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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_T1363-2017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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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91.010.01P 09备案号:56894-2017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 32/T 13632017代替 DB32/T 1363-2009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Expressway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afety technology rules2017-09-25 发布2017-10-25 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前言本标准代替DB32/T 1363-2009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交

2、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交通运输协会、江苏现代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高速公路工程养护有限公司、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润扬大桥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公路集团、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志强、吴赞平、金明新、朱新春、程万里、叶遇春、陈雄飞、李捷、宗海、徐旭光、倪少虎、何杰、吴宁、汪峰、张文浩、钱立峰、谢晓旺、沈永富、王锋、梁勇、张永辰、张文俊、田建宏、沈振宇、吴凯、任俊伟、林莺、孙周。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年发布情况为:DB32/T 1363-2

3、009。DB32/T 13632017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安全管理要求、安全设施、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和养护机械设备操作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其它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11安全帽GB/T 3608高处作业分级GB 5725安全网GB 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4、GB 6095安全带GB/T 9465高空作业车GB 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 1 部分:标志GB/T 13869用电安全导则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 20097防护服一般要求GB/T 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8高速公路 LED 可变信息标志GB/T 24720交通锥GB/T 28650公路防撞桶GB/T 28651-2012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GA/T 414道路交通危险警示灯JGJ 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T/T 280路面交通标线JT/T 609公路隧道照明灯具JT/T 610公路隧道火灾报警系统技术条件JTG F90公路工程施工

5、安全技术规范JTG H30-2015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3术语和定义DB32/T 136320172JTG H3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长期养护作业long-term maintenance work定点作业时间大于 24h 的各类养护作业。JTG H30-2015,定义2.1.13.2短期养护作业short-term maintenance work定点作业时间大于 4h 且小于或等于 24h 的各类养护作业。JTG H30-2015,定义2.1.23.3临时养护作业temporary maintenance work定点作业时间大于 30min 且小于或等于 4h 的

6、各类养护作业。JTG H30-2015,定义2.1.33.4移动养护作业mobile maintenance work连续移动或停留时间不超过 30min 的动态养护作业。移动养护作业分为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和人工移动养护作业。JTG H30-2015,定义2.1.43.5养护作业控制区traffic control zone for maintenance work为公路养护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控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区等区域。JTG H30-2015,定义2.1.53.6纵向缓冲区longitudinal buffer area上游过渡区终点到工作区起点之间的安全缓

7、冲区域。JTG H30-2015,定义2.1.83.7横向缓冲区transverse buffer area布置于纵向缓冲区和工作区与非封闭车道之间,保障养护作业人员和设备横向安全的区域。JTG H30-2015,定义2.1.93.8DB32/T 136320173第 1 车道the first travel lane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 1 条行车道。3.9第 2 车道the second travel lane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 2 条行车道。3.10第 3 车道the third travel lane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 3 条行

8、车道。3.11第 4 车道the fourth travel lane沿车辆行驶方向,从高速公路左侧起始的第 4 条行车道。3.12应急车道emergency lane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外侧车道与防护栏之间的区域称为应急车道,限高速公路应急抢险使用。当车辆出现意外情况时,也可用于应急停靠。3.13港湾式应急停车区harbour-shaped emergency parking area沿车辆行驶方向,按照规定距离分段设置在最外侧车道的外侧、具有一定长度和宽度的停车区域。当车辆出现意外情况时,可用于应急停靠。3.14中央分隔带median separator用于分隔左右行车道、具有一定宽度和防眩

9、功能的隔离区域。3.15车载式防撞垫truck mounted attenuators养护作业中,挂装在施工作业车辆后部的一种吸能装置,用于保护作业控制区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4符号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G:工作区长度。H:纵向缓冲区长度。DB32/T 136320174Hh:横向缓冲区长度。Lj:封闭路肩上游过渡区长度。Ls:封闭车道上游过渡区长度。Lx:下游过渡区长度。Q:作业时段内通行车道的单车道高峰小时交通量pcu/(hln)。S:警告区长度。V:车辆行驶速度。W:封闭宽度。Z:终止区长度。5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要求5.1一般规定场所5.1.1养护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养护单位的

10、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5.1.2养护单位应制定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养护施工前应逐级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风险状况,应急预案及施工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等。5.1.3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施工作业规程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养护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养护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

11、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养护作业人员,不应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5.1.4进入养护作业控制区的人员应按规定穿着统一的防护服和安全帽,防护服、安全帽应分别符合GB/T 20097、GB 2811 的有关规定;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还应穿着防滑鞋和规范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 GB 6095 的有关规定。5.1.5养护单位应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养护作业,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养护作业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5.

12、2养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5.2.1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并应根据作业类型进行相应的安全作业管理,保障养护作业安全,提高管控区域的通行效率。5.2.2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的路段和项目,应事先制定作业计划,同一路段的多个小修项目宜相对集中进行。5.2.3高速公路需要进行养护作业的,养护单位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小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DB32/T 1363201755.2.4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应当事先通报高速公路交警机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安全管理和交通管

13、制组织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可变信息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施工期间,还宜通过多种方式实时提示前方路段养护作业信息。5.2.5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的,当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交警机构要求养护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时,养护作业单位应当予以执行。5.2.6养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养护路段的施工安全组织管理、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现场放置和维护,并协助交警进行道路交通的分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

14、理人员的配备要求应符合交通部 2007 年第 1 号令的规定。5.2.7养护单位应根据养护任务并结合施工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加安全评估结果,经养护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必要时,养护单位可对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5.2.8养护作业安全设施应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施工未完成之前,不应随意撤除或改变安全设施的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控制区范围,以保证其安全控制的有效性。5.2.9高速公路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应结合施工项目特点制定养护作业安全应急预案,明确施工现

15、场应急处置措施。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5.2.10养护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向经营管理单位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施工现场。5.3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5.3.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5.3.1.1养护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和工作区分开设置,办公区、生活区、大型设备停放区域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医疗救助设施等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5.3.1.2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制造企

16、业应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5.3.1.3养护作业人员应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不应在作业控制区外活动,不应将任何物体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非作业人员和非施工车辆不应进入养护作业现场。5.3.1.4当施工现场需封闭行驶车道时,应提前向道路使用者提供养护作业的相关信息及高速公路路况信息。5.3.1.5作业控制区应按国家、交通行业有关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指派专人负责交通引导。交通引导人员应手持信号旗,面向来车方向,位于视线良好的作业控制区警告区内。5.3.1.6当作业控制区域道路交通状况复杂时,除设置正常的安全设施外,可在作业控制区增设其它安全设施,增加警告区长度

17、,作业区加密隔离交通锥或布设首尾相连的水马。DB32/T 1363201765.3.1.7在匝道、陡坡、桥梁、隧道等施工地段,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靠近河流、湖泊和陡坡处的高速公路应设置护栏和醒目的警告标志。5.3.1.8在山体滑坡、塌方等路段施工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以防发生意外。5.3.1.9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桥梁等路段施工时,应采取防滑、防坠落措施,并注意防止危岩、浮石滚落。5.3.1.10养护单位应加强对在用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与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应及时给予维修或更新。5.3.1.11安全员应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做好安全

18、巡查记录。5.3.2高处养护作业安全管理5.3.2.1高处养护作业是指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2 米的作业,其分级应符合 GB/T 3608 的规定。5.3.2.2高处养护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施工前进行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能投入使用。5.3.2.3高处养护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5.3.2.4发现高处养护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5.3.2.5高处养护作业时,需安装防护栏和安全网等防护措施,安全网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规则应符合GB 5725 的规定。5.3.

19、2.6施工场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应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及废料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应随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5.3.2.7养护作业人员在同一个垂直工作面上下施工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否则不应在其下方工作。5.3.2.8各种升降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运送物件的升降电梯、吊笼不应载人。5.3.2.9高处养护作业时,地面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防护措施,并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高处作业人员与地面的联系应有专人负责,并配有无线通讯设备。5.3.2.

20、10使用高空作业车进行高处养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高空作业车的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车的稳定性、作业性能、绝缘性能等应符合 GB/T 9465 的规定。5.3.2.11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天、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不应进行高处养护作业。5.3.3水上养护作业安全管理5.3.3.1桥涵水上养护作业时,上下通道及工作平台四周应安装防护栏杆和安全网,跳板应固定,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执行高处安全作业的有关规定。5.3.3.2认真落实养护作业控制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应擅自扩大水上养护作业控制区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

21、、船、物的安全。5.3.3.3桥涵水上养护作业影响通航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方可作业。DB32/T 1363201775.3.3.4夜间养护作业时,施工区域、通道拐弯处等应有足够的照明。5.3.3.5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和雾天、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不应进行水上养护作业;已经开展水上作业的养护项目,应在大风来临前,将作业平台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固定,人员撤离。5.3.4夜间养护作业安全管理5.3.4.1用于夜间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安全设施应具有良好的夜间反光、发光功能,并增设施工频闪灯、电子标志标牌和相应的安全设施等。5.3.4.2养护作业现场应增设能满足工作区域

22、需要的照明设施,施工人员穿戴的安全帽可增加照明灯、反光服可增加主动发光装置。5.3.4.3夜间养护作业时,每间隔一定距离在养护作业控制区相应交通锥顶部插入施工频闪灯;在缓冲区前端宜摆放 1 台带车载式防撞垫的施工作业车或带有警示装置的标志车。5.3.4.4应提前做好夜间养护作业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经安全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5.3.4.5对于养护作业未完成的施工现场,或已完成养护作业确需夜间停放养护机械设备的现场,夜间应有专人看护,定时进行巡查,确保各类警示标志、隔离设施摆放正确、反光有效。5.3.5施工用电安全管理5.3.5.1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应符合 GB/T 13869 的有关规定,临

23、时用电安全应符合 JGJ 46 的有关规定。5.3.5.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外电线路与电气设备防护、接地与防雷、配电室与自备电源、配电箱及开关箱、电动养护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以及照明等应符合 JGJ 46 的有关规定。5.3.5.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电源应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三级配电系统,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和开关箱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每只配电箱、开关箱内均应设有电源隔离开关和熔断器,其漏电保护应灵敏可靠。5.3.5.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以上者,

24、应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器防火措施;并报有关部门批准。5.3.5.5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完成,并应有人监护。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5.3.5.6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其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 2 台及 2 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配电箱、开关箱上应标明所控制的电器名称。5.3.5.7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应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不应带电作业,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25、。对电气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应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并关门上锁。5.3.5.8不应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进行施工作业、搭设施工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杂物等;养护工程周边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施工作业现场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起重机或起吊物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 JGJ 46 的有关规定。DB32/T 1363201785.3.5.9电器设备和现场照明设施拆除时,应对原电源端进行妥善处理,不应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外露导线。长期放置不用或新投入使用的用电设备应经安全检查或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5.3.5.10隧道、高温、比

26、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高度低于 2.5m 等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36V;潮湿及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24V;特别潮湿场所的照明,其电源电压不应大于 12V。5.3.5.11夜间在作业控制区设置的红色警示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5.3.5.12露天使用的电器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防雷、防尘、防落物及防碰擦等措施。5.3.6施工现场防雷安全管理5.3.6.1养护作业人员在雷雨天气进行现场施工时应注意防雷,并远离塔式起重机、拌和楼、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高大桥面,以及钢脚手架、金属结构物等高架设施

27、。5.3.6.2对高大结构物进行高处养护作业,应预先编制专项避雷安全应急预案。5.3.7施工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管理5.3.7.1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区距离养护作业控制区不应小于 50m,电器设备和电器线路周围不能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腐蚀介质。5.3.7.2不应在电器设备周围使用火源,变压器、发电机等场所严禁烟火。5.3.7.3施工现场应按规定放置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安全标志及其设置要求应符合 GB13495.1 和 GB 15630 的有关规定。6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6.1高速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型安全设施示例见 JTG 30-

28、2015 附录 A。各类安全设施及交通引导人员示例符号见 JTG 30-2015 附录 B。6.2临时标志应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见 JTG H30-2015 附录 A 表 A-1),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a)施工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起点;b)限速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的不同断面处;c)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在终止区末端;d)“重车靠右停靠区”标志应用于控制大型载重汽车在特大、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上的通行;桥梁中央分隔带上的“重车靠右行驶”可使用立柱式标志牌;e)临时性交通标志的结构形式、外形尺寸、外观质量、倾覆稳定性、抗风强度及稳定性等性能应符合 GB/T 28651 的有关规定。6.3临时标线应包

29、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向交通标线(见 JTG H30-2015 附录 A 表 A-2),应用于长期养护作业的渠化交通标线或导向交通标线,宜为容易清除的临时反光标线。渠化交通标线应为橙色虚、实线;导向交通标线应为醒目的橙色实线。DB32/T 1363201796.4其他安全设施可包括车道渠化设施、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移动式标志车和车载式防撞垫等。见 JTG H30-2015 附录 A 表 A-3。6.5车道渠化设施可包括交通锥、防撞桶、水马、防撞墙、隔离墩、附设警示灯的路栏等(见 JTG H30-2015附录 A 表 A-3),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a)交通锥

30、材料及外观、形状及质量、颜色、尺寸、反光部分逆反射性能等应符合 GB/T 24720 的规定,宜使用高度尺寸大于等于 700mm 的交通锥。用于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其顶部可配置施工频闪灯。可布设在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 10m,其中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 4m;b)防撞桶顶部可附设警示灯,可用于高速公路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 90%。在冰冻季节可灌砂,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 90%。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c)水马颜色应为橙色或红色,高度不应小于 40c

31、m,可用于高速公路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 90%。在冰冻季节可灌砂,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 90%。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d)防撞墙(见 JTG H30-2015 附录 A 表 A-3)颜色和隔离墩颜色应为黄、黑相间,顶部可附设警示灯,可用于高速公路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并组合使用。其形状、尺寸、外观要求和性能应符合 GB/T 28650 的规定,使用时内部应灌水或灌砂。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e)附设警示灯的路栏(见 JTG H30-2015 附录 A 表 A-3

32、)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用于夜间作业时应具有反光功能。6.6照明设施和语音提示设施(见 JTG H30-2015 附录 A 表 A-3)可用于夜间养护作业,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a)照明设施应布设在工作区侧面,照明方向应背对非封闭车道;b)语音提示设施应有定向功能,并宜根据需要布设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养护作业控制区。6.7闪光设施可包括闪光箭头、警示频闪灯和车辆闪光灯(见 JTG H30-2015 附录 A 表 A-3)。闪光箭头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警示频闪灯宜布设在需加强警示的区域,宜为黄蓝相间的警示频闪灯;车辆闪光灯应为 360旋转黄闪灯,可用于养护作业

33、机械设备和车辆。6.8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灯光颜色应为红、绿两种(见 JTG H30-2015 附录 A 表 A-3)可交替发光,可用于双向通行的养护作业,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6.9移动式标志车(见 JTG H30-2015 附录 A 表 A-3)应布设在上游过渡区或缓冲区内,车身颜色应为醒目黄色,顶部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后部应安装标志灯牌,使用时标志灯牌应面向交通流方向,主要用于临时养护作业或移动养护作业。6.10可变信息标志(见图 A.1)可设置于匝道入口、借道入口、上游过渡区内或工作区上游 10m50m处,使用时其显示屏应面向交通流方向,其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23828

34、的规定。6.11车载式防撞垫(见图 A.2)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可安装在养护作业车辆尾部,吸收碰撞车辆能量。6.12施工警告灯应符合 GA/T 414 的有关规定,可与其它养护作业安全设施一起组合使用。DB32/T 13632017106.13道路交通标志颜色、尺寸、图形以及设计、制造等要求应符合 GB 5768.2 的有关规定,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的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23827 的有关规定7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7.1作业控制区确定与布设原则7.1.1作业控制区确定7.1.1.1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示例见图

35、B.1。7.1.1.2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应布置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等区域;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可在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基础上减小区段长度,有移动式标志车时也可不布置上游过渡区;移动养护作业可仅布置警告区和工作区,警告区长度可减小。7.1.1.3养护作业控制区限速应符合下列规定:a)限速过程应在警告区内完成;b)限速应采用逐级限速或重复提示限速方法,逐级限速宜每 100m 降低 10km/h。相邻限速标志间距不宜小于 200m;c)最终限速值不应大于表 1 的规定。当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降低最终限速值;d)高速公路路肩封闭养护作业,表 1 中的最终限速值

36、可提高 10km/h;e)隧道养护作业,表 1 中的最终限速值可降低 10km/h,但不宜小于 20 km/h。表 1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限速值设计车速(km/h)限速值(km/h)预留行车宽度(m)120803.75100603.5080403.507.1.1.4警告区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当交通量超出表 2 范围时,宜采用分流措施。表 2高速公路警告区最小长度公路等级设计速度(km/h)交通量pcu/(hln)警告区最小长度(m)高速公路120Q140016001400Q18002000100Q140015001400Q1800180080Q140012001400Q18001600D

37、B32/T 13632017117.1.1.5封闭车道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封闭路肩养护作业的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应不小于表 3 中数值的 1/3。表 3封闭车道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最终限速值(km/h)封闭车道宽度(m)3.03.253.53.758015016017019060809010012040303540507.1.1.6缓冲区可分为纵向缓冲区和横向缓冲区,应符合下列规定:a)纵向缓冲区最小长度应符合表 4 的规定。当工作区位于下坡路段时,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适当延长;b)在保障行车道宽度的前提下,工作区和纵向缓冲区与非封闭车道之间宜布置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宜大于

38、0.5m。表 4纵向缓冲区最小长度最终限速值(km/h)不同下坡坡度的纵向缓冲区最小长度(m)3.03.580120150608010040507.1.1.7 工作区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除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外,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 4km;b)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工作区的长度应根据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和实际养护作业而定,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 6km。当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大于 3km 时,工作区的最大长度应为一个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7.1.1.8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长度均不宜小于 30m。7.1.2作业控制区布设7.1.2.1作业控制区布置应兼顾养护作业

39、的内容与要求、时间与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作业控制区布设与作业管理应遵循布置合理、管控有效、安全可靠、便于实施的原则,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7.1.2.2长期养护作业宜采用稳固式安全设施,并及时检查维护,加强现场养护安全作业管理;短期养护作业应按要求布置作业控制区,可采用易于安装拆除的安全设施;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控制区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简化。DB32/T 13632017127.1.2.3养护作业控制区两侧应差异化布设施工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

40、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八车道高速公路,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增设限速标志;b)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c)养护作业控制区最前端的施工标志以及警告区内的限速标志在应急车道一侧宜采用高位布置方式;d)交通标志的布设除应符合 GB 5768 的规定外,还可以利用电子标牌主动发光显示、可变信息标志动态显示前方施工信息。7.1.2.4作业控制区上游因道路线形造成视距不良时,应在控制区上游适当位置增设施工标志。7.1.2.5同一行车方向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作业时,相邻两个工作区净距不宜小于 5km;

41、封闭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与被借用车道上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净距不宜小于 10km。7.2作业控制区布设方案7.2.1高速公路7.2.1.1双向 4 车道:a)第 1 车道及中央分隔带进行临时或移动养护作业时,可只封闭第 1 车道,见图 B.2;第 1 车道使用大型养护机械(如 2m 铣刨机、摊铺机、8t 以上压路机等)进行养护作业时,宜采用单幅封闭和改变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驶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 B.3;b)第 2 车道施工作业应将应急车道同时封闭,其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 B.4。7.2.1.2双向 6 车道:a)第 1 车道及中央分隔带进行临时或移动养护作业时,可封闭第 1 车道,见图 B.5

42、;第 1 车道使用大型养护机械进行养护作业时,可将相邻的第 2 车道同时封闭;当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改变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驶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可参照图 B.3 执行;b)第 2 车道施工,在交通量较小的路段施工作业时,可将第 3 车道、应急车道与第 2 车道同时封闭,见图 B.6。当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如图 B.3 所示,改变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驶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并增设相应安全设施;c)第 3 车道养护作业应与应急车道同时封闭,其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见图 B.7。7.2.1.3双向 8 车道:a)第 1 车道及中央分隔带进行临时或移动养护作业时,可封闭第 1 车道,见图 B.8;第 1 车道

43、使用大型养护机械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将相邻的第 2 车道同时封闭;当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改变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驶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见图 B.3;b)第 2 车道施工,在交通量较小的路段施工作业时,应与相邻的第 1 车道同时封闭,见图 B.9;当交通量较大时,可参照图 B.3,采用改变交通流方向借道行驶的作业控制区布置形式,并增设相应安全设施;c)第 3 车道施工,在交通量较小的路段施工作业时,应与相邻的第 4 车道和应急车道同时封闭,见图 B.10;d)4 车道施工作业应与相邻的应急车道同时封闭,见图 B.11。7.2.1.4路肩、边坡及边坡外侧:DB32/T 1363201713a)对于有应

44、急车道的高速公路,进行路肩或应急车道养护作业时,应封闭应急车道,见图 B.12;对于无应急车道的高速公路,进行路肩养护作业时,应封闭与路肩相邻的车道;b)边坡及边坡外侧(护坡道、边沟、隔离栅等)养护作业时,可不设作业控制区。若现场有养护机械、车辆和材料等应停放在应急车道内,并封闭应急车道;c)路堑段不设防撞护栏时,养护作业应封闭应急车道。7.2.1.5立交匝道:a)立交出、入口匝道附近及匝道上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根据工作区在匝道上的具体位置而定。匝道养护作业警告区长度不宜小于 300m。当匝道长度小于警告区最小长度时,作业控制区最前端的交通标志应布设在匝道入口处。以设计速度 100km/h

45、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B.13图 B.17;b)在车辆流量大、转弯半径小或视线不良的匝道上进行施工作业时,可在上游警告区或过渡区内设置交通指挥员(旗手);c)对于单车道的互通匝道养护作业可采取临时封闭措施,并按规定摆放有关安全设施。7.2.1.6弯道:在弯道上进行施工作业时,其养护作业控制区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a)当工作区位置处于视距不良的路段时,应在养护作业控制区内增加施工标志;b)当双车道的一个车道封闭施工时,工作区两端必须配备交通指挥人员。但单向双车道的其中一外侧车道封闭施工时,工作区下游可不配备交通指挥人员。7.2.2桥涵7.2.2.1中小桥和涵洞养护作业应封闭整条作业车道作为

46、工作区,纵向缓冲区终点宜止于桥头。以设计速度 100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 B.18。7.2.2.2特大、大桥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工作区起点距桥头小于 300m 时,纵向缓冲区起点应提前至桥头。以设计速度 100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 B.19;b)工作区起点距桥头大于或等于 300m 时,应按照相应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并在桥头布设施工标志。以设计速度 100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 B.20。7.2.2.3桥梁半幅封闭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特大、大桥中央分隔带可设开口时,应按本规程第 6.1.1.6

4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分隔带不能设开口时,上游过渡区终点应止于桥头;b)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桥梁养护作业,应全时段配备交通引导人员。以设计速度 100km/h 和80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 B.21、图 B.22。7.2.2.4桥梁伸缩缝常规检查、清理作业可按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桥梁伸缩缝更换作业应半幅封闭或全幅封闭受伸缩缝施工影响的桥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半幅封闭应按本规程 6.2.2.3 的有关规定执行;b)全幅封闭应做好分流信息提示,并在作业控制区前后交叉路口布设桥梁封闭或改道标志。7.2.2.5桥梁拉索、悬索及桥下部结构养护作业影响范围内,应将对应桥面封闭为工作区

48、,并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对影响净高或净宽的养护作业,应布设限高或限宽标志。7.2.3隧道7.2.3.1双洞单向通行的中、短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其上游过渡区应布置在隧道入口前,以设DB32/T 1363201714计速度 80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 B.23、图 B.24。7.2.3.2以设计速度 80km/h 为例,单洞全幅封闭并借用另一侧通行的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 B.25。7.2.3.3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宜布设移动式标志车,并在隧道两侧布设施工标志,必要时配备交通引导人员。移动养护作业宜采用机械移动养护作业。7.2.4收费广场7.2.4.1收费广场养护作业应

49、关闭受养护作业影响的收费车道,并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进行各类养护作业时不应全部封闭单向收费车道。7.2.4.2主线收费广场养护作业控制区可简化,应符合下列规定:a)工作区在收费车道入口处,可仅布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和工作区,警告区应布设闪光箭头或导向标志,车辆无需变道时,宜布设施工标志。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 B.26图B.28;b)工作区在收费车道出口处,可仅布置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并关闭对应的收费车道。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 B.29图 B.31。7.2.4.3匝道收费广场养护作业,应按作业位置确定作业控制区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匝道收费口前养护作业,应在匝道入口布设施工标志

50、,并关闭养护作业的收费车道,上游过渡区和缓冲区长度均可取 1020m。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 B.32、图 B.33;b)匝道收费口后养护作业,应关闭对应的收费车道,并应布置下游过渡区,其长度可取 510m。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 B.34、图 B.35。7.2.5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7.2.5.1护栏、防眩板和视线诱导标养护作业,可按封闭内侧车道或封闭路肩的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交通锥宜布设在车道分隔标线内侧。可布设移动式养护车。7.2.5.2交通标志养护作业,根据其所在位置,可按封闭路肩或封闭车道的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布设移动式养护车。拆除交通标志时,应保证原有标志的指示、警示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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