件资料、部品和构件性能检测报告审查以及现场抽查检验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及实测结果进行测评。5.4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对居住小区中的同类型居住建筑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时,抽取有代表性的建筑单体进行测评,并作为同类型居住建筑能效标识依据。抽测数量不得少于 10

12、%,且不得少于 1栋。同类型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的等级应按抽测单体能效标识的最低级别确定。5.5 建筑能效测评包括基础项、规定项与选择项,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基础项为计算或实测得到的全年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能耗量或供暖空调和照明能耗量;基础项测评使用的性能参数以施工过程中进场见证取样报告为主,并辅以现场抽查的检测数据。2 规定项为除基础项外,按照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节能检测标准要求,围护结构、供暖空调、照明系统和生活热水系统必须满足的项目;规定项测评使用的性能参数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和检测报告。3 选择项为对规定项中未包括的及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新技术进行加

13、分的项目。选择项测评使用的性能参数应以现场抽查为主,并辅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和检测报告。DB32/T 3964-2020 4 6 测评标识方法 6.1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流程 6.1.1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流程按图 6.1.1 进行。图图 6.1.1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流程居住建筑能效测评流程 测评项目确定基本资料收集规定项测评基础项测评选择项测评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检测计算分析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检测计算分析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检测软件评估综合分析判断撰写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整改规定项测评基础项测评选择项测评性能检测获取实际能耗量性能检测综合评估综合分析判断撰写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报告建筑抽样

14、非成品住房能效测评成品住房能效测评不合格合格一年后建建筑筑能能效效测测评评建建筑筑能能效效实实测测评评估估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出具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报告DB32/T 3964-2020 5 6.1.2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流程按图 6.1.2 进行。测评项目确定基本资料收集规定项测评基础项测评选择项测评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检测计算分析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检测计算分析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检测软件评估综合分析判断撰写建筑能效测评报告整改规定项测评基础项测评选择项测评性能检测获取实际能耗量性能检测综合评估综合分析判断撰写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报告不合格合格一年后建建筑筑能能效效测测评评建建筑筑能能效效实实测测评

15、评估估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出具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报告 图图 6.1.2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流程公共建筑能效测评流程 DB32/T 3964-2020 6 6.2 建筑能效测评 6.2.1 建筑能效测评方法包括软件评估、文件审查、现场检查、性能检测及计算分析。6.2.2 基础项计算采用的软件评估方法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应包含下列功能:1 建筑几何建模和能耗计算参数的输入与设置;2 逐时的建筑使用时间表的设置与修改;3 可实现各种类型空调系统的模拟及其运行调节;4 全年逐时冷、热负荷计算;5 全年供暖空调和照明能耗计算;6 测评标识建筑和比对建筑的建模与计算方法应一致。6.2.3 文件审

16、查应对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科学性及时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6.2.4 现场检查应采用现场核对的方式,进行设计符合性检查。6.2.5 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检测标准规定。对已出具检测报告的项目,可不再重复检测。6.3 建筑能效测评实测评估 6.3.1 建筑能效测评实测评估方法包括统计分析、现场性能检测及综合评估。6.3.2 基础项测评应采用统计分析方法。对设有用能分项计量装置的建筑,可利用能源消耗清单获得。6.3.3 规定项测评应采用现场性能检测方法。现场性能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建筑节能检测标准规定。6.3.4 选择项测评应以实施量及节能效果为主要依据,采用综合评估方法。6.4 建筑能效测

17、评报告 6.4.1建筑能效测评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建筑能效测评汇总表;2 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表;3 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4 基础项计算说明书;5 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计算说明及相关性能检测评估报告;6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6.4.2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汇总表;2 建筑和用能系统概况;3 基础项实测评估报告;4 规定项实测评估报告;5 选择项实测评估报告;6 测评过程中依据的文件、计算说明及相关性能检测评估报告;7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联系人、电话和地址等。6.5 建筑能效标识 6.5.1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6.5.1-1

18、 和表 6.5.1-2 的规定。表表 6.5.1-1 居住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居住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标识等级 基础项相对节能率 规定项 选择项 015%均满足要求 若得分超过 60 分则再加一星 15%30%30%/DB32/T 3964-2020 7 表表 6.5.1-2 公共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公共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标识等级 基础项相对节能率 规定项 选择项 015%均满足要求 若得分超过 60 分则再加一星 15%30%30%/注:基础项相对节能率 按本标准附录 A 计算。6.5.2 建筑能效实测评估标识应以建筑能效标识为基础,根据建筑能效实测评估的规定项和选择项的测评结果进行标识,并应符合下列

19、规定:1 基础项为实测得到的单位建筑面积实际能耗量;2 规定项为按照现行节能检测标准要求,围护结构、供暖空调和照明系统等应满足的项目;规定项实测结果应全部满足要求,否则不予标识;3 选择项为实测或评估的项目,标识等级据此调整。DB32/T 3964-2020 8 7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 7.1 一般规定 7.1.1 居住建筑能效测评应在下列技术文件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1 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2 施工图设计文件;3 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及外窗保温性能、气密性检测报告;4 供暖空调系统主要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报告及热工缺陷检测报告;6 外墙、屋面、热桥部位和

20、供暖空调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与此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7 用能系统运行调试报告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8 节能新技术应用情况报告;7.1.2 对于同一小区内成品住房和非成品住房应分别进行能效测评;7.2 基础项 7.2.1 应根据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 有关规定,通过软件评估的方法,计算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全年能耗量以及单位建筑面积全年能耗量。7.2.2 建筑能耗软件评估计算所需要的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当存在异议时,应进行现场检测:1 建筑构造尺寸依据施工图纸和变更说明;2 建筑物围护构造做法依据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3 建筑物外窗(

21、门)传热系数、外窗(门)玻璃遮阳系数、外窗(门)气密性依据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4 外墙、屋面、楼面及地面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依据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其厚度按施工验收时的平均厚度;5 建筑物热工缺陷依据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报告;6 建筑物照明依据照明系统节能检测报告。7.2.3 居住建筑基础项相对节能率计算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 A.1 进行。7.3 规定项 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7.3.1 围护结构 1 建筑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节能标准规定的要求。2 外围护结构保温需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对容易形成热桥的部位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保证热桥部位的传热阻不小于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

22、能设计标准DGJ32/J71 的规定。3 外门窗洞口周边墙面保温及节点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4 外窗的可开启面积的比例按设计和现行有关标准执行。5 南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7.3.2 空调与供暖系统 1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居住建筑不应采用直接电热采暖。2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DB32/T 3964-2020 9 1)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

23、数(COP)不应低于表 7.3.2-1 的数值;2)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7.3.2-1 中数值的 0.93 倍;3)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7.3.2-1 中数值的 0.95 倍。表表 7.3.2-1 名义制冷工况和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规定条件下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COP)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kW)性能系数(W/W)水冷 活塞式/涡旋式 CC528 4.20 螺杆式 CC528 528CC1163 CC1163 4.80 5.20 5.60 离心式 CC1163 1163CC2110 CC

24、2110 5.30 5.60 5.90 风冷或蒸发冷却 活塞式/涡旋式 50 50 2.70 2.90 螺杆式 50 50 2.90 3.00 3 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1kW、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 7.3.2-2 的数值。表表 7.3.2-2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能效比(EER)类型 名义制冷量 CC(kW)能效比 EER(W/W)风冷 不接风管 7.1CC14.

25、0 2.80 CC14.0 2.75 接风管 7.1CC14.0 2.60 CC14.0 2.55 水冷 不接风管 7.1CC14.0 3.55 CC14.0 3.40 接风管 7.1CC14.0 3.25 CC14.0 3.15 4 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不应低于表 7.3.2-3 的数值。表表 7.3.2-3 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名义制冷量 CC(kW)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CC28 4.00

26、 28CC84 3.95 CC84 3.80 5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EC(H)R-a应满足下式的要求:DB32/T 3964-2020 10 EC(H)R =0.003096(G H/b)/Q A(B+L/T)(7.3.2)式中:EC(H)R-a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G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流量(m/h);H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扬程(mH2O);b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工作点效率;Q 设计冷(热)负荷(kW);T 规定的计算供回水温差();A 与水泵流量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 7.3.2-4 选取;B 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 7.3.2-5

27、 选取;与 L 有关的计算系数,按表 7.3.2-6 和 7.3.2-7 选取;L 从冷热机房出口至该系统最远用户供回水管道的总输送长度(m)。表表 7.3.2-4 A 值值 设计水泵流量 G G60m/h 60m/hG200m/h G200m/h A 值 0.004225 0.003858 0.003749 表表 7.3.2-5 B 值值 系统组成 四管制单冷、单热管道 B 值 两管制热水管道 B 值 一级泵 冷水系统 28 热水系统 22 21 二级泵 冷水系统 33 热水系统 27 25 表表 7.3.2-6 四管制冷、热水管道系统的四管制冷、热水管道系统的 值值 系统 管道长度 L 范

28、围(m)L400m 400mL1000m 1000m 冷水=0.02=0.016+1.6/L=0.013+4.6/L 热水=0.014=0.0125+0.6/L=0.009+4.1/L 表表 7.3.2-7 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的两管制热水管道系统的 值值 系统 地区 管道长度 L 范围(m)L400m 400mL1000m 1000m 热水 寒冷=0.009=0.0072+0.72/L=0.0059+2.02/L 夏热冬冷 0.0024=0.002+0.16/L=0.0016+0.56/L 冷水 0.02=0.016+1.6/L=0.013+4.6/L 6 集中式供暖空调系统应利用自动控制系统

29、进行运行管理。7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室内末端设备应满足使用时间分室可控、室内温度分室可调。8 集中供暖空调系统应安装住户分户用热或用能计量装置。9 集中式空调水系统应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10 对于设置集中供暖的居住建筑,按照本标准第 7.3.6 条执行。7.3.3 照明系统 成品住房内部、公共区域及非成品住房公共区域的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中相关要求。7.3.4 生活热水系统 DB32/T 3964-2020 11 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的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 6 层及 6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所有住户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2 超过 6 层的居住建

30、筑应至少为最高供水分区内的每户设置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且应用总层数不少于6 层。DB32/T 3964-2020 12 寒冷地区寒冷地区 7.3.5 围护结构 1 建筑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节能标准规定的要求。2 外围护结构保温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容易形成热桥的部位、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变形缝处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热桥部位的传热阻不小于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 的规定。3 外门窗洞口周边墙面保温及节点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4 北向的卧室、起居

31、室的外窗为凸窗时,传热系数应满足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 的规定。5 南向外窗应设置外遮阳设施。7.3.6 供暖系统 1 只有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允许采用电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1)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限制,同时无法利用热泵供暖的建筑;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建筑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3)利用蓄热式电热设备在夜间低谷电进行供暖或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4)电力供应充足,且当地电力政策鼓励用电供暖时。2 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7.3.6-17.3.6-3 的数值:表表 7.

32、3.6-1 燃液体燃料、天然气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燃液体燃料、天然气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注: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注:锅炉热效率(%)注:燃油燃气锅炉 注:重油 注:90 注:轻油 注:90 注:燃气 注:92 表表 7.3.6-2 燃生物质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燃生物质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注:燃料种类 注:锅炉额定蒸发量D(t/h)/额定热效率Q(MW)注:D10/Q7 注:D10/Q7 注:锅炉热效率(%)注:生物质 注:80 注:86 表表 7.3.6-3 燃煤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燃煤锅炉名义工况下的热效率(%)注:锅炉类型及燃料种类 注:锅炉额定蒸发量D(t/h

33、)/额定热效率Q(MW)注:D20/Q14 注:D20/Q14 注:锅炉热效率(%)注:层状燃烧锅炉 注:类烟煤 注:82 注:84 注:流化床燃烧锅炉 注:88 注:88 注:室燃(煤粉)锅炉产品 注:88 注:88 3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热源时,应设置专用的进气及排烟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气炉自身必须配置有完善且可靠的自动安全保护装置;2)设备应达到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供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665 中节能评价等级要求;DB32/T 3964-2020 13 3)具有同时自动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并配置有室温控制器;4)配套供应的循环水泵的工况参数与供暖系

34、统的设计要求相匹配。4 集中式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应按式 7.3.6-1 计算,并符合式 7.3.6-2 的要求。EHR=0.003096(G H/b)/Q(7.3.6-1)式中:EHR 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G 每台运行水泵的流量(m/h);H 每台运行水泵对应的扬程(m 水柱);b 每台水泵对应的工作点效率;Q 设计热负荷(kW);EHR A(B+L)/T(7.3.6-2)t 供回水温度差();A 与水泵流量相关的计算系数,应按表 5.3.6-5 选取;B 与机房及用户的水阻力有关的计算系数,一级泵系统 B=20.4,二级泵系统 B=24.4;L 室外主干线(包括供

35、回水管)总长度(m);与 L 有关的计算系数,按下规定选取或计算:当 L400m 时,=0.0115;当 400L1000m 时,=0.003833+3.067/L;当 L1000m 时,=0.0069。表表 7.3.6-5 A 值值 注:水泵流量G 注:G60m/h 注:200 m/hG60 m/h 注:G200 m/h 注:A取值 注:0.004225 注:0.003858 注:0.003749 5 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供暖耗热量的结算点;室内供暖系统根据设备形式和使用条件设置热计量装置。6 供暖空调系统

36、应设置自动室温调节装置。7 集中式供暖系统中室外及室内水系统应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8 区域供热锅炉房和热力站,除必须配置必要的保证安全运行的控制环节外,还应配置保证供热质量及实现节能的下列环节:1)按需供热,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气候补偿器);2)实时监测。9 当供热锅炉房采用自动监测与控制的运行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计算机自动监测系统应具备全面、及时地反映锅炉运行状况的功能;2)应随时测量室外的温度和整个热网的需求,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通过改变投入燃料量实现锅炉供热量调节;3)应通过对锅炉运行参数的分析,及时对运行状态作出判断;4)应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对运行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数据

37、进行分析,并应能够根据需要打印各类运行记录,保存历史数据;5)锅炉房、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10 对于未采用计算机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的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设置供热量控制装置。7.3.7 照明系统 成品住房内部、公共区域及非成品住房公共区域的照度和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中相关要求。7.3.8 生活热水系统 DB32/T 3964-2020 14 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的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6 层及 6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所有住户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2)超过 6 层的居住建筑应至少为最高供水分区内的每户设置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且应用

38、总层数不少于 6 层。7.4 选择项 7.4.1 根据江苏省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应按表 7.4.1 规定进行加分。表表 7.4.1 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分值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分值 可再生能源类型 评价标准 区间 分数 太阳能热水系统 集热效率 42%且50%5 50%且65%10 65%15 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 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占建筑配电装机容量的比例 1%且2%5 2%10 地源热泵系统 地源热泵*设计供热(供冷)量占建筑热(冷)源总装机容量的比例 50%且100%10 100%15 地源热泵*设计生活热水供热量占建筑生活热水总装

39、机容量的比例 50%且100%5 100%10 空气源热泵系统 空气源热泵生活热水供热量占建筑生活热水总装机容量的比例 50%且100%5 100%10 注*:地源热泵包括土壤源、地表水、海水、污水、利用电厂冷却水余热等形式的热泵系统。7.4.2 在居住建筑规划布局、单体设计时,对自然通风进行优化设计,实现良好的自然通风利用效果。加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居住小区规划布局时,进行室外风环境模拟设计,且小区内未出现滞留区,或即使出现滞留但采取了增加绿化、水体等改善措施,应加 5 分;2 在居住建筑单体设计时,进行合理的自然通风模拟设计,应加 10 分。7.4.3 在居住建筑单体设计时,对自然

40、采光进行优化设计,实现良好的自然采光效果,设计文件数值满足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的要求,应加 5 分。7.4.4 在居住建筑单体设计时,采用合理的活动外遮阳措施,寒冷地区应加 5 分;夏热冬冷地区应按表 7.4.4规定加分。表表 7.4.4 遮阳措施加分值遮阳措施加分值 项目 区间 分数 采用活动外遮阳窗户(东西向)面积占总窗户面积(东西向)的比例 0%且50%5 50%10 采用活动外遮阳窗户(南向)面积占总窗户面积(南向)的比例 0%且50%5 50%10 7.4.5 采用城市热网、工业余热作为生活用太阳能热水辅助热源,应加 5 分。7.4.6 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利用

41、城市热网或工业余热作为建筑物冬季供暖热源,应加 10 分。DB32/T 3964-2020 15 7.4.7 设置集中式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采用符合现行标准的能量回收系统(装置),应加 5 分。7.4.8 空调冷热源设备能效等级高于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加 10 分。7.4.9 集中式供暖空调自动控制系统能够具备实时建筑供暖空调负荷预测功能,加 10 分。7.4.10 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出水温度能够根据室外空气温度的变化进行阶段性调整,加 10 分。7.4.11 当测评建筑未采用本标准第 7.4.17.4.10 条节能措施时,可由其他新型节能措施替代,并提供相应节能技术分析报告,加分方法应符合下

42、列规定:1 每项加分不超过 5 分,总分不高于 15 分;2 每项技术节能率应不小于 2%。DB32/T 3964-2020 16 8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 8.1 一般规定 8.1.1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值测评应具备下列资料:1 竣工备案证书;2 工程竣工图纸及建筑物使用情况说明;3 建筑物总能耗计量报告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能耗记录数据;4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运行记录;5 建筑能效测评报告。8.1.2 居住建筑能效实测评估现场检测报告应以用能系统正常运行后的检测报告为依据。8.2 基础项 8.2.1 居住建筑应进行单位建筑面积建筑总能耗量实测;采用集中式供暖空调的居住建筑还应进行单位建筑

43、面积供暖耗热量或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耗冷量实测。8.2.2 居住建筑总能耗应包括全年供暖空调、照明、生活热水等所有能耗系统及设备的能耗总量。能耗的种类应包括电能、燃气、蒸汽等各种能源形式。8.2.3 单位建筑面积供暖耗热量或单位建筑面积空调耗冷量的检测应以单体建筑为对象,检测应在供暖或空调系统正常运行后进行,检测持续时间宜为整个供暖期或供冷期。供暖空调的冷热量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检测标准规定。8.3 规定项 8.3.1 对于采用集中式供暖空调的居住建筑,应对其室内温度湿度进行抽样检测,其实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节能标准的规定。检测方法应符合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检测技术规程DGJ32/TJ191

44、和绿色建筑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DGJ32/TJ194 的要求。8.3.2 对于采用集中式供暖空调的居住建筑,锅炉的实际运行效率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的规定。8.3.3 对于采用集中式供暖的居住建筑,室外管网热损失率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 的规定。检测方法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 的要求。8.3.4 集中供暖系统耗电输热比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 的规定;检测方法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 的要求。8.3.5 建筑公共区域的照度和功率密度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规定。检测方法应符合绿色建筑

45、室内环境检测技术标准DGJ32/TJ194 的要求。8.4 选择项 8.4.1 应对居住建筑能效测评选择项进行符合性检查,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现场性能检测或综合评估:1 可再生能源实际应用效果;2 空气源热泵提供生活热水技术效果;3 集中供热(冷)系统循环泵变速调节技术效果;4 其他节能措施实际应用效果。8.4.2 可再生能源实际应用效果应在完成下列专项检测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1 太阳能热水系统实际应用效果检测应符合 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 DGJ32/TJ170的要求;2 光伏发电系统实际应用效果检测应符合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 GBT50801-2013 的要求;

46、3 地源热泵系统实际应用效果检测应符合地源热泵系统检测技术规程DGJ32/TJ130 和地源热泵系DB32/T 3964-2020 17 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技术规程DGJ32/TJ171 的要求。8.4.3 采用空气源热泵提供生活热水技术的测评,应包括下列内容:1 空气源热泵机组平均性能系数;2 与常规供热水相比的节能量。8.4.4 能量热回收装置应进行效率检测。8.4.5 其他新型节能措施实际应用效果应进行检测。DB32/T 3964-2020 18 9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 9.1 一般规定 9.1.1 公共建筑能效测评应在下列技术文件准备齐全的基础上进行:1 项目立项、审批等文件;2 施工图

47、设计文件;3 围护结构保温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及外窗保温性能、气密性检测报告;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和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玻璃遮阳系数进场复验报告;4 供暖空调系统主要产品合格证或性能检测报告;5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报告和热工缺陷检测报告;6 外墙、屋面、热桥部位和供暖空调管道的保温施工做法或施工方案,及与此有关的隐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7 用能系统运行调试报告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报告;8 节能新技术应用情况报告。9.2 基础项 9.2.1 根据现行标准有关规定,通过软件评估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单位建筑面积供暖空调全年能耗量以及单位建筑面积全年能耗量。9.2.2 建筑能耗软件评估计算所

48、需要的数据应按下列方法取得;当存在异议时,应进行现场检测:1 建筑物构造尺寸依据施工图纸和变更说明;2 建筑物围护结构构造做法依据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3 建筑物外窗(包括透明幕墙)传热系数、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玻璃遮阳系数、外窗(包括透明幕墙)气密性依据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4 外墙、屋面、楼面及地面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依据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其厚度按施工验收时的平均厚度;5 建筑物热工缺陷依据外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报告;6 建筑物照明依据照明系统节能检测报告。9.2.3 公共建筑基础项相对节能率计算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 A.2 进行。9.3 规定项 I 围护结构 8.3.1 建筑

49、外窗、幕墙的气密性分级应符合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 的相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10 层及以上建筑的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 7 级;210 层以下建筑的外窗气密性不应低于 6 级;3 建筑幕墙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21086 的规定且不应低于 3 级。9.3.2 外围护结构保温需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对容易形成热桥的部位、外窗(门)洞口室外部分的侧墙面、变形缝处均应采取保温措施,以保证上述部位的传热阻不小于设计标准的规定。9.3.3 外门窗洞口周边墙面保温及节点的密封方法和材料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

50、,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9.3.4 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应设可开启窗扇;当透光幕墙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可开启窗扇时,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9.3.5 夏热冬冷地区的建筑东、南、西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北向外窗遮阳措施按照设计与现行标准规定的要求执行。DB32/T 3964-2020 19 II 供暖空调系统 9.3.6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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