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学习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2份【供参考】2024年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了规范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5月28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及处分适用,对处分的程序、申诉等作出具体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明确底线红线, 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治理。 条例共7章52条,自2024年
2、9月1日起施行,为打造忠诚干净有担当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队伍,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总体来看,作为统一规范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提升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法规, 通过学习条例,有三点体会。 与其他法律法规一脉相承,形成完整的法律框架。 第一,在适用对象上,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三类公职人员。条例 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违法的金融、
3、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第二,在处分类型和程序等方面,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保持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人员处分的种类和时间,如第七条将处分的种类具体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并在第八条规定了每项处分对应的时间,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具体实施提供补充,确保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和统一性。第三,在违法行为及处分上,条例重点梳理、归集分布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国有企业人员的相关规定,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的违法违纪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4、,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分类阐述,并明确相应处分,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为标明禁区、划好红线。 通过程序的规范化、适用条件的明确化和特殊情况的灵活化,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第一,处分程序规范化。条例详细规定处分的具体操作程序,复核、申诉的具体流程和要求,确保处分工作的有序进行,既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权力被滥用。第二,适用条件明确化。条例在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部分,以逐条列举方式对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不同类别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处分标准,明确了哪些行为将受到何种程度的
5、处分,这有助于执行者根据具体情况, 准确判断和执行相应处分措施。第三,特殊情况灵活化。在坚持规范性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情况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处分,允许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若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行,营造干事创业好环境。条例 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为管理人员明确底线红线的同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第一,在处分原则方面,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6、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在处分适用方面,条例将“三个区分开来”有关要求转化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三,在处分程序方面,条例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规定处分程序,并对处分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限制承办部门的权限和程序, 保障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第四
7、,在处分结果方面,若对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请;若处分有误,需及时纠正。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或申诉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 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此外,相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利用举报等形式歪曲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在平衡处分与营造干事氛围方面,
8、条例规定任免机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条例的出台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处分标准,向公众明确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的禁区和底线,为国有企业合法合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规框架和行动指南。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解读与适用近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七百八十一号),将于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实施。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的立法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
9、革过程中的一项具有指标性的措施,因此也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从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 与其他领域法规适用衔接等几个方面对处分条例进行简要解读。 一、处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一)处分条例的出台是政务处分法的授权2020年出台的政务处分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公职人员”范畴进行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经营管理机制和主体特殊性, 政务处分法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企业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二)处分条例的出台是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阶段在制度上的补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发布标
10、志着新一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的启动。其中要求加快完善法律制度,“推动修订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研究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究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和市场化机制法律制度。2023年制定推进国资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见”。随着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正如“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答记者问”中提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散见于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文件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中, 国家层面没有对处分的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制定统一的规范。 (三)国有企业有其特殊的管理体制政务处分法核心内容是规范监察机关的
11、政务处分,其中关于政务处分的种类、适用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行为,但处分的程序、 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是政务处分;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是处分,政务处分法实行的是双重处分体系,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均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启动调查并决定处分。首先,各级、 各类国有企业内部处分机制不完善,且并不统一,容易造成处分规则适用的不统一,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其次, 国有企业一般适用公司法,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在人事管理上,还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公务员管理制度完全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地适用政务处分
12、法,需要有一部统一的特别规定;最后,政务处分法核心是政务处分, 不完全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需要有单行特别规定。 二、处分条例核心要点分析(一)适用主体范围1.监管对象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处分条例所监管的对象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务处分法仅规定公职人员的定义参照监察法执行,而监察法也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明确定义,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沿用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
13、司、企业, 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如上所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十分宽泛,所谓管理人员有别于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实质重于形式。管理人员是指在国有企业从事组织、 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上至董事长,下至基层生产车间小组负责人,凡是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均属于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人事管理制度来判
14、定违法人员是否属于管理人员。 (2)管理人员不仅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还包括“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以及“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任职的人员”。一方面,国家出资企业的定义与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定义也有所不同,处分条例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者全资公司(企业),而新公司法仅指由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 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另
15、一方面,管理人员任职范围也包括经过提名、推荐等程序在国家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任职的人员,处分条例的监督权来源于其本身的任免权,凡是受到党组织、国家机关或者是国家出资企业任免、管理的人员, 均适用处分条例。2.处分决定作出主体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有权作出处分决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那么何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均没有作出明确定义, 只是原则性地规定所谓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根据“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答记者问”的说明,实践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主体层级多、种类多,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
16、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因此,具体由哪一主体来实施处分,应当根据管理人员具体的管理权限所属主体确定。 对于有多层级管理机关、单位的,本文认为应当由直接管理部门享有处分决定权,但不能排除更上层级管理部门的权限, 更上层级管理部门应当有权提级管理。 (二)处分种类及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关于处分种类及其适用的违法行为基本沿用了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但结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特从内容上看,处分条例共计列举51项违法情形并针对性规定适用处分种类。采取列举形式列示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便于实际执行。所列举的违法情形中,有多项违法情形与金融、资本市场有关
17、,或与近年来金融、证券国有企业违法违行为和贪污腐败问题频发有关系。除此之外,顺应新一轮国企深入改革的需要,处分条例 也将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写入了处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项制度改革(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 (三)处分程序根据处分条例,对涉嫌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流程具体如下: 1.立案(1)经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由承办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 (2)经初步核实,承办部门认为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规定的, 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立案,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18、。2.调查(1)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2)承办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 听取其陈述和身边,并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并记录。 3.处分决定(1)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相应决定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2)任免机关、单位应当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 (3)承办部门将处分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并形成工作档案。 4.复核(1)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
19、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核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原处分决定单位决定是否顺延。 (2)复核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5.申诉(1)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确有正当理由耽误申诉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顺延并由申诉机关决定是否顺延。 (2)申诉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以书面
20、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 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决定(1)任免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机关、单位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采纳并将执行情况函告监察机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2)原处分决定单位在复核之后可以决定维持、撤销、变更处分决定;申诉机关在核查之后可以维持、撤销原处分决定、 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3)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4
21、)处分决定被撤销、变更,需要调整或者恢复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的, 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如果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5)撤销或者减轻处分,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6)维持、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1个月内予以送达、宣布,并存入被处分人本人档案。 (四)处分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处分条例在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保护国有企业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旧兼从轻原则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
22、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 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 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条例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条例。”也即,处分条例施行前已经结案需要复核、申诉或者尚未结案的规定,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但是按照处分条例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适用处分条例,通常被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2.处分决定作出需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承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按照程序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充
23、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3.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根据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 配合调查、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等情形的,可以从轻后者减轻给予处分。避免国有企业干部会因严格监管形成为官不为的想法。 4.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根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调查中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造成不良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消除不良影响。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要求及时需要调整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职务、岗位等级、薪酬待遇等级等, 并恢复名誉。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
24、适当补偿。 除名誉恢复和损失赔偿外,处分条例还要求任免机关、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对待、合理使用受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坚持尊重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与其他法规的衔接适用(一)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衔接适用按照近几年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方向,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制,落实契约化管理是目前国有企业劳动人事改革的核心内容。但是处分条例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公职人员范畴,奠定了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主基调,这就又将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由市场化管理调整回行政管理的道路,强化行政管理,而弱化契约化、市场化管理机制。 处分条例第三十
25、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决定立案的任免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 辞去公职;其任免机关、单位以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条文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衔接问题,在立案调查期间,不得办理退休手续,处分决定涉及到职务、薪酬调整, 甚至是直接开除员工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原处分决定被撤销
26、、变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即“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应当结合其实际履职、业绩贡献等情况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但是损失金额和适当补偿金额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未明确规定。这就存在一个法规之间衔接适用的问题。 本文认为,虽然处分条例强化了行政管理,但是并未改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本质,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 相关规定与劳动合同法并不存在严重冲突。国有企业可以将处分条例的规定内化为公司内部制度和员工手册,即
27、可适用于国有企业全体员工,如处分决定确实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国有企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法确定补偿或者赔偿金额, 至少不能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标准。 (二)与公司法(含新公司法)的衔接适用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主基调,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也进一步要求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全面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新型经营责任制,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成为综合改革表率。但是处分条例的强化行政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建设。 首先,处分条例规定,调查、复核、申诉由任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机关、单位负责,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管理人员
28、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限一直归属于上级企业或者国资委,国有企业层级较高的,可能归属于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股东不能直接决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独资股东除外),且董事和监事任免如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任董事和监事产生为止,处分条例规定立案调查期间,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显然与公司法存在一定的冲突。 其次,股东直接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违反公司法人独立性原则,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而言,涉及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人员独立性原则,股东与上市公司存在监管风险
29、。股东随意干预子公司人事任免,按照公司法规定可能涉及股东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权益问题,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人格混同,股东存在被要求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最后,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按照处分条例规定,处分机关有权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所得。两者在处理程序上存在差异。 行政管理权的强化势必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企业市场化运作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新一轮深入改革过程中,应当全面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而非限缩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三)与司法体制的衔接在与司法权的衔接上,
30、处分条例作了巧妙的安排,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 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也即处分条例规定了司法前置原则,要求行政处分要以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为准,解决了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 四、结语处分条例的出
31、台补强了国有企业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人事监督管理制度的短板,统一了国有企业处分规范,奠定了基础,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又给予管理干部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是在具体执行和适用中还需要注意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适用, 避企免阻碍企业市场化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2024年全面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研讨发言材料2380字范文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1号国务院令, 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企领导、相关责任人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归集,将违法情形具体细化为九大项51
32、小项。旨在通过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来促进国企管理人员依法履职、合规经营、廉洁从业,推动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实现国有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 1.条例的适用对象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一)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
33、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条例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覆盖了各级各类国有企业。 2.条例中处分的主体条例规定由“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处分。 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国有企业作为任免单位依据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其内部管理人员。 3.条例中处分的种类条例规定的处分包括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一致。4.条例 规制的行为条例列举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九大项的违法
34、行为,包括不讲政治,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不廉洁从业,违反薪酬管理制度、办公超标、公款旅游,违规经商、对外兼职、谋利, 损害管理对象合法权益,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它严重不良后果,国有金融企业人员违规经营,违规经营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其它情形。重点内容解析如下: (一)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违反。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运作,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 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不得变相由个人或少数人来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二)不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或
35、影响,将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财产占为己有、为他人谋利、 行贿、私分国有资产等。 (三)违反规定经商、对外兼职、谋利。 条例列举的该情形与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司法相呼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国有企业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不得违规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不得违规在外兼职,不得利用企业内幕信息等谋私利。 (四)违规经营。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不正确履职、进行关联交易、 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不得违规不办或不如实办理产权登记(如数据),拒不提供信息资料或编制虚假数据信息,不如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资料或与之串通作假。 国有企业管
36、理人员不得泄密,不得在境外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劳务纠纷,不得违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或农民工工资等。 5.条例中的处分程序及救济国有企业应明确相关部门或机构承担调查、处分的具体工作收集问题线索分类处置由任免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涉嫌违法的由任免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立案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向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通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收集证据、调查核实(重大违法案件可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提供必要支持;复杂、涉及面广或影响重大的可商请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处理)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向任免单位负责人报告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承
37、办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报任免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处分决定(1个月内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通知被调查人及其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不服决定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做出决定的单位申请复核复核单位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不服复核决定的,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申诉受理申诉机关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一)刑事责任。 因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属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故国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如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 (一)党纪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为中共党员,则还要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38、党规党纪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专门针对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进行了规定,还有相应的纪律处分。其后的违反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又明确了具体的适用方式。 (二)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而监察法第15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监察对象就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而条例则统一规范了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处分事宜。 (三)监管责任。 因各级国资委作为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违反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的规定,也要被追究相关责任。 (四)民事责任。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违反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 等的规定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